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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改革与经济增长
来自经济理论的一些启发

阿维纳什·迪克西特

引言

35年前,“治理”还属生僻字眼。个人认为,是前英国首相哈罗德·威尔逊将其1976年的回忆录题名为“英国的治理”(The Governance of Britain),才让这个词重新进入公众视野。评论家夸他复活了一个过气词汇。自那以后,“治理”一词便从默默无闻迅速席卷四方。

《牛津英语词典》对这个词有许多种释义:(a)对影响力的控制、指导或规制;控制、支配、掌握。(b)受统治和管理的状态;良好的秩序。(c)实施统治和管理的机构、职能或权力;实施统治和管理的权威或权限;某一团体的命令或舰队指挥权。(d)管理或监督某事的方式;管理方法,规制体系。(e)生活准则或商业准则;生存方式和行为方式。

这个词的含义如此丰富,被广泛使用甚至误用也在情理之中。然而,所有上述含义有着共同特点:它们主要涉及过程、制度或组织,而非具体的行动。因此,治理是比任何政策选择或结果都更基本、更深层的决策。如果结果不可取,应该对产生这些结果的机制进行改革。当然,我们也会认为,最重要的终究是实际政策,按照某些一般标准看似糟糕的制度仍有可能产生良好的政策,但是寄望于这些侥幸的结果绝非明智。

治理这一概念仍然大有用武之地,涉及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制定并实施规则与政策的政治、立法、执行以及行政管理的过程、制度和组织。为便于探讨,我缩小本文关注的范围,只考虑治理的经济层面。即便如此,我重点关心的也是正式法律和非正式社会制度,它们通过保护产权、执行合同、规范市场行为并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包括物质和组织基础设施),支持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虽然我讨论的主题侧重于宏观经济决策层面,但是财政宪法、中央银行独立性或金融机构监管等问题并非本文的关注焦点。

各种理论模型、历史案例研究以及实证统计分析已经证明,良好的治理对于好的经济绩效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我不打算在这类文献上花费时间,顶多引证一下以前的研究,然后讨论改革。 本文准备依循经济理论进行阐述。现代信息与激励理论对经济治理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均有详细讨论,我将根据其中一些简单而强大的观点提出若干改革建议。

经验表明,哪怕治理的质量马马虎虎,各国在经济上也有可能迈向中等收入水平,不过若想进一步增长,则需要更好的制度(Easterly,2001,第234—235页、第245—248页;Rodrik,2003,第16—17页)。许多国家刚刚步入这一阶段,包括占世界人口很大比例的巴西、中国和印度。因此,改革和完善治理制度的想法可谓正当其时。

为了阐明治理的各个方面与经济成功之间的关系,表1显示了2013年世界银行发布的上述三个国家的治理指标和营商便利度排名,以及治理和收入水平高和低的国家的一个小型比较样本。治理指标的评分从0(最差)到100(最好);营商便利度等级从1(最佳)到189(最糟)。这些数字展示了一个明确而又值得注意的情况。 三个中等收入国家的治理大致都达到了合理水平,然而要获得良好的治理、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尚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也许可以建立一种正反馈过程和良性循环,这样更出色的治理将使国家形成吸引投资和贸易的优势,同时增加他国效仿的压力。

表1 样本国家的治理指标

资料来源:http://info.worldbank.org/governance/wgi/index.aspx#home,http://www.doingbusiness.org/rankings,访问于2015年8月4日

两个主题

本文贯穿两大主题。首先,虽然提高治理质量需要进行重大的体制和组织改革,可是没有哪个国家的制度完美无瑕,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财产权与合同永远不可能百分之百安全。立法和行政机构无时无刻不饱受信息不对称和代理等多重问题的困扰。明智的改革策略可以寻找机会改进制度和流程,但必须充分注意这些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有战略意识的改革者也应该警惕并驳斥这样的论点:如果改革议案有瑕疵,则应当摈弃;这常常被用作固守现状以维护自身利益的借口。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们一定要学会接受适宜的不完美。

其次,尽管所有优秀的制度都必须执行类似职能,但它们完全可以不拘一格,采取各色各样的机制:正式的法律制度,正规的国家监管机构,具有行为规范并能制裁不当行为的社会网络,有内部仲裁程序来解决合同纠纷和自律的商业团体,等等。历史、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不同,要求的治理模式也不同。 判断一套制度及改革努力的成效,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问题和概念

良好的合同执行力使人们和企业在与他人交易时,能够合理地确知交易对手方将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合同治理可能由于信息和承诺等原因出现问题。为了使合同承诺得到法庭的强制执行,起诉人须提交与案件相称的高水准证据;这就需要针对合同中列示的或有事项条款给出公开可见的信息。即便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法院本身也可能不够专业、效率低下、偏袒一方或徇私舞弊。如果合同治理欠完善,合同的部分甚至所有当事人会伺机而动,以牺牲他人而谋取事后的私利;或者逃避义务,或者干一些损人利己的不义之举。

当然,由于潜在受损者对合同治理欠完善的后果有所预期,他们通常不会订立合同,由此错失很多挣钱的机会。避免这种低效率,达成有效协议并让众人分享成果,这对各方都有利。所以交易之前,谁都喜欢更好的治理。签订合同之后,一些人甚至所有人都想着投机取巧,寻找合同的漏洞或利用合同执行不力来推卸责任或违反约定。

因此,就算政府的外部执法低效或太慢或腐败,人们也会尝试设计替代机制来代替国家治理的某些职能。除少数无信用的投机商之外,其他商人还会发现,改进国家治理制度将有利于自己的长远利益,哪怕他们当中很多人在任何时候都忍不住要钻法律的空子,偷偷抢占上风。下面我来探讨这方面的一些例子,并沿着这些思路提出若干改革建议。

最优缺陷

财产权的安全性举足轻重;少了它,个人和企业都将畏首畏尾,无法投资、创造或改善任何形式的资产。但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这种安全性从来不是百分之百的坚不可摧。

拉摩洛克斯(Lamoreaux,2011)令人信服地指出,财产权的绝对安全并非经济发展的最优选择。为应对技术和其他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必要重新配置财产。这通常需要与其他资产的所有者合作,以便实现新的最优配置。在理想情况下,当前的所有者可以和某类财产更高效的潜在用户达成协议,确保获得高效的结果并互利互惠地分割由此产生的盈余。但在实践中,交易成本可能会阻碍这种科斯式的交易。于是,政府可以动用手中的强制权力,采取必要的集体行动获取并重新配置资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含有“征用权”(eminent domain)这类规定,允许未经所有者同意就可将私人财产用于更广泛的公共目的,但会按照具体规则给予补偿。当然,这样做的缺点是政府可能采取高压手段恣意行事,不给以前的所有者支付足够的赔偿,甚至可能无法以符合社会最优的方式使用由此获得的财产。

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支持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的决定,该市要求取得征用权以收购部分私人住宅——不是用于建筑或拓宽道路之类直接的公共目的,而是为了促进餐馆、商店等的发展,从而振兴市中心的滨水区。人们批评这是为了某些人的私利而剥夺另一些人的私有财产,是对征用权做过于宽泛的解释。在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许多案例也存在类似的质疑。例如印度,西孟加拉邦政府企图利用征用权收购土地,为建造塔塔Nano工厂移置辛谷地区的农民,但是面对大规模的抗议,他们不得不放弃了项目。

合同执行同样无绝对可言。合同一方或所有各方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肯定会有,并且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理智的重新谈判始终存在。法律明确承认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出现了无法合理预见和超出控制范围的特殊事件或情况,譬如战争、罢工、骚乱或不可抗力(包括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他们就可以基本免除合同义务或责任。 大多数法律体系都含有判断企业或个人破产并处理后果的相关程序。当债务人无力全额支付时,贷款人通常同意重新谈判并调整合同,分担风险接受部分还款或股权,而不是冒着一无所获的危险坚持要求全额清偿。 和凌驾于财产权之上过度行使征用权一样,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有时也可能被滥用。美国的企业,特别是航空公司和汽车制造商,深谙利用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借此与工会重定合同。(当然,这类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经常声称,根据合同自己的奖金和丰厚的退职金神圣不可侵犯!)美国的房主在房屋价值低于抵押贷款时就撒手不管,即便他们有能力偿付全部利息和本金。我的总体观点是,合同执行的刚性难免达不到百分之百,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程序解决真正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防范不愿意这么做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

达成适当的平衡

一边是财产权的安全性与合同,一边是资产使用的灵活性,如何在这两者之间达成理想的平衡呢?维持这种平衡的最佳制度又是什么?虽然确切的边界很难划分并可能随时间改变,但是裁决案件、解决争端的良好制度能使社会接近于保持最佳平衡。在我看来,这些制度安排应该具备四个关键特征:(1)剥夺财产或违反合同以及确定相关赔偿的程序,应当以规则为依据,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做出临时或任意的裁决。(2)这个过程应该是透明的,并由受公众监督的独立平台(法院或委员会)操作。(3)因对方当事人毁约而失去财产或遭受损失的个人或企业,应该有充分的机会向独立、公正的司法平台或政治程序呈送自己的案件。但是,不应允许反复上诉和提交新的起诉,从而无限期拖延进程,这正是我们要在一个无法十全十美的世界达到的另一种平衡。(4)立法机构、法院或官僚阶层等动用权力撤销产权或违反合同的,理应承担相关责任,也即接受更高级别的司法审查;持续滥用权力的人应予以解雇或令其落选。

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标准上表现如何?我的评价有褒有贬。(1)明文列出的规则清楚醒目,但实践中偶尔会被绕过。(2)民主国家在透明度方面有口皆碑,特别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口足够多,并具有优秀新闻自由传统的国家;独裁政权在这方面则表现欠佳。 (3)自由表达绝非易事且代价高昂,尤其对贫困和弱势群体而言,不过积极的志愿者能在相当程度上帮助他们突破障碍。(4)在许多国家,决策者原则上是可问责的,但在现实中,政治精英和政府官员可以包庇和保护自己的人。

任意武断或不可预测的政策变化对投资和增长尤为有害。投资回报因此变得愈发飘乎不定,而一如我们从实物期权理论中获知的(Dixit and Pindyck,1994),这是横亘在投资者面前的巨大障碍。投资者会觉得,等到未来更加明朗之后再行动才是最理想的选择,可没准这一天永远都不会到来。

假如腐败可以预测,甚至它也能少些危害。毫无疑问,它就像一种税收,会降低投资;但就算税率很高,经济仍然可以继续增长,无非相对缓慢而已,譬如美国20世纪50年代的经历和北欧国家几十年来的情况。不可预知的腐败是投资者面临的更强大障碍,谁知道哪天某位高官又会冒出什么贪念,还要担心投资一旦沉淀,就越容易遇到这类敲竹杠。此类例子可参见坦茨的研究(Tanzi,1998)。因此,确立可预见性也许是最重要的改革。

工商业界的自我调整

上文我曾提到,人人都可以受益于能够确保做出承诺并控制道德风险的良好治理机制。不过这些机制形式各异。 工商界人士一般不愿受到政府监管,而是更喜欢遵从行业的自我监管。仲裁法庭和商业促进局(better business be-reaus)就是这样的例子。如果这些机制运作良好,大家自然对它们交口称赞。但如果情况相反,我认为企业抗拒政府监督的本能反应就是错的。自愿服从某个好的监管机构的督查不失为一种可信承诺,也是品行良好的信号。无论是交易对手还是投资者,都会重视这一点。尚未加入这套责任体系的人将感受到压力从而想加入进去。最终,几乎所有合法的企业都会成为良好治理原则的拥护者。

基于行业的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个好方法,因为这类审判官深谙合同中通常无法充分阐明的规范和实践,他们的行业专长使他们能够比一般法院的法官更快、更准确地评估证据,行业内部的人能够将不法之徒排斥在未来的业务之外,这还可以构成一种严厉的惩罚,起到有力的阻吓作用。伯恩斯坦(Bernstein,1992,2001)对这种私序制度进行了卓越的研究。法院承认这些制度安排的优点,并采取宽容态度:假如这类仲裁案件的败诉方不服,法院不会重新审理该案,而是随时准备执行仲裁员的判决。我本人(Dixit,2004,第2章)对这些“国家法律保护下的私人治理”进行了理论分析。

美国和加拿大的商业促进局是一种设有地方分会的组织,每个分会根据过去的投诉和诸如寿命等其他因素,收集并记录该地区各家公司的质量、可靠性等信息,同时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商业促进局涉嫌重点援助那些向该组织缴纳费用的企业,因而备受批评,但总的来说它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公共服务。

发展中国家的商界精英应该带头建立和维持这种认证与仲裁机构。打算长期经商的诚实商人如果承诺让公众监督自己的行为,就不会有任何损失,反而会收获良多。这可以令他们吸引更多的业务,获得更多的利润;另外还有助于识别并区分那些不讲信誉的人,进而保护广大民众。对所有遵纪守法的人来说,这是双赢局面。

惠特克(Whitaker,2010,第55—56页)讲述了私人监督的一个有趣例子。大约100年前,美国医学协会(AMA)充当制药行业的监督者,它成立了一个检验药品的药学和化学委员会。其目的是,披露成千上万小公司竞相出售的含有“秘密”成分的所谓“专利”药物,并将它们与默克等新兴大制药公司遵循某些化学科学依据制造的药品区别开来。医学协会向其成员颁发一年一度的“有用药品书”,同时给这些药品批印盖章。它这样做并非出于更广泛的社会关切,而是为了成员们的私人经济利益:掌握相关知识的医生可以开出有效药方,这样也有好的理由让病人就医。不过这项服务倒是对公众益处多多。直到1938年通过《食品和药品法案》,以及后来以“仅限医生处方”方式限制使用大多数新药的法律出台之后,政府监管才姗姗来迟。但这让医学协会成员与制药公司的利益绑在了一起,美国医学协会的监督功能也随之失效。类似的努力或许能帮助解决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出现的药品和其他消费品的纯度问题。

反腐败组织

自我监管甚至可以打击贪污腐败,当前许多国家腐败猖獗,已被视为经济效率和增长的最大障碍之一。不少国家的政府(包括最近的中国),都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反腐运动。这些运动通常瞄准所谓的腐败“需求侧”,即侦察并惩处那些向企业或公民索取贿赂的官员。商业协会则可以通过推行针对“供给侧”的举措,有效配合这些努力。其目标是建立不贪贿的社会规范,杜绝任何依靠行贿获取政府许可或合同的行为。我(Dixit,2015 a,b)专门探讨了启动和运作这类方案的一些理论和实践要求。

政府监管

行业的自我监管靠得住吗?金融产业最近不就发生了一场影响巨大、声名狼藉的惨剧吗?事实上,过度杠杆化和极端冒险,对客户隐瞒风险,持有秘密头寸让客户受损而公司从中获利,某些情况下干脆明目张胆地欺诈等,许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种种劣行令人震惊,连坚定主张市场不受监管的格林斯潘都已信心动摇:

“技术先进的现代金融市场最好是任其自我监督这一格林斯潘学说,现在有了个越来越直言不讳的批评者。此人就是艾伦·格林斯潘……”(他曾经相信)“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明了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会积极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资本和风险水平,让企业保持充足的资本以避免发生无力偿债的状况。”前美联储主席如是说。这个前提在2007年夏分崩离析,他表示自己只落得“深深的失望”。

格林斯潘先生说,自我监管仍然是第一道防线。但在2007年和2008年金融体系崩溃之后,他说“我认为除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制定一套更加严格的联邦监管规则之外,别无选择”。

我希望中国、印度等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会比美国的同行更加深谋远虑,并能睿智地将运作良好时的自我监督,同其他情况下的国家监管机构结合起来,共同监控和执行合同与财产方面的良好行为。当然,它们务必保持警惕,确保监管的目的仅限于实现良好的治理,保证其程序具备下列重要特征:以规则为基础、开放、透明、无歧视且可问责,这些也正是我所倡导的征用权与合同谈判的关键要点。公众的看门人——法院、媒体甚至经济学家,同样要提高警觉,确保监管有助于鼓励而不是压制竞争。以这样的警觉,完全可以制定并实施良好的监督和监管,减少可能给社会造成巨大成本的不当行为。

当然,政府监管也有自己的问题:它可能被当权者掌控,成为阻止他人进入、保护在位者继而削弱竞争的手段,而无法监督企业遵守合同与承诺。但是,完全缺乏监管往往更糟。

多维度思考

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体内,治理机构必然是复杂的。各个机构需要处理多项任务,并涉及无数官员上下级间的互动和平行互动;信息不可能平等提供给所有工作人员;每个机构都需要对具有不同目标的许多不同选区负责。这一多维性很容易出现问题;若想巧妙地设计这些机构的结构和对其人员的激励措施,就要承认问题并尽可能减少其冲击。机制设计理论就此给出了一些有用的观点。

机制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决策顶层的个人或机构(委托人)让一个或多个管理者或员工(代理人)执行必要的任务。使用代理人的原因也许是他们掌握着适当的技能或优质信息,简单点说就是,任务量和工作量超出了委托人的能力所及,即使任何中等复杂的经济体或社会也是如此。代理人的服务肯定要索取回报,而且由于委托人不能直接监督他们的行为也很难获得他们的信息,因此必须激励他们,以便发挥其专长并利用信息。如何选择这种奖励(或合适的惩罚)方案,就是委托人的机制设计问题。

我想阐释的第一个见解基于替代品和互补品之间简单且明显的区别。考虑执行多重任务的代理人。如果为一个任务付出更多努力会减少(或增加)为另一任务付出努力的边际产出,那么这两个任务就是替代品(或互补品)。在替代品的情况下,委托人增加其中一个任务的代理人的边际报酬,就会使另一任务的边际收益减少,这于委托人并无益处。因此,这两个任务的代理人激励措施是相互干扰的。到头来,委托人必须接受整体的弱激励。但如果两个任务是互补品,则对各个任务的激励可以产生额外利益:提高另一任务的边际产出。激励彼此增强;委托人可以加大某个任务的激励而无须担心对另一个任务造成坏影响。

上述区别也有助于组织本身的前期结构设计。政策实施涉及众多任务;因为组织的控制范围有限,所以政府或大公司有必要将任务分摊给若干部门或机构。那么,哪些任务应该集中到一个机构,哪些应该分配给不同部门?上述直观认识立即给出一个答案:互补任务放一起,替代任务分出去。这样各个机构就能在强大的激励机制下执行所有任务,且不损害其他机构负责的替代任务。

有一个与我们学者切身相关的例子说明了其中的差异。学术界的教学和研究是替代关系还是互补关系?如果互为替代,那么给研究提供强大的激励——晋升、加薪、奖金、荣誉等,将导致教授们忽视教学,反之亦然。结果,大学管理者只得对两者采用弱激励措施。设计组织机构时,最好把这两类活动分开:在大学里教学,在特定机构内搞研究。如若它们是互补关系,则教学和研究应该同在大学里进行,奖励一个可以促进另一个。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美国的大学通常教学与研究相结合;而在法国,大学是教学工厂,研究则交给以各种字母缩写为名的机构进行,比如法国国家统计局(INSEE)、巴黎经济研究与应用中心(CEPREMAP)等。我认为这两者的比较结果表明,总体来讲,教学和研究属互补关系。

对政府机构在发放投资或建设项目许可时发生的腐败来说,上述分析还有一个启示。投资者必须得到一切许可,因此这些许可全都是互补的,应该只由一个机构负责。换言之,应当推行“一站式”的许可证服务。就算腐败在所难免,这一制度也会减少腐败。如果许可证由多个单独机构控制,各个机构就会疏于考虑一个事实,即当其腐败需求增加时,整套许可证的成本就会提高,进而减少了对这些许可证的需求,还使负责其他许可证的机构损失了收益。当它们聚拢到一起,会把这种外部性内部化。它们将降低各自的费用,由此大幅增加业务,总收入也会随之节节攀升!而且每位投资者可以少交些钱,他们的境况会跟着改善。这一结构重组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过程。看看从产业组织理论中得出的著名洞见:假如由一个垄断者而不是多家单独寡头企业出售互补型商品,那么公司和客户都将皆大欢喜。 美国的若干州和土耳其等国家都在实践一站式办理许可证的构想。印度曾经试用此法,结果毁誉参半,不过我相信这是值得大家更加认真思考的事情。关键问题可能在于,太多的政府部门有权坚持各自单独的许可授权,根本难以将它们归并为一个机构。

实施公共政策的组织有一个关键层面十分不同于众多其他机构:它们向多个委托人负责,而不是一个。威尔逊(Wilson,1989)在对政府官僚机构的精湛研究中强调了这一多重委托人特点(虽然没有用机制设计的经济学术语)。在公共领域,不仅政府当局,连反对党、州政府、法院、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等组织都能刺激并影响代理机构的行为。这些激励措施,不论正面还是负面,都与金钱无关,而是采取持续施压、口碑相传或公众谴责等其他形式。利益不同的多重委托人会带来什么影响?大体上,它会削弱激励的综合力量,因为每个委托人都试图抵消别人提供的激励(Dixit,1996,2002)。这可能会伤害代理机构的行为和结果,但偶尔也会产生有利的作用。由于缺少强大的外部激励,代理机构可以更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如果代理机构的优先事项比多个相互冲突的委托人的优先事项更契合社会福利,结果或许就对社会更有裨益。实际上我觉得,近20年里印度已经呈现这一良好趋势。尽管政治环境风起云涌,高素质的专业公务员和管理人员基本仍能奉行明智且一致的经济政策。这大概是因为多重委托人中谁都无法完全支配他人,使代理机构向着自己钟情的方向倾斜。

威尔逊(1989,第299—300页)对两种不同的决策体制做了一个有趣的比较:

欧洲的政策制定就像一场职业拳击赛:两位获得比赛资格的竞争者,在规定的回合内互相攻防;一方击倒对手时,即为获胜者,比赛宣告结束。美国的政策制定则更像酒吧的一次斗殴:任何人都可以参与,斗殴者见谁打谁,时不时变换营垒,没有裁判,打斗不固定回合数,可以无限期打斗下去或者直到所有人筋疲力尽为止。

从这点来看,印度的政治进程似乎更接近于美国而不是欧洲;中国则仿佛在遥远的另一端。每个国家都需要寻找恰当的折中方案。

糟糕治理带来的好处

关于治理的大多数研究和大部分建议,都涉及如何提高治理质量。不过,糟糕的治理可以给生活在其下的人们创造一个优势。学会了应对不良治理体制的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快地将自身经验转移到其他治理不善的体制。即使两套系统在细节上可能有出入,但相似性是广泛存在的;而且,明白该做什么是付诸实践的良好开端。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不能依靠法院来执行合同,它们就会发展网络,散播有关潜在合作伙伴诚信记录的信息,建立惩罚不法之徒的机制,从而实现非正式的关系型治理。当这样的公司试图在另一个合同执行不力的国家进行投资时,它必定会从探查那里的关系网着手,借助当地合作伙伴或族群关系融入其中。它不会一上来就积极与陌生人打交道。倘若需要行贿,它会先弄清楚应如何运作;毕竟成功的贿赂是很讲究艺术的。这些优势或将弥补它与来自更发达国家的其他公司竞争时,可能遭遇的技术和管理劣势。

对付糟糕治理的经验,也许有助于解释过去30年里南南外国直接投资(FDI)激增的原因。有些人正在为这个观点收集大量的理论和经验证据;我(2011,第3.3节)对此也做了部分评述。《经济学人》杂志在最近的印度商业调查中说:“假如你能在印度赚钱,那么你到哪儿都能赚钱。” 此外,中国对非洲的直接投资,更是演绎了怎样成功地将应对糟糕治理的经验予以移植。

结束语

在本文中,我根据经济理论的一些简单而基本的见解,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治理制度改革提出有用建议。希望借此促进大家继续思考和研究这项任务,这对于发展中国家不断发展并超越中等收入水平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国家的经济学者凭借其本地知识丰富的优势,最适合进行此类研究,我热切期待他们取得成果。

(颜超凡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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