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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新旧条文对照

修改提示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规定。

条文解读

我国一些特定的行业和领域,如电力电网、铁路路网、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主要是由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此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公众健康和国家税收影响重大的烟草制品实行专卖制度。对这些特定行业经营者依法从事的经营活动,国家当然要给予保护。同时,由于这些行业的竞争受到限制,更需要国家对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和调控,包括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同时在这些行业中,也需要引导、推进经营者之间开展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对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上述特定行业涉及国民经济命脉,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实践中这些特定行业经营者收取高价或者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本条第二款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严格自律,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EJ0s8m2YKpfYjUFtUZSro6WtqxXLgxwTLEwGnjAlIWLy7SQ/SGlAYMC0qUBO4/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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