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分析了健康管理医师、居民和政府的市场主体地位,探讨了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运作方式,提出了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应当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提出了政府应当在市场竞争结果之外组织社会合作以帮助贫困居民,政府应当发挥经济作用以扶持健康管理医师发展。
与其他市场一样,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始终是商品经济中基本的市场主体。但是,为发展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政府需在必要时刻主动地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去,以提高健康服务的生产效率、保证服务产品的分配公平。因此,政府、健康管理医师和居民是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的三大主体。
健康管理医师是健康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通过向消费者出售服务来赚取利益。他们依靠自己的知识和技术,通过自身的劳动和付出,借助自己从要素市场购置而来的资产来生产健康服务,因而对于自己生产和提供的健康服务产品拥有依法确立的、完整的私有产权。
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赋予了健康管理医师在市场上自主、自由交易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健康管理医师自主组织生产,对于健康服务产品的类型、数量、质量具有自主决策的权利。第二,健康管理医师自由制定经营策略,对于交易对象、竞合对象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第三,健康管理医师对于以什么价格购买生产要素、以何种价格出售服务拥有自主定价、自由议价的权利。
为获得和保障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在进入服务市场之前,健康管理医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提供健康服务的执业资质和技术水平;在进入服务市场之后,健康管理医师应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应与居民自由、自主交易,应和其他健康管理医师、相关职业人员和机构公正、平等地竞争合作。
居民是健康服务的消费者和购买者。居民对于自身和家庭成员的健康负有完整的健康责任。为改善自己和家人的健康状况,他们自然会出资,或者利用自己所持有的货币等价物,到健康管理医师处购买或兑换服务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的健康需要。
作为法定货币及其等价物的持有者,居民具有完整的经济投票权,能够通过货币选票充分表达自己对于健康管理医师及其服务的经济诉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居民具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能够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消费偏好,在多个健康管理医师,多种服务类型与内容,多个服务地点与方式之间自由、自主地选择、消费和购买。第二,居民具有用脚投票的权利,能够随时远离那些业务能力差、服务态度不好的健康管理医师,能够随时终止和退出令自己不适、不满的服务交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用脚投票的权利是居民与更加强势的健康管理医师进行市场博弈的最大底牌。第三,自由选择和用脚投票的权利赋予了居民自主议价、还价的权利,使得居民能够通过自由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到较为满意的市场价格。
对于具有健康需要,并且拥有足够的货币支付能力的居民来说,他们能够自行承担起全部的健康责任,能够将健康服务的消费与购买统一于自身和家庭,会自动地向健康管理医师购买服务。但是,对于部分经济贫困家庭,或者是没有经济收入的老人和儿童,政府应该履行健康的政治责任,积极发挥经济作用,向他们提供购买服务的能力。
1.政府的职责
(1)政府的基本职责 :政府是一个对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威组织机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这个充满竞争的社会,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制定、执行、维护规则规范。规则规范的建立为人类之间的交易、交往提供了一个稳定、有序的运行框架;合理适当的规则规范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费用,能够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与约束性,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与公平。
对于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建立规则规范,维护交易秩序。此时,政府与健康管理医师、居民之间保持着等同的距离,通过不偏不倚、公正公平的制度决策,与交易双方形成了一个等边三角形的关系网络(图5-1)。
图5-1 政府与健康管理医师、居民的关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健康管理医师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诱导居民过度消费一些易于操作、易于盈利的健康服务,例如:健康体检与监测;可能会变相拒绝、减少或者避免提供一些费时耗力、见效慢或者消费者不知其重要性的健康服务,例如:问询观察、预防管理等服务;可能会和其他健康管理医师、产品供应商等达成勾结、形成垄断,进而侵害居民正当权益。
为此,在设计规则规范时,政府应注意利用规则来平衡和制约双方的地位权势;应通过普适性的市场规则和针对性、指向性明确的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地明晰、界定和保护健康管理医师与居民的合法产权。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健康管理医师与居民的产权由规则规范确立,受法律法规保护,由此产生的经济行为受规则规范和法律法规约束。科斯定理表明,只要产权明晰,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也会基于规则和需求找到交易成本最小化方式来解决各种问题。一旦产权不明,则容易导致扯皮推诿,造成交易成本增长或者交易失败。因此,政府可以在普适性的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之上,针对健康管理医师这一职业或行业,特别制定和设计一些专项的法律法规,制定准入标准、技术规范和执业规章制度,以明确健康管理医师的义务权利,确保服务产品的品质,提高执业稳定性与安全性;亦可针对居民设置一些保护性的法律条文,以保护其自由选择、自由购买、自由退出的权利,为其提供维权法律依据。
在确立规则规范之后,政府应尽力维护好交易秩序,应督促经济主体按规章制度办事,鼓励和维护市场主体自由、公平、竞争的权利,限制和反对垄断。可借助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等方式来增强健康管理医师和居民的行为理性,保护交易双方应有权益。
(2)政府对于居民的职责 :政府与居民之间是政治契约关系。居民向政府纳税,将个人或团体没有能力解决的事务委托给政府管理;政府利用政治权威、财税政策,为居民制定社会运转规则,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以解决单个居民或部分居民不能解决的事务。除此之外,凡是居民个人能做的或者部分居民能做的,凡是能够通过完全的市场竞争形成资源高效配置的事务,政府皆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和干涉。
在卫生健康领域,则表现为:政府对无法凭借个人或团体之力,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参与到健康服务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弱势居民或落后地区,负有保障其健康权益、促进和提升其健康水平的政治责任。
广义上来说,居民是指在我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指代一切在中国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但是,本文所指居民,是与健康管理医师相对的一个经济概念,是指在服务市场中处于需方地位,拟与健康管理医师进行经济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
政府应该通过组织社会合作、财富再分配等多种途径、渠道,将相应的健康服务产品、货币转移支付给需要帮助的居民,以保证全体居民都能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健康服务。例如: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穷困地区实行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平衡地区之间差异,实现健康水平的均衡发展;对暂无经济收入的婴幼儿、老年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重症贫困患者,通过政府购买和提供健康服务来减少居民内部存在的权势差异,或者遵循市场规则,以补需方的途径来提供和增强弱势居民的货币购买能力,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和补贴。
(3)政府对于健康管理医师的职责 :本书所指的健康管理医师处于供方地位。首先,作为健康服务的生产者,健康管理医师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居民身心健康及消费获得感。因此,为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居民正当健康权益,政府有促进健康管理医师这一职业或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其次,作为卫生健康事业的新兴组成部分,健康管理医师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卫生健康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息息相关。为提升和改进卫生健康领域的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政府有促进健康管理医师这一职业或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为促进健康管理医师职业发展,政府应该双管齐下,应从规则规范、经济两方面入手加强建设。在规则规范方面,政府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健康管理医师制度体系,应从学校培养到社会工作,从技术准入到行业退出,全面和系统地进行构建,以造就良好的执业环境,保证健康管理医师应有权益;在经济方面,政府可通过财税专享优惠、免费培养培训提供直接的经济支持,亦可通过补需方的方式实现对健康管理医师的间接经济支持。
2.政府的市场主体地位分析 市场可被划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十分理想,经济运转平滑,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完美统一的市场结构。其特点为资源自由流动,信息具有完全性;买卖人数众多,进出市场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竞争充分;产品同质,双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能控制价格。因此,只要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具备以上条件,成为完全竞争市场,就能够完全依靠市场经济主体之间自由自主的交易完成资源公平高效的配置。此时,政府断然不能使用行政、计划的权力去管制或干预健康管理医师与居民之间正常的交易活动,只需履行和发挥自身基本职责,致力于建立和维护好市场健康运转的社会环境即可。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产品差别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结构较少,更常遇到的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市场结构,自然会带来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的上升,必然会造成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的损失。此时,仅依靠健康管理医师与居民之间的不完全竞争是无法实现社会生产最大化的,更不能消除个体、人群和地区之间的财富、文化等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
这就需要政府积极发挥自身的经济作用,在制定和维护规则规范之外,化身为保障居民健康权益的市场经济主体,通过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服务资源进行调整和再分配。其目的是利用市场经济制度的运作方式提高市场的分配公平和生产效率,以保证全体居民及时获取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服务产品。
作为市场主体,政府与居民、健康管理医师一样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在市场竞争时具有同等的身份地位,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的交易目的并非赚取财富或获取使用价值,而是为了承担自己对于居民的健康政治责任,以及履行促使健康管理医师职业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常见的政府经济手段有:培育市场主体,参与公共物品供给,补贴、降税、免税等。
市场运作方式是指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它反映了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是经济运行基本规律的具体体现。本节市场运作方式研究的是健康管理医师与居民应该如何交易,政府应该如何组织社会合作、发挥经济作用以促进公平、提高效率的方式和方法。
计划和市场是经济运行的两种方式。经济理论和历史实践早已证明:计划的迟钝控制比不上调节灵活的市场机制,人为的管制终将造成产品数量短缺或资源浪费。在物资有限、生产能力和自然禀赋存在差异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交易需求和竞争需要。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和众口难调的社会需求,只有以经济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动力,只有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的相互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推进技术进步与节约。
我国长期实行卫生计划经济制度,卫生健康产品价格实行政府指令性价格和政府指导性价格;产品项目、生产规模、要素流通途径和方式几乎都由政府决定,不受市场调控。政府试图通过计划的手段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反而造成了中国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卫生费用不断上涨、资源配置短缺与浪费并存的错乱局面,最终还使居民陷入了“看病难、看病贵”的医疗怪圈。近年来,为改变医疗乱象,政府又开始了关于医联体、分级诊疗等一系列的改革探索,虽然有所成效,但始终都是在利用行政、计划的手段去缝补行政、计划措施的漏洞,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改革进展。
虽然卫生健康服务具有特殊性,但其本质上也不过是一种需要通过生产、交换和出售的社会物品。因此,要实现卫生健康产品分配公平、高效配置,推进卫生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就必然要使卫生健康服务市场回归到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由市场机制去引导,以社会自发的方式去配置卫生健康服务资源。
作为一种新型的卫生健康服务,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应该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其运作方式自然要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即供需双方自由买卖。健康管理医师与居民通过自由进出市场的行为、各自自主的经济决策以及相互之间的自由讨价还价,实现分配公平与生产效率的统一。
1.健康管理医师与居民自由进出市场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健康管理医师与居民对各自的交易物品拥有绝对的私有产权,享有规则规范下完全的自由和自主。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决定是否需要进入市场进行生产、购买和交换,决定是否需要终止、结束或者继续交易行为。进出自由赋予了供需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保障了市场资源流动性,有助于竞争和优胜劣汰,是以市场来配置健康服务资源的前提条件。
2.健康管理医师自主生产、自由竞争、自负盈亏 健康管理医师根据自我判断,自由组织生产,自由选择执业方式和经营模式,自由制定竞合策略;凭借自身独特的价值输出来吸引消费者,与其他健康管理医师及相关职业人员或机构自由、公平竞争;对自己的决策负责,对自己的服务负责,对自己的经营结果负责。在逐利的竞争市场中,自主生产、自由竞争、自负盈亏,将健康管理医师的收益与风险统一起来,能够为供方市场有效注入激励、竞争和风险机制,有助于健康管理医师探索成本更低、服务更好的新业态。
3.居民自由消费、自主购买 自由消费、自主购买,是居民作为市场主体与健康管理医师进行平等对话的基本方式。居民通过在多个健康管理医师中选择服务供货商,通过在多个服务中选择自身所需项目,通过自主的消费与购买行为,向供方传达需求信号,以督促健康管理医师优化、调整供给,进而实现自身需求满足的最大化。
4.健康管理医师与居民自由讨价还价 作为服务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健康管理医师对自己的产品拥有自主权,因此能够自由、自主地制定产品售价。在制定产品价格时,健康管理医师会充分考虑定价目标、商品成本、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等众多因素,结合自身发展计划选择合理的定价策略。
同样的,作为服务的消费者和购买者,居民的健康需要与其所持有的货币,赋予了居民还价的自由。居民也会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条件、家庭健康需要等因素,既可以选择不还价而全盘接受健康管理医师的报价,又可以不接受报价,通过集体议价、用脚投票等讨价技巧获得优惠售价;或者可以不完全同意该报价的交易条件,可以提出修改、限制、增加新条件的意见。
在有限理性的情况下,供需双方能够在自由市场上充分表达自身意愿,能够通过讨价还价获得一个令双方都能接受和满意的市场价格,容易产生较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能够通过价格的让步和服务产品的调整,来调节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促进市场竞争和激励,进而各取所需,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社会生产的最大化,最终达到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的有效统一。
1.社会合作的内涵及意义 市场机制是一种灵活有效的资源分配方式。对于有能力进入市场,参与生产和分配的居民来说,他们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获得需要的服务或产品,能够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获取最大分配公平和最大生产效率,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市场都是完全竞争市场;并非所有居民都具有市场博弈能力,都能通过市场竞争获得需要的服务或产品。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决定或改变居民之间禀赋能力的差异,无法保证不完全竞争结果的分配公平,更不能使不具备市场博弈能力的居民通过市场机制获取需要的服务或产品。
社会合作是为了实现市场机制作用之外的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公平,为了矫正不完全竞争市场机制的社会分配不公,由政府作为主体,通过财政支出来主导或组织,向弱势群体提供市场博弈能力的一类政治经济活动。其目标受众是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具备市场博弈能力,或者市场博弈能力较弱,无法通过竞争获得公平分配结果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人、儿童、残障人士、贫困人口、贫困家庭等。虽然这些居民没有直接参与或者较少参与到物品生产和分配中去,但是都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都间接地支撑着或促进着国家经济的运行。因此,政府有保障他们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政治责任,有必要通过社会合作,来提供与增强弱势居民的生产和竞争能力,以此来补充市场竞争之外的社会公平,促进国家和社会正常有序运转。
在现实生活中,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极有可能是不完全竞争市场,极有可能会存在一部分居民因为贫困或者其他社会因素,而无法通过市场竞争享有健康管理医师的服务。对于这类弱势群体,政府对他们负有健康政治责任,需要在市场竞争结果的基础之上组织社会合作,通过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来改善健康服务产品分配结果,增强社会分配公平。
2.优先解决贫困居民的健康问题 社会弱势群体有很多,根据不同标准,会有不同的群体划分。例如:年龄上的弱势群体,儿童和老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贫困居民;身体健康上的弱势群体,残障人士、孕妇等。但是鉴于财政资金的有限性,政府在组织社会合作时,应有的放矢地使用财政资金,将“好钢用在刀刃上”,优先解决贫困居民的健康问题。
首先,从人本伦理的角度来看,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都应得到基本保障。一般来说,由于缺乏货币购买能力,贫困居民往往无法及时享受或获得应有的健康服务。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发布的《跟踪全民健康覆盖:2017年全球监测报告》指出:“世界上至少有一半的人口无法获得基本卫生服务,其中,又有近1亿人陷入极度贫困,因为他们必须自掏腰包支付医疗费用。”为此,政府应该帮助贫困居民克服卫生财务障碍,优先向他们提供获得健康服务的经济能力,以确保其公平享有正当的生命健康权益。
其次,从健康的成本-效益角度来看,政府为贫困居民组织社会合作,是一项投资成本小、健康效益大的帕累托改进政策。世界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投资于健康》指出:“穷人往往承受着沉重的疾病负担,但是他们的健康问题其实可以被非常廉价地预防或治愈……预防接种、艾滋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措施具有很好的成本效益比值:获得一个DALY(伤残调整生命年)的成本通常在50美元到150美元,有些低于25美元……孕产妇护理、结核病防治、性病控制等基本临床服务平均获得每个DALY的成本为50美元,甚至更低……在发展中国家,向贫困居民提供这些低成本、高效益、消除传染病的服务措施,能够减少世界35%的疾病负担。这一比例在极度贫困的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高达60%。”这些数据说明政府只要在管理、预防和基本治疗上对贫困居民稍加经济投入,就能获得极大的健康改进和巨额的卫生成本省免。
再次,从健康的溢出效应来看,政府解决贫困居民健康问题,有助于非贫困居民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具有外部性,贫困居民的良好健康能够使非贫困居民免受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病流行的威胁,反之,则会给非贫困居民带来不可预料的健康风险。政府投资贫困居民健康,能够保护和增加贫困居民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能够减少和避免巨额的卫生开支。在这“一增一减”之间,政府为贫困居民创造了上升发展的空间,有助于贫困居民将人力资本转化为劳动生产力,推动社会经济增长;亦有助于市场将省免的资源配置到其他回报更高的经济部门,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最后,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解决贫困居民的健康问题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健康是所有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核心利益关切。当“一无所有”的贫困居民普遍地丧失了最为基本的健康权益,那么贫困居民所在这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都容易陷入一种健康的不安全感。各个阶层对于健康资源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进而容易引发贫富冲突和医患矛盾,最终容易导致社会关系的不和谐与不稳定。为此,政府应该优先解决贫困居民的健康问题,以增进民生福祉,稳定社会关系。
3.采用市场经济运行方式进行社会合作 社会合作是由政府利用财政税收,以财政支出的方式进行组织和使用的。政府如何安排财政支出,如何组织社会合作,事关社会合作的作用和效果。一般来说,财政支出分为政府购买和政府转移支付两类。从宏观的社会合作方式来看,政府为贫困居民承担健康的筹资责任,可通过全额或比例出资购买服务产品的方式组织社会合作,亦可通过地区间的卫生财政转移支付,重点解决经济社会不发达地区的健康问题,以实现健康资源在地区之间的公平配置。至于微观的社会合作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政府全权负责筹资、生产和分配 :此种方式是纯计划经济的手段。在前文中已论述过,由政府决定产品的生产与分配,势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与产品的短缺。首先,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精准确定要生产哪些服务产品,即使是面对具有同样贫困特点的居民,他们各自的健康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政府组织生产会造成“供非所需”的后果。其次,由于官员的自私心理和寻租行为,被政权垄断的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势必会增加很多交易费用,从而损失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
此种社会合作方式,在特殊社会形态或者特殊社会时期,能够较好地达到特定目的。例如:在战争时期,由政府全权负责筹资、生产和分配战备物资,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战争目的。但是,在现代资源有限的和平竞争社会,此种社会合作方式不适宜政府采用。
(2)政府补供方 :政府补供方是指:①财政资金直接流向服务/产品供货商。②政府不组织生产,具体生产、经营与分配由供方全权负责。
对于政府来说,直接向供方提供资金,在监督管理上较为方便,是政府常用的补贴方式。例如:由财政支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14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但是,对于需要照顾的贫困居民来说,财政资金直接流向供方,实际上是通过补供方来间接补偿需方的一种政策行为,基于经济主体的逐利本质,供方健康管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容易利用技术、信息优势引导居民过度消费或者有意识地减少或拒绝免费服务的提供。直接补贴供方无异于增加了健康管理医师的权势,不利于形成供需双方的平等交易,不利于保障普通居民自由选择的权利,更不利于保证贫困居民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健康服务。反而可能会助长健康管理医师的懒惰和政府官员寻租之风,最终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下降。
供给和生产的可分性是实行此类社会合作方式的理论前提。与第一种政府全权负责筹资、生产和分配的社会合作方式相比,此种方式不需要政府筹资建造工厂、不需要政府官员和相关机构负责生产与分配,只需政府负责筹资和规划供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干预控制的力度,亦为引入内部市场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性。但是,无论供方如何组织生产、参与分配,政府决定供给、代居民支付和选择的主导地位始终没有改变,需要通过社会合作方式寻求帮助的居民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仍然没有得到保障,以此来看,此种方式仍是计划经济的运行方式。
(3)政府补需方 :政府补需方是指:①财政资金直接流向需要补贴的贫困居民,不与供方发生直接的经济联系。②贫困居民自主决定消费内容,是健康服务的消费者与支付者。③供需双方自由博弈,市场调节生产与分配。
现实生活中,政府补需方的途径方法很多。根据政府向贫困居民支付货币或补贴的先后顺序,可分为以下两种补偿机制:
第一,报销补偿机制。
居民事先自行购买、消费服务,政府根据报销目录,开展事后补贴报销工作,常见于社会保障报销、补贴体系。
报销补偿制确实增强了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但是对政府以及相关机构的工作能力要求较高。在整个报销补贴的过程中,政府既需要全程参与,进行经济质量控制;又需要制定合理的报销规则,与供需双方博弈,以防供需双方合谋骗取资金;还要直接与居民对接,提供其及时的报销服务,这在无形中为相关部门增添了很多管理负担和运营成本。
与纯医疗服务相比,健康管理医师服务非紧急性的刚性需求,服务项目少,个人消费低,需要政府投资的金额、项目有限。对于政府来说,采用此种方式来组织针对贫困居民而非全民的社会合作,可能是一种不经济的政策安排。况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各地医保基金收大于支、赤字现象屡见不鲜。将长期性的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强行纳入传统的“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体系,既可能会“水土不服”,又可能会增加资金压力和运行风险。全新的健康服务,意味着全新的付费方式和报销体系,这对政府及相关机构来说,无疑是全新的制度挑战。
因此,以发展的角度来看,是否要将报销补偿机制应用到针对部分贫困居民和全新健康服务领域的社会合作,有待进一步论证。
第二,救济券机制。
将货币等价物或货币凭证直接发放给需要照顾的贫困居民,向他们提供购买服务的支付能力,类似美国食品救济券模式。
此种方式始创于美国食品救济券。美国食品救济券是一种内部流通货币,它可以在任何超市购买食物,不能购买其他产品。政府部门可向居民发放类似食品救济券的货币等价物,使这种交易媒介只能兑换健康管理医师的服务产品。居民使用货币等价物,向健康管理医师兑换自己需要的服务;健康管理医师凭专属货币等价物向政府申领专项补贴。
与事后报销不同,此种方式将博弈、监督和控制更多地赋权于贫困居民,既减少了政府的管理干预和经济成本,又便于更加广泛地、深入地利用市场机制开展社会合作。亦不同于直接将资金补贴给需方的补偿方式,此种救济券模式既规定了消费路径,保障专款专用,但又不限制贫困居民自由、自主选择健康服务产品及供货商的消费权利。此举不仅不会损害自由、自主交易带来的生产和分配的高效率,反而提高了贫困居民对于健康服务的有效需求,刺激了市场消费,同时方便了政府部门对健康管理医师的考核管理。故笔者认为救济券机制可作为补需方开展社会合作的主要手段。
此外,对于健康管理医师来说,政府通过补需方的方式刺激了贫困居民对于服务产品的消费,给需方的资金在服务交易后最终还是流向了供方,亦实现了政府对供方间接的经济支持。
当然,政府也可以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培养经济主体的健康意识,以促进潜在的社会健康需要向有效的健康消费需求转化。但这类方式并非针对贫困居民的社会合作,故不过多展开讨论。
在理想状态下,完全竞争能够使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维持着经济运行的高效率。此时,健康管理医师的供给能力充足、专业技术成熟,提供的服务产品价廉质优。但是,在职业发展初期,放眼整个卫生健康服务市场,健康管理医师极可能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可能会由于欠缺先发优势而处于竞争的弱势地位,可能会遭遇就业机会不足、融资难融资贵、运行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制定和维护规则规范、组织社会合作、帮助贫困居民之外,积极发挥经济作用以扶持健康管理医师的发展。
1.保障健康管理医师就业 健康管理医师能否顺利就业,直接决定了健康管理医师服务市场的供给能力是否充足。为此,政府应当保障符合准入标准的健康管理医师充分就业,以促进新兴市场的孕育和发展。
政府可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为健康管理医师提供免费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专业技能鉴定等就业支持与管理服务。亦可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例如:鼓励企业和卫生健康服务机构设立健康管理医师的工作岗位,吸纳健康管理医师;引导专业对口的大学生、退休或转行医药护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健康管理医师工作;在城市、社区、农村、边远山村实行差别税率政策,以引导健康管理医师在基层和贫困落后地区就业。
2.帮助健康管理医师融资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商业银行偏好市场中发展成熟的大企业、大客户,大多不愿意把资金贷给前途未卜的新生力量。不难想见,亟须创业发展资金的健康管理医师,极有可能会像小微企业一样遭遇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健康管理医师发展基金,帮助健康管理医师融资发展,以防止其因资金短缺而不能创业或创业受阻。
健康管理医师发展基金是构成政府卫生事业财政费用的一部分。政府可以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从当年的卫生财政预算中切出来一部分,用作健康管理医师发展的专项基金。如果当年的卫生财政预算不够,政府可以从来年卫生财政预算的增量中划出一小部分,建立健康管理医师发展基金,用以帮助健康管理医师融资和发展。政府亦可以此财政资金为基础,以其投资帮扶行为作为政策风向标,吸引慈善机构捐赠和其他社会资金,来扩充健康管理医师发展基金。
首先,政府可以将健康管理医师发展基金存入银行,作为健康管理医师的融资担保;鼓励银行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为健康管理医师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小额信贷支持,以缓解健康管理医师融资难的问题。
其次,政府可以此基金作为银行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补贴,鼓励银行为健康管理医师提供低息、无息贷款,以解决健康管理医师融资贵的问题。
再次,担保的最高金额应由政府根据本地健康管理医师开业需要的房租、基本设备、基本业务运营费用等各项费用综合核定。贷款时间应以达到稳定执业所需时间为参考。政府可像扶持小微企业一样,对健康管理医师实行3~5年的小额无息或贴息贷款。
最后,若健康管理医师无力偿贷,政府应承担清偿到期债务的责任,可利用该发展基金向银行还贷。政府对无力还贷的健康管理医师保留合法追偿权利;对因死亡、破产,以其遗产、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或在较长时期内(如超过3年)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案例,做坏账处理。政府应当把有偿还能力而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人列入失信名单。
3.降低健康管理医师税收压力 减费降税能够减少健康管理医师执业负担,促使其创业和发展。政府可以对健康管理医师的专项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自主创业的健康管理医师按照规定施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军人,健康管理医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残疾人员,退休、转行或多点执业的医护人员从事健康管理医师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对年收入较低或临时有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健康管理医师,可考虑免征所得税,或缓交所得税。
当健康管理医师发展日渐成熟,政府应考虑实行一般利率和一般税率政策,应该让市场价格去调节供需关系,利用竞争机制去激发健康管理医师的职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