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 日本群马县
案件类型: 连续强奸杀人
结果: 10名当事人遭到强奸,其中8名当事人被杀害
背景: 人格障碍造成的扭曲型发泄犯罪
犯罪动机: 发泄性欲,满足空缺心理
犯罪目的: 违反女性性自由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 审理结果: 大久保清于1973年2月被判处死刑,3年后被执行死刑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说起日本群马县,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过,但是说起电影《头文字D》,很多人就会知道一个地方——秋名山。秋名山是日本群马县的名山,以公路弯道众多出名。抛开电影不讲,群马县还因为日本刑事司法历史上的另一件事情被记录。
1971年春天,日本群马县发生了多起年轻女性失踪的案件,经过初步侦查,警方并没有得到什么有利的线索,但是由于案发地点相对集中,目标群体也相对固定,于是警方决定并案调查。调查一直在进行,直到群马县快进入夏季,也就是最后一位当事人受害的时候。
1971年5月7日,群马县藤冈市一位上班族女性在家中留下了一张字条,字条内容是:“有人问我愿不愿意当他的画作模特,我还是去当面拒绝一下好了。”之后她骑着自行车出门,随后便消失了。
该女性失踪之后,其哥哥一直在寻找妹妹的下落,直到在藤冈市内发现了妹妹的自行车,并且在自行车停放处附近发现了一名开马自达新款跑车的男人。因为跑车真的太显眼了,而该男人又开着跑车在妹妹自行车附近不断地观望,使得该男子看上去很可疑,所以哥哥决定上前询问,不料该男子驾车直接逃跑。哥哥记下跑车的车牌号并报了警。警方查到该男子是住在高崎市的大久保清。本来警方只是觉得抓大久保清回来例行问话可能有助于调查,或者是大久保清知晓失踪女子的动向,但是随后大久保清的供述让所有办案警察都惊呆了,该案件也成了日本历史上有名的大量杀人案件。
根据大久保清的供述,自1971年3月31日到1971年5月10日,包括5月7日留下字条的女性在内,他在群马县范围内已经用同样的手段强奸并杀害了8名16岁到22岁的女性,并将这些女性的尸体藏匿在某处。
根据当时的口供,大久保清说自己戴着贝雷帽,穿着衬衫,以画家、美术老师、英文老师等身份为幌子,开着最新款的马自达跑车,前后询问了共计150位以上的年轻女性,以“愿不愿意当我画作的模特”等非常巧妙的言语邀约女性,上车的女性有将近3成,实际50名左右,其中10名遭到大久保清的强奸,而被杀害的8名女性全部是因为反抗激烈或是被发现想要乘机报警而遭到杀害并被弃尸。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大久保清出生在当时日本社会较富裕的家庭,从小父母就对他关爱有加,基本上要什么给什么。大久保清的学习成绩并不好,从小学到高中,学习成绩基本都在全班的末尾徘徊,学习方面并没有很出色的表现。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大久保清却似乎表现出了“天分”。在高中的档案记录里有这样一句描述大久保清性格的话:“很会说话,有可以很好地欺骗他人的才能。”
从高中时期开始,大久保清就出现了对女同学恶作剧的行为,并且丝毫没有随着年龄增长而收敛的迹象。大久保清高中念完之后并没有选择继续升学,而是开始帮家里务农,同时做一些家电和农副产品的贩卖生意,但是生意最终都不是很成功。
大久保清18岁的时候有第一次犯罪行为出现,之后比较频繁地出现一些犯罪行为,如轻度的盗窃、恐吓,严重至强奸致伤等,其中包含不起诉案件4件,和解案件两件。由于其家庭条件不错,所以哪怕在这种情况下,他依旧被父母过度地保护着。而开始大量连续杀人的行为则出现在大久保清于1971年3月6日假释出狱后的不足一个月内。
值得一提的是,大久保清在不到30岁时结婚,与妻子育有两个孩子,看来大久保清很好地隐瞒了之前的犯罪记录。与大久保清结婚这么多年来,妻子一直都没有发现他的真面目。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人格障碍的形成。 大久保清由于父母的溺爱,在成长过程中发生了心理发展上的固化,可能存在人格障碍的情况。他高中时期开始对女生进行恶作剧,并且这种情况并没有在学习阶段有所缓解。后期在审讯过程中,犯罪行为人交代这种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希望得到别人的重视和关注。迪尔凯姆在其著作《自杀论》中提出了“失范”的概念,而罗伯特·金·默顿则在其著作《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中用“失范理论”来研究越轨行为,根据此概念,大久保清想要达到的吸引别人注意的目标是合法的,但是采取了越轨行为突出自己,提醒别人自己的存在。大久保清18岁开始有犯罪记录,其中的恐吓犯罪说明他意识里觉得自己的地位非常重要,并且经常以自我为中心,这与成长过程中父母对他的养育方式有关系,并没有使他形成很好的对自我的定位认知,以至于成年进入社会之后,他依旧以这样的认知模式去处理问题。可以判断大久保清可能是表演型人格障碍。
其次,犯罪心理的个性化。 大久保清的整个犯罪生涯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存在着犯罪心理的个性化。第一个阶段是18岁开始出现的犯罪,在大久保清18岁开始出现的6起犯罪行为中,强奸致伤这一项是在大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之前的犯罪记录里面最严重的,但是这6起案件的和解和不起诉说明父母对他的极力袒护(无选择性的包容)。这种看上去正面的负面反馈加快了大久保清犯罪心理的完善速度,并且潜伏期的焦虑感和后悔在这样的袒护下慢慢变得不强烈,犯罪心理的个性化慢慢形成。对于之前已经发生过的记录在案的罪行,大久保清可谓驾轻就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手法和犯罪心理循环。
被保释后,大久保清的犯罪生涯进入第二个阶段,同样也存在着犯罪心理的个性化循环。在大久保清被保释以后,其之前的个性化结构依旧影响着他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所以他依旧选择以犯罪手段满足自己的畸形欲望,开始了连续强奸杀人的犯罪生涯。在刚开始的时候,大久保清并没有被抓到,或者说一直都没有被抓到,所以他的犯罪心理不断被强化,再犯时间开始缩短,程度开始加深,犯罪心理完全个性化。但凡遇到有一点欲望需要发泄的时候,他就会想起以这种手段去处理。
最后,内心矛盾激起的犯意。 女性对于大久保清来说不仅是他发泄性欲的对象,也是能够和他共有他的想象时间、帮他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工具。大久保清会觉得这些上了他车的女性都是被他虚构出来的职业和所开的新款马自达跑车所吸引,而这种虚构的肯定感恰好就是他需要的。但是,一旦他从这一系列的幻想中走出,就必须要面对不如意的现实情况,并且憎恨这些女性给自己带来的空虚感和堕落感,于是杀心即起,加上女性的激烈反抗行为与想要报警行为的存在,就更加坚定了大久保清杀死这些看到他真面目的女人的心,因为他刚刚从监狱出来,肯定不想因为更严重的罪行再次被抓。
另外,表演型人格障碍给予大久保清的副作用就是情绪很容易激动,特别是当别人不能顺他的意或是满足他的欲望的时候,就会出现爆发性的行为,但是同时,他又急切地渴望得到理解和关注。大久保清以为这些上了他车的女人对他是有好感的,是可以理解他的,但是当他意识到自己只能通过强奸得到这些年轻的女人时,这种现实打击对于表演型人格障碍者来说是巨大的,所以就像前面所说的,为了弥补自己内心的空缺和堕落,加之还有一些个体的激烈反抗,杀了这些女人就一了百了,她们的存在就是对他的一种侮辱。
相关知识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累犯肯定是要加重处罚的,因为都已经执行完毕,几年内(每个国家的法规年限不同)又一次犯罪,这个当然要加重,不加重难道无动于衷不成?很多人可能会问,累犯都已经被处罚过一次,为什么还会继续犯罪呢?原因是什么呢?累犯继续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初犯年龄偏年轻化,改造不到位。这里的改造不到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如果初次犯罪年龄比较小的话,其改造的难度是比较大的。邬庆祥等人在研究文章《未成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指出,初犯时年龄越小,再犯的可能性就越大。越小的年龄,意味着犯罪习惯就越顽固,矫正的成功概率就越小。 而犯罪年龄变化的这个趋向,确实也是在往年轻化发展的。
●标签化或者污名化。这是犯罪行为人发生再犯、成为累犯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支持不完善。
●于监狱中交流习得新的犯罪技能。
●对于群体行为的抵抗力缺失。很多时候再犯表现为群体性,再社会化之后,由于认识的人一部分也是再社会化人员,所以会出现一个群体中的某一些人对另外一部分人的影响。
●环境影响依然存在。环境的改变和其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不会随着犯罪行为人个体的再社会化而改变,所以环境因素依旧存在。
说完了再犯的原因,累犯的心理上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首先,依旧是物欲。 不要以为经过监狱中的再社会化过程,物欲就会被磨灭,太单纯了!物欲是一个一直存在的因素,累犯在这方面的表现可能和其他人不太一样。赵桂芬副教授曾经提到过,累犯对于物欲有一种弥补心态。累犯由于在监狱中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在重新返回社会之后会产生一种之前失去的现在都要拿回来的心理,当然这种心理是不平常的,也不是所有累犯都会有的,但是在概率上,这种心理是存在的,而且在再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比较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交往。 不可否认,人是社会的动物,交往的需求是所有人都会有的,而有过前科的人也不例外。被监禁,有时候意味着监狱外社会关系的断裂和缺失,但是这种缺失会在监狱内得到弥补。监狱是个什么场所,真的只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场所吗?通常认为监狱是一个剥夺人身自由并对犯人进行改造的地方。斯卡尔贝克(David Skarbek)在文章《监狱帮派、规范和组织》中表示,监狱也可以是一个各种犯罪技能交流的地方,虽然有比较强的管控,但是各种犯罪行为人集中于一个相对密闭的环境中,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就加大了。 [1] 发生在监狱中的这种交流和学习,是针对犯罪技能和犯罪经历的,这种交流和学习是负面的,但是可悲的是,这种行为并不能被完全制止。所以,从监狱出来,曾经在里面的朋友或是朋友的朋友也在外面,自然就会走得比较近,他们会相互影响。当然,群体中确实有正面的再社会化人员,但是一旦有几个负面的再社会化人员出现,那就很难去控制群体的影响了。
再次,标签化或者污名化。 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先生在其代表作《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中对这个问题有过探讨。标签化或污名化的程度很严重,可以摧毁一个人重新建立的自信心,然后令其产生很深的自我否定,并且走回老路。但是标签化或污名化是不是能很好地避免?在一个社会道德观念强、超我压制的社会环境中,标签化或者污名化是很容易产生的。到目前为止,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这个层面依旧做得不够好,不够全面。很多犯罪行为人再犯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支持不足,他们不被接纳或者被排挤,没有办法找到正常的工作,或者是妻离子散等情况的普遍发生,让这部分犯罪行为人再社会化之后依旧没有办法回到正常的生活中,以正规手段去谋求发展。
一般会变为初犯结束改造之后,怀着激动的心情回到社会,但是社会环境的反馈是负面的,很多人因为初犯的经历而对个体敬而远之,并不能接纳他,一旦有任何的非正常行为首先怀疑的就是有前科的个体,这样的行为和表现使得个体觉得自己不被社会所接受,没有出路,于是开始怀疑自己能做什么,最后回到犯罪的心理状态。
复次,报复。 为什么要报复?雅各布斯和赖特(Bruce A.Jacobs,Richard Wright)在《街头公正:犯罪世界的复仇》一书中指出,报复的根源是心理感受层面的不对等。行为人可能会出现对公权力的反感、对社会的灰心、觉得判决不公正、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等心理,这些负面心理最终都会发酵,形成一种漠然的心态,表现为对社会的不关心、对感情的淡漠、对公权力的排斥等。 [2] 而抱着这样心态的行为人在回到社会的怀抱的时候,标签化或者污名化的效应使得他们不能融入,这个时候这种淡漠的心态就会转变为一种抱怨,犯罪行为人会认为自己今天这样的处境完全就是之前的种种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报复心理,会出现我不好任何人都不能好的心态,从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而抱有这种心理状态的犯罪行为人,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会急剧增加,并偏向于手段残忍及社会影响力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类别的犯罪。
最后,犯罪合理化。 在犯罪心理发展的过程中,“犯罪”这个概念早已在一部分多次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层面逐渐个性化,形成了一种动力定型,所以在对待犯罪这件事情的态度上,多次犯罪行为人和一般人是不一样的,甚至和初次犯罪的犯罪人也不同。多次犯罪行为人在很大程度上认为犯罪是一种合理的、一定会发生和存在的行为,而对于犯罪行为人本身来说,也就是一种正常的谋生手段而已。所以去探究多次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时会发现,部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下意识的判断下产生的,并不需要刺激和推动,想要什么就去用对应的或者自己熟悉的犯罪手段做了,就好像犯罪已经变成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并且是合理的一部分,而多次犯罪行为人也不理解一般人认为犯罪是错误的行为这一认知。
当然,以上只是多次犯罪行为人心理中比较显著的几个特点,并不是全部,可以思考一下,类似于“犯罪合理化”这样的关键心理特点,在一个无犯罪个体从初次犯进化到多次犯的过程中,是如何变化发展的,曲线又是怎么样的呢?
[1] 可参考David Skarbek,“Prison Gangs,Norms,and Organizations”,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 ,Volume 82,Issue 1,April 2012。
[2] 可参考Bruce A.Jacobs,Richard Wright, Street Justice : Retaliation in the Criminal Under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