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能否有效防范和应对这次疫情的挑战,是对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一次“大考”。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统筹打好税收政策“组合拳”,大力提升税收治理效能,有效化解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2018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不断加大的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明确提出“六稳”的总体要求,即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并把“六稳”作为实现中国经济稳中求进的基本方针。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和持续发酵,严重冲击中国经济,党中央、国务院运筹帷幄,明确提出在确保“六稳”的同时,加大“六保”工作力度,即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并且强调“六保”是 2020年“六稳”工作的着力点。“六稳”“六保”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
“六稳”和“六保”相互统一、相辅相成,二者都是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具体体现,是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形势、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安排,也是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抉择。“六稳”体现了全面稳经济的思想,“六保”是通过保六个关键点、基本点来确保社会经济总体稳定,体现了底线思维。只有守住“六保”底线,才能稳住经济基本盘,才能通过以保促稳,实现稳中求进。在当前形势下,抓“六保”促“六稳”既是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必然要求,也是兜住民生底线的现实需要,更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的关键举措。
税收在确保“六稳”、助力“六保”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减税降费政策的力度,在党中央确定“六稳”要求后,2019年部署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全年减税降费达 2.36万亿元,其中新增减税 1.93万亿元。在经济形势严峻复杂、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实现“六稳”要求、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居民消费稳定市场预期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稳定发展。可以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稳住了经济基本盘,遏制住了经济持续下滑的态势,为“六稳”战略决策的落地打下了坚实的政策根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继续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政策成效、出台助力抗疫减税降费一揽子政策,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六稳”促“六保”、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了税务力量。
“六稳”“六保”是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当前税收政策的抉择必须基于“六稳”“六保”的战略目标进行。“六稳”“六保”是双重目标的组合,二者的着力点有所差异,“六稳”侧重于经济发展方面,“六保”则更侧重于社会稳定方面。税收分配内在机理具有天然的制度、机制及政策层面的优势,既可因需施策,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又可助推经济恢复,取得政策叠加提质的效果。因此,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要更好发挥其保“六稳”优势,增强其促“六保”能力,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就业问题是“六稳”“六保”的首要任务,既具有经济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对统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必须放在政策选项中更加突出的地位去对待。近几年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的重点领域就是在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层面,较好地保障了就业的充分实现,取得了良好效果。拓展巩固减税降费成效,也是持续助力就业水平政策措施的延续。同时,要充分借鉴以往针对特殊、特定群体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加大税收政策的作用空间和实施力度,针对当前的特定就业状况精准施税,为保“六稳”、促“六保”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各国纷纷采取多种多样的宏观调控措施应对疫情可能对经济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尽管各国应对疫情的经济政策、具体手段、规模大小不尽相同,但许多方面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我国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受国内外严峻经济形势的双重影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国家积极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微观市场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助力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走出现实困境。在此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定位和关系,政府宏观调控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政府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精准施策,适度有效干预市场,旨在解决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此时保持宏观经济和社会稳定尤为重要,这是特殊发展环境下的政府担当。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调控政策配合实施。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当前,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将有力推动我国经济攻坚克难,把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外部环境影响降到最低。国家各项宏观政策应围绕扩大内需基本战略进行,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利用包括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等一系列政策在内的工具,打出一整套“政策组合拳”,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税收政策作为宏观政策的一部分,要与国家其他各项宏观政策做好协调配合,增强政策的协同性、联动性,共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税收政策与国家各项宏观政策要紧密衔接,同向发力。上下衔接配套,同步展开实施,方能落地见效。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疫情防控形势紧张的情况下,政府政策工具箱中的各项宏观政策应共同围绕“六稳”“六保”的宏观调控目标,在政策层面做好统筹协调,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充分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既不能各自为战、自行其是,又力戒不闻不问、等靠观望,各项政策之间要实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政策工具箱中的一部分,应找准自身定位、强化顶层设计,创新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复苏提供有力支撑。
税收政策与国家各项宏观政策之间要一体推进,联动发力。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种重要工具,要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大局,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局,与其他各项宏观政策实现深度融合、一体联动、协同推进,才能最大限度地彰显政策组合优势。在税收政策的选择上,应当兼顾抗击疫情需要与恢复生产可能的平衡,更加关注抗击疫情的国家政策导向和意图,与其他宏观政策一起形成及时化解疫情的“政策组合拳”,更好应对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税收政策与国家各项宏观政策之间要点面结合,精准发力。国家各项宏观政策都有特定的出台背景和调控范围,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协同性。针对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提供适时、适地、适量、适用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呼应社会各方面的政策诉求,这对于稳定疫情、恢复生产、保持社会生活的平衡有序,非常必要。同时,还必须始终保持税收政策的可用可控、合理有序,做到瞄准靶心,精准发力,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能最大化。
财政是庶政之母,邦国之本。自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积极财政政策登上了历史舞台。2008年,面对中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之后出现的需求不足、投资和经济增长乏力的问题,特别是为防止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以加大政府投资并以此撬动社会各方投资的跟进为特征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有效化解了金融风险的冲击,确保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面对经济发展面临的空前危机和挑战,积极财政政策不断加力提效,强化逆周期调节作用,为护航我国经济发展行稳致远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实践证明,积极财政政策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抉择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外部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经济运行面临一系列困难与挑战,特别是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冲击,需要积极财政政策更好发挥作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科学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势、深刻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造成的冲击、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为财政政策选择指明了方向路径,提供了根本遵循。
积极财政政策要拓展巩固业已形成的减税降费成效。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应积极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地、落实,研究出台更大规模的减税措施,有效推进结构性减税,促进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头戏”,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更多地坚持以扩张性政府投资或财政支出为主,注重通过支出端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在收入端即税收收入方面,更多地强调以结构性减税为主要基调,即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进行调控配合。在当前情况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应当在收入端下功夫,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要求税收政策应坚持普惠性与结构性相结合的减税策略,更多地实行有针对性的以减为主的普惠性优惠。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重解决普惠性减税享受主体的针对性,通过制度性安排和阶段性政策并举,重点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行业企业税费负担;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适当延长部分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的执行期限。
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要将减税和节支同步推进,通过两者的互补化解高强度减税增支带来的财政收支矛盾,为“六保”兜牢民生底线。减税降费对财政平衡形成冲击是政策与逻辑的必然结果,为应对减税降费带来的支出压力,财政支出政策要进一步优化结构,相应减少除了必须不断提高的直接关系民生的有关支出之外的财政支出,特别是行政费用的支出,统筹把握、考量评估各类财政性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更多的财政支出用于保基本民生、保基层运转等公共服务领域。这样,减税降费落地与支出结构优化、支出效率提升,可以减轻财政收支矛盾,提高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实效。同时,面对实施减税降费后,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增大的情况,可通过完善特殊转移支付机制为“保基层运转”提供重要支持。国务院已明确新增的 1万亿元财政赤字和 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共 2万亿元,要通过特殊转移支付机制全部转给地方,直接下达到基层政府,为基层财力“输血”。此外,针对当前地方财政支出压力较大的问题,可适当考虑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比例,将现有的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改为加大地方留成比例,减少入库税收在途时限,及时用于基层开支需要,有效弥补基层财力缺口,缓解地方支出压力,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供重要保障。
积极财政政策背景下,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将是必然趋势。一直以来,地方政府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以及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税收渠道狭窄,导致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平衡支出,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其他财源以弥补收支失衡,因此土地财政和债务性融资成为地方政府筹资的普遍模式,由此带来较大的地方财政风险,隐患很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疫情滞后效应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对已十分脆弱的地方财政无疑是雪上加霜。化解一系列地方财政风险的根本路径在于以健全地方税体系为目的的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地方税体系建设,不仅是应对疫情的权宜之计,而且是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长期考量和制度性安排,应当早日提到议事日程。通过加大地方税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地方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增加地方财政来源,扩大地方政府聚财空间和调控能力,有效化解地方财政风险。
坚实的财力保障能力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社会财富的日益增长带来了国家财力的充裕和累积,我国财政实力不断壮大,全国财政收入由 1978年的 1132亿元增长到 2019年的 19.04万亿元,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国家财力保障能力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竭源泉,在当前情况下,更是支撑抗击疫情的强有力后盾,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坚强基石。在此次抗击疫情过程中,国家财力动员能力和财力保障能力得到了充分显现,我国财税部门不断加大的资金投入,截至 2020年 4月 19日,各级财政已安排疫情防控资金超过 1452亿元。可以预见,中央与地方财政安排直接用于抗疫的资金数额未来将呈现持续增长之势。
税收是国家财力保障的最核心、最基本的手段。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总体呈上升态势,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 157992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 80%以上。在统筹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尤其是抗击疫情的当下,应该给予国家财力保障建设足够的关注。今后更应采取更加坚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税收的财力保障功能,为维持国家平稳运转和经济社会稳定,提供坚强后盾和强大保障。
我国近年来不断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的成效,随着一系列藏富于民、让利于企的减税降费措施的实施,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无形中加大了国家财力紧张状况,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力保障水平和能力更是不容乐观。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总额虽呈总体增长态势,但同比增长幅度逐年下降,从 2017年的同比增长 10.7%下降为 2019年的 1%。地方财政方面,据估算,受疫情影响,地方财政 2020年减收 8000亿~9000亿元,故一些地方政府财政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面临较大的压力。因此,国家财力保障的持久性问题以及如何有效维护地方财力、保持地方财力稳定增长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当前亟须拓展国家财力配置的新的途径,有效发挥各种筹资渠道作用,如此,不仅能大力提升总体财力保障能力,而且也能为税收主渠道作用的发挥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选择空间。
国债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筹资手段在当前引起高度关注。通常情况下,当一个国家发展遇到极其特殊状况时,增税和发国债是可供选择和平衡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疫情纾困还在解决的状态下,增税显然不太可行,也与社会各方诉求和期盼不相吻合,因此愈发凸显国债的筹资作用。2020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将国债纳入国家财力配置的重要途径,加大国债筹款力度,新增政府债务规模将达到 8.5万亿元,提高了财政赤字率,为各类国债运行机制发挥效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此前,我国发行过两次特别国债。第一次在 1998年,发行了 2700亿元长期特别国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第二次在 2007年,发行了 155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购买约 2000亿美元外汇,作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在特殊时期考虑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财政资金,并加大国债筹资规模,对于增加国家可用财力、弥补财政减收增支缺口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国债与税收具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国债是需要未来偿还的,又可视作未来的税收。国债筹措的资金,理应用于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建设上,为未来的偿付提供实实在在的税源保障。国债筹资要考虑即期的财力保障能力增强的问题,也要考虑将来税收增长的保障问题,避免过度发行国债带来未来税收增长的巨大压力,从而形成债务风险。可行政策在于逐步构建完善以税收为核心的国家财力保障机制,形成包括税收、国债、地方债、非税收入、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等在内的政府收入形成机制,各类收入与税收合理分工、相互配合、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发挥好国家财力保障作用。
营商环境是一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其运行效果的集中反映,是衡量一个国家要素吸引力、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营商环境引起高度关注,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指出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号),将优化营商环境上升为一项制度性安排。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着力点。
税收改革与政策影响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作用明显。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收营商环境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软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2006年,“纳税”指标首次加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并于 2008年首次出现在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用以多方位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营商环境,激励各国优化税制、提高征管水平。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税务“放管服”改革,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年)》,我国的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并有明显提升,处于稳步上升通道。今后还应不断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优化和改善税收营商环境,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有序发展提供重要的外部条件。
要不断增强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公平原则是税收政策制定的应有之义。税收政策的制定出台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即便在非常时期,税收政策选择的公平性取向也很重要。从纳税人角度看,税收公平是纳税人最为关注的营商环境因素,纳税人渴望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中进行市场竞争。因此,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兼顾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避免歧视性政策,同时要实现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功能,但也容易导致市场资源的错配,因此,要审慎研究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被疫情不断冲击的市场环境下,保持公平性对税收政策应对策略选择非常重要。
要不断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健全完善现行税制要素规定中不甚明晰的制度规定,打破税制藩篱,增强市场及纳税主体的可预期性,这也是必要的政策选项。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层出不穷,对传统经济模式带来了颠覆性革命。新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发展与稳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疫情的蔓延和复工复产推进,显示出新经济业态的良好发展势头。因此应顺应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加强对新业态、新模式的调查研究,与时俱进地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为新经济模式的发展提供明晰度高、确定性强的税收营商环境,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支持和促进新经济模式的不断发展壮大。
要使企业承担的税(费)负担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总税收和缴费率”是《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评估各经济体税收营商环境的四项指标之一,根据最新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年)》显示,中国“总税收和缴费率”由 64.0%降低为 59.2%,企业税负明显减轻。今后将阶段性政策和制度性安排有机结合,研究出台更大规模减税、更大力度降费措施,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伴随着持续减税降费力度的加大,“总税收和缴费率”将会呈现明显下降的态势。
要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降低企业办税成本。应围绕企业的关切和诉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制度,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和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不断降低企业办税成本。在疫情防控的当下,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税收大数据,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方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聚集可能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部分,当前小微企业面临较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可从税收征管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实行综合核定征收制度,定期按综合核定的税率缴纳税收,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简明、高效的税收征管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税收工作和税收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赋予了税收发展新的使命任务,为做好税收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我国积极发挥税收在调控经济、调节分配、促进发展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职能作用,以营改增、减税降费、个人所得税改革为突破口,不断深化税收改革,持续释放税收改革红利,取得了显著成效,谱写了新时代税收改革发展崭新篇章,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走出疫情的困扰,重振经济,稳定社会,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和改革的思路去破局,要始终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税收现代化建设为核心,使税收政策选择与税收改革发展相匹配,在“四个统筹”上下功夫、求实效:一是统筹考量税改目标与政策抉择,进一步理顺当前与长远分配机制的适调与重塑;二是统筹结合政策性安排与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总体框架设计改革与分税种改革实施力度;三是统筹减税降费的节奏和步伐,进一步优化引领当期税收政策策略的时机选择;四是统筹推进各项税收政策措施的实施落地,进一步确保与整个税制改革的目标、方向保持协调一致。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持续深化税收改革以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已成必然之势。税收政策的选择、实施应助力税收改革发展前行,助推税收改革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助推税收机制的重塑再造。税收政策的选择要紧抓历史机遇,注重做好阶段性、临时性政策和长期性的、制度性安排的有机统筹和总体谋划。一方面,应着眼国家税收改革的总体布局,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构建真正意义上的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新型税制结构。我国目前税制结构仍然以间接税为主,2019年我国国内增值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 40%。可见增值税单个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独大的局面依然存在,尽管近几年的减税政策安排集中在增值税上,但其独特的聚财功能作用仍然未能撼动,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及消费税调整依然是降低间接税比重的重要途径。而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纳税人的负税能力,税收调控作用更加直接、灵活、有效,因此被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所倚重。基于对国内外所得税发展状况的研究,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重任可能更多集中在个人所得税上,特别是加大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和有效监管,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不同收入阶层的力度。应适时考虑调整税制结构,让直接税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自动稳定器”的调控作用,让间接税在国家财力保障建设中发挥“奠基石”的作用。
具体到各个税种的政策选择方面,也应该与税收改革发展的方向相一致或匹配,符合税收政策抉择的总体方向。一是增值税改革方面,按照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和实现增值税立法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快推进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三档”并“两档”应是增值税税率改革的方向;优化完善“营改增”后对特定行业采取的过渡性政策,将这些延续政策纳入到增值税制度规范的管理轨道上来;研究解决银行贷款利息的抵扣问题,适时将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打通金融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大留抵退税制度范围,建立现代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实质优化增值税制度,切实降低企业税负。二是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结合全球竞争环境以及世界企业所得税发展趋势,研究适当降低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时研究对“走出去”企业实行有限制条件的免税法,解决企业境外所得无法完全抵免或目前综合抵免难以落地的问题;统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中关于研发费用的管理,规范并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三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研究把综合所得 45%的最高边际税率适当降低,对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纳税人,考虑实行加成征收,重点调节高收入纳税人;完善现有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考虑扩大专项扣除项目范围,增加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四是消费税改革方面,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将部分税收留在地方,实现中央和地方共享,拓展地方收入来源。此外,在未来的税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地方税体系的建设,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
综上,在当前不确定性国内国际环境下,应增强税收政策选择的确定性,基于多维视角拓展税收政策的选择空间,释放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能量”,切实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税务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