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部门职责开展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发展、智力发育等方面不完全,抽象思维对于他们来说比较枯燥,用形象生动的教育方式可以调动他们学习法律常识的积极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自己,也可帮助学校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2)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要求学校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3)对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采取行政措施。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自身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4)负责专门教育的相关工作。对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等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2)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及时制止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4)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