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应对人员根据省、市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推送的涉及本辖区范围内的税收风险企业,收集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征管信息系统现有资料
对税收风险企业分散在各个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现有数据进行归集整理,主要内容包括:户籍管理资料、资格认定或者备案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税款征收资料、发票资料、非常规情报资料、历史评估稽查资料等。
2.纳税人依法应报送未报送的涉税资料
纳税人应报送的涉税资料主要包括: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等基本资料;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等纳税申报信息;出现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时的报告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其他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如未及时报送上述资料,税务机关应依法要求其及时补报。
3.与纳税人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资料
要求纳税人报送与纳税申报相关的其他涉税资料,主要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及设计生产能力、主要产品名称、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能源耗费、生产经营房屋的使用情况等。
4.第三方资料
第三方资料是指征纳双方之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个人提供的或者在互联网发布的、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相关联的情报数据。
第三方资料主要包括:从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以及各种公共媒体获得的信息。如市场监督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的数据,再如社会公共平台、互联网等媒介获取的公开资料以及除该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从第三方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数据,税务机关应当确保数据为该第三方提供,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提供数据的该第三方负责。对于通过公开资料采集的数据资料,如上市公司披露的报告与报表、行业协会公开的资料、期货市场公开的资料、互联网上发布的新闻等,税务机关应当确保该数据来源合法,引用准确。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数据时,应当向纳税人进行核实。对国家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可以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