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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04:
跪下!给本女王跪下!
——角田美代子连续杀人案

地点: 日本兵库县

案件类型: 拘禁,暴力伤害及连续杀人

结果: 5名当事人死亡,另4名当事人下落不明

背景: 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胁迫式犯罪(伴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犯罪动机: 获取养老金及存款,并在目标离世后获取保险金

犯罪目的: 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附带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

审理结果: 未进行审理,犯罪行为人角田美代子于2012年7月被逮捕,并于2012年12月在看守所内自杀身亡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现在的犯罪题材影视剧或相关题材的文学作品中可能经常会出现用水泥桶藏尸并抛尸的桥段,而这样的案件就真实地在日本的兵库县尼崎市发生了。这个用于藏尸的水泥桶,好像一把开启隐秘之门的钥匙,牵出了其背后一连串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离奇杀人案,案件的主要嫌疑人角田美代子,通过压力与暴力的叠加实现了对被害人亲属的心理控制,从而实现了让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虐杀的亲人间相杀行为。这个看上去难以理解的离奇案件就是“尼崎连续杀人事件”,也叫“角田美代子杀人事件”。尼崎连续杀人事件是随着两起命案被发现而浮出水面的。

案件A:2011年11月,日本兵库县尼崎市一个出租仓库内发现了一个被水泥注满的铁桶,警方封锁了现场并切割铁桶进行检查,随后于铁桶中发现一具被水泥浇筑封死的女性尸体。经司法鉴定,警方确认死者身份为同年9月被登记为失踪人口并一直在寻找的66岁当地妇女大江和子。

案件B:2012年10月初,警方接到报案称,在兵库县尼崎市一处民居内发现3具已经高度腐烂的尸体。经勘查得知,第一名被害人是老年女性,身高约1.50米,年龄大约70岁,被埋藏时脸部朝下,身上一丝不挂,没有明显外伤;第二名被害人系年轻女子,尸体腐烂严重;第三名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1年前,由于已经白骨化,所以不能从现场准确判断其性别与年龄,但现场发现了死者的白头发。

警方合并案件进行调查后,根据掌握的证据,发现所有线索都指向一名叫角田美代子的六旬妇人。据日本兵库县警方公布的消息,与角田美代子关系密切的人中已有7人在这几年内不知所踪,其中分别为3个男人和4个女人,年龄最小的29岁,年龄最大的87岁。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兵库县警方发现,案件A中被害人大江和子的死亡原因是暴力殴打致死,而进行如此残忍行为的人竟然是大江和子的两个女儿。警方随即逮捕了大江和子的两个女儿和其中一个女儿的前夫川村博之。根据证词,唆使她们殴打自己母亲致死的人正是角田美代子。

案件A中,角田美代子与川村博之于2009年4月在电车站相识,当时角田美代子推着的婴儿车在电车上被门夹住,在电车公司工作的川村博之为她解决了问题。而川村博之在后续与角田美代子的交往中,与其构筑起奇妙的“信赖关系”,有人说这种关系是基于性存在的。川村博之不仅在角田美代子的劝说下毅然辞去电车公司的“铁饭碗”,还把自己大约1000万日元的退职金(退休金)全数交给了她。在角田美代子的唆使下,川村博之与大江和子的女儿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他居然把角田美代子带进了大江和子的家中居住(在暴力威胁和性诱惑的情况下)。

2011年9月,事情开始变得更加令人匪夷所思。角田美代子命令川村博之及大江和子的两个女儿监禁自己的母亲,并要求大江一家居住在角田美代子自己的住处附近,随时接受她的指示。大江和子曾一度逃离兵库县至东京生活,却又被家人强行从东京带回并监禁于兵库县家中,随后两个女儿多次对自己的母亲施暴,最终导致其死亡。据警方调查和后期犯罪行为人供述,大江和子家族人员睡觉、吃饭甚至上厕所等一切事宜都需要得到角田美代子的许可。

案件B中,自2003年以来发现3具尸体的民居的租户都一直行踪不明,但是房屋所有人并没有报警,一直到案发前3个月,其房屋所有人才突然选择报警寻人。据房主介绍,在房中原来住着一位老妇,自从其丈夫去世之后,老妇和长子一直在这里相依为命。但老妇10年前突然失踪,其长子也下落不明。

房子的所有权人告诉警方,老妇失踪后的这么多年,一直是老妇的次子来付房屋的租金,但是这几年换成了一名自称是老妇孙女的女性来支付房租。经过警方调查,这名女性确实是失踪老妇的孙女,名字叫角田瑠衣

警方通过调查养老金账户资金往来动向后发现,与角田美代子没有血缘关系的妹妹角田三枝子和她的义女角田瑠衣从2012年8月以来,开始从失踪老妇及其叔父的账户中擅自盗领养老年金和存款,总涉案金额约为400万日元。这些被盗领的钱全部落到了角田美代子手中,并成了角田一家的生活费。

此外,警察调查信息中的另外一点很值得注意,与角田美代子没有血缘关系的妹妹角田三枝子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其丈夫在一次家庭集体出游时失足从山上摔下死亡,角田一家因此获得了一笔不菲的保险金。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由于此案件中的细节令人匪夷所思,手段残忍并有违伦常,所以当时在日本社会引起了很多的讨论。根据后续对本案核心人物——角田美代子背景的深入挖掘和走访,媒体已经确定了角田美代子的背景资料。比如,角田美代子的生活规律非常单一,一般是白天在游艺厅玩电子赌博(这种游艺厅在日本合法化,里面全部是各种赌博老虎机,一般奖金以奖券形式发放,赢的人再用奖券去兑换各种物品,不返回现金是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风险),晚上基本都在酒吧度过。同时,根据后期对住处附近的邻居进行走访得知,角田美代子常常和貌似黑社会成员的男子来往,两人结伴在街上招摇过市。久而久之,角田美代子就被附近的居民看成当地的“大姐大”,谁都不敢得罪她,她自己也开始凭借这一点耀武扬威。甚至还有一些民众请她出面,利用她给人的印象去摆平一些邻里纠纷。

据日本媒体报道,角田美代子每天都浓妆艳抹,穿着打扮也都非常讲究。很多男人都称她是“妖妇”,甚至把她看作“狐狸精”。川村博之就是被角田美代子的特殊“媚力”征服,从而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胁迫式犯罪心理的产生。 犯罪行为人为什么会选择胁迫式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点恰恰就是尼崎连续杀人事件最特别的地方。综观本案不难发现,对本案中全部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角田美代子都是靠着被害人至亲的手去完成的,自己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直接的暴力行为。而且本案中采用的手法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胁迫,传统意义上的胁迫一般以暴力为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而角田美代子是靠着由外部环境和言语对人心理上的压迫来完成对被害人至亲的胁迫,也就是利用环境因素改变行为人的心理认知。

调查角田美代子的家庭情况后大概可以知道,之所以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其实是角田美代子对于自己父亲行为的模仿和延续。角田美代子的父亲在早期就是利用我个人称之为 “剥削 施恩” 的方式来控制手下工人工作的,大比例地剥削工人的劳动所得,在工人负面情绪慢慢出现的时候,偶尔又给予工人部分好处,加上时间的累积,就会造成工人的矛盾心理,既想离开,但是又没有足够的勇气离开。而角田美代子在自己和别人身上更多地延续了这种方式,并且把这种方式改变成 “暴力 生存” 这样更加直接和恐怖的模型,站在犯罪心理循环层面上来说,达成了一种犯罪心理及犯罪手段上的进化。

其次,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及求生意识带来的矛盾。 这是在案例分析中首次提到受害者心理的问题,与这个概念相关的本案中的人物,也就是作为犯罪行为人一起被逮捕的角田瑠衣。角田瑠衣本身是受害者高松的女儿,但是在恐怖情绪的支配下,自愿成为主犯义女,并最终成为其儿媳妇,角色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原因是什么?就是恐惧和求生本能矛盾所引起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霍尔顿(Richard Horton)在其研究文章《离线: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中提到,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可见诸各种不同的经验,集中营的囚犯、战俘、受虐妇女与乱伦的受害者都可能发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1]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因为发生在斯德哥尔摩人质挟持事件中而得名。

在本案中,角田美代子和手下数十人一起进入被害人家中居住,这个行为让被害人觉得家这个私密的空间从根本上被入侵,而这又发生在极其注重个人隐私和具有极强羞耻感的日本社会,这样的行为一瞬间所带来的压力让受害者及其亲属产生了很强的恐惧感并表现出无所适从,这种情绪在家庭成员之间蔓延开来并进一步发展。

角田美代子随后强迫被害人家族中的某个成员去殴打其他人,但特殊的是,殴打其他家庭成员这一行为并不是以命令的形式发出,而是选择,你可以选择不去殴打其他家庭成员,这样的话你就会直接被角田美代子的打手殴打。刚开始可能会坚持不去殴打其他家庭成员,但是在承受了几次自己被殴打的痛苦之后,大部分家庭成员都屈服了,都会选择按照要求去殴打其他家庭成员,这样就在亲属间产生了行凶者和受害者,并基于亲属之间不顾感情的殴打行为而产生怨恨。

行凶者会觉得自己也是逼不得已,因为如果不殴打别人,自己就会被角田美代子的打手一次次地殴打,换成任何人都承受不了;受害者会觉得你为了自己免受皮肉之苦,枉顾亲情。而就在怨恨情绪慢慢累积的这个时候,角田美代子会更换殴打者,受害者的报复心理就会瞬间被激发!这种含报复情绪的殴打行为只会越来越重,而这个时候被角田美代子点为殴打者的人就会觉得自己被照顾和恩宠,是角田美代子给了这个人机会去复仇,并在极度恐惧与压力突然释放的这种交替情况下产生逆向的爱慕和臣服心理,觉得角田美代子对自己是特殊的,是有感情的,并且只有角田美代子才能让自己活下去。

再次,情感淡漠和过度自我崇拜。 从日本媒体报道的背景环境里,我们可以知道角田美代子很注重自己的外表,每天浓妆艳抹,享受被有势力的男人簇拥(没有势力的“软柿子”就是被她控制的目标)。另外,角田美代子由于经常和类似社团人士在一起,因此被一些居民视为“大姐大”,可以判断她很享受这样的角色定位,并以这个身份出面调停一些邻里纠纷。这些信息可以告诉我们角田美代子大概是一个怎样的人,如情感淡漠和过度自我崇拜。

本案中的角田美代子案发时已经超过60岁,却依旧浓妆艳抹,每天晚上出入酒吧,不论个人的交友习惯,最起码可以断定角田美代子喜欢被异性簇拥或是被很多异性关注的那种感觉,并且不断寻求感情上的快速刺激,这就是情感淡漠的表现之一。而过度的自我崇拜或者说过度的自信,我认为则是周遭环境后天给予的,因为角田美代子的一些交友情况使得居民误以为她是黑社会“大姐大”,请求她出面摆平一些事情,本身可能角田美代子只是享受那偶尔一两次的帮忙调停,但是随着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她就爱上了被人需要的感觉和象征性的权力,这种心理会以几何的速度推高她的自我崇拜感和定位,以至于后期角田美代子一直以女王的身份自居,并且这样的定位也充分体现在她犯下的罪行与使用的犯罪手段中。

最后,巨大经济利益激起的犯意。 我们目前知道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很多,但是大部分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并不会发展到致死这个阶段,因为犯罪的目标是物质性的,说得俗一点是“一般只限于求财”。排除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转换,要达到以致死手段去实现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其中牵扯的经济利益对犯罪行为人来说一定是巨大的,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可以被淡化,犯罪所得可以做到看上去理所当然得到的,在满足这些前提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转变为致死的犯罪。这类型复合犯罪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本案涉及的骗取保险金或养老金(其他各种补偿金)类型。

与其他犯罪手法较传统的案件不同的是,角田美代子的骗取行为并不是本人作为行为人的直接骗取,而是贯彻了借刀杀人的方法,在得到保险金后,让受益人主动赠予或者指示表面无连带关系人去领取。这就满足了犯罪行为被淡化,犯罪所得看上去理所当然的这个条件。从另一个方面去考虑,由于角田美代子日常的赌博和酒吧等生活开销很大,还要支付诸如打手的费用,所以短期内的小额经济利益并不能满足她本人及周围人的日常开销,所以当角田美代子依靠自己的手段拿到川村博之的1000万日元退职金后,她开始运用相同的手段瞄准年事已高的老年人的巨额保险金。对于熟悉套路和手段的角田美代子来说,这部分巨额但是又没有多少人关注的利益就成了她必须拿到的东西。

日本社会老龄化情况严重(后面会讲到日本“无缘社会”引发的问题),角田美代子觉得没有人会真的在乎一个高龄老人的死亡,在她所生活的日本,绝大部分人过得都很自我。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如果这件事情是由受害老年人的子女亲自处理,那就更加显得自然和值得同情。在这样的双重环境刺激下,角田美代子觉得按照这套逻辑可以充分撇清自己的关系及顺带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以供挥霍,而本身怂恿别人、控制群体情绪也是她擅长的手段,于是犯意就这样轻而易举地产生了。

角田美代子作为震惊日本的这起案件的主使,并没有受到她应该面对的审判。她于2012年7月被日本警方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在看守所内自杀身亡。对于角田美代子选择自杀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日本社会并没有过多的评论,甚至可以称得上反应冷淡。角田美代子的自杀,大概是因为畏罪,在被逮捕后,犯罪心理进入衰退阶段。明知自己已经犯罪,将面临严重的惩罚,而之前又有很重的自我崇拜存在,没有考虑过会出现自己被逮捕的情况,所以各种负面的情绪会比一般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心理衰退阶段更加集中地爆发,加上之前羞耻心很强的社会舆论的针对和调查(关于日本人的耻感文化,在鲁思·本尼迪克特的著作《菊与刀》中有深刻的讨论),她走上自杀的道路是不能避免的。

相关知识

“弑亲”有几种心理结构类型

其实很早就想写一写弑亲这个问题,因为弑亲这个行为触及人类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层面,而这一层社会关系在中国这样的超我体系中往往显得格外重要。对父母的态度和行为,在中国甚至可以成为一种绝对个人道德准则的评价标准。

因为自己并没有很透彻地理解弑亲这个行为的犯罪心理,所以一直也没有写出任何的分析,一直感觉如此复杂的恶背后应该存在着复杂的结构。法国哲学家里克尔(Paul Ricoeur)在其著作《恶的象征》( La Symbolique du Mal )中,综合运用现象学和释义学方法,描述了恶的原始象征系列及成因。在深入查询相关资料之后也证实了我的想法,弑亲这个行为的产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往往聚合了环境、精神、机体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每一个弑亲的案件都应该单独进行分析,不能套用一个概括性的犯罪心理。

个别案件个别分析确实是弑亲的犯罪心理分析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在没有一套概括的结构的前提下,我们依旧可以来讨论一下弑亲的几种类型。在这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观点,就是“关系越紧密,越容易引起弑亲”。

个人认为,抛开因为财产纠纷而引起的针对父母或近亲属的伤害致死,大部分弑亲发生的前提都是家庭关系或亲属直接关系的恶化,而这种恶化在关系中呈现出一种增长和发展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或是抑制不住。关系越紧密,这种变化带来的打击和扭曲就越大。很多时候,行为人不能理解的就是,原本亲密无间的家庭关系为什么会在这样的路上越走越远?而你越努力融合,带来的效果就往往越糟或是越不明显,因为这种恶化实际上是几方的对合意向造成的,并不是一方去努力就可以改善的。这种亲密关系的恶化会带来充满爱与憎恨矛盾的感情纠葛心理状态,纠葛积压会越来越严重,于是在适当的刺激下产生了情感纠葛杀人。

在确定弑亲这个犯罪行为的影响因素有爱、憎恨、纠葛等之后,我们来看一下,弑亲行为研究者在他们的研究中提出的这种由极其矛盾的心理和无处发泄的积压情感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的几个常见的类型。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受到了冲击,社会关系结构也不例外地发生着改变,这些改变同时也带来了弑亲行为种类的变化。

第一种,弑君型。出于保护的心理去杀人,一般杀害的目标是担任父亲角色的个体。 父亲这个角色的教育方式、对家庭的管理方式或是与子女的相处模式如果太苛刻或者显得不恰当,就会被部分家庭成员理解为残暴的存在,常年的高压环境很可能会激发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而远离父亲这个角色的暴力、虐待及高压统治的逆向心理,从而引发弑亲的杀人伤害行为。

第二种,逃避型。为了逃避一些来自父母的要求而杀人。 一般如被强迫做自己不喜欢的工作,被强迫去念书,或是为了逃避被父母殴打。在此种类型的案件中,弑亲犯罪的行为人都经历过很长时间的被强迫生活,无论大事小事基本没有选择的自主权,在逐渐成熟之后,急于逃避现有的环境。

第三种,偏执型。为了报复从前的错误而进行的杀人。 哪怕长大后过得很自由,没有被父母或者近亲属干预,也没有什么情感上的纠葛,但是因为为人偏执,并不能忘记和尝试理解年幼时父母或者近亲属的行为,为了报复父母或近亲属在小时候管教自己过程中所实施的自认为错误的行为而进行的报复型杀人。

第四种,病态型。家庭关系太压抑,为了得到解脱杀人。 这种一般都是因为在成长过程中被保护过度或者无底线原谅,成长之后形成不自立但是又想自立的心理矛盾,慢慢发展成为想要从比较绝对的保护环境中脱离的强迫性病态而进行的杀人。

第五种,分裂型。 这个类型比较特殊,也不多见。因为某些未及时调和的原因导致的家族成员之间亲密社会关系的断裂,这种分裂带来了家庭成员或是近亲属这个社会关系群体的调节功能丧失和畸形,不愉快及其他负面情绪的积压无法在社会关系内得到排解,因此进行的针对父母或者亲属的弑亲行为。

以上5种,是对目前发生过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共通点进行归类得出的,但是前面也说过,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会带来各种因素的改变,而这些最终都会影响弑亲这个行为的变化。

每一个弑亲案件都是对社会关系底线的挑战和突破,但是没有两个弑亲的案子是完全相同的,就好像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一样。 它不仅在道德准则上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在犯罪心理分析上,也是如此。

聊一聊“狱内自杀”

前几天看书的时候看到“狱内自杀”这个问题,为什么觉得这个问题可以拿出来说一下?一方面是觉得监狱管控很严格,自杀缺少了凶器之类的要素,肯定不能很容易地实施;另一方面是因为看到一组数据,被震撼了,这组数据来自1995年苏格兰的一项研究,而同样的数据趋势在2002年又出现了。

“自杀囚犯中有9%是在被关押的24小时之内自杀的,而有2/3是在被关押的前3个月之内自杀的。” (Bogue Parker,1995)

在被关押的24小时之内自杀的比例居然有9%。这完全颠覆了我之前关于管控严格,不容易实施自杀行为的想法。这是怎样的一个高比例,又是什么原因造成囚犯心理崩溃而自杀呢?

自杀是什么?学术一点的解释就是行为人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它同样也是对生命权的剥夺,只不过目标是行为人自己。早期的自杀,在有些国家如英国,其实被规定为一项刑事犯罪,没错,你自杀了还要被定罪,不过这种立法情况在1961年以后的英国就不存在了,其他国家也慢慢根据情况修改了法律。

又是在英国,从1990年前后吧,政府研究机构就对在监狱内的自杀行为全部做了详细的记录。根据克莱顿(David A.Crighton)和托尔(Graham J.Towl)所著《监狱里的心理学》( Psychology in Prisons )中的资料显示,1988年至1998年,不包括苏格兰地区的监狱在内,每1万名男性囚犯中就有94名出现了自杀行为。而托尔等人在其著作《狱内自杀》( Suicide in Prisons )中指出,这个比例比普通人的自杀率高出很多,并提出这种数据揭示的是一个越来越普遍并高发的现实,就是监狱的整个环境对犯罪行为人心理的反馈造成的自杀行为正在逐年增多。看过为数不多的讨论这个话题的论文之后,我简单总结了以下几个可能影响狱内自杀率的因素。

性别

在谈论男女性别所造成的不同这个问题上,你别说,这个数据还真是有差距的。伍尔丹等人(Kristen Clements-Nolle,Mathew Wolden,Jessey Bargmann-Losche)在《童年创伤与女囚自杀风险》中提出,女性无论是不是在监狱这个环境里面,整体的自杀率都比男性要低。 [2] 女性本身的抗压能力与情绪排解能力是一个因素,女性在监狱内可以通过更多的手段去排解情绪;另外一个因素就是监狱内环境对男女的反馈不同,这个反馈对男性有时候是毁灭式的,包括持续的重暴力行为及其他有一定隐蔽性的同性性侵犯在内。

刑期长短

刑期长短实际上是导致狱内自杀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刑期的长短不同,会对狱内自杀率带来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的自杀率会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高得多。

另外,有研究显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的自杀率会随着其在监狱中服刑时间的延长而降低,成反比。而这个情况并不适用于无期徒刑的行为人。 [3] 也就是说,刚开始如果知道自己是有期徒刑的话,行为人就会对后续的转变抱有一定期望,并且服刑时间越长,离出狱时间越近,对新生活的渴望就会降低狱内自杀的概率。如果刚开始就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就意味着以后都要在监狱中度过没有出头的日子,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自杀的概率就会变得很高。这也很好理解,环境的反馈影响持续存在,并且一直影响着行为人的心理,造成持续的压力。

转狱次数

转狱次数这个因素其实和前面的一个因素有类似的地方。刑期长短讲的是在相对稳定或者固定的环境中,长久的环境压力带来的反馈造成的巨大心理压力;而转狱次数讲的则是不断变化或是相对不稳定的环境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的重新适应的挑战和环境差异带来的冲击。

心理上刚刚适应,又挪窝了,关键这种环境的变动还是出于非自愿的,新的监狱环境意味着又要重新适应一次,又要摸清关系,找到类似群体等,也意味着新的变量和压力,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行为人自杀的概率也会随着转狱次数的增加而增大。

罪行类别

犯的什么罪是不是也对狱内自杀率有影响呢?在考虑狱内自杀这个问题的时候,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次级因素。

杀人就不说了,因为他杀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一般都伴有自杀的倾向,在监狱内持续的压抑和负面情绪的积压会促成自杀这个行为的发生;在性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层面,行为人的自杀概率也会比一般犯罪行为人的自杀概率高,原因有很多,如发泄渠道闭塞、人格层面障碍等。在西方的整个犯罪体系中,性犯罪者在整体犯罪行为人的范围内是普遍受到其他类型犯罪行为人鄙视的,包括在矫治的过程中,多数的矫治监狱都会把性犯罪行为人与其他类别犯罪行为人分开。

我们在新闻中有时也可以看到性犯罪行为人被其他犯罪行为人暴力殴打的情况,从历史上看,欧洲从中世纪开始最残酷的刑罚都是施给性犯罪者的,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者。这个在《忠实的刽子手:动荡十六世纪的生死荣辱》和《人类砍头小史》中都多少有所提及,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了解一下。性犯罪者在监狱中亦不能得到相对平等的对待,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和负面情绪的袭击,所以其狱内自杀的概率也会高过其他类别的犯罪行为人。

如何改善狱内自杀情况

写出这个标题的一刹那,我已经隐约可以听到一些读者心里质疑的声音,为什么要改善?这些人本来就是犯罪者,侵害了社会利益,毁了其他人,破坏了社会稳定。

我理解这个想法,确实有时候有些犯罪行为人做出的行为真的让人恨得牙痒痒,但是失去自由、权利和这些犯罪行为人在监狱里感受到的一切(绝对不会开心),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是对他们的惩罚,所以该做的还是要做,该改变的还是要寻求改变,否则我们之间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关于改善或者说降低狱内自杀的概率,我无法谈论太多,因为目前这方面工作尚处在摸索阶段,所以只能简单地带过。萨韦德拉(Javier Saavedra)和洛佩斯(Marcelino López)在《男性囚犯狱内自杀风险》中指出,以下因素需要引起监狱工作人员的重视:

1.倾听困难和关心

2.中立态度

3.保持服刑人员个性化

4.了解服刑人员背景

5.理解和尊重 [4]

看完就知道为什么我只说关键词并简单带过,这些关键词预示着从实际操作角度来说很难实现,从执行者角度来说比较难接受。在“降低狱内自杀概率”这个命题上,需要的是专业的、完全中立的执行者,对服刑的犯罪行为人进行跟进。但是,这里面遇到的问题又何止是人员比例极大的不平衡可以概括的。所以,改善狱内自杀的情况看上去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更多的人努力去走。

[1] 可参考Richard Horton,“Ofine:The Stockholm Syndrome”, The Lancet ,Volume 381,Issue 9874,13-19,April 2013。

[2] 可参考Kristen Clements-Nolle,Mathew Wolden,Jessey Bargmann-Losche,“Childhood Trauma and Risk for Past and Future Suicide Atemps among Women in Prison”, Women’s Health Issues ,Volume 19,Issue 3,May-June 2009。

[3] 可参考Graham J.Towl,Louisa Snow,Martin McHugh, Suicide in Prisons ,Oxford:Blackwell,2002。

[4] 可参考Javier Saavedra,Marcelino López,“Risk of Suicide in Male Prison Inmates”, Revista de Psiquiatría y Salud Mental (English Edition),Volume 8,Issue 4,October-December 2015。 vkP/sULs70EDwNkNjP2dhGO8iA1+SNsuxProeh9lBfE/jrvEG4YFBBHu+mSRS2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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