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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预防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应当尤其注意什么?

留守儿童是一个集合名词,指外出务工连续3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它既囊括了教育问题,也涉及心理、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不仅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在普遍存在的隔代监护的情况下,留守儿童往往缺少亲属家人来自精神层面的关注和沟通,不少未成年人与家人的亲密度较低,甚至存在怨恨情绪。除此之外,留守儿童在学习成绩、人际交往等方面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自我理解和社会认知方面存在偏差,更可能面临校园霸凌情况。为应对上述问题,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预防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家庭教育是基础。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原生家庭教育的缺失是促使留守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主要原因,预防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必须提高父母的监护意识,促使父母返乡,从源头上解决留守未成年人高犯罪率的问题。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多线并行,有针对性地实施留守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工作。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深入走访调查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密切关注、切实记录留守儿童身心情况,积极监督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在随访排查的过程中,相关责任方若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应及时报告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应针对失职监护人采取不同程度的监护干预措施,如训诫、刑事拘留等,必要时可以剥夺失职监护人的监护权。监督、惩戒双管齐下,有利于唤醒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对自身监护职责的意识,能够有效提高监护质量,夯实监护责任,构建留守未成年人健康的原生家庭环境。此外,政府应当持续推进返乡创业项目,引导留守未成年人父母返乡工作,做好就业扶贫、随迁子女就地入学等工作,为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提供有效政策支持。

预防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学校教育是关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行为进行定义,指出学生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以及网络等其他手段实施欺压、侮辱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行为等防控与处置机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师生开展防范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受欺凌学生及时开展心理辅导以及对相关监护人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在针对留守儿童群体的校园暴力事件高发的大背景下,学校有义务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健康引导,老师应在校园暴力发生前做好预防工作,时刻关注学生间的人际关系和日常活动情况,定期开展品德教育工作,培养谦让、友善的同学关系;学校可以开展校园暴力相关专题讲座,帮助学生认识校园暴力,主动避免施加和被施加校园暴力行为。在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发生后,老师和学生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施害者不盲目纵容,对受害者不忽视懈怠,就事论事,坚决拒绝“和稀泥”的态度。

预防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社会教育是重中之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16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激情犯罪,主要原因包括法律意识薄弱,对社会的认知较浅等。相较于一般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家庭教育。成年人榜样效用的缺位使未成年人对世界的认知较为模糊,易被他人误导,在教唆和挑拨下极有可能误入歧途。故而在未成年犯罪者回归社会之后,可以由基层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对缺失的家庭教育进行补位,针对已接受矫治教育的未成年犯罪者设置专门性的法治与社会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在管辖区域内开办法治教育沙龙,邀请劳动模范等先进工作者讲述自身工作经历,鼓励未成年犯罪者向他们进行深入学习和了解,帮助留守未成年犯罪者建立正确、稳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认知体系。 TuBQ8Ro6fNH+LrSxqyfLPAoxds5zR1N3sAXih4QScE/YEPzrexih+sA3bSEQz5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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