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供应”是指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和服务。
增值税税率为:
标准税率:14%
低税率:3%(过渡政策)
零税率:0
标准增值税率适用于所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行为,除非有具体规定允许其适用低税率、零税率或免税。
还有一个适用于卡宾达省的特殊增值税制度(1%和2%的税率适用于特定业务)。
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货物和服务示例
出口:
1.被卖方或者代表卖方行事的人派遣到国外;
2.向主要从事国际交通的空中和海上航行公司提供、改装、维修、保养、货运和租赁,包括租赁以及传输放置在上述船舶和飞机上的供应品,以及为满足其直接需求及其货物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务;
3.与上述船舶及开展跨境交通活动的公司使用的飞机有关的修理、维护、租赁和其他服务;
4.与安哥拉承认的国际组织或同一组织的成员在安哥拉缔结的国际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提供货物;
5.从国外运输乘客、货物或邮件入境。
国内:
1.增值税法案附件1所列一揽子货物;
2.免税供应指的是销售特定的货物和服务既不征收销项税,相关的进项也不能抵扣。
适用免税的应税货物及服务示例
1.以治疗和预防为目的的药物和其他相关产品;
2.面向残疾人的轮椅和类似车辆,以及用于矫正残障人士的盲文机和其他小工具;
3.书籍;
4.以提供住房为目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不包括有类似经营活动的旅馆和实体提供的住宿服务);
5.集体公共交通服务;
6.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银行和金融业务(包括金融租赁),但不包括收取税金或服务对价的活动;
7.保险活动;
8.根据增值税法附件二供应燃料。
免税放弃
对于以治疗和预防为目的的药物和其他相关产品的供应、书籍供应可以放弃免税。纳税人如想放弃免税,应在特定条件下,以电子方式向一般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税务总局在法定期限30日内未回复纳税人,则视为准予该请求。一旦准予,此放弃免税请求将在下一年的1月1日起生效(除非纳税人在申请当年开始营业,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从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放弃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