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所有的应税销售业务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出口业务。发票开具必须符合税法要求。
红冲发票
红冲发票会减少应纳增值税税额,补开销售发票会增加应纳增值税税额。红冲发票和补开的销售发票必须结合初始发票使用。
电子发票
如果购买方同意,可以开具电子发票。开具电子发票,必须通过最新的电子签名系统或者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简易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即年营业额低于200万列克),可以开具简易发票,但仅限于以现金支付的货物或服务。
自行开票
阿尔巴尼亚允许自行开票,即购买方可代表供应商向自己开票。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允许自行开票:
1.供应商和购买方都已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2.销售行为应税,而不是免税的;
3.供应商和购买方之间有书面协议,其中规定了供应商接受购买方开具的发票的程序;
4.购买方以供应商的名义开具的任何发票必须得到后者的批准;
5.购买方应提前告知税务机关;
6.购买方应承担以供应商名义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7.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应注明供应商的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等),并应注明“自行开票”。
出口证明
若出口商能提供出口报关单,则不对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外币发票
阿尔巴尼亚增值税发票金额应该使用本币列克计量。如果发票是外币金额,则必须转换成列克。进口业务的汇率由海关决定。国内销售业务的汇率,是发票开具当日阿尔巴尼亚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
向非纳税人销售
纳税人向非纳税人(个人)销售货物和服务不超过4万列克的,可以不开具发票,但个人可以要求其开具发票。
归档
应税人必须遵守“会计和财务报表”法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包括所有销售、所有采购以及在经济活动中所有进出口的记录。他们需要保留所有由/向纳税人发出的、与销售及采购行为相关的发票和相应的支持文件。
记录保留期限:纳税人必须确保保留发票和相应的支持文件的期限为五个年度,从发票或文件开具后的第二年开始计算。资料应以其发送或提供的原始形式保留,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此外,如果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发票,保证发票来源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完整性的数据也必须以电子方式存储。
电子归档:纳税人有权决定发票或所保留资料的储存地点,但他们必须在主管当局要求时立即提供这些资料。如果记录保存在电脑上或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纳税人应允许税务机关进入保存记录的地方,并能进入电脑或其他设备检查作为电子数据保存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