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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处罚

修正后的阿尔巴尼亚税务程序法(2008年5月19日9920号)规定了下文所述的处罚:

不按规定注册登记或更新注册数据将处以1~1.5万列克的罚款。

每次逾期纳税申报将处以5,000~10,000列克的罚款。逾期缴纳税款应按日处罚应缴税款0.06%的滞纳金,以365天为上限(即上限为21.9%)。此外,还应缴纳税金的利息。

错误的纳税申报或者退税申请导致延迟纳税的,处以每日应缴税款0.06%的滞纳金,以365天为上限。此外,还应同时缴纳税金的利息。

隐瞒税收义务构成偷漏税的,应处以偷逃税款金额100%的罚款。

非法买卖账簿或者单据(发票凭证)抵扣进项的,处以1万~5万列克罚款。

未全额开具发票的,对未申报缴纳的部分处以100%的罚款。

纳税人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这些罪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纳税人蓄意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销毁和隐瞒重要税务文件和信息的。 HLy2OGshd9pKj3SU/5SFXE/L7mNXMYP9C2lEYkGITu+k+4L/TxzGAs1W0TLTTD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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