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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取决于行为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这必然受到年龄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特点,并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缺乏适用相应刑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刑法均设立了各自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我国古代立法者已经认识到刑事责任同人的年龄之间存在联系,并且将年龄大小作为减免刑事责任的事由之一。西周时期就规定了7岁以下的幼儿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汉朝废除秦朝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能力标准的规定,划分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做法为后世法典所沿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展到唐代,也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主要内容有: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唐代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即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7岁和年满90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7—10岁,80—90岁)、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0—15岁,70—80岁)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5—70岁)。其中有些内容对今天的立法和司法都有借鉴、参考意义。唐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为宋、元、明、清所沿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争论和反复修改。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设定为14岁,规定犯罪人未满14岁者不处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者得从轻处罚;1951年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处罚问题的批复》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195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再次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提高到13岁;1979年,14岁以下未成年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4—16岁的未成年人对部分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4—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立法模式正式确立;在全面研究修改刑法并制定更加完备的刑法典的过程中,1988年的刑法修改稿一度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改回13岁,但最终并未被采纳,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沿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凸显,越来越多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的恶性事件被报道出来。然而根据第十一次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须承担刑事责任。一系列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极端恶性案件及处理结果先后曝光引发舆论及社会公众的质疑。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这一议案的提出更是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法学界对于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广泛讨论。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次修法,一方面彰显了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及时顺应民意提升刑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之初衷;另一方面依然表现出国家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克制、审慎的立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非把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普遍降低,而是类似于英美法国家所采取的“恶意补足年龄”做法,严格地附条件、附程序适用。从实体上,仅限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在程序上,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该修正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与修订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比,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注重对非行青少年 进行早期干预与矫治,防止非行青少年实施更加严重的社会越轨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样就避免了过去“一放了之”的情况,是对未成年人惩教与保护并重政策精神的进一步体现。

刑法不等于刑罚,也不只意味着惩罚。刑法可以作为教育和改造青少年犯罪人的有效工具。《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弹性降低具有合理性,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同时,又能更好发挥有效防治青少年犯罪,保障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e1u9gRpNFuNwrlIOpW0CqBd96vHUJunOjBnJZQA6d97DyeRl56QxYpF/OAK1fW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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