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讨论一般违约事件,我们还需要简要介绍某些具体的保护性条款。(关于保护可转换和其他参与特权免受摊薄的事宜,将在投机级优先证券的章节中讨论。)首先,关于抵押债券,我们发现债券合同几乎都会禁止在抵押资产上设定任何新的优先留置权。但如果认识到优先留置权是未来筹集新资本的必要条件,则根据重组方案新发行的债券有时会成为特例。
1926年,芝加哥–密尔沃基–圣保罗–太平洋铁路公司发行了107 000 000美元A系列5%抵押债券,以及185 000 000美元等级较低的5%可转换调整抵押债券,用以交换已破产的芝加哥–密尔沃基–圣保罗铁路公司发行的证券。债券合同允许公司今后发行任意数量的第一替续抵押债券,其优先级别将高于A系列5%抵押债券。
如果债券无担保,则基本上会与后续债券平等分享设定在资产之上的抵押留置权。
1897—1908年,纽约–纽黑文–哈特福德铁路公司出售了大量信用债券。该债券刚开始时并没有任何担保,但债权合同规定它们将同后续以公司资产作为抵押的证券平等享有担保。1920年,股东批准公司发行第一替续抵押债券,之前发行的信用债券自此开始与该抵押债券平等享有新抵押资产的担保。虽然它们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信用债券”,但仍保留了这一名称。但是,该公司发行的1957年到期的4%信用债券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是真正无担保的。1939年,(实际上无担保的)1957年到期的4%信用债券的价格不到(实际上存在担保的)1956年到期的4%信用债券价格的1/3,比如前者为5美元,后者为16美元。
通常情况下,买价抵押可以被没有任何限制地采用。此时债券留置权只会指向以后新购入的公司资产,而不会影响其他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当然,这一假定也并非一直有效,因为采取买价抵押发行新债券将提升公司的权益负债率,从而可能危害现有债券持有人的地位。
如果债券或票据是根据重组计划发行的,有时其请求权会被规定位于已有或未来银行贷款之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银行借贷,否则借贷难易程度只能取决于使用应收账款或存货作为担保的情况。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伊奥利亚公司(Aeolian Company)发行的1937年到期的5年期6%担保票据,该票据在一次资产重组中发行,用于和公司发行的7%担保优先股进行部分交换,其优先级别低于之后被支付的400 000美元银行贷款。
几乎所有的债券或优先股都享有关于增发同类证券的保障。通常合同会规定,只有当收益保障水平远远超过要求水平时,公司才可以增发同类证券。举例来说,纽约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规定,除非用于债券替续,否则只有当最近12个月的合并净收益达到包括拟发行债券在内的公司所有债券债务的年利息费用之和的1.75倍时,公司才可以发行第一留置权替续抵押债券。惠灵钢铁公司(Wheeling Steel Corporation)发行第一抵押权债券时,以上比例被定为2倍。
然而,在铁路领域,实践中并不会出现以上有关收益保障倍数的相关条款。一般情况下,一揽子抵押类铁路债券会利用以下规定的标准约束增发债券,即长期债务总额不能超过已发行股本的一定比例,此外,增发债券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新获得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巴尔的摩–俄亥俄铁路公司(Baltimore and Ohio Railway)发行的替续和第一抵押权债券,以及北太平洋铁路公司发行的替续增强债券。旧债券发行时,抵押资产通常被限定在较小的固定数量之内,因而需要通过出售次级证券来筹集额外资金。这一规定使“标的债券”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具体可参见本书第6章的相关内容。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新抵押资产的价值显著高于债务增加的数额时,公司才可以增发抵押债券。例如,扬斯敦钢板和钢管公司(Youngstown Sheet and Tube Company)发行的第一抵押权债券要求增发债券数额不得超过新增加抵押资产成本或资产增值的75%;纽约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发行的第一留置权替续抵押债券要求增发债券数额不超过75%的固定资产增加或增值的实际合理支出;皮尔马克特铁路公司(Pere Marquette Railway Company)发行的第一抵押权债券要求增发债券数额不超过新建或新获得资产的成本与公允价值两者中较低值的80%。
这些保障措施在逻辑上是合理的,并且经常得到投资者密切关注。但事实上,它们的实际作用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么重要,因为通常情况下,想在增发时为了吸引买家,需要制定一些看似更符合投资者需求的规定。
有关将营运资本与债券债务、将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均维持在一定比例的规定并没有标准化的模式。它们只会出现在工业债券的债权合同中。
以上比例标准各有不同,对未能达到标准的处罚措施也不尽相同。大多数情况下,结果只是在营运资本重新达到合理水平或一定比率之前暂停股息支付。在少数情况中,债券持有人可以直接宣告债券本金提前到期。
1.单独的处罚,暂停支付股息 。B.F.古德里奇公司(B. F. Goodrich)发行的1956年到期的4.25%第一抵押权债券以及威尔逊公司(Wilson and Company)发行的1955年到期的4%第一抵押权债券,均要求公司流动资产至少同债务总额相等,即净流动资产要同长期债务相等。在西弗吉尼亚纸浆及纸张公司(West Virginia Pulp and Paper)发行的1952年到期的4.5%第一抵押权债券的案例中,子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被包含在长期债务中。
费尔班克斯–莫尔斯公司(Fairbanks, Morse and Company)发行的1956年到期的4%信用债券,规定流动资产至少达到(a)总负债的110%;以及(b)流动负债的200%。惠灵钢铁公司发行的1966年到期的4.5%第一抵押权债券以及共和钢铁公司发行的1956年到期的4.5%普通债券,都要求流动资产至少达到流动负债的300%,且净流动资产达到长期债务的50%以上。
2.未达到标准属于违约事件。 斯凯利石油公司(Skelly Oil)发行1951年到期的4%信用债券以及1937—1941年到期的分期偿还票据。公司同意将流动资产维持在流动负债200%以上的水平。
大陆钢铁公司(Continental Steel)发行的1946年到期的4.5%债券对以上比例的要求为115%。
美国机器铸造公司发行的1939年到期的6%债券有双重的保护性规定:首先,公司将暂停股息发放,除非净流动资产达到发行债券数额的150%;其次,净流动资产要无条件地保持在发行债券面值的100%以上。在美国散热器公司(United States Radiator Corporation)发行的1938年到期的5%债券的案例中,公司同意无论在任何时候,净流动资产都会保持在长期债务的150%以上。
在工业债券的案例中,对营运资本提出一些通用的保护性条款,在理论上似乎是合理的。我们此前也曾经建议将净流动资产与长期债务的比例作为选择工业债券的具体标准之一。债权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标准,因而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要求公司将比例维持在该标准之上,并且在比例低于临界值时要求公司赋予持有人适当的救助方式。
此时,暂停股息发放不仅合适,而且可行。然而,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即将营运资本不足视作“违约事件”,对债券持有人而言则并不是有效或有利的。曾有反对意见指出,破产管理实际上是损害而非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这证明了上述观点。参考之前提到的美国散热器公司发行的5%债券,我们可以发现,其1933年1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150%的营运资本比例要求无法满足(净营运资本为2 735 000美元,只有债券总额2 518 000美元的109%)。然而,托管人并未提前宣布债券本金到期,也没有足够数量的债券持有人提出该请求。无论如何,由营运资本引起的破产管理都会严重侵犯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但是这一态度表明,被质疑的相关营运资本条款不应被包括在债权合同内。
我们之前提出并讨论了当违约事件发生时,用赋予债券持有人对公司表决控制权的方法,替代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托管人的方式。无论读者如何看待该项建议对利息或本金拖延支付的适用性,我们相信每个人都会同意,在“次级”违约(如营运资本比例无法达标、无法完成偿债基金支付)时,该项建议意义重大,因为其他选择,无论是宣布资不抵债,抑或不采取任何行动,都无法完全令人满意。
我们认为投资信托债券属于一种特殊类别,因为根据其性质,它们适用严格的救助条款。该类债券本质上类似于银行根据有价证券而发放的抵押贷款。作为对此类银行贷款的保护,担保物的市场价值必须维持在高于贷款发放额的某一特定比例。同理,借款给投资信托的出资人应当有权利要求投资组合的价值持续高于贷款数额足够的比例,比如25%。如果市场价值低于这个比例,投资信托应当采取与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的借款方在类似情况下相同的做法,通过注入资金(比如向股东筹集更多资本金),或通过出售证券及整个债务并以其收益偿还债券,使得市场价值保持在特定比例之上。
债券投资的固有缺陷通常使得购买者寻求可能保障的所有主张都具有合理性。对于投资信托债券而言,一个非常有效的保障措施是通过条款制定,要求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高于债券债务的数额。因此,投资信托债券的持有人应当主张此类保护条款,并且监督条款得到严格执行。虽然在投资组合市场价值下降时,该条款将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但它毕竟是原始协议的一部分,即股东同意承担大部分风险以换取超额收益。
一项针对投资信托债券合同的调查显示,保护性条款普遍缺乏一致性。它们大都要求资产价值超过债务一定比例,并以此作为债券增发的前提。净资产与长期债务的比例标准在120%(如通用美国投资者公司[General American Investors])至250%(如尼亚加拉股份公司[Niagara Shares Corporation])之间波动,其中较为常见的是125%或150%。现金股息支付也存在类似的约束,其比例在125%(如国内外投资者公司[Domestic and Foreign Investors])至175%(中央州电力公司[Central States Electric Corporation]要求达到该标准才可以向普通股股东发放现金股息)之间波动,较为常见的可能是140%或150%。
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债券发行公司的资产价值持续无条件地在最低水平上保持高于债券债务数额。此类案例包括通用公用事业公司(General Public Service Corporation)发行的1953年到期的5%可转换信用债券、美欧证券公司(American European Securities Company)发行的1958年到期的5%债券以及附属基金公司(Affiliated Fund)发行的1949年到期的4.5%和4%可转换信用债券。这些公司都要求资产的市场价值保持在长期债务的125%以上。就附属基金公司来说,其提供的救助方式是托管人立即出售抵押担保品并提前偿付债券,直至恢复相关比例要求。在其他情况下,公司会制定关于所有债权到期并进行支付的更为详细的机制。我们建议将该类条款(特别是那些应用最简便的)作为投资信托债券的标准要求。 (2)
现代形式的偿债基金通过公司支付的方式,对一定比例的优先债券进行定期偿付。偿债基金通常通过电话、秘密要约以及托管人或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得证券。在最后一种方式中,公司以债券代替现金支付给偿债基金。公司通常在一年内向偿债基金注资一到两次,但季度甚至月度支付的规定也十分常见。许多偿债基金获得的债券实际上不会被偿付,而是会“继续存续”,即它们将产生利息,这些利息将同样用于偿债基金的支付,使得后者以复利的速度增加。
关于此种安排的一个重要案例是最初总额为504 000 000美元的美国钢铁公司发行的两只5%债券的偿债基金。其中,次级债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债券市场中以“钢铁偿债者”(Steel Sinkers)的名称为投资者所熟知。通过在偿债基金中加入债券利息,公司每年向偿债基金的支付额由1902年的3 040 000美元增加至1928年的11 616 000美元。(第二年后,所有债券发行额都得以偿付或保障。)
偿债基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益处:首先,债券规模的持续减少有助于增强其安全性,并且有利于债券到期时公司更轻松地偿付余额。其次,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偿债基金通过刺激大量的债券购买需求,为债券的市场表现提供了支撑。几乎所有的工业债券都拥有偿债基金,约有一半公用事业公司拥有偿债基金,而只有极少数的铁路公司拥有偿债基金。但近年来,偿债基金的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几乎已经没有不包括相关条款的长期优先债券。
在一些情况下,偿债基金对于债券保障是绝对不可或缺的。通常当债券的主要抵押包括递耗资产时,偿债基金的必要性便得以体现。以矿业资产为抵押的债券通常都拥有较大比例的偿债基金,还会根据采矿吨位大小进行调整。与之相比,房地产抵押债券通常设立相对较小比例的偿债基金。所有这些案例的理论基础是,年度损耗或折旧计提应当被用于减少长期债务。
关于偿债基金重要性的一个特殊案例是跨区快速地铁公司发行的1966年到期的5%第一替续债券,其主要由归属于纽约市的资产租金作为担保。显然,在1967年租期届满之时,公司将丧失大部分资产和收益能力,利用偿债基金偿付该债券显然是非常必要的。与此类似,烟草产品公司(Tobacco Products)发行的2022年到期的6.5%债券的价值也全部取决于2022年租赁合同到期的美国烟草公司2 500 000美元的年度租金支付。此时,缺少偿债基金无疑将引起麻烦。
联邦矿业和冶炼公司(Federal Mining and Smelting Company)曾发行大量的优先股(价值12 000 000美元),用以购买一家优质的矿业公司,并且这些优先股没有设立偿债基金。1926年普通股股东获得10美元股息的公告引发了一场法庭诉讼。优先股股东请求法院禁止公司通过消耗矿产及分配现金收益给次级股票股东的方式威胁其地位和权益。根据法院的判决,公司在1937年前不得发放普通股股息,同时应在1939年优先股本息偿付完毕前,将剩余利润用以回购优先股。
即便作为抵押品的船舶价格明显在持续下降,铁汽船公司(Iron Steamboat Company)发行的1932年到期的4%普通抵押债券仍然没有设立偿债基金。1902年发行时,该债券总额为500 000美元,并且对公司所有资产(主要由纽约市和康尼岛之间的7艘小型蒸汽船组成)享有第二留置权,求偿次序排在100 000美元的第一抵押权债券之后。1909—1925年,公司一共支付了超过700 000美元的普通股股息,并且在1922年利用偿债基金偿付了所有第一抵押权债券。此时,1932年到期的4%债券持有人对公司所有资产享有第一留置权。1932年,该公司破产,无法偿付发行任何的债券。1933年2月,留置资产被拍卖,所得15 050美元仅够支付已发行债券数额的百分之一。若该债券之前设立偿债基金,将有可能使用最后分配给股东的相关收益偿付债券。
如果公司被证明将持续经营,那么不设立偿债基金并不一定会影响债券的投资属性。这不仅由大多数高等级铁路债券和许多高等级公用事业债券所体现,同时也为大多数老牌投资级工业公司的优先股所证明,比如没有偿债基金的纳贝斯克公司优先股。因此,从更加宽泛的角度看,设立偿债基金无疑很好,但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或缺。
设立偿债基金的一般目标也可以通过使用分批到期的方式来实现。公司每年偿付一部分到期债券的做法,同利用偿债基金购买债券缩减债务规模的结果是一致的。分批到期较为少见,反对者认为其运作需要大量独立的市场报价。然而在设备信托领域,分批到期条款普遍存在。这种特殊的现象可能是由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设备债券的主要购买者所导致的,同时也因为它们有特殊需要,所以设置的不同到期日能为之提供方便。分批到期在州政府与市政府的财政融资中也经常被采用。
偿债基金条款的执行面临着与营运资本比例维持条款执行相同的问题。在债权合同中,无力支付偿债基金通常被视为违约行为,这将导致托管人有权宣告本金提前到期,从而使公司进入破产管理程序。这一“救助”方式显然不正确,我们也无法找到一个公司按时做到支付利息,但却无法支付偿债基金,由于合同条款的执行而进入上述程序的案例。当公司继续支付利息,但声称无法支付偿债基金时,托管人和债券持有人通常不会主动采取行动,而只会允许偿债基金累积欠款。更常见的情况是,公司正式请求债券持有人允许其延期履行偿债基金的支付。由于拒绝该请求可能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大部分债券持有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同意。这一点在跨区快速地铁公司5%债券的案例中也有所体现。正如我们指出的,偿债基金是债券保障的重要要素。
我们针对营运资本条款提出的建议(即在违约事件发生时,将表决控制权转移给债券持有人),同样适用于偿债基金条款。在我们看来,现有规定将使债券持有人或不采取任何行动维护其自身利益,或采取极端和灾难性的措施以致公司破产,我们提出的救助方式显然更胜一筹。
之前我们主要强调了工业债券的保护性条款,但读者不应据此认为这些条款的存在一定能够保证债券的安全,因为事实远非如此。债券投资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良性运作,仅在较小程度上取决于债权合同的相关条款。这就似乎出现了一个悖论,即优先债券往往在经济萧条期表现最好,但它们的合同或公司章程条款总体来讲并不那么令人满意。对此的解释是,这些债券大多是在很久之前发行的,在那时,投资者对于保护性条款的关注还远不如现在。
在附录注释34中,我们介绍了两个相反的案例(威利斯–奥弗兰公司发行的1933年到期的6.5%第一抵押权债券与伯基–盖伊家具公司[Berkey and Gay Furniture Company]发行的1941年到期的6%第一抵押权债券)。在案例中,一系列数据有力地证明了,任何标准的保护性条款都不能保证债券持有人免受巨大损失。但是,虽然我们一直讨论的保护性条款不能保证债券的绝对安全,但它们确实能够增加债券安全性,并因此值得继续使用。
根据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有关抵押延期偿付的各种法律条款,在许多房地产债券案例中,偿债基金支付的暂停并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例如,哈里曼建筑公司(Harriman Building)发行的1951年到期的6%第一抵押权债券。根据纽约州延期偿付法律,1934—1939年该公司未因未能支付偿债基金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