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是指在安哥拉经营过程中,销售应税货物、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经营实体或个人。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必须通知增值税主管部门并办理增值税的注册登记。
但是,如果纳税人只发生一次性的应税交易,则无须就此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从2019年10月1日起,“大额纳税人”以及满足一定条件且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征收机制的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对于未被视为“大额纳税人”的实体,根据业务收入,有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临时性”制度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制度。“临时性”制度适用于起征点25万美元以上的实体,它们若不选择登记为“大额纳税人”,则强制适用“临时性”制度。该制度适用特殊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这些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征收机制。适用“非增值税纳税人”制度的实体不被视为纳税人且不承担增值税登记义务(营业额低于25万美元)。
登记豁免
如果纳税人仅发生一次性的应税交易,则无需在交易活动开始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事项。
自愿登记及小型企业
如果满足以下要求,则可以自愿登记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制度:
1.有会计账簿和在安哥拉税务机关进行最新登记;
2.没有税务或海关债务;
3.有ERP系统可以根据现行的规则开具发票;
4.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交增值税申报表以及会计和发票信息(SAF-T文件)。
集团登记
安哥拉增值税法没有集团登记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在安哥拉境内没有注册或没有常设机构的企业。在安哥拉开展应税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必须指定一名增值税纳税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履行增值税税法规定的的所有义务,即声明和登记义务。代理人将负责支付应付的增值税。
若无指定的税务代理人,则应由购买方计算和支付应缴纳的增值税(若购买方为增值税纳税人)。
税务代表
如上所述,在安哥拉,非居民企业应指定增值税税务代理人。如果违约(在法定期限内未支付应缴纳的增值税),代理人和非居民企业将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征收机制
反向征收机制适用于以下情况:
1.非居民企业未指定增值税代理人;
2.纳税人购买下列货物或服务时:
(1)与在安哥拉的房地产有关的服务;
(2)在安哥拉发生的住宿和餐饮服务;
(3)与在安哥拉(全部或部分)的动产有关的服务;
(4)与获得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和类似活动有关的服务,包括在安哥拉参加博览会和展览会(以及被视为辅助活动的服务);
(5)在安哥拉租赁供接受方使用的机动车辆、游艇、飞机或任一其他交通工具;
(6)与安哥拉旅客运输有关的服务;
(7)其他在安哥拉提供或开发的服务。
国内反向征收
安哥拉没有国内反向征收机制。
数字经济
安哥拉没有针对数字经济的增值税特别规定。
在线市场和平台:安哥拉对于在线市场和平台并没有特殊的税务规定。
登记程序
就增值税而言,业务开始声明(Modelo 06)必须在业务开始15天之前提交。
注销登记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个人或公司必须在活动终止之日起30天内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注销登记的声明。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视同已注销登记:
1.公司连续两年不再有经营活动(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总局将假定公司的货物已售出);
2.公司的资产消失(货物被出售或公司领导或员工私人使用,或更笼统地,用于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业务);
3.实体财产的转让(例如,TOGC,即持续性经营条件下的业务转让);
4.税务总局宣布终止公司的活动,前提是有理由认为公司的经营活动被用于欺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