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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新征途 开创新局面
——2021年中国档案事业发展报告

徐拥军 1,2 闫静 3 张臻 4 龙家庆 2 郭若涵 2

1.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事业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3.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济南 250199

4.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北京 102627

摘 要: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中国档案事业全面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档案治理体系建设稳中求进,档案治理效能大幅提升;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稳中求变,档案资源结构不断优化;档案利用体系建设稳中求新,档案赋能社会效果日益明显;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拾级而上,档案安全保障进一步夯实;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数字转型迈出坚实步伐;档案科技创新取得突破,智力支撑作用开始凸显;档案人才培养不断优化,人才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档案对外交流合作有序推进,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当前,我国档案事业发展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档案治理体系面临“局馆协作—法规标准—档案监管”三重挑战;档案利用体系面对“开放审核—利用服务—宣传教育”三重压力;档案信息化的“理念—法规—业务—服务”四维格局亟待完善;档案人才队伍的“教育—供需—学科—晋升”四重困境亟待突破。为促进我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措施:以提升档案治理效能为前提,持续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以创新档案利用体系建设为关键,不断提升档案馆利用服务能力;以“档案信息化强基工程”为重点,充分释放档案信息化潜能;以“人才强档工程”为抓手,有效激发档案人才队伍活力。

关键词: 中国档案事业;档案法治建设;档案“十四五”规划;建党百年

作者简介: 徐拥军,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档案学基础理论、档案事业,电子邮箱xyj@ruc.edu.cn;闫静,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档案学基础理论、档案学史;张臻,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档案学基础理论、保密管理;龙家庆,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档案学基础理论、数字人文;郭若涵,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档案学基础理论、文化遗产。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正式实施,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擘画了未来五年档案事业发展蓝图,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的行动指南。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馆开馆之际,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恰逢建党百年,全国各地档案部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深入挖掘红色档案资源,以档案赋能党史学习教育,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法规政策的实行、重要指示的发布,从法律保障到规划指引、从认识高度到实践深度均对中国档案事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提供了极佳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挑战。站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上,我国档案事业处于继续夯实基础、加快转型升级的战略关键期,未来我国档案事业在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等方面的新步伐与新举措备受期待。

一、2021年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成绩与特点

2021年,我国档案事业取得了重大发展,成绩斐然,勃发生机。下文按照《“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从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档案利用体系建设、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科技创新、档案人才培养、档案对外交流合作等八个方面对2021年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总体状况进行概述。其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还将在各个子报告中详细阐述。

(一)档案治理体系建设稳中求进,档案治理效能大幅提升

1.档案法规标准逐渐走向体系化,重点领域标准供给取得进展

新《档案法》颁布、施行以来,档案法规标准建设以新《档案法》为核心,逐渐向体系化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档案法规标准体系,并呈现出全局性规划、体系化建设、专业性提升、翔实化研制、适时性修订、创新性突破的发展趋势。

一是新《档案法》正式实施。2021年1月1日新《档案法》的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依法治档新篇章。这是自1987年《档案法》颁布至今,继1996年、2016年两次修正后的首次大规模修订。新《档案法》在原来27条的基础上增加至53条,同时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2章,可谓大刀阔斧的修订。新《档案法》体现了时代性、人民性、开放性、创新性的特点 ,其治理效能与旧法相比也有了显著提升。随着新《档案法》的正式实施,我国档案工作法治化水平将大幅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是档案法规标准建设不断跟进。以新《档案法》实施为契机,2021年我国的档案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逐步走向完备。2021年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部门纷纷认真对照新《档案法》,梳理现行档案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跟进《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启动各项相关档案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致力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档案法规体系。 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2021年国家档案局有序推进新《档案法》配套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重点推进《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协调推进档案开放利用、电子档案管理、档案鉴定销毁、产权变动时档案转让等新《档案法》明确要求的配套规定制发工作。 2021年《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等部门规章的正式实施,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标准规范建设方面,2021年国家档案局完善档案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供给侧结构,加大电子档案、科研档案、医疗健康档案、档案资源共享服务、档案安全保护及风险防控、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重点领域标准供给;成立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档案(文件)分会,统筹推进档案国家标准的立项和研制,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修订,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 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正式实施的档案标准规范11项(见表1)。尤其是在电子档案管理、数字档案馆建设、档案管理设备等重点领域档案标准的正式实施,为这些领域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标准供给。2021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两项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采标转化,2022年7月正式实施)——《信息与文献 文件(档案)管理 概念与原则》(GB/T 26162—2021/ISO 15489-1:2016)和《信息与文献 文件(档案)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GB/T 41207—2021/ISO 30302:2015),从整体上阐明了机构文件档案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明确了文件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并以独立成章的方式集中阐述了“文件管理原则”,为我国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深化发展提供了规范。此外,各地档案部门在2021年也及时跟进新《档案法》的新规定与新要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以期针对性指导当地的档案事业发展,如《上海市档案条例》(沪档发〔202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办法》(粤交〔2021〕9号)、《杭州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杭退役军人局发〔2021〕80号)等。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1部《档案法》、2部行政法规、23部部门规章、60部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内容的档案法规制度体系,由国家档案局归口管理的6项国家标准、92项行业标准为主体内容的档案标准规范体系。

表1 2021年正式实施的档案标准规范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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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执法和普法力度不断加强,档案法规实施机制日益健全

一是以新《档案法》实施为契机,全国进一步加强档案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提升档案执法效能。新《档案法》与旧《档案法》相比较,各项权利更为明确,职责也更为清晰,加之其高层次的法律竞争力和明显的强制力有利于促进档案治理效能的提升。这也预示着《档案法》的治理效能从“软法”逐渐转向“硬法”。由此可见,增强档案法施行效力、提升档案执法效能成为新《档案法》正式实施以来的主要着力点。其中,强化档案执法检查是提升档案法施行效力与执法效能的主要标志。新《档案法》第六章“监督检查”规定: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六个方面情况进行检查。与之相对应的档案执法检查是法律规定的档案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义务,是促进各级各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的有效保障,也是赋能档案与档案工作参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因此,在新《档案法》正式实施的背景下,加强档案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提升档案执法效能便成为《档案法》贯彻实施的主要发展要求与发展方向。2021年,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就根据新《档案法》和《档案工作检查办法》(档发〔2020〕5号),通过随机抽样对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10家中央企业进行档案工作检查。

二是制定实施档案“八五”普法规划,增强全社会档案法治意识。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 为积极响应国家普法工作方针政策,在新《档案法》实施之际,做好档案“八五”普法规划就显得尤为必要与重要。究其原因,推动档案普法是普及档案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全社会法律素养和档案意识的重要方式。为此,全国各级档案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制订和实施全国档案“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让学习成果真正入脑入心、走深走实;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强化档案普法力度,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和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推动档案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提升全社会档案法治意识 。《中国档案》连续刊发多篇文章对新《档案法》进行各个层面的解读,如《扛起党管档案工作主责 打响档案法宣贯总体战》 《强化档案宣传 彰显国家态度——对新修订〈档案法〉中档案宣传有关内容的思考》 《以新的档案法为根本遵循 谱写明清档案事业新篇章》 等。各地档案部门也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档案法》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凸显档案价值作用、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增强社会档案意识、提升档案部门形象的重要抓手。例如,上海市档案局(馆)将宣传贯彻新《档案法》列入重点推进,组织局(馆)全体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档案法,要求各部门逐条对照法律条文,认真梳理各项业务,补齐工作短板,加快工作落实,并以此为契机加快《上海市档案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进度,推动调研成果转化,启动培训工作。 重庆市档案局统筹协调、层层发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了重点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让学好用好新《档案法》在全市蔚然成风。 许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也围绕宣传贯彻新《档案法》,举办了一系列培训、讲座。这些举措为依法治理档案事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3.档案监督指导手段有所创新,档案治理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是应用“互联网+档案行政监管”新模式,数字赋能档案行政监管走向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互联网+监管”是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概念,它是由互联网催生、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新形态。2021年我国“互联网+档案行政监管”还处于系统初建阶段。一方面,聚焦档案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设,旨在明确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投诉举报方式等。例如,浙江省档案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为“事项名称+监管对象”两级结构,具体事项划分为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两类。此外,杭州市档案部门还运用“一体化档案智慧平台”功能,在业务督导平台运营方面取得初步成效,着重理清重点目录,围绕每年重点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如为新冠肺炎疫情专题建档和政务服务电子数据归档。 另一方面,构建档案监管分类分级管理系统,打造智能监管平台。例如,杭州市开展市域一体化数字档案智慧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重点突出监管职能通过平台建设、系统分类、清单化管理的“互联网+档案行政监管”实现路径。

二是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规范和引导,促进档案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进一步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档案业务指导,引导档案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这从目标层面为加强档案服务外包行业监管指明方向。在此背景下,继DA/T 68—2020《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的第1、2、3部分正式实施之后,《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4部分:档案整理服务》等行业标准,也将在新的五年规划内颁布实施。上述政策规范的相继出台,将进一步引导规范档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此外,社会服务机构的自建自理能力有所提升。2021年11月5日,我国副省级市第一家档案行业协会——广州市档案协会成立,标志着行业协会在联系档案服务企业,结合行业规范职能,配合档案主管部门,搭建交流平台、孵化行业精英、促进行业发展中的职能逐步完善。

三是开展综合档案馆网站绩效评估,提升档案网站建设水平。《“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开展副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网站及移动服务端绩效评估工作。优化副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业务建设评价向市县两级综合档案馆延伸”。在此背景下,国家档案局科技信息化司委托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开展了2021年度全国46个副省级市及以上综合档案馆网站建设绩效评估工作,以期全面了解我国档案网站建设现状,把握档案网站发展方向,促进档案网站科学建设、规范管理。评估分为3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38个三级指标并赋予了相应权重比例。评估按照优秀(80分及以上)、良好(70~79分)、合格(60~69分)与待提升(60分以下)四个等级划分,最终得出评估结果(见表2)。评估表明全国46个副省级市及以上综合档案馆网站建设在检索查档功能、网站辅助业务建设功能等方面相较于2020年度有所提升,但在用户体验、互动交流等方面仍有待加强。

表2 46个副省级市及以上综合档案馆网站建设绩效评估等级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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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稳中求变,档案资源结构不断优化

2021年恰逢“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这一年,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诞辰,脱贫攻坚圆满收官,乡村振兴接力续航,北京冬奥有序筹备,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自然灾害频发……这是最具发展机遇也是最具挑战的时代。而在这一系列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过程中都会产生和利用档案。全国各地档案部门围绕这些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加强了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1.档案收集和馆藏档案资源结构优化取得突破

一是加强红色档案资源建设。2021年正值建党百年,红色档案的历史价值与时代意涵进一步凸显。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红色档案的收集与征集,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为讲好党史故事,各地档案部门纷纷通过多渠道收集、抢救和保护散存于社会的红色档案资源。一些档案部门通过发布红色档案征集通告,以捐赠、寄存、复制、收购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征集反映党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精神的文献、图片、奖章、证书、日记、信件、报纸等各类档案材料。例如,福建省泉州市档案局、档案馆联合中共福建省泉州市委组织部开展红色档案专项征集采风活动,走访全市各级重要革命纪念馆(碑)、陈列馆(室)、革命旧址、著名革命人物故居等收集红色档案资料,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发布《“红色档案”征集令》,面向社会征集有关泉州的红色档案资料。 一些档案部门通过寻访红色人物,走访革命遗迹、旧址、革命纪念馆等,采集口述史,收集红色档案资源。例如,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档案馆邀请13位老革命战士讲述自身革命经历,录制口述视频,同时建立百岁女民兵唱红歌等11个红色系列口述档案,采集44名“三老”(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共产党员)人员档案。

二是加强“四重”档案资源建设。2021年各级各类档案馆加强重点领域档案、重大活动档案、重大项目档案、重大事件档案资源建设,为社会保存珍贵记忆,为国家积累重要信息资源。例如,浙江省档案部门圆满完成G20杭州峰会、世界互联网大会、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活动档案服务保障任务,建立G20杭州峰会影像专题数据库 ;河南省郑州市档案馆围绕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中国(郑州)黄河文化月、黄帝故里拜祖大典等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实施档案管理全程跟踪服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档案部门在北京冬奥会档案、疫情防控档案、扶贫攻坚档案资源建设方面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北京市档案馆作为世界上首个“双奥之馆”,现已收集双奥档案共34.43万卷,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档案0.2万卷、筹办至举办期间的档案33.67万卷,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档案0.56万卷。在北京冬奥会周期内,北京市档案馆选派27名业务骨干到冬奥组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场馆从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张家口市档案馆已接收冬奥会申办阶段文书档案52盒1 604件、43册图书资料、约500 GB容量的音频及照片档案,已接收冬奥会筹办阶段照片档案5万余张,文书档案、实物档案、图书、资料4 000多件(册),涉及北京冬奥会的各部门档案接收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脱贫攻坚档案与疫情防控档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真实记录。做好这两类档案的归集工作,对记录新时代伟大奋斗历史具有重大意义,管好用好这两类档案也是对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要求。因此,这两类档案的收集被《“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新时代新成就国家记忆工程”。2020年底,全国脱贫攻坚工作圆满收官。围绕脱贫攻坚,全国各级档案部门及时开展相关档案的接收工作。截至2021年底,全国脱贫攻坚档案已完成全面验收,移交进相关的地区档案馆。如江苏全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截至2021年12月底,已归集脱贫攻坚档案目录数据1 809 451条、实体档案250多万件,以及部分音像档案、原生电子档案和数字化副本 ;广东省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市76个县741个镇2 277个村,截至2021年11月底共收集整理县、镇、村、户4级各类脱贫攻坚档案356.6万件(卷),目前已全部移交各地县级综合档案馆 ;云南省截至2021年底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档案专项接收进馆工作,省内各级综合档案馆共接收脱贫攻坚文书档案376.7万件、项目档案32.2万卷、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191万卷、照片44.9万张、录音录像10万余分钟 。2021年在全球疫情进一步恶化、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涌现了一大批防疫先进人物和先进事件,并积累了丰富的防疫抗疫经验。为进一步更好地推广防疫抗疫经验、学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全国各地档案部门充分利用档案完整齐备、真实可靠、图文并茂的优势,发挥档案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多举措强化疫情防抗档案工作。

例如,湖北省档案馆共收集42 320幅包括援鄂医疗队员肖像照、工作照等在内的珍贵图片,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档及日后发挥档案资政作用打下了坚实基础 ;山东省淄博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档案资料,接收2020年度疫情防控档案,包括文书档案2 112件,实物档案4件,录像光盘1张,档案数据光盘2张,检索工具10套,以及大事记、全宗指南等参考工具 。这些珍贵档案全面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抗击疫情、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真实历程和生动场景,对今后历史研究、经验借鉴、宣传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加强特色档案资源建设。2021年,全国各地档案馆积极开展地方特色档案资源库建设,在丰富馆藏资源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留存地方记忆的职责。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征集“三千孤儿入内蒙”口述史料 ;甘肃省档案馆在建馆60周年之际先后征集到126幅优秀书法作品汇编成册,并在陈独秀先生140周年诞辰纪念日之际征集到《敬告青年》瓷板画一幅 ;江苏省扬州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多次拜访扬州雕版印刷技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李江民大师,并成功征集到大师亲自制作的13件雕版印刷精品档案 ;山东省青岛市档案馆采用“征集非遗档案+非遗传承人讲述”的方式,助力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等等。

2.档案资源数字转型稳步推进,“增量电子化”试点取得进展

新《档案法》提出“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为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提供了原则要求和法律保障,也为档案资源数字转型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法理支撑。在这一法律背景下,2021年成为档案资源数字转型的关键之年。

一是档案资源数字转型创造新成绩。2021年,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优先推进“增量电子化”为导向,在政务服务、经济建设、社会管理领域全面推动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加速“存量数字化”进程,提升数字化工作效果的同时确保数据质量;加强新型档案资源建设,开展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收集归档工作。如2021年12月,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文件单套归档试点工作通过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组织的验收。该试点项目基于电子印章平台,应用数字签名等技术,实现归档数据从收集、整理、封装、固化、检测到登记入库的全过程管理,以及“一网通办”电子文件归档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全流程电子化。 江西省档案馆于2021年共完成78个全宗4.56万卷纸质档案数字化,形成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456万页;接收70.56万件数字副本,3万余件电子档案;馆藏档案已数字化率为64.1%,应数字化率为82%,较2020年分别增加7.9%、8.1%。 承德市档案馆近10年来以“小步快跑”的姿态,不停开展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截至2021年底,形成档案全文扫描数据1 260万幅,目录数据114.12万条。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数字化率为94%,声像、纸质照片档案数字化率为100%。

二是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全面推进。2021年2月,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经过筛选审核,正式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试点单位484家,各中央企业和有关单位试点单位92家,合计576家作为试点单位。 这预示着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电子发票应用推广取得关键性进展。电子发票归档工作顺利推进也充分印证了档案资源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价值,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正式将电子发票归档工作写入中央文件。

三是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据统计,2021年24家试点单位完成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试点工作,28家试点单位完成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取得了良好成效并产生了良好示范效应。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实现了CAPP、PDM、ERP、财务系统、运营业务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CAD设计文件、安全生产调度、勘测设计管理等20类共计71个企业主营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此外,大批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单套制改革过程中积累了诸多宝贵经验。如国泰君安推行的“综合理财管理平台业务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持的深中通道大型建设项目构建的统一技术数据平台 ,华润电力内黄风电建设项目中依托电子签章与区块链技术的全流程电子数据管控系统 ,等等。

(三)档案利用体系建设稳中求新,档案赋能社会效果日益明显

1.档案开放水平有所提高,档案开放呈向好趋势

档案开放是档案利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不仅是《“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强调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关键基础业务。新《档案法》将档案封闭期由原来的30年缩短至25年,有关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并明确档案开放审核制度,要求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这为进一步做好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虽然档案开放一直是档案部门的难中之难,但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21年8月,国家档案局公布的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的开放档案共14 584.5万卷、件,其中,新中国成立前档案2 806.3万卷、件,新中国成立后档案11 778.2万卷、件。 2021年4月至5月,山东大学“档案开放具体办法”研究课题组通过问卷调研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基本情况 ,结果显示,接受调研的24个省级档案馆、40个市级档案馆和82个县级档案馆的开放比例主要集中于20%以下,而在已开放的档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历史档案开放比例较高(见表3、表4、表5)。尽管全国档案开放比例仍普遍偏低,但部分地区的档案开放比例随着数字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与档案鉴定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也有所提高,如上海市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济南市档案馆的档案开放比例均保持在60%以上。随着新《档案法》对档案开放提出更高要求,档案开放在未来势必会不断呈向好趋势发展。

表3 省级档案馆档案开放比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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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市级档案馆档案开放比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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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县级档案馆档案开放比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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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利用更加便捷,档案赋能社会更加显著

一是扩大档案开放范围,简化查档手续。一方面,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据新《档案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拓展与细化档案开放的领域,尤其针对婚姻档案、土地档案等民生档案的开放作出了很多有意义的探索,进一步保障公众利用档案的权利。另一方面,各级综合档案馆进一步简化查档手续、优化服务方式,在各地“一网通办”“一站式服务”理念指导下,档案查阅与政府机构业务流程相对接,部分综合档案馆的查档服务已经纳入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了“一站式服务”目标。例如,浙江省瑞安市档案馆持续优化查档窗口建设,完善查询中心办事流程和布局,简化查档利用手续,为全市经济建设、编史修志、机关查考、调解纠纷、核实工龄、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山东省莱州市畅通跨馆联动,在烟台市范围内畅通档案利用跨区域服务,与烟台市及各区市档案馆开展“现场通办”查档服务,真正实现“一馆受理、全市通办” ;广州荔湾区档案馆自“异地查档、跨馆服务”推行以来,接待市民档案咨询和利用约3 200人(次),民生档案利用量占比72%,利用档案资料2 916卷(件)、照片147张、图书389册,复印资料1万余页,档案公共服务满意率达100%

二是构建多种服务平台,扩展多种查档方式。各地综合档案馆积极利用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开展档案信息服务,通过构建查档系统、专题档案数据库等方式为公众带来不同于实体档案利用的体验。例如,河北省档案馆搭建了红色档案异地查询平台 ,浙江省档案馆加快推进档案数据共享中心的建设 ,山东省档案馆依托威海市域档案馆际共享平台实现区级档案跨馆查档利用服务 ,北京朝阳区档案馆建成重要档案查阅利用应急系统 ,等等。

三是档案利用服务能力提升,档案赋能社会成效显著。其一,在档案资政服务方面,档案服务中心大局意识与能力不断提升。我国档案事业始终紧紧围绕“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服务中心大局。2021年,档案工作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筹备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助力脱贫攻坚收官、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档案工作资政能力持续提升。其二,在档案公共服务方面,档案服务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成效增强。2021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平均接待查档人次、提供档案数量、档案展览接待观展人次再创新高,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编辑出版档案编研成果斐然。例如,北京市平谷区档案馆2021年度共接待查档群众14 183人次,提供利用档案32 566卷(件),出具各种档案证明4 834个,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38%、40%和15%。 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档案馆2021年全年共查阅13 758人次,调阅档案46 755卷次,复制106 320页,摘录182页,其中民生档案查阅10 207人次,工作考查3 551人次。 山东省内各级档案部门抓住建党百年契机,推出档案展览140个,吸引48万余人次参观,与去年16万人次相比,参观人次呈翻倍式增长。 其三,在档案育人服务方面,主动作为更显成果。一方面,全国各地档案部门通过特色档案文化宣讲、多主题多形式的档案展览、举办档案编研成果发布会等,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文化教育;另一方面,全国各地档案部门深入挖掘档案资源,充分利用建党百年的契机,主动服务党史学习教育、党建党宣工作。

3.档案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档案价值挖掘不断深入

一是围绕庆祝建党百年、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挖掘红色档案资源。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通过多维度展览,传播红色档案文化。全国各地档案部门围绕“档案话百年”这一主题,深入挖掘档案资源,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拓宽宣传路径,创新展览形式,打造一系列红色档案精品主题展览。例如,由中央档案馆和新华通讯社举办的“百年恰是风华正茂”主题档案文献展自开展以来,已有350多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首都各界3万余人到现场参观,20多个省区市同步举办该展,全国有近百万人参观了展览。 北京市档案馆相继推出“播火——李大钊革命活动档案史料展”“破晓——中国共产党北平党组织活动”“红色寻根 革命圣地——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油画展”“赏邮票学党史”四大主题展览。广东省档案馆借助触电新闻、广东档案微信公众号平台,推出“最燃档案·百年风华”云展览,以100张图文海报,展示了一系列发生在广东及周边地区的重大事件。 重庆市档案馆和四川省档案馆联合主办的“‘印记100’——川渝地区档案馆馆藏中国共产党红色珍档展”,分为“百年初心 矢志不渝”“百年奋斗 步履坚实”“百年征程 成就辉煌”3个单元,共展出川渝两地68家各级各类档案馆的130件(组)红色珍档,深刻反映了在党的领导下,川渝各地各族人民勇往直前的奋斗历程,让观众通过档案感受到革命先辈和英烈青春的身影、坚毅的目光和豪迈的步伐。 广东省东莞市档案馆联合中共东莞办公室等单位联合主办“光辉历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东莞党史档案文献展”VR展览,运用VR技术,全景式再现东莞百年党史征程。 这些丰富多彩的展览增强了党史的真实性和生动性、感染力和冲击力。其二,通过多样化编研,丰富红色教育素材。各级综合档案馆集中推出了一大批优秀编研成果,为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丰富的一手素材。例如,中央档案馆编辑出版重大题材读物《100个档案故事讲述党的历史》,聚焦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以100个鲜活生动的档案故事反映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历史。 北京市档案馆编辑出版“中国共产党北京(平)党组织活动纪实”丛书 ,上海市宝山区档案馆推出《宝山记忆》 ,芜湖市档案馆联合党史部门出版《红色芜湖》《中国共产党芜湖百年大事记》系列红色图书 ,中山、珠海、江门三地档案部门合作出版革命历史档案编研著作《红色珠中江》 。一系列红色档案编研成果及档案资源深刻蕴藏着我们党“从哪里来”的精神密码,绘制出我们党“走向何方”的精神路标,成为党史学习教育中最为生动的教材。其三,通过多媒介呈现,展现百年党史风貌。各地档案部门深入挖掘档案中的党史元素,聚焦红色人物、革命事件、革命精神等,运用新媒体技术、VR技术,依托电视、微博、微信、网站等平台,推出档案微视频、纪录片等一系列档案影视精品。例如,在202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际,中央档案馆联合中央人民广播电视总台新闻新媒体中心,隆重推出百集微纪录片《红色档案——走进中央档案馆》,精选中央档案馆大量馆藏珍贵档案,生动讲述档案背后的人物和故事,从多个角度呈现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承的初心和使命。 江苏省档案馆联合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拍摄25集档案纪实类全媒体系列电视片《红色珍档》,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江苏大地的浴血奋战史、艰苦创业史、改革创新史。山东省档案馆联合山东省委宣传部推出《光耀齐鲁——100位优秀共产党员的故事》百集微纪录片,讲述齐鲁儿女可歌可泣的英勇事迹和锐意进取的革命精神。又如上海市档案馆打造多媒体党史学习室,以及毛泽东在江西瑞金沙洲坝为当地百姓挖的红军井造景等3处复原景观,设计多媒体互动展项10余项,实现红色档案可看、可听、可阅读。 除了以影像形式讲述档案背后的故事,一些档案馆还借助情景剧、小品、朗诵、歌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演绎红色档案背后的故事,让公众真实感受历史的温度。例如,浙江省档案馆推出“百年恰是风华正茂——档案里的初心故事”的红色档案故事场景演出,以情景朗诵、歌曲联唱、小品、情景剧、穿越时空的对话、讲述等多种文艺形式,结合视频采访、现场访谈,再现了档案所在的历史空间和人物故事。 其四,通过多元化合作,增强党史宣传效能。档案馆通过与政府部门、媒体、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机构合作,取长补短,协同共进,推进档案文化宣传的社会化,增强党史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例如,北京市档案馆与北京广播电视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借助主流媒体平台持续形成宣传热点。 江苏省盐城市档案局、档案馆联合盐都区档案馆、亭湖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共同举办“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山东威海市档案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国移动威海分公司,在市域地标性建筑的户外投影设备、图书馆和群艺馆等大型文化公共场所LED屏以及市内所有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移动平台、交通场站电子大屏幕上滚动播放档案宣传标语,并向50万本地移动手机用户推送国际档案日主题宣传短信。 其五,通过多举措推进,助力学校思政教育。为实现红色档案教化育人的功能,各地档案馆通过“档案+展览”“档案+讲座”“档案+媒体”“档案+项目”等多种措施,推进红色档案进校园,培养广大学生“知史爱党、知史爱国”的信仰和情怀。例如,江西省档案馆先后与华东交通大学、南昌大学等4所高校签订协议,共建党史与思政教育基地。 山东省档案馆面向青少年学生推出“在档案馆里上一堂思想政治课”主题活动,通过知识讲座、展览、多媒体展示等活动形式引导青少年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 中国人民大学充分发挥档案专业特色,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档案学院专门打造了吴玉章课程思政名师工作室——“数字记忆”工作室,依托“数字记忆”厚重人才成长支持计划和“北京记忆”项目,通过查档案资料、听档案故事、看档案展览,开展现场互动式、体验式教学,推动“四史”学习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二是围绕社会焦点事件、结合特色馆藏资料,创新档案编研内容和形式。2021年,各级各类档案馆围绕社会焦点事件,结合自身特色馆藏资源,出版或制作了多部极具社会深意与文化影响力的编研成果。从选题内容来看,编研成果主题以地方记忆居多,尤其是利用建党百年的契机,出版了20余部关于党史、建党百年的编研成果。此外,还有诸如关于地方脱贫攻坚战、抗美援朝老兵、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方面的编研成果。从成果形式来看,编研成果包括纪录片、短视频、图书、画册、大事记等,其中图书出版类编研成果居多,视频类,包括纪录片、短视频等影音类档案编研成果数量也逐渐增多。从创新方式来看,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正逐渐成为各级综合档案馆亲民近民的新手段。例如,四川省档案馆在2021年全省档案馆与文化建设研讨会上,发布了首批档案文创系列产品,展示了富含档案元素的文创U盘、书灯、拼图、台历等创意产品,以此引领全省档案馆加强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苏州中国丝绸档案馆通过苏州市财政市立项目形式申请了近200万元,编著出版了国内首款档案知识普及型解谜书《第七档案室》,同时在即将建成的馆中开发设计了同名主题密室,这种文化创意形式在全国档案部门都属于首创。

三是围绕世界记忆项目、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推进档案文献遗产资源开发。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新版《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开启新一轮《世界记忆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这一国际文献遗产项目的“重启”,得到国内档案部门及馆藏机构的支持和响应。以此为契机,从全国到地方的档案文献遗产工程纷纷启动,针对文献遗产的“连续性”开发不断深化。例如,2021年3月8日,福建省档案馆组织入选《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曼谷办事处举办的“历史中的女性”(Women in History)线上展览,并在3月9日亚太地区“共建和平”[Together for Peace(T4P)]网络研讨会上进行宣传。 2021年5 月26日,徐拥军、王玉珏通过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首都咨政》(2021年第37期,总第213期)向北京市委市政府提交《关于推动北京奥运档案申报〈世界记忆名录〉的建议》,获中央领导、北京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和北京冬奥组委领导批示,“积极推动奥运档案申报《世界记忆名录》”被写入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北京市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 年7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召开水书申遗交流暨学术研讨会,旨在深入挖掘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水书文献和水书习俗”所蕴含的深厚文化内涵 ;2021年10月28日,由国家档案局组织编写、南京出版社出版的《世界记忆名录——南京大屠杀档案(全20册)》荣获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新闻出版领域最高奖)

(四)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拾级而上,档案安全保障进一步夯实

2021年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底线思维,将档案安全作为档案工作重中之重,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1.档案馆库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加强

许多地方出台的“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将档案馆建设列为未来五年的重要工作之一。例如,北京市计划建成15个区档案馆新馆;江西省计划建设4个市级档案馆新馆、71个县级综合档案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建设5个市级综合档案馆、55个县级综合档案馆;云南省计划新建41个县级档案馆,建成3个州(市)级、65个县级档案馆新馆;陕西省计划建成投用3个市级综合国家档案馆新馆库、4个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新馆库,46个县级档案馆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甘肃省计划建设省档案馆、6个市级档案馆、18个县级档案馆。此外,根据各级综合档案馆发布的新闻报道,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的成绩主要集中在档案库房基础条件的改善上,如对档案库房进行加固与设备更新、对珍藏档案库房进行建设等。各地档案部门还进一步加强了档案馆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责任安全制,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档案馆库房的智能化管理体系,如甘肃省档案馆改变常规的“人查人”查岗方式,建立了电子巡更系统,保障档案库房24小时全程监控。

2.珍贵档案修复与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各级综合档案馆持续推进珍贵档案修复与保护工作,借助最新的设备与手段对破损的珍贵档案进行修复,并进一步提升对历史档案载体保护的级别,制定多样化的档案保护方案。例如,山西省档案馆启动了修复珍贵家谱工作 ,湖南省档案馆对《湖南邮区舆图》进行抢救修复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档案馆抢救修复草原确权档案 。此外,各级综合档案馆围绕突发自然灾害下的档案安全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例如,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对档案库房进行加固与整修、对档案装具与相关硬件设备进行升级等。特别是2021年5—8月,我国中东部地区遭遇了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很多档案馆专门针对档案库房防洪防涝防潮工作进行了部署与档案抢救。

3.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施行,包括档案部门在内的各类机构纷纷规范对各类数据的处理流程,以保障数据安全,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的同时,保护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坚守档案安全防线,2021年档案部门努力提升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管理能力。一是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得到加强,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2021年,全国各省市档案部门持续推进馆库基础设施建设,硬件设施得到普遍改造或升级,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更加完备。如山西省档案馆在2021年高度重视馆库安全建设和消防安保工作,高质量开展馆内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运维工作,并与贵州省档案馆签订异地备份协议,将其作为省档案馆第三家异地备份单位。 二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健全。2021年,全国各省市档案部门逐步完善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档案应急机制、重要档案异地备份机制、档案库房安全管理、信息安全存储等相关制度与措施更加健全。三是档案安全风险评估管控能力不断提高。2021年,全国各省市档案部门不断推进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大档案安全风险排查工作力度,不断提升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进一步筑牢档案安全防线。例如,福州市档案局对各县级综合档案馆的档案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建立评价细则和指标项,对组织保障、专项经费落实、馆库基础设施建设及档案安全管理等进行评估考核,促使其不断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数字转型迈出坚实步伐

2021年,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从发展保障机制建立、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平台建设等方面为档案工作的数字转型奠定了基础。

1.档案信息化发展融入各地政府数字转型战略

为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再上新台阶,《“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遵循“顶层设计+全流程提升”的思路,首先从宏观角度对完善档案信息化保障机制提出了任务建议,然后从业务流程视角分别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三方面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各级政府及档案机构开始探讨政府数字转型过程中政务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有效路径。例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其中“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作为统一共享支撑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明确纳入数字政府规划。 广东省档案局则与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与部门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规范》等系列文件,进一步提升了广东政务服务质量,推动政务服务便民化。 大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连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信息化工作机构、国家综合档案馆及政务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在形成、收集、整理、保存、利用、移交、接收等方面的具体标准,为加快“数字大连”和智慧政府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济南市政府在编制和实施“十四五”数字泉城规划时,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区块链+”“电子档案+”等应用场景的标准创新,这是济南市首次将电子档案列入五年发展规划,也标志着济南档案信息化建设步入高速发展阶段。

2.电子档案管理法律标准日渐完善

2021年在电子档案管理方面的进展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和标准逐渐完善,为后续全面推进“单套制”及数字转型奠定了法理基础。在法律层面,新《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对档案信息化建设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为新时代电子档案管理适应“数字转型”这一全球大趋势、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留存数字时代记忆指明了方向。新《档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档案的法定身份、法律效力与合法地位来自三个核心要件,即“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这是对电子档案形成和管理要求的高度凝练,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规范基础。除了《档案法》之外,在标准规范层面,2021年,一些与电子文件管理相关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陆续出台。国家标准《电子文件管理能力体系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9755.1—2021)和《电子文件管理能力体系 第2部分:评估规范》(GB/T 39755.2—2021),对机构开展电子文件管理应具备的组织运作、文件管控、信息服务和技术实现能力等进行了规范;《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39784—2021),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具备的必要功能和可选功能作了规定。档案行业标准则包括《产品数据管理(PDM)系统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A/T 88—2021)、《公务电子邮件归档管理规则》(DA/T 32—2021)、《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 86—2021)等。

3.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成为档案信息化建设主要抓手

2021年,多个综合档案馆先后通过了国家“十四五”首批“国家级数字档案馆”的验收,为综合档案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奠定了基础。例如,河北省承德市档案馆连续10年实施“数字转型”战略,于2021年通过了“十四五”全国首批全省首家“国家级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评,走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档案信息化建设之路。 陕西省宝鸡市档案馆于2019年将“智慧档案”项目确定为信息化建设十大应用项目之一,建成县区政务网档案共享利用系统,于2021年顺利通过国家级数字档案馆测试,为全面实现电子档案接收和远程查档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立足打造智慧档案体系,先后投入1 200多万元进行数字档案馆、馆室一体化、电子阅览室、电子文件统一管理平台等档案信息化系统软硬件基础建设和馆藏档案数字转化工作,于2021年成功创建国家级数字档案馆,走出了一条县级档案馆利用科技力量探索部门数字档案室资源共建共享的路径。 此外,从2021年各地出台的“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来看(见表6),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仍是未来五年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任务。例如,北京市计划至少建成20家高水平数字档案室,16个区完成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立项工作,至少5个区建成高水平数字档案馆;辽宁省计划建成10家高水平数字档案馆、10家高水平数字档案室;上海市计划建成50家市级数字档案室;江苏省计划全省114家综合档案馆全部完成数字档案馆建设;浙江省计划90%的综合档案馆建成国家级数字档案馆,县(市、区)以上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90%建成省级规范化数字档案室;江西省计划省档案馆建成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50%的市级档案馆和30%的县级档案馆建成数字档案馆,20%的省直机关档案室建成数字档案室,建成1~2家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

表6 各地“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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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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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成为新亮点

2021年我国各级档案资源(尤其是民生档案资源)共享平台相继建立或持续建设,档案资源共享规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步提升,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在国家层面,国家档案局已初步建成“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并于2021年5月起与各地平台对接,共同推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档案查询“一网通办”。 在地方层面,各地区积极制定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战略,实现档案资源跨地区、跨层级共享建设,“市内共享平台”“省内共享平台”“跨省共享平台”相继建成运行并取得良好成效。如宁波市档案馆于2021年对接国家档案共享平台建设,推进市域数字档案管理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全面落实档案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无证件办”等举措,服务好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宁波大都市区建设要求和基层档案治理实践,向公共服务一体化深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自2021年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着力推进全自治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扩大“异地查档、跨馆服务”范围,逐渐实现区、市、县三级综合档案馆档案查询“一网通办”,其中实施的“婚姻登记档案数据共建共享”项目,将全区128个婚姻登记点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就近查档、异地出证”,让群众查阅婚姻档案不再“两头跑”。 京津冀三地档案部门锚定民生,在开展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基础上,不断扩容“朋友圈”,大力推进三地民生档案服务跨省共享平台建设,编制跨馆查档服务指南,签署跨馆查档出证互认服务协议,为就近查档、跨馆出证提供保障,跑出了协同发展加速度。

(六)档案科技创新取得突破,智力支撑作用开始凸显

1.档案科技创新立项持续走高,档案发明专利成果丰硕

国家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立项是我国档案技术应用及创新发展的重要风向标,体现了国家对档案技术发展的需求和导向。2021年国家档案局共进行了125项科技项目立项,通过项目化方式推进我国档案科技创新。如图1所示,在业务领域,2021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主要包括档案资源开发、档案保护(包含档案修复、纸张保护等)、数字档案馆、档案数据、智能鉴定、长期保存、开放审核、档案资源共享、档案数据治理、单套制管理等;在技术应用方面,2021年科技立项主要应用了人工智能、知识图谱、区块链、自然语言处理、深度学习、资源可视化等新兴技术。

发明专利是一个领域技术发展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整个社会对该领域的技术需求和关注点。2021年我国共发布1 557项档案领域发明专利,如图2所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关纸质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的发明专利,包括新型档案柜及其部件、新型档案盒、档案袋的发明;第二类是有关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发明专利,包括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数据库、档案数据处理技术的发明;第三类是有关数字档案管理硬件的发明专利,如数字档案存储介质、档案管理服务器和处理器的发明。相比于国家档案局科技立项的主题,档案科技专利的主题更加分散,所解决的问题更加面向实际管理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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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21年国家档案局科技立项主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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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21年档案发明专利主题词分析

2.重点科研任务攻关初显成效,人工智能技术崭露头角

2021年人工智能技术开始逐渐应用于档案文本识别和档案价值鉴定领域,以辅助档案内容信息深度开发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档案印刷体扫描件和手写体档案扫描件识别上均有了一定的应用实践。对于印刷体档案扫描件,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可以有效地对光学字符识别后的初步结果进行矫正,使结果更加准确。 在印刷体档案内容识别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已经较为广泛,部分头部企业已经形成了产品化的技术服务。对于手写体档案扫描件,通过如深度卷积神经网络等人工智能模型对字符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实现对文字的初步识别。在完成初步识别后,进一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中的自然语言处理中的语言模型对结果进行矫正。在档案价值鉴定方面,主要借助于人工智能技术让经过数据训练的机器在复杂条件下作出接近甚至超过人类的判断。具体来说,通过大规模的特定主题或来源的档案对人工智能算法模型进行训练,能够让人工智能算法学习到从档案内容、来源等信息到档案价值的逻辑映射。目前国内部分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或技术能力较强的综合档案馆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如科大讯飞联合实验室平台通过研发智慧档案整体解决方案,在“口述史征集的新模式”“智能语音档案著录”“音视频数字档案检索利用”等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在档案的收集、管理、存储、使用四个环节全面提质增效,让人工智能为新时代的“史官”赋能,让沉睡的“旧书简”重焕生机。

(七)档案人才培养不断优化,人才评价机制更加科学

1.档案高等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在档案高等教育领域,全国档案院系在专业布局、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创新、学生培养、教育特色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21年,全国35所开设档案学专业的高校中,已有中国人民大学、云南大学、湘潭大学、上海大学、黑龙江大学、苏州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10所高校的档案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北京联合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南昌大学、安徽大学、广西民族大学、郑州大学、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辽宁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师范大学10所高校的档案学专业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全国档案学专业教师人数达393人,副高级以上教师占比71.25%。高端的学科建设平台和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为档案学高等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教材出版和教改立项方面,2021年共有8所高校出版档案学教材16部,主要集中在档案管理学、文书学、档案学概论、档案法学、档案学课程思政建设等主题的教材革新;2021年档案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获得立项57项,主要集中于档案学新文科建设、档案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数字时代档案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三大主题,契合了国家新文科建设、课程思政建设、数字中国建设的政策话语导向。2021年档案学专业在读学生本科、硕士、博士的人数依次为5 101人、1 203人、150人;档案学专业招收本科生1 079人、硕士生457人、博士生50人。2021年档案学专业毕业生1 637人,32所高校本科毕业生1 256人(浙江大学、国防大学、山西大学、西藏民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2021年无本科毕业生),31所高校硕士毕业生361人(北京联合大学、贵州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辽宁科技学院、盐城师范学院2021年无硕士毕业生),7所高校博士毕业生20人(中国人民大学9人、武汉大学3人、南京大学3人、吉林大学2人、国防大学1人、中山大学1人、浙江大学1人)。中国已经建成了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的现代化档案教育体系,在国际档案界具有重要影响力。

2.档案人才评价机制逐渐走向科学化与规范化

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旨在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改革后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相较以往有如下特点:一是评价标准更加完善,强调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并实行分类评价,尤其是针对“工匠型”和“学术型”人员设定不同标准;二是创新评价机制,强调评价方式的多元化、职称评价渠道的顺畅化,并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三是以职称评价促人才培养,力争二者有机结合。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一年多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并出台具体办法,如北京市出台《北京市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1〕15号)、辽宁省出台《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9号)等。其他各地也在2021年度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中,进一步落实了《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档案专业人才晋升工作,为本地档案事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八)档案对外交流合作有序推进,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

1.围绕国家总体外交战略,积极拓展双边和多边交流合作

2021年档案外事工作围绕国家总体外交战略,积极主动作为,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2021年,国家档案局在机构改革中设立交流合作司,这一重大举措是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常态下作出的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档案国际交流的重视,具有特殊的意义。交流合作司的主要职责包括:积极扩大国家档案局对外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努力推进与各国档案文献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建立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在中俄人文合作大框架下积极开展档案领域合作,征集散失境外珍贵历史档案等。目前,国家档案局已经与韩国、蒙古、伊朗、葡萄牙、立陶宛、捷克、保加利亚等20多个国家的档案部门签署了双边档案交流合作协议,多个政府间文化协议中也写入了档案交流合作的内容。

近年来,国家档案局通过交换档案复制件、举办专题档案展览、出版档案汇编、开展档案学术研讨、网络宣传等形式与许多国家的档案部门和相关国际组织开展了多种合作。例如,与俄罗斯、土耳其、西班牙等10多个国家档案部门合作,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办“锦瑟万里,虹贯东西——‘丝绸之路’历史档案文献展”。组织申报《南京大屠杀档案》、甲骨文和《侨批档案》等13份文献遗产入选《世界记忆名录》。通过中俄档案合作分委员会机制,从俄罗斯征集开国大典彩色影像资料。这些活动主动服务党和国家的政治和外交大局,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此外,2021年12月,中国河南省和乌拉圭档案管理视频培训会议举行,这是继6月河南省档案馆与乌拉圭国家图书馆举行档案管理经验交流视频会以来,二者在档案领域的第二次合作交流。中国人民大学徐拥军教授、钱毅教授和河南省档案馆副馆长李宝玲研究馆员向乌拉圭档案同行授课。由此可见,档案已经成为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媒介,为提升中华文化的感召力和国际影响力,塑造中国良好形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2.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逐渐发挥引领作用

2021年,正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新版《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世界记忆项目国际咨询委员会章程》,也恰逢《“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出台,其中“档案文献遗产影响力提升工程”被写入专栏7,成为未来五年档案工作的重要方向之一。在国家档案局的领导下,世界记忆项目中国国家委员会积极发挥引领作用。

一是搭建中外合作与交流平台,交流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经验。为发挥中国在世界记忆项目中的引领作用,2021年9月7日,国家档案局和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联合举办“新冠肺炎疫情和后疫情时期加强非洲记忆机构适应能力”线上国际研讨会。会议上中方介绍了其有效推进疫情防控档案科学管理的举措和做法,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档案科学管理和共享利用提供了值得借鉴的中国方案,为提升非洲记忆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和后疫情时期的适应能力建设贡献中国力量。

二是开通世界记忆项目中国国家委员会网站,宣传世界记忆项目。2021年4月30日,下设于国家档案局官网的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中国国家委员会网站正式上线,旨在全面呈现我国档案文献遗产的申报、管理、保护、学术研究与开发利用情况,积极传播、推广中华优秀文化遗产。

三是推进世界记忆项目学术中心建设,开展遗产研究与传播。2021年6月,福建省档案馆和晋江市档案馆联合在晋江梧林侨批馆设立的“世界记忆项目福建学术中心实践基地”,成为福建省侨批文化宣传推广示范点。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世界记忆项目苏州学术中心联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师生团队,共同编写《传承人类记忆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研究》。2021年11月25日,世界记忆项目苏州学术中心应邀参加了世界记忆项目科特迪瓦学术中心战略规划研讨会,分享苏州学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实践路径,并总结提出对世界记忆项目的一些建议。 这一年,中国在世界记忆项目和文献遗产项目中的“参与者”角色不断深入,并逐步展现出“引领者”的姿态。

二、2021年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2021年中国档案事业发展虽然取得了诸多成绩,呈现出不少亮点,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档案治理体系:面临“局馆协作—法规标准—档案监管”三重挑战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建设”。这是在2014年《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提出的“三个体系”(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基础上新列“档案治理体系”,从而发展为“四个体系”。“四个体系”是对“三个体系”的继承和创新。档案治理体系在“四个体系”中具有首位作用,是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动力和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档案治理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挑战。

1.档案局馆分工协作关系仍有待完善

“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是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2018年党政机构改革后,地方各级档案机构普遍由档案局馆合一改为局馆分设,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党委办公厅(室),档案馆成为隶属于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的事业单位。总体上看,改革后的地方档案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事分离,档案局和档案馆的职责定位更加清晰。浙江、福建等地在领导体制上探索创新,建立了局馆协作联动机制。但是,面对新形势,怎样进一步完善档案局和档案馆的关系,如何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依然面临不少问题。

第一,从人员数量上看,“局小馆大”的情况十分普遍。根据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公布的《2020年度全国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基本情况摘要(一)》,我国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和综合档案馆共有专职人员40 946人 ;根据国家统计局编的2021年《中国统计年鉴》,我国3 341个综合档案馆共有专职人员35 028人 。据此推算,我国2 494个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专职人员总数为5 918人,平均每个馆的专职人员数量为10.48人,平均每个局的专职人员数量则只有2.37人。从省级档案机构的编制看,档案馆中人员编制最多的是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有267人(其中参公编制252人、事业编制15人),人员数量最少的青海省档案馆人数为33人(其中参公编制27人、事业编制6人)。而编制数量较多的北京市档案局为41个行政编制,编制数量较少的江西、湖南、广西档案局都只有5个行政编制。

第二,从专业素质上看,档案局和档案馆的队伍呈现“局弱馆强”的特点。据国家档案局统计,截至2020年底,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和综合档案馆共有专职人员40 946人。其中,研究生学历(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班)3 480人,仅占总人数的8.50%;本科学历(含双学士)27 049人,占总人数的66.06%;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10 417人,占总人数比例高达25.44%。各学历层次人员中具有档案专业程度的6 657人,仅占总人数的16.26%。 而机构改革后,从原档案局馆转入党委办公厅的工作人员较少,甚至许多地方没有一人随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划转而转隶。即便在转入了少量工作人员的地方,这些工作人员也常常被派去支援其他紧急任务和重要工作。比如,改革后的哈尔滨市档案局是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的4名工作人员组成,档案馆暂时没有人员转入,档案局全部为新人,不熟悉档案业务流程。 因此,相比人员专业技能较强的档案馆,人员数量少、专业技能弱的档案局,要全面履行新《档案法》规定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时,难免面临“小马拉大车”的困境。

第三,从职能履行看,档案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局虚馆实”的隐忧。调查发现,28个省级地区由党委办公厅挂牌档案局,14个副省级城市中有12个由党委办公厅挂牌档案局,省以下层面档案局为党委办公室挂牌的情况则更为普遍,且有的地区并未任命档案局长。 在这种情况下,档案局事实上成为党委办公厅(室)内设部门,而非独立建制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档案局作为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党委办公厅(室)作为党委的综合部门,在党和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枢纽位置,涉及面广、任务庞杂、工作繁重。在党委办公厅(室)中,由于档案工作不属于“急难险阻”的任务,忙起来就会顾不上,容易出现“档案局长只挂名不过问”的现象。 而各地区的档案馆则普遍为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直属事业单位,且由于人员配备、工作基础等,其履职能力和实际承担的职能较档案局都更“实”,档案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可能会被弱化,实践中在档案局馆关系上可能出现档案局行政执法“缺位”或档案馆“越位”的隐患或弊端。

2.档案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的关系亟待厘清

目前,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行政机关性质的数据管理部门,另外还有天津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事业单位性质的数据管理部门,如表7所示。尽管数据管理部门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打破“信息孤岛”、消除“信息烟囱”、促进信息共享,但从传统的档案部门与新型的数据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看,可能会导致档案馆馆藏历史信息和政务部门现行信息相分割的两个新的“信息孤岛”。

表7 省级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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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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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两类机构的管理对象存在交叉。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看,关于政务信息资源的术语有政务数据、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公共数据和公共信息资源等5种,多数地方未明确档案部门和数据管理部门两类机构管理对象的关系。广东和福建等少数地方虽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但对其界定也不同。广东将“电子档案”视为“政务数据资源”的子集;而根据《福建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的官方解读,“政务信息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政务信息的归宿”。

二是两类机构在政务信息资源归档和开放等方面的职责划分不明。据不完全调查,目前仅浙江和广东分别将“公共数据、电子文件”和“政务数据资源”纳入归档范围并明确两类机构的职责,只有广东和福建明确了档案资源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的关系。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开放工作主管部门也不尽一致,有数据管理部门主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管、发展改革部门主管等不同情况。这些部门与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档案(开放利用)部门的职责划分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是大数据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协调机制中缺乏档案部门。在国家发改委等43个部门组成的“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没有档案部门。在各地有关大数据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协调议事机制中,绝大多数由数据管理部门牵头,却鲜有档案部门的身影,仅浙江、广东和上海等地档案部门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归档工作。而且,除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隶属市委网信办外,其他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管理机构都隶属政府系统,而其档案局和档案馆都隶属(或归口)党委系统。对于分属党、政两大系统的档案部门和数据管理部门,两者密切沟通和高效协作的工作机制尚待建立。

3.档案法规标准的体系化建设有待强化

第一,档案法规体系内容完整性和系统性有待提升。2019年,国家档案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曾开展过一次集中清理工作,并在国家档案局官网公布。经清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59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共56件。自上一轮清理后,新增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详见表8。同时,国家档案局正抓紧出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尤其要协调推进档案开放利用、电子档案管理、档案鉴定销毁、产权变动时档案转让等新法明确要求的配套规定制发工作。

表8 新增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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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国家档案局不断扩充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供给,以覆盖各领域各类档案、各个关键业务环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者,从时效性来看,存在滞后于社会需求的情况,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分别是1983年和1980年制定的。二者,从操作性看,多数规定较为原则化、概念性,如新《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工作责任制”、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差。三者,从系统性来看,规制依据、规制主体、规制手段和规制对象等要素的不同,使得档案法规体系内部衔接之处仍有提升空间,难以在各行业、各领域产生普遍的行为约束力。例如,在规制档案犯罪的行刑实体性衔接上仍存在不顺畅的问题,《档案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间在客体、对象、主体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衔接缺失,刑法的处罚范围和档案犯罪刑罚的规定等对档案犯罪的行刑实体性衔接有待加强。

第二,档案标准体系功能配置不够、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尽合理。一者,从标准修订和更新年限来看,截至2021年7月,在92部档案行业标准中,2001年之前颁布的有23部,占比为25.00%,2001年至2015年间颁布的有25部,占比约为27.17%,合计占比达52.17%,意味着还有一些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需提上议程。不过国家档案局近年正在加紧档案行业标准体系建设,2021年11月开展的“自2015年以来档案行业标准清理情况”,显示正在修订14项、废止10项、研制(不含修改单)35项。二者,从标准影响程度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的适用优先级是高于行业标准的,影响范围也比行业标准更广。2020年国家档案局推动5项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同样在2021年立项中,由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共同申报的《开放档案信息系统(OAIS)参考模型》(属于国际标准等同采标项目),将直接申报国家标准立项。三者,从国家标准研制参与或采纳情况来看,国际标准采标率有待提升,采标进程有所滞后。2021年,国家档案局继续组织协调我国专家参与ISO/TC46/SC11(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与文献技术委员会档案与文件分技术委员会)标准研制和审议工作,在线参加ISO/TC46第48届年会。但是,由于国际标准不完全适应我国具体档案工作实际,因而采纳率低;同时,也反映出我国通用标准建设还滞后于世界先进水平。

4.档案行政监管效能有待提升

第一,档案行政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由于机构编制等原因,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普遍没有设置档案行政监督专责机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很少。总的来看,地市级档案主管部门的人员紧缺问题相对突出,区县级档案主管部门的人员紧缺问题比地市级更为突出。省级党委办公厅(档案局)只设置档案监督管理处、档案业务指导处等一两个处室的情况较多;地市层面由党委办公厅挂牌档案局并内设一个处室承担行政监督职能的情况比较多。如广东省各市在市委办公厅(室)设立一个处(科)负责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大多配备3~4人。 在区县层面,大部分没有成立档案执法专责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125个区县档案主管部门中,除24个成立了档案法制机构外,大部分是由业务指导科(股)行使执法检查职权。 广东省各区县多为一两个人。同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还与密码、保密等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档案行政监管任务日趋繁重。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档案作为重要信息资源和独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日益凸显,档案工作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更加突出,档案事业从“国家模式”到“社会模式”的趋势更加明显、维度更加多元。 各类组织和个人形成的档案种类更加多样、数量更加庞大、价值更加多元。在治理视域下,档案治理主体越来越多,档案资源结构更加多元,档案服务更加社会化。因此,档案行政监管涉及的范围更宽,涉及的领域更广,涉及的对象更多。如列入北京市档案局监管范围的市直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近200家,杭州市档案局亦有99家,还不包括数以万计的非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可见监管任务颇为繁重。而且,新《档案法》对档案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再加上近年来档案服务企业的快速增加,档案行政监管的任务更加繁重。

第三,档案行政监管方式和手段亟待创新。除了监管人员少和监管任务重的矛盾之外,还存在监管方式创新不足的短板。例如,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设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以来,我国档案领域的互联网+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创新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仍面临许多监管障碍。 在中央层面,并未建立单独的“互联网+档案行政监管”系统,而是依托于全国性的政务服务平台开展(见表9)。从地方层面看,仅有北京、浙江、河南、湖南、四川、广西6个省级行政区划建有面向公众开放的“互联网+监管”系统,且基本都设有档案行政监管板块(见表10)。总体上看,我国档案行政监管还缺少智能、高效与便捷的数字技术有效支持,档案行政监管方式有待创新。

表9 中央层面“互联网+档案行政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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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地方层面“互联网+档案行政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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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利用体系:面对“开放审核—利用服务—宣传教育”三重压力

1.档案馆开放审核压力巨大

新《档案法》将档案封闭期由30年缩减至25年,增量的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实际上增加了档案馆开放审核的任务量,面临着存量和增量档案开放鉴定的双重压力。第一,当前档案开放比例并不理想。从国家档案局2021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20年度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的开放档案共14 584.5万卷、件,其中,新中国成立前档案2 806.3万卷、件,新中国成立后档案11 778.2万卷、件。但从表3、4、5中来看,所调查的省、市、县三级档案馆的档案开放比例较低,特别是县级档案馆开放比例更低。第二,开放档案主体拓展导致更多的档案馆参与开放审核业务。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开放审核主体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同时增加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的规定。第三,可提前开放档案门类增加。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表述为“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增加了教育类档案。第四,档案开放审核专业人才匮乏,人员构成不稳定,特别是地方档案馆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业务素养和研究能力,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新发展、新变化、新要求准备不足。如实践工作者所说,“档案形成(保管)单位‘从零开始’的难度显而易见”

同时,开放审核与保密工作之间存在现实矛盾。如何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档案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加之受信息化手段影响,在开放审核中处理保密问题愈显突出。我国尚缺乏档案开放免责机制,因而档案人员怕因开放档案而犯错误,导致档案开放进度缓慢。新《档案法》在“法律责任”中追加“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将由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相关条款,意味着综合档案馆急需在短期内高强度地完成1995年以前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这就更加迫切地要求转变当前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只“问责”而无“免责”的现状。当前档案界对该问题的处理尚未提出可行之策,后续可能导致档案开放或档案工作日常业务的既定目标难以实现。

2.档案利用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虽然档案开放思想已经有所进步,但档案利用服务意识仍有局限,“被动服务”“封闭利用”现象仍然较严重。第一,利用服务内容和形式单一。档案开放范围和数量有限,导致档案馆难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多元需求。当前利用服务形式主要是档案展览和档案编研,2020年度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举办档案展览2 618个、接待501.9万人次参观展览,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编研档案资料,公开出版780种,44 900.0万字 ,但在利用服务创新上略显乏力。档案多样化开发方式不够,还需善用档案文化创意开发、数字人文理念,不断融入智慧化、智能化应用程序,嵌入知识化服务技术。第二,各类机构的内外协同不足。各级各类档案馆之间,档案馆与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相关机构之间的联合协作协同不足,社会力量参与还不够。自1949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三个领域除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故宫博物院在1951—1980年30年间有过两段时间的协作交集外,其他融合较少。 第三,档案信息化服务水平亟待提升,表现为档案信息服务意识和动力不足、数字转型过程缓慢。截至2020年底,通过省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证的数字档案馆323个 ,但在“网上查档、线上用档、跨区域跨机构远程异地用档”的协同共享服务方面还有待改善,仍需加强与各区域、行业和学科的联结

3.档案馆服务民生方式有待拓展

当前档案馆已从“故纸堆”转化为“资料库”,但离“群众服务站”目标仍有差距。许多档案馆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方面停留在“档案展览”层面,尚未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民生服务。以水利工程档案为例,它关乎百姓财产利益和移民生活等,但停留在保障简单的收集管理和被动式的提供利用层面。又如婚姻登记档案,它关乎买卖房产、固定资产转移、信贷服务、离婚、复婚、再婚等多项民生活动,特别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它能发挥重要作用,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没有一套有效统一的系统来进行综合性的管理”的问题,由此造成档案部门服务民生能力欠缺。 可喜的是,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统领,在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和统一工作标准、建设电子证照库和推进数据共享、实现档案共建共享和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 实际上,我国民生档案数量较大,其中潜在的民生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如不能及时提供与之匹配的服务,必会影响档案馆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民众满意度。

需要明确的是,档案部门开展民生服务并非一蹴而就,首先需要做好前期的档案收集整理和数据库建设工作。例如,浙江省湖州市档案馆藏从2012年的13万余卷(件)增长到2016年的37万余卷(件),总量增长了185%,特别是解决了有关婚姻、公证、出生医学证明、移民等重要民生档案的进馆难题,馆藏民生档案数量大幅度增加,已建立民生档案专题数据库26个。 完整的档案收集是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然而很多地区并没有建立这样系统的档案数据库。档案民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瓶颈还在于缺乏创新的服务手段。以江苏省常州市民生档案远程利用为例,由于缺失远程利用平台,现场窗口接待利用仍占95%以上;不过,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档案部门签订《开展民生档案“异地查档、便民服务”工作合作协议》之机,使用长三角“异地查档、便民服务”平台,能够提升档案部门服务民生的水平。

(三)档案信息化:“理念—法规—业务—服务”四维格局亟待完善

1.跟随式与被动式的档案信息化建设理念亟待转变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跟随社会信息化进程发展起来的,如今越发被裹挟在数字洪流之中。随着新兴信息技术、数据管理迅猛发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日感“吃力”。“模拟态”向“数字态”的跨越尚未走稳,“数据态”建设又已匆忙着手。“十三五”时期,我国共建成41家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和89家国家级数字档案馆 ,但其功能系统是否能够适应大数据时代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型要求仍有待检验。以全国性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中国开放档案共享平台”为例,其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标志性工程,如今却已无法访问。而且,部分法规标准基于传统手工经验和实体档案管理理念进行设计和规定,后续不适用性愈加显现。例如《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中关于数码照片的“分类与排列”仍沿用传统思维,按“保管期限—年度—照片组”分类,照片中人物、事件、背景信息的关联性被弱化,不利于后续开发利用。社会信息化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过程,如何以前瞻思维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以适应整体环境,同时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连接断层等现象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2.针对电子档案管理的专门性且高效力法规亟待制定

政策可对行为进行规制与约束。当前,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愈加深入,实践中凸显的问题亦不断增多。新《档案法》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在档案领域“最高法”中对其给予充分关注。这既是新《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又是对完善档案信息化法规体系的迫切呼唤。近年来,尽管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数量明显增多,但始终缺少一部针对电子档案管理的专门性且高效力法规。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档案信息化法规体系内含于整个档案法规体系之中,构成其中一个重要的子体系。然而,从纵向来看,现有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做出约束的法规并未在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四大层级中合理分布。其中,现有3部档案行政法规尤其缺少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制的内容,尽管《档案法实施办法》或多或少有所提及,但根据新《档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部针对电子档案管理的专门性且高效力法规亟待制定。当前,我国已先后发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可在借鉴其立法经验、评估其法制效果的基础上整合相关法规资源,出台《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包括三个关键着力点:一是关注电子档案本身,明确其定义、效力等基本要素;二是关注电子档案管理活动,规定其总体原则及不同业务环节具体要求;三是关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的关键关联因素,如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对电子档案管理产生必要支持的工具。 从横向来看,档案信息化建设内部涉及档案资源数字化、档案网站、数字档案馆建设等诸多方面,但现有档案法规仅对其少部分做出规范,相关法规内容广度与深度亦有待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外部还涉及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法规的关系,亟待明确这些法规之间的关系与边界。作为统筹引领档案信息化法规体系建设的核心遵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3.在保证电子化与数字化质量基础上的数据化转型亟待实现

增量档案电子化与存量档案数字化一直是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两大方向。《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是增量档案电子化的重要依据,涉及“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电子档案的编目、处置与管理”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增量档案电子化提供方向指引与操作依据。然而,当前增量档案电子化总体上未能达到该规范要求,且问题逐渐凸显:基于档案管理域视角,业务系统数量众多且纷杂,导致档案部门在针对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的需求分析、指导监督与评价等方面压力过大;业务系统数据形成情况的复杂性与模拟态、数字态、数据态文档态别的多样性,导致归档范围划分、归档策略制定困难较大。基于前端业务域视角,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归档意识淡薄、数据共享意识不足、参与意愿较弱等问题突出。基于信息技术域视角,档案部门与信息化部门权责界定不清。

另外,存量档案数字化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较突出。根据某企业发布的《2021年档案数字化后的质量检测行业报告》,其2021年服务检测的8 000万张/幅影像中,图像明暗度合格率仅为77%,图像曝光合格率也仅为80%。 当前,“万物互联”“万物智能”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电子化与数字化更高阶的形态是数据化。随着业务数据化和数据业务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各单位档案资源建设已经很难脱离数据管理的整体框架,这就需要对电子档案与业务数据之间本身的、管理的、部门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尤其在国家层面,基于文件档案管理视角的高质量数据战略、重视数据资产作用的电子政务规划与着眼于文件档案数据态管理的信息化顶层设计等亟待落实与完善。

4.“以用户为导向”的档案利用与共享平台亟待完善

档案在线利用与共享平台是档案信息化服务的主要渠道,具有馆藏展示、数字展览、资讯传递与公众互动等功能。2021年,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课题组通过人工检索浏览、网络爬取等方法,根据所搭建的指标对我国31个省份档案网站、微信、微博进行了数据采集,并对此展开分析,发现“用户导向不突出”是其核心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利用服务形式较为单一,模式相对固化。例如,仅提供“线下到馆查档流程”信息依旧无法满足社会公众跨时空、跨地域的查档需求;目录检索方式使得用户无法从全文中掌握所需信息;互动性交流渠道的缺失导致服务机构无法获取到精准的公众需求。另一方面,网络利用平台后期管理维护不到位。多数微信公众号存在着设计简单、发文量少、更新慢、维护不及时等问题,部分网站因技术受限或长期不维护,网上展览、音视频等栏目内容已经无法打开。这些都导致用户体验感直线下降。

(四)档案人才队伍:“教育—供需—学科—晋升”四重困境亟待突破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发展”的要求,并从“档案人才培养激励和教育培训机制”“人才评价体系”“档案队伍结构”等方面提出高期望。 人才培养是一个连续性过程,高等教育位于供给侧一端,把握“人才输出口”;实践工作位于需求侧一方,占位“人才输入口”。如何协调供给侧与需求侧两端之间的矛盾,并理顺每端内部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困扰档案专业人才培养的核心问题。

1.档案高等教育专业面临“以弱补强”与“刻板认知”的窘境

长久以来,档案学专业作为小众专业而存在。因在一众热门学科中话语权的微弱,许多高校档案学专业面临被合并或撤销的困境。从某种程度上讲,“双一流”建设过程中的不当认识与错误做法使得档案学专业被严重挤压。对“论文”“项目”“人才”数量的过度强调是档案学专业被撤销或合并至其他“主流”“热门”“优势”学科的重要原因。2016年,浙江某大学主动撤销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硕士点;同是2016年,云南某大学为扶持民族学而主动撤销档案学专业博士点;2021年,山东某大学主动撤销档案学硕士点,将其合并进历史学。 知名院校档案学专业的艰难处境在某种程度反映了当前档案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重重阻碍。

与此同时,招生困境成为近年来档案专业人才培养的瓶颈。如,《光明日报》报道:“近年来,档案学硕士招生规模相对稳定,但在大类招生形势下,本科招生难度增加。尽管这些年毕业生就业率是100%,但‘干档案就是埋头故纸堆’等刻板认知,仍然是家长、学生在选择本科专业时无法逾越的鸿沟。” 因此,转变家长与学生的刻板认知,真正释放并展现档案学专业的魅力,以激发学生选择档案学专业的兴趣,是有效缓解档案高等教育之困、充实并扩大档案学专业力量的重要途径。

2.档案领域人才供需存在数量与质量“双失衡”的困境

档案高等教育作为档案专业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其所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整个档案领域人才供需矛盾的激化。

一方面,档案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数量与档案实践领域所需的人才数量之间出现巨大缺口。“十三五”期间,38所高校共培养档案学专业学生9 596人(本科生7 911人、硕士生1 548人、博士生137人)。而全国共有各级档案主管部门2 949个、各级各类档案馆4 233个。这意味着,这些单位每个单位五年才有1.34名档案学专业毕业生供给。 而除这些单位之外,全国还有数以千万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室或档案岗位,也急需档案人才。在“前程无忧”招聘网站上,仅2021年5月份,便发布了超过150条档案岗位招聘信息。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档案专业人才的高需求度。

另一方面,档案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技能掌握与经验储备难以满足众多档案部门对人才的期望与要求,人才质量供需矛盾突出。尤其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档案信息化建设如火如荼,精通档案业务全流程且有一定信息技术、组织管理知识储备的复合型人才高度紧缺。四川省成都市档案馆馆长刘淑华指出:“档案系统如何实现与行业业务系统的对接,如何确保档案数据收、管、用的全流程安全等,这些都对档案人才提出更高要求,但这类人才很紧缺。” 除此之外,在档案工作“大有可为”的年代,档案文化创意服务、档案中外人文交流、档案与数字人文等方面急速发展,亦需要具有相应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加入。

3.一级学科更名可能进一步冲击档案学专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版)在“管理学”学科门类下,设“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该一级学科之下,传统设有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3个二级学科,一些高校还自设信息资源管理、编辑出版等二级学科。

2021年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在“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评议组专家的建议下,拟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更名为“信息资源管理”一级学科。据知情人士透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评议组讨论时提出,该一级学科之下将在原来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二级学科的基础上,新增信息分析、数据科学、公共文化服务、古籍保护等二级学科,变成共计11个二级学科。此外,设有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但没有与档案相关的硕士专业学位。如此一来,档案学专业将面临较大冲击:一方面,一级学科中找不到“档案”字眼,档案学将被弱化。另一方面,“档案学”二级学科原为“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之下的1/3,现在变为1/11。原来,各高校为壮大“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3个二级学科都不可或缺。现在,变为11个二级学科后,各高校难以也无必要同时建设所有11个二级学科,而是选择性发展若干个二级学科,“档案学”就可能成为被舍弃的二级学科。这样,档案学将被进一步边缘化。

4.档案专业人员晋升难逃“苛刻标准”与“片面评价”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发布,提出从“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方面加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设。 但是,部分省市现有职称参评条件中对参评人员所学专业和已有职称要求过于苛刻,如要求“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已有职称必须是档案系列职称且须具备规定的从业年限,这易使档案事业发展急需的信息、计算机、法律等领域人才望而却步,应适当放宽这些限制条件。 此外,许多地方体制外单位的档案人员参评职称的渠道还没有完全通畅,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又不能参评职称,使得参评档案职称的人员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此外,档案人才评价体系有待优化。“工匠型”与“学术型”档案人员应使用不同的评价体系,前者重实操,后者重研究。“笼统”且“不加区分”评价不利于发挥档案工作人员的特长与技能。对于“工匠型”档案人员,评价标准过于笼统。对于“学术型”档案人员,“唯项目”“唯论文”倾向仍然较严重。而国内档案学核心期刊很少,仅有2本;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机会也少。 且由于档案学领域的国际期刊不是SSCI期刊,国内诸多评价体系对此并不认可,导致众多学者国际发文的积极性大受影响。

三、促进中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遵循档案事业发展客观规律,借鉴国内外有益探索经验,为促进我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措施。

(一)以提升档案治理效能为前提,持续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

1.理顺档案局馆关系

理顺档案局馆关系是完善档案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任务。为加快提升档案治理效能、开创档案治理现代化新局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制定协作事项清单,为局馆协同提供制度依据。例如,2020年,安徽省在2019年出台的《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工作衔接方案(试行)》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馆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馆重要工作协同参与制度(试行)》《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馆重要事项通报制度(试行)》,为局馆联席会议制度、重要工作协同参与制度、重要事项通报制度提供了规范。 再如,重庆市坚持统筹协调、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制定了档案局馆协作事项清单,明确“档案业务指导、档案法治工作、档案开发利用、规范标准拟制、档案人才培养、畅通沟通渠道”6个方面17项具体协作事项,以推动建立全市档案工作“一盘棋”的工作机制。 这些值得借鉴。

第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为局馆协同提供信息支撑。例如,为确保档案局馆分设后首都档案工作顺畅高效开展,北京市档案局和北京市档案馆决定建立局馆三级沟通协商机制:一是局长馆长联席会议。对全市档案工作中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重点工作进行研究谋划和安排部署。二是局馆重要专项工作会议。由市档案局局级领导或市档案馆馆领导主持,直接召集局馆相关处室,对重要专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三是局馆处室协商会议。局馆工作关联处室及时沟通情况、对接工作、明确任务。 实践中,可借鉴北京市的做法,推动树立档案局馆工作“一盘棋”思想,强化档案局馆“一家亲”理念,为档案工作“一起干”提供信息支撑。

第三,因地制宜,探索灵活多样的局馆协同方式。针对档案局馆分设后局的人员力量不足、局馆工作运行机制不够通畅的问题,浙江、福建等地采取档案局长馆长“一肩挑”并由一名党委副秘书长或办公厅负责同志兼任局馆长的做法,实践证明效果比较好。 对于市县等基层,各地应结合地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等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积极探索联合监督指导、借调抽人、职能委托 等方式,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体制优势,推进局馆工作既分工又合作、相互促进。

2.强化档案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协同

厘清传统的档案部门与新兴的数据管理部门的职能关系,加强两者协调合作,是科学推动国家信息资源统筹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更好地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基本保障。 为推进改革后档案主管部门和数据管理部门的优化协同高效,变“各自为政”为“协同作战”,结合两者分别隶属党委系统和政府系统的实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尽快将档案部门纳入促进大数据发展协调议事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动档案全面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在国家相关政策和重大举措中强化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数据归口各级各类档案馆集中管理”。国家和地方各级应积极推动将档案部门纳入本级大数据发展协调议事机构,统筹考虑对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源管理的需求,推动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二是建立健全档案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协商机制。从组织法定化进程看,我国档案部门职能、权限的法定化已经有了一定基础。但数据管理部门是信息化发展进入一定阶段后才开始出现,特别是国家大数据战略进入实施阶段后,其数量才骤然增加。目前,我国大数据行政管理职能的内涵与外延有待厘清 ,职能分工上与档案部门和网络安全、信息化等部门间存在一些交叉。在完善档案局馆建设的同时,应加强与数据管理部门(包括履行事业单位职能的大数据管理中心等)的沟通,统筹谋划和研究完善政务服务数据归档机制,强化对政务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对档案安全、数据安全的全程监管。

三是研究探索档案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合署或合设试点。档案部门与大数据部门在信息治理框架下的协同是国际社会的趋势。例如,美国形成了数据开放、信息公开(自由)、个人隐私保护、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和信息资源管理六大领域,以及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联邦CIO委员会、科技政策办公室、司法部信息政策办公室、国家档案和文件署(NARA)、商务部等核心或重要机构参与的政府数据治理体系;又如,澳大利亚通过制定以政府信息资产为核心的政府信息治理框架,形成了总理内阁部、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国家档案馆等部门以及跨部门大数据工作组参与的信息治理体系。结合我国当前实践,建议适时开展档案部门和数据管理部门合署办公或合并设立的试点,探索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职能体系。另外,应加强对国家信息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政策研究,明确档案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文件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保密部门、信息化部门、图书馆和博物馆等国家信息资源管理有关部门的定位和作用,推动形成结构更加合理、运行更为高效的国家信息资源管理体系。

3.完善档案法规标准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21年是新《档案法》的实施之年。《“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将“档案制度规范建设工程”列为第一个专栏,提出“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两大子工程。一方面,应做好新《档案法》配套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国家档案局官网“法规标准库”宜及时更新数据,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可继续与《中国档案》杂志社合作每期刊登一篇法规标准解读文章。应重点推进《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推动新《档案法》的落地实施;及时修订、清理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重点领域的法规供给,如档案开放审核、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定密解密、档案隐私规范、档案移交处置等。另一方面,需要制定和优化能够匹配业务工作的档案标准体系。2021年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制定“档案工作标准体系方案”和“档案标准化工作指南”,均已形成初步草稿,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中。应依托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梳理国家档案局归口管理的6项国家标准和92项行业标准,及时制定、修订和优化档案标准体系,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加快《档案工作标准汇编》编辑出版。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1年联合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要求,加大电子档案、科研档案、项目档案、医疗健康档案、数字档案馆(室)等重点领域的档案标准供给。应提高档案标准的国内外影响力,积极联络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依托2021年新成立的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档案(文件)分委员会,提高档案标准在文献与信息类标准中的影响力,实质性参与国际档案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4.加大档案执法工作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从“良法”走向“善治”。2021 年8月国家档案局机构改革,将政策法规司原有的“法规督查处”拆分为“法规标准处”和“执法督查处”,细化专项工作,这有助于提高国家层面的档案执法力度,对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做到档案执法有章可循,国家档案局正在抓紧修订《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在深化档案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同时,需要做好执法全过程管理,提高档案政务职权运行规范化水平。地方层面,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档案局的行政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厅加挂档案局的牌子。党委办公厅可定期以档案局的名义研究、部署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常态化举档案局的牌子开展档案执法工作。此外,创新综合执法也有所裨益,如档案主管部门可与诸如保密主管部门、网络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机配合,进行综合执法,提高档案执法水平。

5.加强重点领域的档案行政监管

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档案监管面临机构改革后档案主管部门力量不足的问题,以及新《档案法》要求加强档案行政监管的压力。《“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指出,围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防建设等重点领域工程加强监管,同时探索“互联网+监管”等创新方式。可见,未来通过积极探索档案行政监管模式,创新档案行政监管方式,加强重点领域的档案行政监管,进而提高监管力度和成效是解决档案监管工作所面临困难的重要举措。

相对而言,我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比较规范,档案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上述单位档案工作也投入了较大的监管力量,进一步提升了这些单位的档案工作水平。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继续依照档案法规要求,对其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和人财物保障等进行全方面严格监管。但是,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档案工作、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破产关闭企业档案处置以及档案出境活动等的监管还存在短板,这既是档案监管工作的难点,也是亟待解决的要点,更是未来档案监管工作的重点。

一是针对企业境外档案工作的监管。档案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境内总部档案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境外档案工作的监管,落实《档案法》、《关于加强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档函〔2005〕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档发〔2009〕6号)、《企业境外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8〕13号)等对企业境外档案工作的要求。

二是针对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管。新《档案法》第二十二条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管理作出规定。对其开展监管,关乎着国家历史和民族记忆的承载,更关系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开展针对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管需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其一,国家档案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国有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清单或目录,为对其监管提供针对性的依据;其二,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新《档案法》等,明确针对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使监管更具透明度和可信度;其三,针对非国有企业涉及行业广泛、数量众多等特点,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对非国有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例如,对上市企业、互联网巨头企业、名优特企业、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等,分级分类确定监管的重点,缩小监管对象的范围,提高监管的效果。

三是针对破产关闭企业档案处置的监管。目前我国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时档案处置工作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替代1998年3月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而非国有企业在破产关闭时,其档案究竟该如何处置,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制定相关规定,地方层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如2021年浙江省发布《浙江省退出市场非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指引(试行)》。非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关闭破产时档案处置涉及主体多元、权属关系复杂,对其监管难度更大。

四是针对档案出境活动的监管。对档案出境活动进行监管,是新《档案法》强调的重点。证监会、保密局、档案局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09〕29号),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档案出境工作提供了指引。但是,由于监管相关规定的可执行性不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足等原因,实践中仍存在因档案非法出境导致的安全隐患,亟待强化监管。2021年7月6日我国首次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对资本市场提出要求,出台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规范企业档案出境和涉密信息管理。可见,加强对档案出境活动的监管,是当前档案行政监管的重点,档案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海关等须建立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创新监管形式,确保档案出境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二)以创新档案利用体系建设为关键,不断提升档案馆利用服务能力

1.加快营造档案开放思想

档案馆由封闭、半封闭逐步走向开放,进而促进公共档案馆的产生与发展,是近现代档案馆进入高级阶段的表征。政治民主化进程、民本文化的普及、档案馆自身发展的需要等是档案馆开放的深层次原因。 新《档案法》在保障公民档案利用权利方面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是我国档案法治的一座里程碑。新《档案法》第五条在“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表述。相比原《档案法》只强调保护档案的义务,新《档案法》则将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公民档案利用权利最明确、最直接、最有力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治和档案事业的进步,也是档案开放思想的法治支撑。 档案馆的开放应该是全方位的。扩大档案开放需要法规制度、业务流程、技术方法、用户培育等多方面因素的协调作用,更需要档案工作者的观念突破。例如,山东省青岛市不断探索档案开放路径,将2002年以来机关新形成的电子档案全部由形成单位进行开放度标注,其中可公开档案通过电子文件中心实现了机关之间的共享,使得档案利用群体呈现多元化,档案利用目的也逐渐多样化 ;浙江省宁波市将新《档案法》内容列入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任职前培训测试题目,将档案开放列入档案管理岗位培训课程及考试内容,增强档案部门、机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法治意识

2.推进档案开放审核的协同

第一,加强档案开放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秘密解密制度、工作秘密管理制度、数据开放制度等相关制度间的协同。从我国当前实践看,档案、政府信息、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数据等概念的边界很难达成高度共识,存在形式也多有交叉重叠。为统筹做好档案开放审核和相关工作,应统筹考虑上述各领域制度的定位,加强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加强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保管单位)等相关主体间的协同。新《档案法》对馆藏档案和尚未移交机关档案的开放审核责任主体作了不同的规定:前者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后者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为尽量保持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前后的审核标准的统一和审核结果的一致,共同应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存量积压多”“增量增加快”等挑战,应加强上述各责任主体间的工作沟通和协作,推动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高效协同。

第三,加强档案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数据开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间的协同。新《档案法》规定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等原则,明确了“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律责任以及档案安全监管等要求。与此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为科学促进各类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维护信息的安全保密,上述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统筹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序推进档案解密与开放、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

3.建立开放审核免责机制

为解决“规避风险而不作为”问题,我国应探索构建档案开放审核免责机制。长期以来,档案开放审核工作都是综合档案馆工作的业务短板,这主要是由于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怕承担责任——档案开放利用存在风险,为了规避风险,档案馆往往会趋向于保守,选择延长封闭期。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强调“问责”而无“免责”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免责是一种积极的激励方式,是对主动作为、创新作为者的责任减轻或免除。

我国应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立法、司法、行政领域免责机制的成功经验,从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配套措施等层面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免责机制构建:一是细化免责的实体性规定,包括确认免责基本要素、细化免责政策与条款、界定免责边界与限度;二是序化免责的程序性规定,规范的免责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认定、公示、备案;三是健全免责的配套措施,包括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干部考核任免制度、建立社会舆论引导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4.发挥档案文化宣传教育功能

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更加凸显。开发档案资源、满足文化需求成为档案服务工作的重点之一。可汲取2021年纪念建党百年过程中红色档案教育的经验,继续挖掘档案,推进“四史”学习教育。应加强疫情防控档案、脱贫攻坚档案的宣传教育。例如,江苏省档案馆为2 813名支援湖北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建立一人一档数据库,举办了3场抗疫档案捐赠仪式,并推出大型全媒体档案宣传产品《战疫·苏史记》。 又如,国家电网公司把脱贫攻坚档案工作纳入精准扶贫整体工作部署,收集涉及电网建设项目、定点帮扶、光伏扶贫接网、消费扶贫等多个方面的扶贫档案,利用国际档案日等时间节点,通过主题展板、云展览、线上答题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特别是国网湖北电力组织开展的以“档案见证·‘电’亮扶贫路——见证小康路、聚焦扶贫决胜期”为主题的扶贫专题档案展,展现了国家电网公司(包括原国家电力公司时期)连续25年对湖北“三县一区”开展定点扶贫的艰辛历程,可谓是国家扶贫档案工作的典型缩影。

(三)以“档案信息化强基工程”为重点,充分释放档案信息化潜能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实施“档案信息化强基工程”。未来应以“档案信息化强基工程”为重点,从健全档案信息化法规标准体系、优化档案数字资源建设、促进档案线上利用与共享、提升档案信息化保障条件等方面着手,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更上新台阶。

1.转变被动发展思路,以主动与前瞻的思维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档案信息化建设需兼顾坚守与突破。一方面,如何在日新月异的数字世界中保持自身特色,不至于被其他工作吞并、埋没与取代,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应考虑的关键问题。理性回归至档案、档案工作与档案事业本身,始终以此为核心,发现、识别其前端与后端、内在与外在问题,基于此寻找应对之策,并预判潜在机遇与挑战才是突破之道。例如,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数字环境下的档案著录等比起诸多新技术的盲目引进更接近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问题。另一方面,时刻注意周遭环境变化,对新事物、新动态始终保持灵敏的感知度,“融入社会但不迷失于社会”。档案治理思维强调多元主体参与,这同样适用于档案信息化建设。对于政府电子文件的协同管理,应“利用多元化、参与式、互动式的‘整体政府’思维代替单一、固化、分散的‘部门思维’” 。另外,尽量抛弃传统的实体档案管理思维,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时不只对其进行简单套用与移植,而是遵循信息化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以前瞻思维,大胆革新档案管理模式和方法。

2.加快《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兼顾其他法规标准的“立改废释”

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势在必行。一方面,应围绕新《档案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内容,针对“电子档案效力”“电子档案四性保证”“数字档案馆建设”“档案数字资源建设”等问题进行深入和细化研究,争取使《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兼具广度与深度;另一方面,注意协调与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亦是《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例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出台,如何实现电子档案管理与数据管理的协调、如何处理电子档案管理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等都是有待考虑的重点。

在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兼顾其他法规标准的“立改废释”。档案信息化标准作为具有实操性的规则与范本,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宏观视野相呼应,可从微观处着手致力于解决具体的实践问题。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建设一个涵盖面广、实操性强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是未来努力的方向之一。在标准类型方面,鼓励多主体参与,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全面开花”;在标准内容方面,重点关注“信息服务标准”“信息保障标准”与“应用类标准”,尽快弥补目前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的空白与缺失之处。

3.严把档案数字资源“质量关”,探索档案数据治理之道

增量档案电子化与存量档案数字化依旧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尤其是档案数字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增量档案电子化方面,做好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是题中应有之义。首先,明确“归档为常态、不归档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以“分类、分步推进”为指导思想,以“跨部门归档协同”为运行机制,以技术供给与“三纳入”制度为保障条件,有序推进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是实现增量档案电子化的重要步骤。 在此基础上,“电子文件应归尽归,电子档案应收尽收”将有望进一步实现。在存量档案数字化方面,推进数量与质量“两手抓”,通过外包、监理等方式提高档案数字化效率是大势所趋。《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第2部分:档案数字化服务》(DA/T 68.2—2020),主要从“发包方工作规范”“承包方工作规范”“信用评价与质量监督”等方面对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工作做出规范与约束。 以此为依据,规范外包行为,监督实践程序,是把控档案数字化质量的重要关口。针对当前档案服务外包行业出现的流程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适时制定并出台《档案服务外包项目监理工作规范》,从监理工作总则、实施模型、支撑要素、主要阶段的目标与内容等方面进行约束,以从规范标准的层面上严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外包的“质量关”。 在此基础上,紧跟大数据的时代步伐,培育档案数据治理思维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化转型的关键。强调在更加离散的数据态环境下,通过流程协同和战略规划,维护各方主体对档案数据及其聚合体的长期信任,是档案数据治理的核心要义。

4.以“用户至上”思维和先进技术,促进档案在线利用与共享

第一,提高用户对档案网站的体验感和满意度。档案网站是公众利用档案最便捷的渠道,档案数据库是公众利用档案最重要的平台。通过由目录检索优化为全文检索,由简单检索方式升级为高级检索方式,由平面展览演变为立体展览,由单一利用扩充至多形式利用等,可大幅提升公众对档案网站的体验感和满意度。应积极将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档案利用服务。例如,美国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实现月球漫步的新闻昭示NASA以原始照片档案为基础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呈现的登月体验服务,从服务对象、方式和主体三方面表现出虚拟现实技术在档案馆叙事表达方面的特点。 我国在不断推进存量档案数字化、增量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同时,不少档案馆已建设专门档案全文数据库和民生档案、照片、实物、音视频档案数据库,全面实现海量档案数据的快速检索,使老百姓的“旧凭证”变成方便人民利用的“活资源”。例如,江苏省昆山市档案馆以创建江苏省5A级数字档案馆为目标,积极推进智慧档案馆项目建设,完成档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馆室一体化系统等14个子系统部署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第二,加快跨区域跨机构的共享利用。打破不同区域、不同机构界限,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加快档案资源共享利用步伐。一方面,建议尽快恢复并优化“中国开放档案共享平台”运行,打造历史档案资源开放共享典范样本。另一方面,鼓励围绕不同类型、不同主题档案资源的全国性、区域间或部门间线上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着重关注数据共享与交互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数据云存储中心和数据运维中心四大模块建设 ,广泛推进档案共享实践。例如,2021年,自天津市民生档案信息馆际“一站式”服务平台开通以来,先后与各区16家档案馆,北京、河北、上海浦东、杭州、济南等5家外省市档案馆,共计21家档案馆共建了民生档案利用服务机制,实现了本市全域及跨部分区域民生档案共享。

(四)以“人才强档工程”为抓手,有效激发档案人才队伍活力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推进档案人才培养,提升档案智力支撑能力”。应基于“平台建设”与“梯队建设”两个维度,围绕“人才强档工程”建设,破解长期积弊形成的“人才困境”,为档案工作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撑。

1.积极沟通,寻求对档案高等教育的政策与资源支持

档案高等教育是培养档案专业人才的“主阵地”,守好这“第一道关卡”至关重要。如前所述,档案学专业生存困境与招生困境构成当前档案高等教育的两大主要困境。各级档案部门应通过多方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来自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力量等的政策与资源支持。一是争取将加快档案高等教育发展列入相应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之中;二是将档案学专业布点覆盖所有省份,当前尚有9个省份未开设档案学专业;三是尽快开设档案管理专业硕士教育点,落实《“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开展档案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求;四是借鉴国家保密局与高校共建保密学院的成功经验,鼓励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与高校合作共建档案学院;五是设立档案奖学金和奖教奖。

通过主动的发声、积极的倡导,以趣味形式引入,转变以往沉闷的招生策略,重点介绍档案学专业独特的魅力之处与广阔的就业前景,辅以数据、图表甚或是“真正的档案”等材料支撑,试图扭转家长与学生对档案专业“深埋故纸堆”的浅显认知,吸引学生乐于走进档案学。同时,寻求政策支持与资源倾斜,保证一定数量的招聘岗位面向档案学毕业生,以此部分解除家长与学生的“后顾之忧”。

2.加大供给,提高档案专业人才数量与质量

档案人才供需失衡是阻碍档案事业发展的桎梏。如上所述,档案学高等教育规模过小导致档案人才数量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需通过增设档案学高校、开设档案管理专业硕士教育点、建立人才培养基地等举措,改善档案人才培养资源与条件,为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档案人才数量做好基础准备。与此同时,通过档案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引入关于历史学、社会学、计算机技术、数字人文等有助于促进档案实践的知识讲授,培养精通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文化创意服务等领域的多样复合型人才也至关重要。另外,档案实践部门亦是优化档案人才知识结构的“主力军”,深入推进档案继续教育发展势在必行。2019年,国家档案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原则、管理体制、内容方式、管理评估、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要求。 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多样化教学内容,优化档案人员的知识结构,以走出档案人才供需失衡困境。另外,搭建高校与实践部门的合作平台,以人才培养基地为主要形式,前者为后者提供精品课堂、讲座、专家咨询等,后者为前者提供师生调研、实习机会等,实现以“人才培养”为导向的互通有无、共促发展。

3.优化路径,促进档案人员职业生涯规划

档案人员职业生涯的畅通有赖于多因素共同作用。一是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深入剖析当前档案专业职称制度的难点与痛点,并“对症下药”地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二是优化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体系。针对“工匠型”与“学术型”档案专业人员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与方法,分门别类、各有侧重。三是制定激励机制。通过评选各级档案领军人才、档案专家、档案工匠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待遇与精神奖励,激发档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职业认同感。

当前,中国档案事业发展正面临巨大机遇与挑战。乘着新修订《档案法》及《“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出台的东风,在深化已有成绩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方向、补齐短板、创新发展,向内服务国家治理、向外引领国际潮流,是未来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YcUfssfuhU8Se5nbsfbdxYPhEZEiL2gTjQs6KUChjB5YPt86kR1Q2QYWFf5hal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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