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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不同合作平台下的税收协调研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随着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税收已成为我国对外交往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已成为推进我国经济全面开放,彰显我国国际地位与国家形象的必然要求。而加快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税收协调合作,构建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在我国外交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事关边疆的繁荣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笔者通过调研,理论联系实际提出积极参与利用区域性国际组织、国际论坛或构建新的合作平台,推动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各国税收合作与协调,加快推动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各国经贸发展,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不同合作平台下的税收协调现状分析

(一)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各层次合作平台的实施情况

1.国家级经贸合作平台

(1)亚太经合组织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截至 2014年底,亚太经合组织共有 21个正式成员和三个观察员。APEC主要讨论与全球及区域经济有关的议题,如促进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实施亚太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金融稳定和改革,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等。2006年,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同意将亚太自贸区作为长期愿景。2020年实现贸物目标仍然是亚太经合组织的核心目标,它将成为整合和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重要驱动力。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中国与东盟 10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中国和东盟对话始于 1991年,1996年中国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自 2010年 1月 1日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以来,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增长迅速,开创了合作的“黄金十年”。至 2015年,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 13%,涵盖近 19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接近 6万亿美元,贸易额达4.5万亿美元,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中国—东盟博览会(CAEXPO),是由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倡议,中国和东盟 10国经贸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每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依托,自贸区建设的成果为博览会持续发展提供了内在的市场动力。同时,博览会为企业分享自贸区建设成果,进一步开拓市场,提供了难得的好平台。

(3)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1985年 12月,南亚 7国领导人在孟加拉国首都达卡举行第一届首脑会议。会议发表了《达卡宣言》,制定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并宣布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以下简称南盟)正式成立。南盟成员国总人口达 15亿,其中有大约 5亿贫困人口,各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总和为 6000亿美元。2005年 11月召开的第 13届南盟首脑会议宣布,接纳中国和日本为南盟观察员。迄今为止,南盟取得的最大合作成果是《南亚特惠贸易安排(SAPTA)协定》的签署和实施(该协定于 1995年 12月 8日起正式实施)。该协定签署后,南盟现已完成了两轮贸易谈判。截至 1997年,南盟各成员国已共同降低了 2239种商品的关税,减让幅度一般为 10%~60%。

(4)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于 1992年由亚洲开发银行发起,涉及流域内的 6个国家有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旨在通过加强各成员国间的经济联系,促进次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互利合作、联合自强的机制。20年来,GMS框架下的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深化,从合作项目和投资额度看,各成员国在交通、能源、电信、环境、农业、人力资源开发、旅游、贸易便利化与投资九大领域共开展了 180个合作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达到 140.56亿美元,成为次区域合作及南南合作的一个典范。

(5)孟中印缅经济走廊

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倡议(BCIM)于 2013年 5月由李克强总理在访问印度期间提出,得到印度、孟加拉国、缅甸三国的积极响应。中国西南、印度东部、缅甸、孟加拉国相对而言均不发达。孟中印缅经济走廊辐射南亚、东南亚、东亚三大经济板块,将打造“经济走廊”上升至国家层面,为四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扩大开放、推进合作创造条件,从而推动本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使本地区不再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边缘地带”。并能够通过四国延伸带动亚洲经济最重要三块区域的联动发展。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合作平台主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亚太经合组织,合作涉及国家多、合作层次多、内容丰富;而中国与南亚国家的合作平台建设却处于较弱、较低的层次。

表1 基于南亚、东南亚各国的主要经贸合作平台及其成员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外交部网站的“国际和地区组织”栏目内容整理所得。

2.地区级商贸会展

(1)中国—南亚博览会

中国—南亚博览会(以下简称南博会)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商务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并邀请南亚各国商务部门联合举办。南博会的前身是已经举办了5届的南亚国家商品展。2012年10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南亚国家商品展正式升格为中国—南亚博览会,从 2013年开始每年在中国昆明举办一届。2013年 9月 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复函》,同意“在2013年 8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期间,对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信息产品、工艺品、珠宝、首饰品等 14类进口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该优惠政策成功获批,有效地降低了境外客商在南博会的参展成本,吸引更多的境外企业参展参会,提升了南亚博览会的辐射影响力。

(2)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昆交会)是由国家商务部、云南、四川、重庆、贵州、广西、西藏六省(区、市)及成都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海内外多家机构参与协办,以大湄公河次区域、东南亚、南亚各个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定期在昆明举办的区域性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自 1993年举办首届以来,到 2014年昆交会已经成功举办 22届,累计业务成交总额达 314.27亿美元。通过 22年的探索、改进和完善,目前,昆交会已经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商务平台,涵盖了对外经贸洽谈、商品展览、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等项目和内容,对中国西南地区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东盟(曼谷)中国进出口商品博览会

东盟(曼谷)中国进出口商品博览会于 2010年 9月 2日在曼谷首次召开,受到中泰两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泰国是东南亚地区的经济、金融中心和航空枢纽,是东南亚地区的中国商品集散地,对印度等其他亚洲国家有较强的辐射力。该博览会是中国企业产品走进泰国和东盟的桥梁。

(4)中缅边境经济贸易交易会

中缅边境经济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中缅边交会)主要以中国和缅甸轮流主办的形式开展,分别在中国云南省德宏傣族自治州的姐告和缅甸国家级口岸城市木姐举办,自 2001年举办以来,已成功举办了 13届。推动了中缅两国边境地区经济贸易与繁荣,改善了边境地区人民生活水平。

(5)中越边境经济贸易交易会

中越边境经济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中越边交会),自 2001年起,其由中国河口和越南老街轮流举办,使河口与老街逐渐成为中越边境地区经贸合作和昆河经济走廊发展的各类要素聚集区,也使两地的跨境经济合作多了一个交流的平台。

(二)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税制分析

1.商品劳务税

20世纪 80年代,顺应世界税制改革潮流,中国与印度、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和巴基斯坦相继引入增值税。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没有开征增值税。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引入增值税的国家(马来西亚于 2015年 4月 1日用商品劳务税替代销售税)税率结构较为单一,基本由标准税率与优惠税率两档组成。它们的增值税标准税率的平均值为 12.88%,虽然明显低于欧盟 27国 19.49%的水平,但在标准差方面,8国(4.97)却高于欧盟 27国的水平(2.34),也高于原欧盟 15国的水平(3.11)。

大多数国家都实施出口零税率政策。中国目前对出口劳务尚未实施出口退税,对出口商品也未全部实行零税率政策。增值税税基的差异不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如有些出口产品在一国征增值税,而在其他国家不征时,或者出口产品在该国退税不彻底时,就会加大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实行不同的增值税类型,对各国财政收入、经济结构、投资规模、物价以及进出口贸易等所产生的效应也不相同。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引入增值税的 7个国家消费税课税品目较少,是调控意图明显的一个税种。而未引入增值税国家的消费税较复杂。被联合国列入最不发达国家的老挝和缅甸,开征增值税的诸多条件尚未具备,仍在采用课税品目繁多和税率结构复杂的消费税。

2.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和大多数南亚、东南亚国家都设置了公司所得税,除印度尼西亚(按公司类别分档计征)、越南(采用累进税率)、印度实行三档税率和柬埔寨实行四档税率以外,其余诸国均实行单一税率。

税收优惠的手段主要是低税率和免税期限,也有少量条款涉及税额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例如:菲律宾、越南和缅甸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基本税率就相对于本国企业较低;越南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取利润再投资的,可根据项目不同享受公司所得税退税,退税率分为 50%、75%和 100%三个档次;泰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最长为 8年的免税期限;老挝对投资于鼓励产业和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 2、5、7年的免税期,之后一定时期内适用减半税率。

(2)个人所得税

经济较发达的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文莱均采用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 6国的个人所得税种类较全,税基较宽,设有生活费用和配偶者费用扣除等项目,个人所得税制较完备。

在此基础上,经过近年来的税制改革,以上 6国既把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7%以下,又简化税率结构,减少课税阶距数,使个人所得税制更加简明。而中国、越南、缅甸、印度与巴基斯坦 5国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方法。 它们的种类、费用扣除项目不够全面,采用单一工薪所得税,课税阶距数也较多,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复杂。

3.税收征管

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在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中,只有文莱实行单一的属地原则,其他的大多数国家同时实行两种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税制普遍比较简单,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普遍征收的税种,只有印度、泰国、越南实行增值税(不丹、马尔代夫、东帝汶没有查到相关资料),其他国家则是开征一些简单的销售税或商品税等;二是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税率普遍较低,只有印度、巴基斯坦和菲律宾的公司所得税率略高于中国,而个人所得税、商品货物税的税率都低于中国,这必将加剧我国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难度;三是各个国家的税制差距很大,在税收协调中如何求同存异、实现互利共赢将是一个难点。

(三)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在不同合作平台下开展税收协调的情况

1.通过国家级经贸合作平台进行的税收协调

最成功的案例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进行税收协调:主要是通过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一重要的合作平台,积极而富有效率地开展了消除成员国关税壁垒和签订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解决税收分配,减少差异与税收歧视,强化税收管理等合作。

而中国和南亚国家经济合作处于初级阶段,税收协调也处于初级阶段。除中国与南亚部分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方面的协调外,没有通过国家级相关合作平台展开税收协调的案例,甚至也没有通过现有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平台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税收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1)关税减让情况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通过谈签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削减关税。截至 2015年 9月 30日,我国已经签署自贸协定 14个,其中包括东盟10国和巴基斯坦;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 7个,涉及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有RCEP成员国 、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正在研究的 5个,包括印度和马尔代夫(见表2)。

表2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谈签自贸协定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自贸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相关资料整理。

②括号内为协定签署日期。

③2005年 4月 5日我国和巴基斯坦已签署“早期收获计划协议”。

(2)谈签税收协定情况

现阶段,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主要以签订税收协定方式,来促进资本、劳务、知识产权及人员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合理流动。截至 2015年 12月31日,只有 5个南亚、东南亚国家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缅甸、柬埔寨、东帝汶、马尔代夫、不丹。在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南亚、东南亚国家,其双边税收涉及的具体税种均含所得税,另外,与马来西亚、泰国、文莱签订了石油所得税,与菲律宾签订了股票交易税,与马来西亚签订了补充所得税,即锡利润税、开发税和木材利润税。总体来说,我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比较简单(见表3)。

表3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续表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税收条约栏目相关资料整理。

(3)税收管理协调情况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税收管理协调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税收协定的签署和执行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已经初步形成了税收协定网络,税收协定有效地协调了成员国之间的税收管理活动,促进了签约国之间在防止偷漏税和反避税领域管理的合作,同时在解决税收争端方面也进行了规定。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情报交换条款,有利于推动区域合作打击跨国偷逃税和反避税,为中国和东盟的税收管理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中国—东盟的全面税收管理协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2004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该协议既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税收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更为双边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双边税收管理的协调与合作。

2.通过区域商贸会展进行的税收协调

由于税收涉及国家主权以及没有相应授权,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均没有通过区域商贸会展开展税收协调的案例。在区域商贸会展上主要是通过省一级主管税务部门在各层次的会展活动中向纳税人发放税收政策宣传资料、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服务、了解企业涉税需求、组织税收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交流。

二、利用不同合作平台,解决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税收协调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中国在南亚、东南亚区域的税收协调仍处于较低水平,滞后于国家崛起的步伐

美国研究国际组织关系的学者Alastir Johnston指出,最近的 20年中国虽然参与越来越多的国际合作平台,但没有成为议程的制定者,除了涉及明显的安全利益问题(如裁军)和涉及台湾等问题以外,中国对于组织研究的问题很少提出建设性的解决办法。在税收方面,我国已加快国际税收协调合作步伐,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展税收培训、立法研讨等合作,与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以及欧洲、美洲、大洋洲、英联邦等区域性税收组织开展深度税务交流,但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却处于较低水平。从前面分析可看出,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外,在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共建的经贸合作平台上几乎没有税收协调合作的内容。根据中外学者公认的James提出的四层次国际协调模式,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税收协调仍处于第一层次,即无协调状态的缓和模式。这个层次是国际税收协调的初级形式,协调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协调的内容主要是化解各国税收管辖权冲突,并在征管上进行合作,以缓和国家间缺乏税收协调的状态。税收协调的低层次导致税收合作和协调领域的碎片化和临时性,缺乏整体思路和措施,与周边国家对中国崛起的热切关注和期待形成反差。

(二)缺乏税收合作与交流的主导力量和长效机制,税收信息交换不对称

首先,由于中国对南亚、东南亚国家缺少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对各成员国政府部门的相互了解及进行磋商性的接触,中国与南亚、东南亚的税收协调进程一般依赖于国家政府间和国家领导人之间的会晤,以及签署的一系列税收协议和协定。而这些协定仅限于关税远期规划性的协定,对整体税制的协调从来没有进行政府间的协调,明显缺乏政府间税收沟通、交流、协调、合作等途径和平台,致使相互之间的税制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更没有形成相应的合作协调机制,沿边省区与毗邻国家有税收协作联席会议制度,但大多也是临时的,缺乏授权和约束力,效率有限。同时,由于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等“避税港”的存在,这些国家对税收信息的保密措施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税收信息交流,而仅有的税收信息交换仍只限于双边税收协定中传统条款的规定,反避税等合作更是没有真正展开。

(三)内部发展不平衡,税制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各国在经济、人口、政治等基本国情上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加大了税收协调的难度——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希望加快一体化进程、主张建立自由贸易区等,而相对落后的国家则希望通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工业、维护自身利益等。各经济体对市场开放承受力各不相同,在关税和产业保护政策上难以达成一致,从而阻碍了南亚、东南亚地区经济合作的深化。各国按税制结构的差异大致可以分为工业化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后发展国家三个层次。除文莱以外的国家基本上建立了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中心的间接税、以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两者相结合的现代税制。但各国税种设置差异较大,一些国家设置了特定税种。即使是同一税种,其性质、税率、征收范围和减免细则也不一样。税制结构主要服务于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各成员国间较大的税制差异将意味着在区域内较难形成统一的间接税、直接税协调政策。

(四)税收管理程序复杂,税收征管合作力度不够

税务征管合作主要涉及税收情报的交换、预防逃避税的方法和各国税务部门经验的交换,是税收协调的基础。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多是发展中国家,税收法治建设有待加强,各个国家税收制度不够透明、征管中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等问题,加大了税收协调的难度;税收信息情报的缺乏使得各国难以准确掌握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不利于各方对税源监管;征管制度上的差异使得纳税人选择征管制度不完善的国家作为投资地,以获取不应有的税收收益,进而影响税收协调的效果;手续的复杂,南亚、东南亚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减免税商品管理严格,进口实行细查细验的通关模式,造成商品通关周期很长,出口企业通关成本较高。如原产地证明申请等手续的复杂给企业带来很多不便,形成一定的贸易壁垒。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加快税收征管互助协定的签订和落实,更重要的是加强国家间税收文化的交流,增进理解和互信,及时沟通和合作,畅通渠道和机制。

(五)税收协定网络不稳定,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背景下,世界经济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协定的缔约国各国税制也有所调整,有些协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与欧盟国家相比,中国与南亚、东南亚之间的税收协定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签订数量、税收协定覆盖率(即区域成员之间实际生效的双边税收协定数占全面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数的比例,反映区域成员之间的协定网络健全程度)和税收协定类型方面,除了中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数量尚有一定规模外,其他几个国家,特别是老挝、缅甸、文莱签订的税收协定很少,柬埔寨甚至没有签订一个税收协定。其次,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签署时间为 20世纪 80年代的国家有 3个 ,90年代的有 3个,大部分比较老旧。20世纪末我国处于资本输入国的地位,签署的税收协定坚持收入来源国征税优先的原则,随着我国不断增长的海外投资 以及从资本输入国到净资本输出国的转变,税收协定也应该重新考虑修改。最后,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都是所得税层面的税收协定,税收协定还没有延伸到社会保障税(费)的领域。因为社会保障税不仅考虑税负的高低,还与社会保障福利水平进行统筹考虑,在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时,社会保障税也会成为税收协定签订的范围。在中国与东盟国家,除菲律宾已与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英国、魁北克、西班牙、瑞士、法国等 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社保协定,中国与德国、韩国签署了类似的社保协定以外,其他国家都没有签订此类协定。

(六)中国沿边各省在区域合作中与其他国家的地位不对称

中国方面主要是沿边各省在直接参与南亚、东南亚经济合作,从而形成如中国云南、广西以省级身份来参加合作,其他国家则是以国家身份与国家层面来参与合作,这种局面极不对称。这种不对称极大地弱化了中国在合作中的影响力和实际利益。比如,在亚洲开发银行倡导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三纵两横”经济走廊计划中,除中国云南以省级身份参与合作外,其他各国均以国家层面参与。因此,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只将“两横”即东西走廊列为优选项目,而有云南参与的其他三条纵向走廊却都“榜上无名”。这种不对称削弱了中国的影响力,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开展跨区域合作,而涉及的税收问题更无协调合作机制。

三、充分利用不同合作平台,加快税收协调与合作步伐,促进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共同发展的构想

(一)总体思路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各国税制差异明显,税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政治制度、宗教信仰、历史文化、民族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税收协调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积极有序、求同存异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协调方式,充分利用现有各个层次的合作平台,进行先易后难、由小及大、由低到高的区域合作,打破地区惯例,建立互信伙伴关系,扩展合作对象和领域,提升税收协调合作效率。始终坚持“大国是关键、多边是舞台、发展中国家是基础、周边是首要”的原则,以“一带一路”发展倡议为契机,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与南亚、东南亚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一道共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打造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调范本,充分体现出一个负责任大国更加积极、主动、自信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良好形象。

(二)实施路径

从本质上讲,经济日益全球化要求冲破国家的限制和束缚,使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国际间自由流动,这与各国由税收主权所决定的不同税收制度发生着矛盾和冲突。笔者的设想是:建立政府间的国际税收组织或论坛,致力于南亚、东南亚国家税收研究并促进税收合作与协调,制定指导各国税收实践的一般准则,根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要求,协调划分税收管辖权,开辟税收情报交换渠道,保护跨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扫清障碍,有以下两条路径模式可供选择。

1.理想路径——加快建立新的合作平台,拓展税收协调的广度与深度

(1)建议国家启动建设“中国—南盟自由贸易区”,并以此为平台加快与南亚国家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鉴于当前我国与南亚国家的合作平台较少,且层级较低,极不适应我国与南亚国家共同发展的需求,建议国家在南亚区域启动“中国—南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谈判,推进我国与南亚国家的经贸发展。同时,借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税收谈判的成功做法,在“中国—南盟自由贸易区”平台上开展税收协调,推进包括关税、国内税收等方面的税收协调和合作。建议把南博会升级为中国与南盟 7国共同推进的“中国—南盟自贸区”建设的重要会展。

(2)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与交流高峰论坛。鉴于当前中国与周边国家经贸往来不断深化,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更加快了与沿途国家(包括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合作与交往,但是税收协调却没有一个统领的直接对话机制,因此,建议我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交部等部门牵头,倡导与中国周边国家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包括南亚、东南亚国家)共同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与交流高峰论坛,性质为官方论坛,秘书处对其活动起辅助作用。论坛采取自主自愿、协商一致的合作原则,所作决定必须经各成员方一致同意认可。组织机构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税务局长会议、委员会及其下属专题工作组、秘书处等多个层次的工作机制。其中,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是该论坛的最高级别会议。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成员各方轮流召集并主持,会议就“一带一路”有关税收合作与交流等问题发表见解、交换看法,形成领导人宣言,并在该原则框架下通过政府间谈判的形式来协调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

税务局长会议——每年在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举行一次,各专业司局级会议不定期举行。税务局长会议是“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与交流高峰论坛决策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每年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举行。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为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召开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贯彻执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的各项指示,讨论区域内的重要税收问题,决定“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税收合作的方向和内容。

委员会——一般由各成员司局级或大使级官员组成,是“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与交流高峰论坛的协调机构,由当年举办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东道主主办,每年举行 3~4次会议,主要负责执行领导人和税务局长会议的决定,审议各工作组和秘书处的活动,筹备税务局长会议、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及其后续行动等事宜。

专题工作组——负责税收合作专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税收协调的建议或草案,根据国际经济的发展变化,适时制定、调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政策和管理的标准和准则,综合各方意见后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秘书处——负责论坛的日常运作,为论坛各层次的活动提供服务与支持。秘书处最高职务为执行主任,任期一年,由每年高峰会议东道主指派。副执行主任由下届高峰会议东道主指派,一年之后成为执行主任。

2.现实路径——充分利用现有的不同合作平台,引入税收协调与对话机制

识别各种全球性和地区性合作平台的性质、特点和优势等,制定整体合作战略,避免各部门、各领域、各项目单打独斗,各自为政,使国家的人力和物力资源集中在税务合作的优先领域。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区域合作平台,主要是在优惠贸易安排和自贸区的基础上,提升关税的协调能力。主动站位、主动对接,开展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合作交流对话,将税收合作作为政府合作的重要内容来推进,把税收对话作为各个层次领导人会议的一个配套项目举行,为开展税收多边合作、税收情报交换、转让定价管理等方面磋商提供便利。

(1)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加快推进国内税收协调步伐。目前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关税谈判卓有成效,已制定了 2000—2018年的关税减让时间表,并进入“蜜月期”。但是在自贸区建设中,涉及国内税收及征管互助、开展反避税合作等方面却还未启动,因此,建议充分用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积极开展涉及国内税收的合作与协调。

(2)利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平台开展与税收有关交流、研讨等合作,以此推动税收协调的开展。

(3)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南博会以及边境地区政府组织的边交会等会展活动,针对参与的各个国家展商多、商品集中等特点,加强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宣传、交流,着力对会展活动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经贸往来中有关税收问题的研究,推进税收合作,并进而推动税收协调,促进更大规模的经贸往来和发展。

(4)利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平台,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征管合作。利用现有多边合作机制 ,加强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沟通,扩大区域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以此带动税收协调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目标步骤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应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税收协调的进度应与区域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区域经济合作的进展相适应。借鉴欧盟的经验应分以下几步走:

第一步:近期协调(1~3年):也就是目前所处的阶段,在当前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的进程中,要把加快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税收合作与协调作为重要目标给予重视和推进。在这一阶段主要致力于深化关税协调,消除贸易障碍;同时围绕成员国间出现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逃税等税收冲突进行双边或多边的协调;另外要为下一步展开区域性间接税、直接税协调以及建立区域性协调机制进行铺垫:各国完善现行的税制,成员国之间针对阻碍商品流动的税收因素,签署一些双边的国际税收协定,初步建立区域内的税收协调制度,健全和完善区域性税收协定的内容;建立成员国财政和税务机构的交流机制,以促进税收征管技术和情报交流,打击国际逃避税以及解决区域内税收利益争端等。

第二步:中期协调(3~5年):这一阶段已基本完成了关税的协调,主要考虑间接税协调,针对有害国际税收竞争逐步展开区域性的资本税协调;改革现有的欠完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起区域内国际税收协调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起完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制度和机制。

第三步:长期协调(5~10年):税收协调的重点转向直接税协调,同时进一步提高间接税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建立起较完善的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完成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制度化和机构化,设立正式、独立、常设的国际税收协调组织机构,对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承担监督、协调、评审的责任;形成区域内紧密有效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

(四)具体措施

1.改善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各国的税收结构,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解决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对于解决资本、知识产权及劳动力在自由贸易区合理流动,减少各成员国间的国内税收障碍还有一定难度,只是通过相互谈判来进行协调。另外,部分国家为了吸引资金和人才,往往会实施税收竞争策略,即采取比别国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会影响资本和人才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并对其他成员国造成一定损害。从当前情况来看,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各国的税收协调主要以消除贸易障碍为中心内容。

目前,中国与各国间商品劳务税税基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干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有必要在结合本国国情和尊重国家税权的基础上,对商品劳务税的征税范围、扣除标准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协调,在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税率的协调工作,制定有关间接税税率允许变动的范围,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实现商品、资源在区域内的合理流动。同时,应合理协调所得税税率水平,确立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2.完善和健全税收协定网络,适应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进一步扩大税收协定的谈签范围,把企业对外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作为优先考虑对象,积极主动联系,争取早日展开谈判,尽快签署税收协定。对于已经签订的协定,要加强税收条款内容的比较和研究,不仅内容要健全,而且协定条款规定尽可能完善、规范。要进一步加快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与重点国家税务机关常态化、机制化沟通渠道,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加强双边磋商,及时协调解决“走出去”企业有关涉税争端。建立健全“走出去”税收服务和管理体系。配合“一带一路”等对外开放战略,建立健全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体系。配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为“走出去”纳税人开展政策宣讲。开展境外所得风险分析,并采取措施实施风险应对,防范对外投资逃避税。

3.重视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加强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各国的税收征管情报交换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国际依存关系进一步深化,货物、资金、人员和信息的流动也非常频繁,这使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各国税务部门长期面临区域内跨国避税的难题。近年来召开的G20峰会,都将打击跨国避税作为重要议题,全球新一轮反避税浪潮正在兴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G20的委托出台了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各主要经济体国家纷纷在这一领域投入精兵强将。在此情况下,我国必须密切关注国际社会新动向,增强跨境税源管理,在逃避税与反逃避税的博弈中争取更大的主动权。

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和防止偷逃税的相关条款,建立并逐步完善情报交换制度,稳步建立健全双方的税收协定网络,通过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方式的税收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税务高级人员的交流和加强区域内跨国税收管理的合作等方法,对跨国避税、企业灰色利润零容忍,共同打击一些跨国公司或高收入个人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和税收信息不对称,向避税港和避税地转移利润或者隐匿收入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以维护各国税收权益和世界税收秩序。

4.建立法律、组织保障机制和税收协调利益补偿机制

探讨制定类似于欧盟在《罗马条约》中有关税收协调的法律框架,为建立税收协调奠定法律基础。根据税收协调的法律框架,授权成立税收协调专门机构,包括税收协调的执行机构、研究机构和仲裁机构,从而为税收协调机制提供组织保障。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和共同协商程序,为税收协调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在实施税收协调时各自的承受能力不一致。这使得在税收协调过程中会遇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带来的阻力,例如,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在税收协调过程中的承受力不同,一些承受力较弱或受损大的成员国在税收协调过程中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竞争(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条款)的方式增加贸易额和吸引外资,最后演变为税收恶性竞争,阻碍区域税收协调的进程。因此,应研究建立税收协调利益补偿机制,给成员国中经济承受力较弱的国家或在协调过程中受损较大的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利益补偿,以避免税收恶性竞争出现,有效地加快税收协调进程。

5.充分发挥各国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共同构建税收合作的良好环境

地方政府在跨国税收合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各国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地方政府更是跨国税收合作的先导。可以说,没有地方政府间为经济服务的合作与交流,税收合作也就没有发展的空间。首先,跨国税收合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推进。其次,跨国税收合作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和束缚需要地方政府解决。最后,政府在跨国税收合作中能够扮演协调者的角色。鉴于这种情况,建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就税收合作事宜对沿边各省级税务部门给予适当放权。在明确的授权范围内,允许各省级税务部门与周边国家相应地方税务部门开展征管、服务互助,一定范围内的情报交换,税务干部之间的培训与交流。沿边各省区要注重培养懂相邻国家语言和税收业务的税务干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提供相关培训条件和机会。允许各省级税务部门与周边国家相应的税务部门就建立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政策、征管等有关事宜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形成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先行先试。

6.探索驻外税务机构形式,强化境外税收服务

对境外投资与合作比较多、比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可采取向大使馆和领事馆派驻税务参赞的方法,或者对已有的商务参赞进行国际税收业务方面的专门培训,使他们能够帮助“走出去”企业协调解决海外涉税问题。经我国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也可向上述地区派设税务联络协调处(中心),及时受理境外投资企业涉税问题,协调解决税务纠纷,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经济利益。

(课题组成员:马晓颖 罗世琳 陈 舒) I7fGB2eiDkrzzQrHL5OBW+1SE3aNVmYIkSewvjvl7V4p3hONgOICsK6BtsiQoY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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