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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税收应对

杨金亮 蒋 震

当前,分享经济稳步发展,其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变革和社会变革,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在许多领域引发了新的思考。对于税收来说,研究分析分享经济对我国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运行带来的影响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对分享经济的基本认识

从本质上来说,分享经济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这个中间平台,直接连接需求方和生产者的一种交易模式。分享经济的核心就是通过互联网中间平台将需求方和生产者直接连接,这使得需求方和生产者能够实时对接(见图1),生产者根据需求方发布的信息来组织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就是利用中间平台来联结要素所有者。生产者通过生产过程可以有效利用要素所有者的闲置资源,而且要素所有者的范围大大拓展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者的生产过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加工、生产物质要素的生产过程,而是利用中间平台和要素所有者的数据信息来生成资源利用方案的一种机制,所以说,分享经济下,生产者的生产过程是对数据的一种汇总、加工、分析过程。而在传统交易模式中(见图2),生产者虽直接面对需求方,但生产者无法直接了解需求方的实际需求,只能通过各种方法来预测,且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范围要小得多。

图1 分享经济交易模式的基本架构

图2 传统交易模式的基本架构

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分享经济中整个交易过程的交易模式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变化。究其本质,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分享经济的核心不仅仅是服务对象和交易对象的分享和利用,关键是通过中间平台上供给和需求数据的整合,来解决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是分享的实质。分享经济通过整合闲置的生产能力,为需求方提供价格更加低廉、使用效率更高的商品与劳务资源,中间平台、生产者和需求方都能从中受益。更重要的是,分享经济中的平台提供了一种数据分享方式,其能够通过需求方显示信息的分享,来解决供需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分享经济不仅仅是供需对接方式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手段,还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新模式,让供给和需求之间更加匹配。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息集合越是丰富,分享经济的效率越高,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越充分。因此,分享的本质不仅是闲置资源的利用,更是通过中间平台汇集需求方和生产者的大数据,并通过数据分享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机制。

第二,与传统交易相比,分享经济交易过程的启动主体不同,它由需求方启动交易,生产者随之响应。传统交易模式的启动主体是生产者,生产者是主动的,它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基于对需求的判断,生产者对需求仅有一个大致的判断。而在分享经济中,需求方的需求是启动交易的首要环节,需求方产生需求之后,通过中间平台将需求传递给生产者,这个交易结构中需求是主动的,而生产者则是需求产生之后响应的。

第三,传统交易始终存在生产者和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需要自己作出判断,而分享经济则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解决了这个问题,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降低。在传统交易方式中,即使是最专业的分析人士,也只能大体判断供需状况,无法精确做出预测,这也成为宏观经济中供求不平衡的微观根源。而分享经济则有所不同,分享平台将显著降低产业中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通过分享平台供需双方可以进行信息的实时对接,需求方可以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后及时对生产者的服务质量进行反馈。这样,生产者完全可以根据需求方的实际需求来“量身定做”,使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么生产等问题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生产过剩”现象或者供求不匹配的情况将大大消除。

第四,传统交易是批量化生产,追求生产过程中的规模经济效应,而分享经济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发挥信息汇集的规模集聚效应。传统生产方式的特征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数量越多,平均生产成本越低,生产过程体现了规模经济效应。而分享经济则是商品或服务的分享范围越广,就越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得每一个主体都参与了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提供过程,生产者可以更符合需求方的个性化需求来生产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个性化需求成为重要的信息资源,也成为生产者利用数据分析组织生产的重要动力。

第五,传统交易是一种典型的面对面交易模式,而分享经济甚至可以让供需双方不需要“见面”就可以实现交易,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实时对接,从这个角度来看,分享经济中间平台不仅发挥了信息功能,还发挥了信用担保功能。这种信用担保功能的发挥是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能够对生产者和需求方的信用资质做出评价,并利用技术手段有效控制供需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得交易得以顺利实现,且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第六,分享经济打破了传统以实体组织为交易主体的交易关系,淡化了交易主体的组织边界,使得大量的个人成为交易主体。传统交易的供给方往往是具有实体组织形式的法人(当然也有一部分自然人),而分享经济的出现使得交易主体脱离了对实体组织的限制,甚至个人也能够通过互联网中间平台对接需求者。因此,在分享经济中,实体组织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供给者和生产要素之间的人事雇佣关系转化为要素合作关系。

简言之,分享经济的本质是一种新的供需对接方式,是适应于知识信息文明的交易方式。它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降低了交易成本,既让需求方实时表达了需求并反馈生产者,又让生产者实现了对需求方需求信息的实时掌握,实现了对生产要素的有机整合。它体现的是知识信息文明下的交易方式,对经济社会运行带来诸多影响。

二、分享经济对经济社会运行带来的影响

如果说传统交易方式是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下的基本交易形式,那么分享经济就是知识信息文明下的新交易模式,它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人们需要认识到,分享经济不是颠覆了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手段,而是让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大降低。从这个角度来说,分享经济创新之处在于生产要素的全新组合方式,是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新经济模式,这符合交易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则,而非改变了生产要素的供给规则。

第一,分享经济淡化了经济主体对所有权的主张。从本质上来看,私有制的出现正是为了降低人类生产生活交易中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所有权的功能体现在其是为了提高交易确定性而设计的。与之相适应的是,分享经济的出现本身就是通过技术进步来降低交易不确定性的一种模式。因此,分享经济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会替代所有权功能 。分享经济出现之后,大家不再关注是否拥有某项资产,而是关注是否可以通过平台使某一项资产“为我所用”。如果说所有权对应的资产价值体现为交换价值,那么分享经济模式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变成了分享价值。比如,传统思维下,一个人满足自己的出行需求时,可能他会购买一辆汽车。而分享经济下,如果想满足出行需求,他可能需要一个移动互联网终端对外及时发布自己的用车需求即可,通过资源的调配,能够基本满足相当于拥有一辆汽车的出行需要。简言之,分享经济与所有权之间是等价转换的。

第二,分享经济使得供给和需求双方签订合约的灵活性大大提高,也同时降低了资产专用性,从而对市场垄断产生抑制作用。分享经济的出现,让供需求双方之间合约定价变得更加灵活,价格调整甚至能够做到实时调整。分享经济下,由于能够更加合理利用供给方的闲置资源,价格变化成为瞬时性,而不是传统的离散性特征,这使得价格更能够反映市场供求运行的真实特征。例如,网约车能够就打车人群的多少来确定加价幅度,有效调配车辆资源。试想如果这种模式推广开来,也许劳动力的供求双方能签订更加灵活的用工合约。此外,分享经济能够降低资产专用性,使得资产被更多使用者所知悉变为可能,从而使资产会被多数使用者使用。显然,分享经济能够让资产所有者知道更多使用者范围,降低资产专用性的程度,降低垄断力量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这意味着随着分享经济中交易范围的扩大,新的市场主体不断出现,将会在中长期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进而削弱垄断者的垄断力量,会极大改善市场供给效率,为消费者带来福利改善

第三,分享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促进社会治理由管控型向信用型治理模式转换。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呈现一种管控型的特征,各个部门试图都找到一个环节,通过这个环节来管控相关领域。一个例子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这种制度是一个很有效的管控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性、多元化,这种管理手段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亟须创新。而分享经济的出现恰恰能够发挥社会共治效应,使得每个交易主体均不能“独善其身”,在分享经济下的交易过程都有痕迹,这种痕迹成为判定其信用状况的重要尺度和依据。如果交易主体不守信用,其违约成本将大大提高。显然,这形成了一种信用治理的新模式。

第四,分享经济平台所依托的大数据产权边界需要进一步明晰,其安全也成为了一个公共风险问题。产权明晰是任何社会经济交易所遵循的前提和基础,分享经济也不例外。在分享经济中,与其所依托核心平台相关的大数据资源的产权问题便凸显出来。虽然单个行业、单个领域的数据产权属于自己,但是大数据资源的产权却不仅仅如此简单,它蕴含了群体的公共信息,应该属于公共资源。而目前一些基本问题仍然较为模糊,例如,各经济主体拥有什么层次的大数据支配权,国家应有何种程度的产权权能,等等。平台大数据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成为突出问题,在大数据条件下,任何微观主体的行为都会成为数据信息,一旦这些数据信息被侵犯并不法利用,会严重损害微观主体的利益。因此,亟须对微观主体在分析、使用大数据资源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法定,确保公民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成为未来新一轮的投资重点。我国是全球第一人口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区域发展不平衡,社会转型的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应该说我国拥有了最丰富的数据资源,使得各个行业、领域的数据互联成为未来分享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分享经济效应的全面发挥,依赖于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设施。因此,对于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投资要全面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这有可能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总之,人们需要用全新思维来全面研判分享经济对社会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采取相应策略来发挥其长处、抑其短处。分享经济的出现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税收制度。人们需要深入探讨、分析,确保推动优化税收制度、完善税收征管,以适应知识信息经济的演化进程。

三、分享经济对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影响

税收制度从来都是与社会经济需求紧密联系,与特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分享经济的发展,改变了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模式,与之相适应的是,人们需要预判并准确把握分享经济对税收制度及征管带来的显著影响,以便适时做出调整完善。

第一,随着资源概念的悄然变化,数据信息将成为源源不断地创造价值的资源。如果说农业经济下人们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土地,工业经济的关键要素就是石油、煤炭等物质资源,而知识信息经济下的核心要素就是信息数据,大数据将成为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因素。技术的发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大数据的垄断,这事实上就让部分群体拥有了对大数据资源的垄断权甚至独占权,相应的是这部分群体会因此获得垄断租金,是否需要及如何应用税收手段来对数据资源垄断租金进行调节,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增值税制度的基础是以实体组织作为基础,“以票控税”为主要手段,而分享经济等新兴交易模式的出现,使得组织边界变得更加模糊,影响了这种管理模式的基础。在传统交易模式中,个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仅是偶然性的现象,而分享经济中间平台的出现,使得个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角色更加复杂,个人既可以是一个消费者,也可以成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分享经济下使得个人也有了发票抵扣的需求。传统交易模式下以实体组织为征税对象、采取“以票控税”的增值税以及其他流转税制,难以适应这种交易主体形式的变化 。如果再选择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办法,会带来规模巨大的征管成本,也会对交易效率产生负面影响。这意味着我国面临着即使征收间接税也要研究建立适应对个人征收的税收法律框架,以个人归集涉税信息,解决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的流转税管理问题。

第三,分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的重点不断扩展,由主要对实体组织的监管扩大到对平台的监管。分享经济模式的核心就是中间平台,它是组织生产者和需求方供需对接的重要载体,且拥有所有交易过程的相关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如何掌握并分析利用中间平台的相关交易信息,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纳税人,成为一个重要技术问题。

第四,分享经济对税收管辖权带来的影响。分享经济也是一种数字经济,由于分享经济的范围可能会由国内扩大至国外甚至全球范围,因此,它给通过分享经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流转以及相关主体征税的管辖权带来了显著影响,这与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有着共性。

四、几点建议

分享经济的出现是信息经济时代到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需要未雨绸缪,积极推动税制改革以实现税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相适应,创新税收征管制度来适应交易新模式。

第一,改革现有资源税制度,运用资源税制度来调节大数据资源垄断问题。资源税角度下的资源概念,是为了调节一切具有资源垄断租金性质的资源类型。随着技术进步的不断影响,资源的概念在不断扩展,相应地,资源税制改革也应该与之相适应,对是否将具有某些垄断特征的大数据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应该加以研究讨论,并作为中长期税制改革考虑的一个重要角度,以更好地发挥资源税在调节资源垄断租金方面的功能。

第二,完善增值税制度,解决利用分享经济平台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征税问题。与普通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一样,基于中性原则的考虑,利用分享经济平台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亦应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需要将增值税纳税范围扩展到更多个人经营者。事实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增值税问题与此有类似之处。近期我国不断推进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环节增值税制度改革,可以为这方面的改革提供有益经验。在确定征税对象时,需要区分不追求盈利、偶然性的闲置物品分享交换,还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分享商业行为,以鼓励对闲置资源的交换。此外,针对传统增值税“以票控税”模式的局限性,人们可以用分享经济这种新型交易方式探索新的增值税管理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在传统“以票控税”的基础上,用交易信息痕迹来展现交易实质,同时将完税情况作为交易主体信用体系的核心部分,从而让交易双方信用机制形成制约作用,对此电子发票也许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关于分享经济等数字经济下流转税制的发展方向,有些学者提出了更加鲜明的观点,例如,张斌(2016)认为,未来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可能最终放弃企业流转税,转为“自然人并依托收入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由消费者直接缴纳的真正意义上的消费税”

第三,拓展代扣税款主体内涵,探讨中间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权利、义务问题。从分享经济中间平台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可以考虑从法律上赋予其代扣税款的义务和责任,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交易主体的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或者个人身份信息等,并建立中间平台分别与交易主体、税务机关的双向信息传递关系,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义务。应结合中间平台提供交易过程的特点,深入探讨分享经济下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方式与法律效力问题等。此外,分享经济下,将纳税情况作为交易主体信息状况甚至交易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来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四,厘清税收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分类研究提出管理办法。分享经济只是提供了一种供需对接的创新方式,并没有改变生产者和需求方等交易主体受益对价关系,因此,传统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基本原则仍然适用,只不过由于中间平台的加入,使管辖权出现了一些变化而已。人们可以区分不同的交易类型来分析:一是如果需求方、中间平台、生产者和要素提供者均在境内,这个交易类型完全是境内交易,不涉及管辖权问题。二是如果需求方在境外,中间平台、生产者和要素提供者均在境内,那么要区分分享平台提供的究竟是商品还是服务。如果生产者通过中间平台组织要素提供者向需求方提供有形商品,相当于货物出口,在出口环节退税,货物进入需求方所在国时课征相关流转税。如果生产者通过中间平台组织要素提供者向需求方提供无形服务,相当于服务出口。三是对于生产者和中间平台在境外时,如果需求方在境外,生产者和要素提供者均在境内,这种情况同上述第二种情况。如果需求方、要素提供者均在境内,要素提供者向需求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课征增值税,而生产者和中间平台相当于从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如果它们在境内没有常设机构,那么应该让境内需求方代扣代缴相关增值税款。

(作者单位:杨金亮 国家税务总局
蒋 震 中国社会科学院) oUqMBV7ZDFgYAEC/ofo4GwBQnlbnBO5iZId3h/nWW+NDJMSLFccFKU6vuMScok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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