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责编之约,我曾在《最早的中国》一书中加了一则小贴士:
考古学家口中的这个词,简单地说指的就是过去的一群人留下的一套东西及其蕴涵的信息。这套东西区别于生活在不同时空的另一群人的另一套东西,它包括“不动产”如房子、墓葬、垃圾坑等,也包括祭祀生产饮食日用等一应物品。考古学家借此解析古代社会。
它一般都是以最初发现地或较重要的遗址所在地的小地名来命名的。
考古学家最想做的就是“透物见人”,看看是什么样的一群人、在什么样的时空环境下做了什么,为什么、又是怎样留下了这些东西,甚至想探究他们是怎么想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考古学上的“文化”又并不限于“物”的层面。
意犹未尽。同时,下笔时又一次发出由衷的感叹:一个学科最尖端、最终极、最难解的问题,就是关于基本概念的定义问题。
诸君也许已注意到,说到学科追求,在“透物见人”的各项中,对于作为研究对象的古人身份,笔者只是用了“什么样的一群人”,而不是“什么人”。
跟事故现场的侦探一样,我们可以大致搞清他们的年龄、性别等生物学特征,而在没有文字证据的情况下,是无法确知其姓张姓李、民族国籍的。某一“文化”(使用同样或相似的一套东西的人)姓夏姓商,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用同样或相似的东西,就一定姓一个姓、属于一个族?这种常识性的问题在学科内讨论了几十年,而且一度(可能现在仍)是主流意见。
想说的是,这已牵扯出了学科局限性的问题。
任何学科都有其局限性,而这些局限性能够被圈内的人充分地“自觉”到,窃以为,这应是该学科发展的有力表征。“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句话被咀嚼了两千多年,仍觉余味无穷。
今天,当学科的主要着眼点逐渐从建构分期与谱系框架的所谓文化史的研究移向以社会考古为主的研究,曾立下汗马功劳、作为考古学基础作业的“考古学文化”当然仍将扮演重要角色。我们需要做的是,加深对它的深度与广度的认知和把握。
大家知道,考古学上的“文化”是一种为便于聚类分析所做的人为设定,并非纯客观的一个存在。文化的时空边缘既不清晰可断,文化的内部也非铁板一块。人的思想和行为极为复杂,加之又移动交流,这就决定了历史发展的高度复杂性。
再加上作为人的研究者因学术背景、所处时代及地域决定的立场角度,甚至个人学术风格等方面的复杂性,对考古学文化的设定解读甚至定名也就高度多样化。譬如,大家都自觉不自觉地强调自己所在地域(遗址)的重要性,而将“文化”冠以当地小地名、现代省名,或自己发掘的遗址名,鲜见相反者。这样出笼的五彩斑斓的“文化”,当然不是捋出个条条块块就可以全面解读的。
早期人类群团的活动及其遗存——聚落的空间分布,大抵是呈“点”状而非“面”状的,而其开拓扩散的常态则是沿水路山麓的“点”组成的“线”。较集中的点和线会形成一定的相对的“面”。同时,文化上的孤岛和飞地现象并不少见。这些都是大而统之、略显粗糙的“考古学文化”所无法涵盖的。
另外,考古学文化命名上有一个现象,即大致从龙山时代甚至仰韶时代开始,文化的命名地开始集中于中心聚落抑或早期都邑,譬如良渚、陶寺、石家河、二里头直到小屯(殷墟)文化,而不再以仰韶、半坡这样的普通聚落来命名。
其历史背景是,社会进入了复杂化阶段,考古学文化的面貌也变得复杂起来。与史前考古学文化的均质性不同,社会复杂化阶段的共同体中,中心聚落或都邑包含着上、中、下层文化及复杂的外来文化因素,次级中心聚落中包含着中、下层文化,普通聚落则仅有下层文化。这似乎可以称为聚落的异质性,它构成了社会复杂化阶段考古学文化的一大特质。
一般地,我们认为上述中心聚落或早期都邑理所当然属于该文化(或类型)的典型遗址。我们往往以偏概全地说这个文化中存在高等级贵族用器,实际上它可能仅见于中心聚落或都邑,至多还见于若干次级中心。或者这个文化众多偏僻的小聚落,还在使用大量前代器物,而没能与中心聚落或都邑“与时俱进”。中心聚落或都邑由于处于交流网的顶端,往往包含多种外来因素,文化面貌极复杂,但这些可能根本不见于上述那些小聚落。因聚落的层级不同,它们对外交往的深度和广度(或曰“纯净度”)也不同。正像今天的北京并不很“中国”而像个“大拼盘”一样,二里头都邑也并非二里头文化的典型代表。如果说以纯粹为“典型”,那么是否反而是偏僻的小聚落而不是大的中心或都邑最典型?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文化的中心聚落,在这个文化的汪洋大海中,也像一座孤岛,一座文化多元化的孤岛;次级中心的“纯净度”则介于它和普通聚落之间。“文化”内部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如是,我们究竟应当以什么要素来界定、归纳社会复杂化阶段考古学文化的内涵呢?如何看待、处理这些同一文化内聚落内部和聚落间的差异呢?
至今,我们用以描述这一阶段的考古学文化的话语系统,仍借用自史前时代。然而,一旦超出了均质性的小型房址、灰坑和炊器等层面,就会痛感分析手段和话语的贫乏。
已有学者指出早期王朝的扩张往往呈线状(沿水陆交通线)或点状(军事据点),与汪洋般的土著或敌对势力杂处,但我们仍不得不粗疏地以“某文化的地方类型”概括相关的考古遗存。例如“大辛庄类型”,即便其中心聚落大辛庄遗址为商人所占据,我们也无法辨识其附近哪些是“商化了的夷人”的聚落,而哪些又是“夷化了的商人”的聚落。我们的类型划分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真实,也还是未知数。
似乎可以认为,考古学文化(类型)或许更适于概括变化缓慢、长期稳定的人类群团的遗存,却难以涵盖那些处于社会复杂化之中,处于急剧动荡、变化迅速的区域中的文化现象。用一种特征来涵盖处于社会巨变中“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聚落面貌,用一个数字来代表一个考古学文化(类型)或时代的终始,都仅可看作一种为方便计而做的偏于宽泛的把握。粗线条的、适应文化史构建的考古学文化(类型)已难以作为细密的社会考古研究的解码。
譬如,处于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时代和地域的旋涡之中,处于二里头王朝崛起前夜的“新砦类遗存”的样态,对于既有的研究思路和模式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由是也成就了它作为学科转型期最佳标本的地位。巩义花地咀和新密新砦两遗址器物面貌的差异,及其可能反映出的与不同地域文化的交流程度,都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引人深思。
尽管人们对人文社科界日益严重的研究“碎片化”的倾向感到忧虑,但在社会考古学的视角下,研究的细化仍势在必行。“文化”之下有“类型”,以往学科主要在这两个层面上做文章;再下则为聚落,这是人类早期史的基本生产生活单元,也是社会考古的最佳切入点。
随着学科的发展,一种可称为“聚落本位”的社会考古学研究方法,也许呼之欲出。
这种方法强调精细化的背景关系研究,它可以理解为对存在于时空框架内的遗存及其关联性的深度把握。这应是考古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路向。以聚落和最小的聚落组群为起点,在人地关系的视角下,进行缜密的个案分析,进而扩展至区域乃至区域间的地域整合,方能描绘出新时代的社会考古学画卷。单个聚落的微观研究和区域聚落群乃至更大范围内聚落形态的宏观研究,将展现出社会考古的丰富图景和无穷的研究潜力。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考古学文化”来说,这必将是一个超越和升华。
唯其如此,社会复杂化阶段的考古学研究也才能最终有禆于广义历史进程的建构。
原刊于《三代考古(四)》,201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