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 中国南方某市
案件类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夺
结果: 1名女当事人死亡
背景: 激情状态下产生的犯罪
犯罪动机: 压抑的情绪及人格障碍引起的犯罪
犯罪目的: 发泄情绪
审理结果: 男性凶手被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刑
案件经过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 ,凶手下班回到租住的统建楼房间,与同居受害者讨论生活开销问题。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15分 ,凶手与受害者围绕经济来源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吵。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20分 ,邻居听到受害者质疑凶手没本事、不是男人等,凶手则说要杀了受害者。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30分 ,凶手在公共厨房拿起菜刀冲进租住房间内对受害者连砍4刀。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45分 ,凶手把被害者尸体藏在租住房间门后,逃离现场。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由于是自己去过的第一个现场,所以多年后我的记忆依旧非常清晰。那天值班,早上10点左右接的警。报警电话称,某区统建楼其中一栋散发出恶臭,最终确定是某户,但是这户没人,进不去,物业也不敢私自破门,以为是老鼠死了之类的,于是报警。民警到场破门之后,发现现场有血迹,并于房门后发现受害者尸体。在对现场进行初步的保护后,我和法医前辈一起去到现场,味道确实很大,以至于戴着口罩都可以闻到浓烈的气味。现场无任何非法闯入的痕迹,受害者尸体在门后,被被褥随意掩盖着。
房间内有明显被翻动过的痕迹,可以判断行为比较仓促。现场有打斗痕迹,但是范围不大,集中在一处,所以判断此统建楼房间为第一案发现场。由于案发时间正值7月,南方的天气闷热潮湿,所以在短时间内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呈巨人观。现场遗留手机一部,和男士皮带扣在一起,女方手机在身上,无任何财物丢失。初步鉴定受害者死亡时间为5天,利器侵入伤4处,1处致命,无法联系到男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男方于几天前离开后并未返回,同时现场床下发现凶器,后鉴定指纹为男女双方的。
男方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全市排查。可以说男方有初级的反侦查能力,所以导致追踪抓捕困难,在本市排查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发了全国通缉令。半个月后,犯罪嫌疑人于西南某市被捕,原因为抢夺。在犯罪嫌疑人被押送回案发城市之后,我们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审讯,以期了解作案细节和他的犯罪心理。
犯罪嫌疑人离婚后,因为经济原因搬进了统建楼。他一直觉得自己人到中年还遭遇这样的事情很不公平。受害者并不是导致犯罪嫌疑人离婚的原因,但是受害者多年来一直和犯罪嫌疑人有情感上的联系。在犯罪嫌疑人遭遇重大负向生活事件的时候,受害者开始义无反顾地照顾他,并未提出结婚要求。犯罪嫌疑人经济来源并不稳定,一直打工,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开始出现偶发性争吵。犯罪嫌疑人情绪很容易激动,但在争吵过后往往会表现得很后悔,但这并不影响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犯罪嫌疑人曾经多次寻求心理帮助,被诊断为压力引起的偏执型人格障碍,被建议进行临床治疗及跟踪治疗。周围的人也给了犯罪嫌疑人很多帮助,其社会关系并没有完全脱节,亲戚朋友也经常劝导犯罪嫌疑人。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对抢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坦白承认。因为嫌疑人之前并无案底,后期审讯时有了以下报告。
激情犯罪的事实。 犯罪行为人无明确犯罪动机去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决策过程非常短,并无过多的犯罪准备,属于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在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瞬间情绪的无法控制及行为的失控。其实本案中的行为表现集中在情绪的发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在和受害者争吵过程中遭受到言语侮辱,以致无法控制情绪,加之长久的对受害者厌烦情绪的累积,瞬间进入思维狭窄或者是即时性冲动,导致意识模糊状态,于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无明确致死受害者的犯意,犯罪心理不稳定,决策周期短,内心矛盾明显,作案后有明显悔意。
未及时到案带来的心理结构巩固。 在最初犯案的时候,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是不稳定的,因为是在激情状态下的初次作案,所以作案后的负面情绪很多。如果这个时候及时到案,那么其犯罪心理的转化就会停止,不会有再犯行为或者比较容易改造。但是由于没有及时到案,行为人的犯罪心理进入潜伏阶段,在消化这些初次犯罪带来的负面情绪之后,其犯罪心理得到了强化与巩固,加之觉得自己已经被作为重要嫌疑人通缉,身上背着人命,那抢夺算什么,于是在合适的犯罪条件下,有了抢夺行为。
供述时减轻责任和否定心理。 由于直接参加了前期的犯罪现场调查和后期的审讯与心理判定,我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到犯罪行为人一些很有意思的行为表现。后期犯罪行为人在看到现场、死者照片以及进行现场指认时会表现出很大程度的不自然,出现紧张、发抖、抠手等行为。在辨认现场照片和对尸体上伤口位置进行确认的过程中,他不敢正视照片,并一再强调犯罪时自己没有主动,而是受害者先拿起刀攻击,自己是由于思维狭窄或即时性冲动导致意识模糊状态下的避险和防卫还击。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夺刀并进行了相应的防卫。但是从检查报告来看,致命刀伤在受害者颈部,涉及动脉,其他3刀均在头部,并非还击一般涉及部位,而且可以看出当时犯罪行为人的力度很大,他并不处于一个防卫并阻止行为继续的状态。由此可以看出,犯罪行为人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采取逃避的态度,并不断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辩解和责任推卸,这里的不敢正视照片或者发抖等表现,当然可以理解为其存在恐惧的情绪,但是更多的辩解和责任推卸行为则是与犯罪行为人之前的障碍有很大的关系。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供述过程中减轻责任的做法,但是并不属于外部归因,因为外部归因代表的是心理防御机制的启动。
影视作品的影响。 前面提到犯罪行为人有初级的反侦查能力,这个集中体现在他对逃跑方式的处理方面。犯罪行为人简单处理案发现场之后,仅仅带了必要的东西就直奔汽车站,并在汽车站买了一部附带一张手机卡的无实名制手机(当然这是前几年,现在要实现这个是有难度的),然后随便上了一辆马上就要开出的长途车,并在中间站转了一趟车,在整个途中并未入住任何正规酒店或旅馆,没有进行身份信息的登记。这样的反侦查手段在当时其实是给侦查和抓捕带来一定难度的,但是犯罪行为人又是第一次犯罪,后经询问,犯罪行为人承认反侦查技巧是从电视剧里习得的。
犯罪心理中的动力结构。 在犯罪心理中存在着两个部分,首先来看本案中犯罪行为人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部分。
1.可能涉及反社会的意识。我个人认为,反社会的意识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即存在于行为人的心理层面的。由于个人的负向生活经历,犯罪行为人产生了错误的社会态度和对社会规范的否定,但这里并不是反社会的人格障碍,并不会有意去挑战公权力或是对他人的感情表现出淡漠。
2.正常的需要及错误的方式。这个案子表现的主要是情绪发泄的需要。需要注意的是,情绪发泄是每个人都有的正常需要,因为小社会环境,亲密关系等不能提供支持发泄的渠道,所以这种需要虽属正常,但是一直在累积,在累积的过程中又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3.犯罪动机。外界诱因带来情绪发泄的突破口,形成了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
4.不良兴趣。犯罪行为人并无不良兴趣。
犯罪心理中的特殊结构。 再来看本案中犯罪行为人犯罪心理的特殊结构部分。
1.消极的性格特征。这在这个案子的犯罪行为人身上有比较明显的体现,包括情绪冲动性强、不够理智、有报复心、有嫉妒心、挫折耐受力差、易产生消极情绪、自制力差、偏执性强、固执。
2.与犯罪活动相适应能力。这一点基本没有,犯罪行为人仅有的在逃跑过程中体现出的反侦查能力是从电视剧中习得的。
3.不良行为习惯。犯罪行为人基本没有。
4.犯罪行为人的气质特点。因为没有在审讯阶段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气质测试,所以对他的气质特点并不能给出相对准确的结果。有研究显示,大多数人的气质类型并不是单独一种,多呈现混合的状态。
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完成一个周期闭环,但是并没有个性化和完全结构化,这多出现于激情犯罪的罪犯中,因为潜伏周期长,恶变到行为发生过程短,心理斗争密集,特别是在行为发生后。所以这种犯罪者矫正难度小,预后良好,再犯可能性小。
相关知识
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起了很早之前看过的丹尼尔·戈尔曼在《情商》第一部写到的一个小故事,故事的主人公理查德·罗伯斯是一个惯犯,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偷窃老手,他打算重出江湖。理查德·罗伯斯以前是个瘾君子,为了满足毒瘾筹措毒资而入室行窃,次数达到了惊人的100多次,后在一次犯案过程中被捕,并被判刑。理查德·罗伯斯后来在狱中坦白,他本来早已经萌生了金盆洗手的念头,但是现实情况不允许他这样做,而他也没有什么可以快速挣到钱的技能,况且他要供养女友和他们年仅3岁的女儿。他实在是很缺钱。
理查德·罗伯斯在一个午后物色到了合适的目标,随后闯入纽约上东区的一间寓所,此寓所的租户是两位年轻女子——21岁的《新闻周刊》研究员珍妮丝·威利和23岁的小学老师艾米莉·霍弗特。理查德·罗伯斯本来以为寓所白天无人,却没想到研究员威利这一天并没有外出,而是正在家中。在被发现之后,为了不让威利呼救,理查德·罗伯斯用刀威胁威利,并把她绑了起来,随后继续自己的盗窃行为,将寓所内值钱的东西洗劫一空。在罗伯斯正要离开的时候,霍弗特回来了,目睹了罗伯斯的罪行。为了安全脱身,理查德·罗伯斯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霍弗特也绑了起来。
理查德·罗伯斯在多年之后回忆往事,他说在绑霍弗特的时候,威利警告他说:“你一定逃脱不了,我记得你的样子,我会协助警察把你抓捕归案的。”理查德·罗伯斯本来想干完这最后一票就洗手不干了,但是这时听到威利的警告,他突然间陷入前所未有的恐慌,随后据他自己说,他完全失去了控制。深陷愤怒和恐惧情绪中的罗伯斯抓起厨房桌子上的汽水瓶把两个女人砸晕,然后又拿起菜刀对两个女人一通猛砍。
理查德·罗伯斯在很多年之后悲恸地说:“我当时疯了,头都炸开了。”
这是一个故事,也是一个真实的事件。江山河在《犯罪学理论》中提出,很多激情犯罪都伴随着这种所谓的“神经失控”,也就是非理智。这属于顷刻间爆发的情绪,因为来得太快,所以大脑根本无法判断行动正确与否和用什么程度的行为去应对,边缘神经系统会立刻进入攻击或防御状态去应对当下的情况。而神经失控的特征就是失控之后,失控者并不知道自己当时到底是怎么了。
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的暴力案例。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程度较轻的非理智状态,如突然的破口大骂、瞬间的心理压抑,但是事情过后,细细回想起来,又似乎没什么好生气的,这些都是轻度的非理智状态或者“神经失控”。
近几年发生的社会案件中,也有表现为在非理智状态下的暴力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看上去都比较让人难以理解,多数时候呈现出比较残忍的状态,并且行为人行为后都会呈现类似行为时的记忆空白状态。
“暴怒”这个形容词,看字面就可以理解了,大概意思就是突然的、毫无预兆的异常气愤。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这个词可以有另外一个意思理解,那就是歇斯底里。我们会比较多地从一些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字眼和描述,一般都是一方在描述另一方行为的时候说:“天啊,我真没想到,他那时候真是歇斯底里!”歇斯底里只是一个形容词那么简单吗?
歇斯底里(Hysteria)又称癔症,是由精神刺激或不良暗示引起的一类突发神经精神障碍。歇斯底里大多发病突然,可出现感觉、运动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或短暂的精神异常。患者具有鲜明的情感色彩,检查不能发现相应的器质性改变,在症状的发生和治疗当中,暗示和自我暗示常常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们看到这个词,它并不是一个形容词那么简单,从精神病学的角度来说,它是突然间无法控制的怒火和行为,以及极其反常的状态。
其实说到暴怒或者歇斯底里,我们必须了解一点——它的起因。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在其著作《歇斯底里症研究》一书中指出,歇斯底里的起因是一种性格偏好,就是冲动。这个冲动并不是我们平常概念里的冲动,我们说的冲动是一种性格偏好,并不是一时的情绪渲染。拥有冲动性格的个体,内心充满了情感纠葛和对于欲望的无法满足,并且一直压抑,冲动就是性格的全部特征。这种性格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我们要深入了解的原因,就是现在一些发展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结合的研究所讨论的成长过程中,成人教育方式的选择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儿童时期的放任和对任何行为都抱持的宽容态度。 很多人说这个情况可能在中国的环境中比较常见,特别是在早些时候的教育观念里面,隔代抚养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这种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其实不然,这个情况会出现在任何国家成人对孩子的抚养过程中,宽容式教育的尺度并不是很好把握,特别是对于新手父母抑或隔代抚养来说。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一些社会案例中看到,孩子如果有了非常严重的越轨行为,父母依旧表现得好像没事发生一样,不做任何反馈,不教育也不端正态度,一味地纵容孩子的行为。这让我想起之前在网络上看到的一张动态图片,就是一个孩子在医院,不断地对母亲拳打脚踢,但是母亲就站在那里,没有任何反应。
第二,不合理禁止。 与放任相比,另一个极端是不合理禁止。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会伴随很多的尝试行为和探索行为,父母对于孩子很多天性的喜好或是真的出于好奇的探索行为不合理地表示禁止,或者禁止任何自己不喜欢孩子做的行为,当然这些行为里包含正确的行为和错误的行为。但抛开这些,更多的行为是成年人觉得不能做,但是实际上没有太多危险的中间行为。
这两个方面,看上去对立或矛盾,但是同时存在时,就会反映出一种缺乏一致性的教育模式。罗梅拉等人(Olga Gómez-Ortiz,Eva María Romera,Rosario Ortega-Ruiz)在研究文章《育儿风格与欺凌:养育中冷暴力与体罚的中介作用》中表示,个体会对常见的一些社会规则变得无法感知,如我们常见的满足感延迟、忍耐、妥协、谈判、权衡等,这些常见的社会规则和社会情绪无法真的被个体在心理上建立并且巩固起来,于是个体慢慢就会成长为无法适应社会的人,或者可能出现更加严重的情况,即个体会觉得自己被整个社会所抛弃。 [1]
当然,我们不排除一部分歇斯底里的患者可能会有脑部异常的因素存在或是因为器质性的损伤造成行为失控,但是这个占比毕竟是少数。
另外,在讨论歇斯底里的问题之后,我提出一个问题: 如果爱的对象不能得到,产生了怨恨和愤怒,这种情绪是否会转移?
几乎任何动物都会示弱和撒娇,更不要说人类了。撒娇对于成年人来说,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社会情感技能,撒娇可以避免很多争端,甚至有可能得到一些便捷。但是如果撒娇行为受挫呢?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撒娇行为如果被禁止或者是对象不能,比如无法获得足够的母爱,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心理创伤,这种创伤会主导撒娇行为被阻止的负面情绪变成攻击性。随着撒娇行为的增多,这种心理创伤会慢慢地累积和重复。根据阿尔伯特·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孩子成年之后,如果带目的的行为被拒绝或是受阻,就会激发这种创伤带来的潜在攻击性,人就会暴怒,进而去攻击别人。这就是一种情绪的转移。
如果抛开学术的严谨不谈,个人觉得导致人类暴怒的原因实在有很多。当然,并不全是因为你激怒了无辜的对象,有时候可能是因为个体成长中背负的情绪和创伤太多,多到自身无法承受和排解,而我们恰好打开了那扇锁得很死的门。
[1] 可参考Olga Gómez-Ortiz,Eva María Romera,Rosario Ortega-Ruiz,“Parenting Style and Bullying.Te Mediating Role of Parental Psychological Aggression and Physical Punishment”, Child Abuse & Neglect ,Volume 51,January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