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辍学的问题,是目前教育中的突出问题,它不仅对学生自身发展造成危害、加大了学校管理的难度,也为社会制造了不安定因素,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受教育权是我国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未成年人辍学问题,学校社会工作者应对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积极介入,并促使有关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的重视,完善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推动教育的发展,减少辍学现象的发生。
面对未成年人的辍学问题,学校应该在第一时间联系该名辍学学生,了解其辍学的原因以及对自己辍学后的人生规划,加强对其思想上的疏导,劝其继续回学校接受教育。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要通过针对性地进行家访、召开家长会或开办家长学校等形式,与厌学学生家长接触,使双方的信息及时得到反馈;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厌学学生,还需要进行个别心理辅导,以关心他们克服心理障碍,调整学习心态,积极、主动、愉快地对待学习;如若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依法制止未成年人辍学,最大限度地控制中学生流失,是一项迫在眉睫的艰巨任务,政府、社会、学校、家庭都有责任,必须强化依法治教,实施综合治理。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以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我们应当确保学校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不仅让监护人认识到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尽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而且让未成年人明白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定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增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信心与决心。通过宣传教育,不少辍学未成年学生返校读书。建议由政法部门牵头建设未成年人教育基地,会同教育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有计划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预防未成年学生产生厌学心理。
第二,学校应加强管理,保证教育质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因此,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首先,要采取现代的科学管理手段,对在校学生的学籍严格管理,如建立学生登记注册卡、编制统一固定学籍号、完善学生转入转出手续等,尤其要建立学生辍学报告公示制度,随时掌握辍学动态。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学习困难的“易辍生”的教育上,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及其监护人的思想工作。其次,依法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要求教职员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对一些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要注意工作方法,采取耐心说服教育为主、适当惩罚为辅的教育手段,尽量避免学生产生对抗情绪或者逆反心理。最后,改革教育内容,保证教育质量。为有效控制辍学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一些学校改革了课程结构,积极推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但需要指出的是,课程改革必须确保义务教育质量,学生分流必须采取自愿原则。
第三,国家应当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按照科教兴国、教育优先的理论,国家只有肯于投入,才能保障公民获得更好的教育,为社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与和谐的精神文明。首先,及时足额发放学校公共经费,避免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其次,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教学用房建设,加快寄宿学校建设,减少因走读不便和走读安全问题造成的学生流失。最后,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各级相应成立救助特困生基金会,认真完善实施学杂费减免制度,对确有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救助,弘扬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扶贫救困的传统美德。
第四,加大教育执法监督力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因此,政府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辍学的现状进行干预,帮助辍学的未成年学生返校接受教育。
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对未成年学生辍学有干预义务,这就是说无论出于怎样的情况或原因,对于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政府都要积极有效地进行干预,这样做的好处是辍学未成年学生有权请求救济。因此,学校教育的贯彻实施必须依赖于法律的威严,完善的监督机制。这就要求,首先,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学校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调研工作。对妨碍教育的问题,要深入调查,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其次,要坚决维护法律尊严,正确执行法律。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等秩序的行为,一定要追究法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最后,要竭力做好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仅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知法、懂法、依法行政,学校教职员工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治教,从而确保国家教育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