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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内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有哪些?

我国法院审判方面有许多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经验。其一,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人权益要坚持双向、全面保护。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坚持全面保护,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其二,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三,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坚持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其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工作,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加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其五,加强审判管理,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定期发布未成年人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完善未成年人审判档案管理制度。其六,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国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许多成果,网络管理和矫正项目作为其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其经验可作为我国政策制定的参考。

不良资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时代,青少年接触不良资讯主要源于互联网。我国网络监管已经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不足,可参考借鉴域外网络内容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予以完善。首先,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立法。从各国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内容管理的立法模式看主要有分散保护模式,如英国、德国等国是通过普通立法中的一般规定和相关判例法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的,通过修订和完善现行各类法律法规来扩大适用范围。也有通过专门立法给予单独保护的方式,如美国是采取专门立法保护的模式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进行法律保护和规制。我国的立法实践虽然与英国、德国类似,但这种保护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法律体系不完善、规定较为宽泛,实际操作起来无法有效地为未成年人网络活动提供保障。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采取专门立法保护的模式,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立法。其次,采用分级制度。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都是建立在网络内容分级的基础上的,对分类及内容有一定的标准,有利于法律的执行。而我国目前尚未采用分级制度,对网络不良信息的认定,尤其是色情、淫秽等概念的界定标准模糊且存在争议,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性的网络保护。因此,建立分级制度确有必要。从世界上对网络内容分级及识别的实践经验来看,可供选择的技术手段多样,比如包含网络内容分级标准的PICS技术标准协议;建立数据库用于自动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关键词识别、预警技术,可以较为准确地提取网络上出现的“敏感词”,用于判断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状态,继而进行报警等。最后,应当推动社会各界建立网络内容管理意识。纵观多国经验,网络内容的分级、限制应该是建立在一个多方共识、参与的基础上,由政府监管、多部门联动、行业管理、开发商经销商自律、家长控制等共同构建的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应推动全社会形成共识,自主承担特定的义务,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全方位保护。

对未成年不良行为者适用什么样的矫正项目,需要创新思维,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设计一系列的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项目,包括针对个人的矫正项目和对家庭的矫正项目。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借鉴以下方法:首先,采用家庭监禁和电子监控方式。一方面这些方式可以对未成年不良行为者形成一定的威慑,使其对法律有一种敬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这些方式可以避免对未成年不良行为者的“标签”化效应。既是对未成年不良行为者的监督,又是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惩罚。其次,采用中途之家、震慑性监禁方式。中途之家是一种有效的社区矫正形式,2007年,我国第一家中途之家在北京市朝阳区建成,主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及其他特殊人员,是一种过渡性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已成立这样的机构,还应扩大其适用范围。震慑性监禁是指对犯罪人所适用的短期监禁。该设计旨在让犯罪人体验监狱的艰苦生活,利用对监禁刑的惧怕心理来阻止他们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经历短暂的监禁之后,让他们在社区继续接受监督并完成矫正任务。 SyJEPNysa9mG9Uf4KL6sUzm9NIjTHicDJFJI6C08dsc4xj5NwCjzSDGC6bXchT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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