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阿尔巴尼亚税务程序法(2008年5月19日9920号)规定了下文所述的处罚:
不按规定注册登记或更新注册数据将处以1~1.5万列克的罚款。
每次逾期纳税申报将处以5,000~10,000列克的罚款。逾期缴纳税款应按日处罚应缴税款0.06%的滞纳金,以365天为上限(即上限为21.9%)。此外,还应缴纳税金的利息。
错误的纳税申报或者退税申请导致延迟纳税的,处以每日应缴税款0.06%的滞纳金,以365天为上限。此外,还应同时缴纳税金的利息。
隐瞒税收义务构成偷漏税的,应处以偷逃税款金额100%的罚款。
非法买卖账簿或者单据(发票凭证)抵扣进项的,处以1万~5万列克罚款。
未全额开具发票的,对未申报缴纳的部分处以100%的罚款。
纳税人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这些罪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纳税人蓄意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销毁和隐瞒重要税务文件和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