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发各界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先后颁布多个防范校园欺凌的文件,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6年11月教育部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2017年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预防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应当注重对校园欺凌的主动介入、提前预防,通过改善校园内部的环境,将校园欺凌遏制在萌芽阶段,做到从事后惩戒为主到事先预防为主。而事先预防最重要的就是对学生的素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学校不仅是教授知识的场所,更是承担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育合格接班人的重要任务。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加大对道德、心理方面的教育,如设立心理讲座和开展心理咨询、主题班会等方式,让每个学生都能深切认识到校园欺凌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教会学生们在紧急情况下面对校园欺凌应当作何应对,从源头上铲除校园欺凌的恶果。学校也应更新教育观念,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回归到教书育人的本质上来。
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一个法治国家中,任何重大的社会问题都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校园欺凌也应当如此。但是相对于专项立法,我国在以往实践中一直以来更倾向于专项整治。所谓的专项整治,即出于整治某项突出的社会问题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或多个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从重、从快地进行的行政检查、执法处罚行动。诚然在进行专项整治的过程中,校园欺凌的问题会在短时间内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此我们应当推动从专项整治到专项立法的改变,以立法的制度化、专业化来解决校园欺凌这一问题,对某些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教育、矫治或处罚,及时纠正校园里的不良风气,避免学校隐瞒严重的欺凌行为、保护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学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严重的校园欺凌情况,积极配合相应部门的执法行为。
三是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虽然校园欺凌主要发生在校园中,如走廊、教室、运动场等地,但是不可避免地会有一部分校园欺凌会从校园内发展到校外,如放学时段的学校大门、快餐店、文具店、书店等学生聚集的地方。这些因素告诉我们,要求政府和学校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固然重要,也要加强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这一理论命题逐渐成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在我国的以往社会实践中,校园欺凌的工作往往主要依赖政府的指导和治理,社会力量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关社会组织的规定往往过于笼统模糊,欠缺可操作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社会力量的这种参与功能在一些国家取得了积极成效。例如,美国国家学校安全中心在1987年就组建了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团体,一些志在倡导反对欺凌行为的个人,通过建立网站、演讲等方式宣传校园欺凌的危害以及防治措施;又如在英国,一些社会团体,如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SPCC)、欺凌干预组织(BIG)、戴安娜奖、儿童港湾以及石墙组织等,都为学校反欺凌工作提供专门支持和帮助,学校可以从这些反欺凌组织中借鉴处理欺凌问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应着力构建社会团体、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学校综合治理之新模式,引入社会力量,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校园欺凌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