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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的民本性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以“法典”命名,表明凡是纳入民法典的规则,都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这些规则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体系性。 法典以“民”命名,说明民法典以民为本,把人民的愿望置于首位,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诉求,最大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这是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也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理解民法典的民本性,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不无意义。

一、民法典编纂的出发点是坚持民本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体现了人民的主体性,它是指导民法典编纂的理念,贯穿民法典编纂的始终。虽然早在远古时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民本思想的萌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就是对此最经典的表达,但真正将民本思想发扬光大的,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民本主义成为儒学的核心理念。例如,《尚书·泰誓上》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礼记·大学》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孟子·尽心下》有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些思想实际上都强调以民为本,赋予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根本的正当性,这一点也得到中国后世思想家们的一致认同,民本主义因此成为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一部分。

西方一些法学家也力主民法典应当体现民本理念,比如,法国民法典起草人波塔利斯提出“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les lois sont faites pour les Hommes et non les Hommes pour les lois),这个著名论断被奉为民法的经典内涵,用来诠释民法的本质。又如,日本学者田中耕太郎指出:“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Person)。” 这种精神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就是“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但是,传统的民法典确实存在“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而我国民法典则真正彰显为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的理念,尤其是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十九大提出的“人民中心论”思想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对民本主义的传承和发展,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民法典编纂的出发点。

(一)民法典以实现和提高人民福祉为根本目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地位是最高的,倡导人的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我国民法典将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立法的重心,将实现和提高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作为目的。

第一,民法典是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在新时代,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总体上实现了小康,安全感愈发成为人民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民法典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身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民法典不仅紧扣财产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财产权制度,如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增设居住权等,从而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人们确立财产权的稳定预期提供了根本保障,还在人格权编强化了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各项人身权益的保护,有力维护了个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民法典通过完善征收征用、禁止非法限制个人行为自由等制度,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侵害,使每个人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享受安宁的生活,免于一切非法的强制和恐惧。故而,民法典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根本保障。

第二,民法典是个人人格尊严的重要保障。进入新时代后,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长,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强烈。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曾经提出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即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尚未满足时,对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会相对较少,而当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 马斯洛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 正因如此,“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这也是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原因。

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不论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均体现了强化人格尊严保护的理念。《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它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内容。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人格权规定也体现了强化人格尊严保护的需要。例如,《民法典》第1002条强调生命权的内涵不仅包括生命安全,同时也包括了作为人格尊严重要组成部分的生命尊严。 再如,行动自由体现了人格尊严,《民法典》第1011条禁止非法搜身,主要是为了强化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此外,《民法典》第1009条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医学科学研究的严格限制,也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

第三,民法典是个人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进入新时代后,人民的温饱和小康问题得到解决,个人全面发展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民法典通过维护个人平等的主体地位,贯彻私法自治,赋予个人在法定范围内所享有的意思自由,这有利于激发个人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个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为每个人提供了“发展其人格的可能性” 。民法典充分尊重私人自治的空间,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可预测性,这就有利于充分调动了个人从事民事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潜能,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和社会空间,也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典以全面调整民事关系为根本使命

民法典作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将人民生产生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完整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典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 具体而言:

第一,自人的生命伊始,民法典即开始进行保护,赋予其以独特的法律地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胚胎不是人,因为尚未形成出生后具有独立生命力的个体,但胚胎也不是物,不得进行买卖交易。在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新增了“人格物”的保护规则,规定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就包括了对人体生殖细胞的法律保护规则。另外,胚胎发育成为胎儿之后,民法典也为其设置了特别的保护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其在继承、接受赠与等领域取得利益。同时,《民法典》第1002条关于生命尊严的保护已扩张到对人体胚胎的保护。

第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也意味着,自然人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法典确认个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对于充分保护个人的各项民事权利、确保其正常参与各种社会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对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弱势群体,民法典通过监护等制度充分保护其合法利益。另外,民法典继承编特别保护生活有困难的继承人,允许其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民法典也对妇女群体进行特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性骚扰。民法典还对老年人群体进行特殊保护,规定了成年监护、居住权、生命尊严等制度,其中,生命尊严能充分体现临终关怀,据此未来可建立生前预嘱等制度,从而确保人在生命的所有阶段都能充分享有尊严。

第四,对遗体和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民法典禁止对遗体的交易,并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进行特殊保护,而且民法典特别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防止损害公共利益。

(三)民法典以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根本关切

民法典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为人民群众最盼望、最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有力方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真正实现了“民有所需,法有所应”。具体而言:

第一,民法典物权编延续了《物权法》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到期后自动续期,这就妥当协调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和房屋所有权无期限性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信赖和期待。同时,民法典物权编还在自动续期规则中就续期收费问题作出了规定,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第二,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了租赁合同的规则,注重维持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居住的需求,租赁关系不稳定,将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民法典合同编为房屋的承租人提供了全面保护,不仅继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完善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还新增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这就极大地保障了租赁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推进“租购并举”的政策,对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民法典强化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在现代社会,网络侵权十分严重,网络诽谤、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问题层出不穷,民法典积极应对这一现实问题,人格权编中的禁令制度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网络侵权规则对于有效规范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实现对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预防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重要课题。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扩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并对合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作出了规定,这对于强化个人信息保护、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民法典注重实现代际正义。罗尔斯把代际正义概括为“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 从代际正义的观点看来,每一代人都是受后代人委托的受托人,暂代后代人所能获得的各项权利。 《民法典》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设定了关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相关科研的底线规则,它是在充分考虑代际正义的基础之上作出的规定,也以实现代际正义为重要目标,能有效防止人体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带来的先天畸形婴儿的产生、人类基因库的污染等现象,有效保护后代人的正当权益。

(四)民法典以维护家庭和谐有序为根本准则

中国古代强调“家国同构”,儒学倡导“家齐而后国治”。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被视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家庭治理被视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此认识一致,黑格尔也将国、家作为社会治理的两个基本单元。 可以说,家庭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基于此,维护家庭和谐有序就是民法典的根本准则,中外概莫能外。比如,《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人波塔利斯就指出:“我们的目标在于将品性与法律相关联,传播家庭的精神——无论人们怎么说,它是如此有利于国家的精神……社会的持久和良好秩序极大地取决于家庭的稳定,它是一切社会的肇端、国家的胚胎和基础。” 民法典在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有序方面的确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规定夫妻平等及家庭和睦团结,并充分照顾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这不仅合理设定了家庭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强调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也强调家庭的责任 ,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实现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构建了社会治理的坚实基础。

二、民法典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民权

权利(拉丁语为Jus、法语为Droit、德语为Recht、英语为Right)是指权利人对义务人提出的与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 中国古代虽有民本思想,但始终不存在西方法制中的“权利”概念,直到19世纪中叶才产生权利概念。 也就是说,我国古代虽有民本思想,但缺乏民权思想。随着时代发展,我国开始把民本与民权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注重作为整体的人民利益,还注重作为个体的人的利益。

民权包括两种: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二是个人所享有的私权,本文所说的民权指的是私权。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只有私权发达,人人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社会才能和谐有序;只有私权发达,才能为公权设置尺度,为有效规范公权奠定基础。必须看到,我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封建主义思想意识和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还不是很普遍,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等还颇为盛行,这些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严重不符。所以,要真正地建立法治国家,必须要反对任何形式的封建特权,提倡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各项私权。从这一意义上说,弘扬私权是培育中国法治的基础,也是中国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故其是权利法,是权利保护法,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其核心功能是确认和保障民权。私权的保障彰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确保人民群众享受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促进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正因此,民法典通过保障民权,旨在实现人民的福祉,确保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为法治社会奠定基础。

(一)以私权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

保障民事权利是民法典体系结构安排中的红线和中心轴。可以说,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纬,编制了细密的民事权利保护屏障。民事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的共性规则确立下来。其中,有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构成了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规范;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构成了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体系以及行使方式的法律规范;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确认了民事权利行使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因侵害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法后果;有关诉讼时效和期限的规定,是民事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民法典的分则各编是由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亲属权)、继承权以及对权利进行保护的侵权责任编所构成。这表明民法典既确认了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利,确定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使个人能够积极行使和主张权利,同时,在权利遭受侵害后,民法典又建立了救济体系,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也使其成为与物权编、合同编等并列的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这既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二)民法典构建了完整且开放的民事权利体系

我国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构建了由人格权、物权、债权、身份权以及其他民事权益所组成的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在各种权利之下,民法典还进一步确立了其内涵和组成。不仅如此,民法典还保护各种新型的利益,《民法典》第126条规定保护“权益”而非“权利”的表述,目的就在于扩张保护范围,通过开放性来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为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禁止行为人实施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行为,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民法典也对此加以规定。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及语音识别技术的发展,个人的声音已能得到很好地识别,声音与个人身份的关联性越来越紧密,个人的声音利益值得保护,已经有比较法上的先例, 我国《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也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把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从而能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三)民法典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私权保障机制

“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 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充分保障个人的权利是国际社会普遍的共识。我国民法典全面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民事权利保障机制。一方面,在体系安排上,民法典各分编先列举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以及继承权,最后以侵权责任编结束和兜底,其体系构建整体上坚持了从权利到救济的思路。另一方面,民法典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救济措施和损害预防手段。第179条规定了11种责任承担方式,用各种责任形式保护民事权利。在侵权责任编中,《民法典》第1167条确认了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除此之外,又在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中全面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侵害财产权、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又具体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除侵权责任外,民法典还在物权、人格权等编中规定了独特的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这就形成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编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效衔接。此外,鉴于在现代社会,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损害将如覆水难收,受害人的权利很难恢复原状,因而,在保护权利、救济受害人的同时,民法典还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更正权、删除权以及禁令等制度,对人格权提供有效的救济,并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这就形成了权利保护与损害预防功能的有效衔接。

三、民法典的重要任务是维护民生

民法典以民为本,必然关注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民生,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和生活状态。

(一)维护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一个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社会无异于野蛮丛林。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意外事故频发。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损害的防范和救济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故而,民法典为此提供了基本规则,充分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不仅如此,民法典还针对涉及人身安全的重点问题提供了对应规则。比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为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民法典》第1207条增加规定了明知产品有缺陷应当采取而没有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的惩罚性赔偿,它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如,现代城市高楼林立、人口众多,高楼抛物行为时常发生,不仅严重危及行人的人身安全,还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成为人们“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要预防和遏制此类行为,当然需要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的作用。但在民事责任中,需要重点强化侵权责任的作用。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了公安等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因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因此又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明晰了各类主体的责任,必将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二)维护财产安全

现代社会,保障民生的核心是保障财产权。财产权就是最大的民生,财产安全的问题解决不好,保障民生也不可能实现。民法典通过多种措施来保护财产权,它规定了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赋予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平等受保护的地位;它全面扩张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物权和债权,也包括数据等新型财产权,还包括权利之外的财产利益;它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方式具有独特性,除了物权请求权等方式外,还采取了独立成编的侵权保护方式,形成了全面的财产权利保护体系;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侵害,它在《物权法》征收不动产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公有住房改革,逐步实现了住宅的商品化。商品化的房屋大多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形式,与此相应,我国民法典直接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在比较法上较为罕见,因为在其他法域,考虑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其规则一般被置于特别法中。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赋予其稳定的法律地位,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诸如此类的措施还有很多,它们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已经发挥重要作用,也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保障安居乐业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实现“住有所居”,这里所说的“有”不能完全理解成“所有”,因为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决定了实现每个人都享有房屋所有权并不现实,“住有所居”是指能有房屋用于居住并且能长期所用。民法典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实际上是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有助于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维护社会稳定。“住有所居”是重要的民生事项,安居才能乐业,因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有利于充分保障民生,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

民法典物权编专门设立居住权制度,为物权性的居住提供法律保障。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的居住困难问题。在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无房可住,且经济困难,另一方则有帮扶的义务,为其提供居住权。家庭成员和亲属间因为分家析产、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长期为家庭提供服务或在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依法设定居住权。在老龄社会,居住权也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制度支撑。依据这一制度,老年人可以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设定居住权并以房养老的协议,由老年人将其房屋所有权在协议生效后移转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该房屋上为老年人设定永久居住权,由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价值向老年人进行定期的金钱给付,从而确保其生活质量不下降。由于老年人向金融机构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目的在于养老,故在老年人有生之年,金融机构虽可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还不能实际占有该房屋,而只有在老人身故后,金融机构才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老年人则在获得一笔充足的养老金的同时,又能够通过登记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长期稳定的居住权,并可排斥他人的干涉。

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完善了租赁合同制度,充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为债权性的居住提供了法律保障。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部分完善了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在内的租赁合同规则,这对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有着重要意义。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四章积极回应现实需要,总结既有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规定,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专门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强化了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明确规定了业主所享有的解聘权、续聘权等,这对于预防和妥善解决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各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将有力地保障广大业主安居乐业。

(四)维护生活安宁

私人生活安宁是个人最重要的“福利性利益”,是“美好人生的基本条件” [1] ,是个人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的民生事项。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就是维护个人自由和精神生活的自治,为个人个性的充分发展提供空间,使个人能支配私生活领域的各项事务,孟德斯鸠认为这是个人自由的重要内容。为了获得这种自由,政府有义务确保个人享有此种安宁。 [2] 康德也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但人具有“非社会性”的“动物本能”,这种本能必定驱使人们滥用自由,不断地干扰别人的安宁与幸福,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构建秩序,保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等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格权,但不足以全面应对现实中的偷拍、偷录、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人肉搜索、非法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侵扰个人生活安宁的不法行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专门规定了人格权编,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以一般人格权的方式明确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对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并明文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明文规定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等等,这些都有力地维护了人们的精神利益,有力地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有力地维护个人的生活安宁。

(五)维护生态环境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但我们现在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工业发展导致环境被严重破坏,全球变暖、酸雨、水资源危机、海洋污染等已经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了直接的威胁,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我们必须利用各种资源,但同时又面临资源严重紧缺、生态严重恶化的危机 ,大气污染、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等成为民生之患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民法典直面这一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首次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并在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对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将为维护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结语

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初心,也是我们进入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期盼。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才是良法。由于民法典以民为本、为民立法,它通篇闪耀着大写的“人”的光芒,它尊重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需求,谋求人民的福祉,符合人民的利益。民法典坚持民本、保障民权、维护民生,为实现人民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堪称一部良法。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典的出台使我们更进一步形成了法律制度的优势。此种制度优势如何转化为治理效能,还需要正确理解民法典,严格适用民法典,从而在民事法律领域迈向善治、实现善治,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期盼。

注释:

[1] James Spigelman, “The forgotten freedom: freedom from fear”,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2010,59(3),pp.543-570.转引自方乐坤:《安宁利益的类型和权利化》,《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

[2] James Spigelman, “The forgotten freedom: freedom from fear”,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2010,59(3),543-570.转引自方乐坤:《安宁利益的类型和权利化》,《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 Sz/UZTV3AX1snv+do7JMNz9FQotibbSj35xAzd/Qw2uMXknVfuuWhO8nG0RifP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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