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具有极强的行政属性,想要推翻通过司法程序作出的司法裁决,如果不以充分的程序加以保证,既难以防范主观恣意,也不具备为人信服的正当性。长此以往,必然有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以及司法官对公正的信仰。
有道是,无程序不正义。
复查程序的建构是司法管理者的自我约束,也是对司法官职业安全感的有效保护,有必要加以研究。
复查主要是针对生效案件进行的,如果是未生效案件,通过程序内的措施就可以纠正。
既然是生效案件,那就有既判力的问题,不能轻易动摇。
我们熟悉的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其启动条件就要比二审抗诉严格很多。而且还要由本级检察机关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其同级审判机关提出,一般来说就是要经过两级检委会的讨论决定,不可谓不慎重。
当然,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再审,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它还要经过立案审查程序,这个立案审查程序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立案审查通不过,连实质的开庭审查都不会进行,更不要说司法裁决了。
这一系列的程序限制,就是在保护既判力不被轻易动摇。
那么为什么要保护既判力?
因为既判力包含了司法权威。司法具有终局属性,终局的意思就是到此为止,根据二审终审制度,那就是最多二审也就结束了,如果一审后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经过一段法定的时间,一审裁判也就生效了。
不批捕、不起诉有复议复核程序,也有一定的救济程序的意思。
这些司法裁决经过了必要的期限或者程序后,就尘埃落定了,这就是司法的终局性。这个终局性不能轻易动摇,实际上就是在宣示司法裁决总体上是靠谱的、稳定的,是能够定纷止争的。而不是判了也没用,还要没完没了,那样司法就不会给人以安全感,也就没有人愿意信服。
《刑事诉讼规则》第594条就限定了经申诉反复复查的行为,该条文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如果允许有不同意见的人闹个没完,直到他自己满意为止,这就苦了那些老老实实服从法律的人。遵纪守法的人有理的时候,即使裁决支持了他们的意见,但是由于被害人的反对,他们也永远不得安宁,最终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合法的司法利益。
这样看来,如果既判力得不到保障,那就意味着谁能闹,谁的利益就能最大化。这不仅会让老实人吃亏,更是显示了一种不公平。
如果不能确保司法的终局性,通过司法所确立的新的法律关系,永远也不会建立起来,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就永无安宁,没有安宁也就无从发展。
因此,复查的启动有必要建立一个受理审查程序。
必须经审查,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正式立案复查。
这个条件,有程序性的条件,比如经转了一定的程序。还有实体性条件,比如有证据线索显示原司法裁决存在错误的可能性。仅凭主观臆测,不足以启动复查程序。比如一个案件,检察官在起诉过程中增加了罪名,一审判决认可,二审判决没有认可。被告人认为检察官错误增加罪名,就不能仅凭被告人的怀疑,以及二审没有认可的事实而启动复查,还要有检察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错误增加罪名的线索,比如检察官报复被告人的不认罪,以增加罪名泄愤,或者故意捏造证据罗织罪名。如果没有这些线索,仅因法律认识不同,就没有启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也就是无过错,不复查。没有重大过错的可能,则无复查的必要。
只要有复查,就会动摇既判力的稳定性,就会使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受损,这个受损一定要有重要利益的获得为代价才值得,也就是非常有可能纠正一个错案,那样才值得折腾一回。
如果案件问题不大,或者根本就没有什么问题,也要折腾一番,那样司法秩序就不稳了。因为这就意味着每个案件都可能被折腾一番,每个司法官都会忐忑不安,已经确定的社会关系也可能发生松动。
如果折腾一番,并没有足够多的收获,那这样动摇既判力的损失就更划不来了。如果为了证明不是随便折腾,而硬找出一些问题来说,那样对既判力的损害就更大了。因为这就意味着,每个案件都可以考虑再来一次,谁都没有安定可言。不仅是司法官的内心无法安定,从而导致办案的失误增多——过度紧张会增加失误概率,这是一个基本的心理学法则。
既然每个案件只要翻开来看就可能有新的变化,而翻开案件又没有太多门槛的话,那就相当于鼓励不断地挑战既判力,让司法秩序一直安定不下来,那通过司法的建立秩序的目标就落空了。
这样,司法的公正性就总是处于一种被审视的状态,永远也无法实现、落实。
这些都无法实现,那司法的效率也就不存在了。
司法是社会的元规则,元规则都无法获得安定性,那其衍生出的其他社会规则就更加无法获得安定性。
司法的复查与司法本身是一样的,那就是不能过度随意,必须坚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就像没有证据支持,不经严格的程序审查,一个人不会轻易被立案侦查、逮捕和起诉。
司法官办理的案件也是一样的,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不经严格的程序审查,就不应该轻易地启动复查。
因为复查和刑事诉讼一样都具有污名性,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惩罚,非必要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