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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如何开展性教育?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发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这是我国“性教育”一词首次进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内容表述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回溯历史,“青春期教育”最早开始被正式使用是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88年发布的《关于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的通知》。此后,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开始提及开展“青春期教育”。之后又有法律文件将“性教育”表述为“生理卫生教育”“性健康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然而,青春期教育、生理卫生教育、性健康教育与性教育并不等同,它们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全面性教育的内容。2018年,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明确指出了全面性教育的八个核心概念:(1)关系;(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3)理解社会性别;(4)暴力与安全保障;(5)健康与福祉技能;(6)人体与发育;(7)性与性行为;(8)性与生殖健康。从这些概念可以看出,除了传达性与生殖健康相关知识,全面性教育还包含很多内容,比如,对性积极美好的态度和价值观、培养孩子与此相关的生活技能等。性教育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并不是青春期孩子的特殊需要,而是孩子从出生就该接受的教育。2020年“性教育”一词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中国性教育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确立了“性教育”的地位。

学校开展性教育要发挥教育优势,提早准备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师资力量,为开展性教育奠定坚定基础。一方面,可以以学科为突破口,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性健康教育。另一方面,可以设置校本课程,专门开展性教育;还可以通过主题班会、讲座、社团活动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性宣传教育活动。除了课堂授课外,还可以通过学生欢迎的形式,如讲座、宣传片、宣传册、家庭教育、主题班会、同伴教育、社团活动等适时开展全方位的性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性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也要推进学校性教育与家庭性教育相结合。学校应当将性教育内容告知家长,以保证教育内容的协调一致。还可以利用家长会、网络等,向家长传播科学的性知识、性观念和性态度,促进家校沟通,协同开展性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需要性教育与法治教育协同开展。通过性教育让未成年人对性产生全面而健康的了解,避免未成年人因好奇心理在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时期实施性犯罪。性教育中蕴含的核心概念之一——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也会为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性观念,阻止性犯罪动机的出现。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教育使得未成年人接受法律蕴含的价值观,知悉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后果及负面影响,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拒绝实施性犯罪。 YtRc10tB4qDbnCY6pqHRU4bcg1iAUSG92cWS8eNYdAqXr2oU7lD5B06z44eo9j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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