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E.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时间称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者“纳税时点”。

通常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开具发票或者货物交付时间两者孰先为原则;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提供或完成服务,或者收到全额或部分款项的时间孰先为原则。

定金和预付款

阿根廷增值税法中明确,纳税人收到能确定销售价格的定金和预付款时,纳税义务发生。此为唯一与定金和预付款相关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服务的定金和预付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无不同。

阿根廷增值税法对于定金和预付款是否可以退还,以及在未发生销售情况下,定金和预付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实操中即使发生上述情况,仍应按照一般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持续性服务供应

对于持续性供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确定。例如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保退类货物

阿根廷对这类情况没有具体的规定,适用一般纳税义务发生的规则。

反向征收机制

反向征收仅适用于增值税,不适用于营业税。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的跨境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提供服务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时间两者孰先为原则来确定。

服务接受方应在服务提供后10天内缴纳税款。该税款可在下期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见F部分)。

租赁资产

以租赁到期日或收取租金的时间两者孰先原则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进关并将相关海关手续办理完毕时。增值税随同海关关税一并征收。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在进口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进口相关的或者产生的其他税款。 7gxNZW0F9iqSOQ0MlMPdayNCBt6I/q6inUJ0eLyCY0vYJ6H4GjFzChijQs2mff5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