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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学校可以通过何种渠道了解调查本校的校园暴力现状?发现校园暴力现象后,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作为学生的“第二个家”,学校不仅要为学生提供一个教风优良的学习环境,更要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校园暴力的存在毫无疑问是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和人身安全的巨大隐患。为此,学校可以定期对校内的校园暴力状况开展调查,鼓励学生对校园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发放相关问卷调查、了解校内心理医生接收涉及校园暴力学生的情况或设立匿名信箱等方式,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减少校园暴力现象,为学生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以河北省承德市某初级中学为例,该校为了更全面、更深入了解学生对校园暴力的看法、产生原因、高发地点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设置了相关问题并制成问卷下发给全校学生填写。经统计发现,本校现存的暴力行为的主要参与人员是学生,然后是校外人员和教师;校园暴力的易发时段从高到低依次为午休、晚间放学、课间休息;校园暴力易发生的地点主要是操场、校园偏僻角落、走廊及学校周边;校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行为暴力和语言暴力;在遇到校园暴力时,50%以上的学生都会选择默不作声……通过对搜集数据的分析,学校采取了对应的措施,如设置德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并号召各班开展杜绝校园暴力的主题班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了解校园暴力的危害;加大校园监控力度,排查校园内存在的监控盲区,特别加强对操场、走廊及学校大门周边的监控;安排督导人员在学生休息期间进行巡视……以上举措实施以后,该校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频率明显得到改善。

当然,即使预防校园暴力的措施相当之完善,也无法完全杜绝其发生。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学校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呢?

首先,是对受害者的保护。(1)发现校园暴力事件后,校内安保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立即制止暴力行为,及时介入调查真相,避免事件对受害者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如果校园暴力事件的性质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则及时报告移送公安部门。(2)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相应的身体治疗、心理医疗和损害赔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未成年人在经历校园暴力事件后,可能会对心理健康造成极大创伤。因此,学校应聘请常驻心理医疗人员,确保在相关事件发生后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3)学校应尊重受害人法定监护人的知情权,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鼓励其冷静对待,理智处理,切勿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在经历校园暴力事件后,家庭成员对受害者要正确地进行持续性心理治愈与疏导,如鼓励监护人倾听未成年人诉说烦恼,实时关注其情绪、心理和性格的变化,引导孩子正确应对校园暴力,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温暖和关怀,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为其排忧解难,帮助孩子早日走出校园暴力的阴影。(4)进一步完善校园暴力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校园暴力的横行说明学校监管并不到位,因此,学校应构建完善的校园安全保卫系统,对校园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重点布防,加强巡查,确保校园暴力事件无处遁形。

其次,是对施暴者处理。由于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可能是未成年学生,也可能是教职工和校外人员,而又因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群体实施特殊保护,因此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当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是未成年学生时,学校的处置要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因此,若学生是首次参与校园暴力或实施导致的危害结果不大,学校可以自主决定从轻处理。如对实施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责令施暴学生对受害者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性暴力事件,学校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可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予以纪律处分。情节比较恶劣、对受害者心理造成明显伤害但尚未达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程度的暴力事件,学校可邀请公安机关协同进行警示教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学校和家长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合作者,要做到互通有无。当学生涉及校园暴力事件后,学校要立即通知家长,共同完成对未成年的管理教育工作。

当发生恶性校园暴力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当及时报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第四十七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二,当实施校园暴力的主体是教职工时,学校应当本着关爱学生的精神,按照暴力事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涉事教职工予以处分和其他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第三,当实施校园暴力的主体是校外人员时,学校要主动承担监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支持配合其追究涉事校外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t626AHFQuIVyimDfUUqT+ck6i6qNcHUS9baKvKFBmi7N2Dah+5i/cyUbflEsw3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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