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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应当开具的时间或者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票应当在销售货物和服务时开具。如果付款时间早于货物或服务交付时间,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付款时。

持续性货物和服务供应(如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月,发票应当按月开具。

定金和预付款

在销售货物或服务之前收取的定金和预付款,应在收到定金和预付款时按收到的金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以担保金形式预付的与货物或服务相关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应在收到定金或者预付款时征收增值税。若定金或者预付款退还给客户,则应相应调整增值税。

如果担保金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账户,销售方没有使用权,则在收到时无须缴纳增值税,此情况下,担保金应在被执行时缴纳增值税。

持续性供应

持续性供应货物和服务,在每一个时间段(如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的当月视为在该时间段提供了货物和服务,例如提供建筑服务。

如付款发生在发票开具之前,则适用一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即为付款时。

退保类货物

阿尔巴尼亚对退保类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特殊规定,因此,也适用上述一般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则。

反向征收机制

对于反向征收服务,其发票应在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次月的14天内开具。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解除保税状态时。

租赁资产

在租赁资产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每月定期给承租人开票时。如属融资租赁,承租人选择购买资产的,则纳税义务时间为销售资产且最终开具发票给承租人的时间。 FxnJ7gtWGyVVeh05qrzMsQ6Llgh7x8ljI8I/J4U6ts4d2tZIzBnjOcK2NK7azJ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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