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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新旧条文对照

修改提示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原则性规定。

条文解读

1.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实施地区封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有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在特定市场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等。这些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不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妨碍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2.从理论上来说,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实质上是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与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反垄断法所应规范的对象,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为避免地方性封锁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继续重申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仍是必要的。本条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本法第五章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作了专章规定。

本条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本条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本法有关经济垄断的规定以经营者为规范对象不同,本条的规范对象不是经营者,而是拥有行政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所属的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本身不属于行政机关,但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经过授权而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2.本条禁止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直接或者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履行其职责应当依法正当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经济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但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本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该行为是否有法律或者政策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是按照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做出的,即使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只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实践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本法第五章对几种常见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

2007年反垄断法实施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于2009年、2010年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已废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废止),对反垄断法有关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规定进行细化。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整合并更新了上述两个文件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引入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密切联系。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事先审查,从源头上根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制度,要求包括各级政府在内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由上级机关采取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措施。此次修改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使其上升为法律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TlsXrgN3kZV758I8G8N+EIw4W5hchssgHTw++BplBbV7RcvX/NoIW3iZCwFyBK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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