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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及时配合《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
—— 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既是关于民法典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也是首个系统、全面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必将有力保障民法典在人民法院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规定》的出台及时配合了民法典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在此背景下,对于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应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就成为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对于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民法典是否应当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存在争议。从域外经验来看,这一问题通常是由专门的法律解决的。比如,德国在颁布民法典的同时,就颁布了《民法典施行法》,以解决民法典实施时的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然而,我国却没有这种立法惯例。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为保障法律在人民法院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我国主要是以通过发布配套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法律统一实施问题。例如,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关合同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妥善安排。再如,为正确适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对新旧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作了规范。上述司法解释有力保障了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延续我国司法实践的传统做法,在民法典施行前及时出台《规定》,明确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符合我国的国情与传统。

《规定》的制定也广泛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专门邀请一些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同志参加起草,还在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调研很充分,质量也相对较高。

《规定》聚焦民法典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旨在明确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的衔接适用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有力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领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确保人民法院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了立法法的要求,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和审判规律

《规定》共28条,分为四个部分。从全文来看,该司法解释彰显了如下四个理念。

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民法典第1条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宗旨之一,因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成了贯穿《规定》的鲜明主线。一方面,《规定》直接将“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条文有利溯及适用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在具体列举新增规定溯及适用情形时,也明确将是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此外,《规定》中有关英烈保护、自甘风险、好意同乘等具体条文的溯及适用规则,也都鲜明地体现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法第93条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作了规定。《规定》恪守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秉持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对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严格民法典溯及适用标准,规定只有符合立法法第93条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等例外情形的,才可以溯及适用。因此,《规定》是对立法法第93条在民事法律领域具体应用问题的系统规范,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三是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法的安定性和合理信赖保护是法律和法治的重要价值目标。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立法和司法都应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为此,《规定》将不违背当事人合理预期、不减损当事人既存权利作为判断民法典具体条文溯及力的基本出发点。其中,对于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判断,需要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为判断基准,既有效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背离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有利于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四是遵循民事审判规律。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法在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这既符合法律适用的规则,也是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项经验法则。《规定》中的一些有关民法典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充分遵循了民事审判的既有规律。

三、《规定》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规则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在法律尚未公布之前,人们只能按照旧的法律实施行为,而依据旧的法律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如果在新的法律颁布以后,新的法律产生推翻人们依据旧的法律所实施的行为的效力,就会打破人们对依据法律而行为的后果的预期。所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符合法的可预期性。如果人们按照现行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未来的法律所否定,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保障法律的权威性。为此,《规定》在第1条就开宗明义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法典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与此同时,《规定》也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和规定确立了例外情形的溯及适用规则。

(一)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立法法第93条在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时也承认了“有利溯及”的情形。有利溯及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的适用规则比较明确,例如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民事法律通常涉及双方、多方当事人的权益乃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如何确定有利溯及的具体标准就变得十分复杂。

《规定》依据立法法,结合审判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解释,将是否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是否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是否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具体而言:

首先,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例外有溯及力的情形。民法典以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为宗旨,也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完整的体系,因此对溯及力的确定也要考虑这一宗旨。当然,由于民事法律通常涉及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规定》将立法法上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具体化为“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标准。从司法实践而言,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至少包括了对全体当事人都有利的情况以及对一方更加有利且不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这也符合民法典作为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的宗旨。

其次,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是民法典第1条确立的立法目的之一。民法典发挥了定分止争、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功能,因此“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标准不仅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而且能够涵盖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等具体判断因素,因此可以作为有利溯及的重要判断标准。

最后,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规定》秉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对于民法典中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规定,采取溯及适用规则,不仅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而且能够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合来看,上述“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不仅为民法典的溯及既往的适用提供了指引,而且从不同角度限制了民法典溯及既往适用的范围,即只有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才能作为有利溯及的规则予以适用。

(二)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

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在学理上是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例外情形,也是在长期审判实践和一系列司法解释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溯及适用的类型。在理论上,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也被称为“空白溯及”,即让新法溯及适用于旧法的空白之处。由于民法典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相较合同法、物权法等既有民事立法有很多的新增规定。基于“空白溯及”的原理,民法典中的这些新增规定很多都是可以溯及适用的。例如,人格权编的大部分规定、合同编关于债权债务的一般规定。具体明确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统一裁判尺度,十分必要。

但是,新增规定溯及适用的规则也不能绝对化,而应具体分析。如果一些新增规定采取溯及适用的做法,会破坏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有悖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就不能溯及适用。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标准、便于司法审判,《规定》第3条明确了新增规定不能溯及适用的情形,即排除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

四、《规定》明确了“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溯及既往必须是尚未终审审结的案件,如果是已经终审、产生既判力的裁判,即便是当事人对此提起了再审,亦应按照既判力优于溯及力的原则,不能让民法典溯及既往。这是因为已经审结的案件,就产生了既判力。如果由于民法典有新规定就要重新再审理,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法的安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公信力。因此,《规定》第5条明确了裁判的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的原则,即不得以判决的个案解释不同于民法典的规定为由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而且,如果承认民法典的溯及力优于既判力,还可能会引起大量的生效裁决被推翻,从而给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规定》将既判力优于溯及力的理念作为一般规定在《规定》中予以明确和强调。

五、《规定》明确了“跨法”履行行为采取分段适用新旧法律的规则

《规定》在总结司法解释经验的基础上,对“跨法”履行行为采用了分段适用新旧法律的规则,即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规定》第20条)。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合同履行“跨越”民法典施行之日,意味着此合同履行行为并未完结。当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施行后发生的包括合同履行行为在内的全部法律事实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民法典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当然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履行行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仍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段适用新旧法律的规则本质上是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为标准确定新旧法律的适用。这一规则既严格遵循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也充分平衡了当事人合理的预期保护与切实实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较为科学、妥当。

总之,《规定》明确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规则,解决了民法典在适用时首先遇到的最为迫切、最为重要的难题,其颁布十分及时,且意义重大。 8Rlh7E/ZsWo7Ld8yLPdhUNj39TqZC+krY3778MqJsKCmVW8f6JU5DCslQE90mT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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