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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学校如何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第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相关内容在1999年及2012年修正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表述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由此可见,2020年的修订强调“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使得预防犯罪教育更科学、更人性化。

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主要场所,是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必须承担起培养学生思想品德法治意识,提升学生道德素质,树立学生遵纪守法和杜绝违法犯罪自觉意识的教育任务。学校开展预防犯罪的教育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预防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活动,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为了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各地政府可以具体化课程的要求,如广东省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五个课时的法制讲座,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讲授自我保护知识,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针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学生展开特殊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良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开展针对他们的特殊教育活动,如聘任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邀请法学教育专家进行专门的法治教育,坚决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机扼杀在摇篮中。

法治教育可以促使青少年理解并认可法律蕴含的价值观,并参照法律规范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一方面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法治教育是青少年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成为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学校不得懈怠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工作。同时,开展预防犯罪的教育活动离不开专业人士的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专业人士入校参与预防犯罪的教育活动提出了要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作为主要的教育平台承担主要责任,但家庭教育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必须推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共同推进,提升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共同建立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围墙。 7XOo6b/rT8jAluvwiyvUvF09q9bGqms5tlZO0aSXIjszA5PdFQSLf6n3tBNo1M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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