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之所以公正,就在于程序的严谨和充分。
对司法案件的复查想要获得真正的正当性,就需要在程序的严谨性和充分性上下功夫。
否则同样是审查,如何证明你更加公正,而我不够公正呢?
就比如纠正冤假错案,前期当然也有复查程序,但最终要想纠正,那就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通过复查报告拍板说你错了,原审被告人直接释放。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复查程序只是司法纠错的准备程序,而不是司法纠错程序本身。
我们也见到一些情况,通过复查发现下级院不起诉决定适用错误,而予以纠正,要求下级院直接提起公诉。看起来好像是通过复查就能够直接实现司法纠错。
但是这个纠错也必须经受司法程序的检验,比如让下级院起诉,法院最后一定能判决有罪吗?即使一审判决有罪,被告人还是可以上诉,还可以启动二审,而二审未必会判决有罪。如果审判机关最终判决无罪,最终证明,下级检察机关原来的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那么这个复查程序是不是相当于自取其辱?这个复查程序所作出的纠正结论,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了,那对这个错误,是不是要承担司法责任?
如果说复查也是人的一种审查和判断,那就一定也有错的可能。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复查就一定是正确的,被复查就一定是错误的。
还有一点,即使复查得出了结论,也无法立即发生效力,它还需要后续审判监督的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如果是审判机关的复查程序,也还是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理程序判断是否需要纠正。如果这个审理程序也是实质性的,也是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那一定也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未必一定按照启动者的意志来走。
从这些意义上来说,将复查程序当作司法纠错程序本身来用是一种误读,是缺少程序正义观念的体现。
用一个不如前程序严谨的方式纠正前程序,是一种理智的行为吗?显然不是。
所以这个纠错程序应该由复查程序和监督类司法程序复合而成,也就是通过复查进行启动,通过监督类司法程序最终进行判定。而监督类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一般要高于普通类司法程序。
同样,监督类司法程序的启动标准也要高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比如不是所有申诉都会引发再审,否则既判力将不复存在,社会秩序也将得不到安宁,重要的是法的安定性也将不复存在。
随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仅是折腾司法官,更是对法律秩序安定性的破坏,所以启动标准要格外严格。
这种严格性还要通过对复查程序的严格控制加以保障。
司法责任制的目的在于体现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也是通过严格程序的筛选来确保司法公正性,所以只有员额司法官有办案决定权,而司法官助理不能独立办案案件。如果司法官助理能够独立复查案件,从而否定员额司法官的司法决定,那么这个程序是否严谨,是否符合更加严格的程序标准?
司法办案讲究亲历性,要阅览卷宗,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有些还需要亲自调查取证,核实犯罪现场,并制作详尽的案件审查报告,根据权力清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审批。
那复查是否需要进行亲历性的核实工作呢?我认为,至少应该完整阅览案卷、制作详细的复查报告。如果只是阅览了案件审查报告,从而制作了极其简要的复查报告,甚至都没有写完整的复查报告,这是否能够体现亲历性的原则?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出“更加”精细和严谨?如果做不到,如何能够让人信服,又如何能够确保复查结论的准确性?万一有些地方复查者根本没看到,或者看错了呢?如果这样就得出结论,从而纠正一个本来正确的司法决定,那它造成的伤害会有多大?这不就相当于将正常人推上手术台吗?
我们常常把冤假错案当作污染公正的水源。那么冤枉了一名公正的司法官呢,那不就污染了源头的源头吗?
司法办案有固定的期限,具体程序根据案件办理难易程度有所区分,那么复查是否有相应的繁简分流?是否有相应明确的法定期限,从而保证必要的复查和判断时间?如果时间都不能保证,那如何能够保证复查的严谨性?
另外,司法者要还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程序本身即惩罚。也就是将被告人拖入讼累本身就会对其身心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比如将一名见义勇为的好公民当作一起故意伤害的嫌疑人而反复调查。也许在某一个程序节点上,有司法官突然意识到,其实他是正当防卫者,他不应该负任何责任,反而应该得到表彰。在上述情况下,不要说表彰不太可能了,迟到的荣誉也都已经变了味。最重要的是通过一系列的煎熬,在看守所走这一遭,好像他也看尽了世态炎凉。因为通过走这么一遭,他周遭的社会关系早已断裂,司法赔偿根本无法弥补这些精神上的损失,包括失去的融洽关系,甚至是幸福的家庭和上升的职业通道。
这些代价下来,下一次出现危险的时候他还会出手吗?他会不会害怕再次被司法机关误解?如果他迟疑了,那就是错误调查程序本身的恶果。
程序不需要一定等到结果:它开了头了,你就消沉了。
如果这个人是一名司法官呢,如果是司法官遭遇了一场不公正的复查呢?他会不会消沉?他的消沉对司法公正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有一些行为看起来完全符合规定,却是没有温度的,是冰冷而机械的,虽然挑不出什么毛病,但它寒气逼人。这些行为看似符合规定,但却背离了内心,背离了人的关怀。这样的司法官只看到了案子,而没有看到别人的人生。
这一切很可能就是从他自己的人生没有被别人看见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