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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我国PPP发展应用的启示

一、PPP制度框架的比较

在本章前两节中我们对域外两大法系的部分发达国家以及在PPP运用上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的PPP源起、发展与运用情况以及监管法规与制度进行了梳理分析。上述不同国家PPP项目的情况基本上涵盖了全球PPP发展的现状。由于每个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的差异,且各国有着不同的行政及法律传统,因此世界范围内不可能形成单一的PPP制度框架,同样也并不存在最佳的PPP制度框架,当然各国的PPP制度框架也存在一定的共性。

比较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PPP的发展与制度框架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PPP活动有不同的规范路径和规制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在发展PPP的过程中大多以制定成文法的方式对PPP活动加以规范,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以政策、指令来引导PPP的发展。以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为例,以立法对PPP的适用领域、运作模式及使用条件、采购方式及具体程序等诸多内容作出了细致规定。与此截然不同的,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则以标准化合同、PFI系列指引引导PPP的发展,用以指明PPP的基本原则和原理而并未涉及具体的制度规定。相较而言,法律明确且固定,政策则宽松灵活,二者各有优劣。法律的确定性与强制性能够更有力的规范PPP活动,但也必然存在无法应对多变的现实状况的问题。同时还能如法国PPP实践所发生的那样,因为过多的约束而在短期内限制PPP的发展。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则为各地适应地方社会与经济状况发展PPP留下了充分的空间,但这种灵活和自由也并非绝对的益事。可能造成PPP实践中各参与方的无所适从。

其次,这种差异体现在不同立法体制的国家发展PPP的主导力量与主要模式不同。法、德等国由于强调政府的主导力量,即便将公共事业交由私人经营但仍然强调国家对公共事业所承担的责任,因此PPP通常以特许经营为主导模式,且PPP的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而在诸如美国等市场主导型国家,PPP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市场的需求,PPP也往往被视作政府采购的延伸。单一制国家强调中央集权,因此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推动PPP的发展,而联邦制国家则在各州形成不同的法规与政策,各州之间的PPP发展程度亦存在差异。

第三,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对PPP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偏向上深受自身法律传统的影响。但这种偏向并不明显,因为PPP是一项融资活动,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工程。

正如两大法律也相互借鉴一样,对PPP而言,从适用的领域和监管法规也都在相互借鉴,比如大家都会在交通运输、港口建设等领域推行PPP模式进行建设。由于PPP项目实施周期长,许多国家对PPP项目都制订了回收和接管制度。

二、对我国的参考作用

我国既有发达的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的发达地区,也有内陆欠发达地区。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各地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PPP项目建设的缘由并不相同。因此不仅西方发达国家的PPP发展对我国有借鉴、参考作用,对同为发展中国家的金砖国家在利用社会资本进行经济建设上也有相互借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PPP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加强管理

建立专业的PPP管理机构是PPP运用较为成熟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英国和澳大利亚分别设立了国家基础设施局,加拿大成立了PPP中心,香港设有效率促进小组(Efficiency Unit)。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PPP管理机构在PPP项目的宣传、推广、规划、管理、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推动PPP模式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目前对PPP项目采取双监管模式,涉及PPP管理的部门主要是发改委和财政部,各级发改委主要是依法行使项目审批的权限,承担了PPP模式推广和监督的职能。财政部已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该中心制订了PPP模式的《操作手册》。由于PPP项目主要都是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基本都涉及财政奖补,并且在财政部门为了加强监管还设立了PPP项目库。因此,PPP项目除了前期的审批之外,之后的监管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因此,我国形成了双头监管的格局。我国可以由财政、发改部门牵头成立全国PPP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以研究PPP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加强立法、监管等有关问题的研究,以进一步促进与社会资本合作,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共同推动PPP模式的推广、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PPP法律法规与配套政策

PPP项目一般建设、运营周期较长,涉及的利益主体多,不可预测因素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容易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既不利于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也会影响社会资本(私人部门)参与PPP项目投资的信心。完善的PPP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PPP成功运行的保障。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PPP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PPP监管体系。

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他们都是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的模式参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投资,在国家层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由于我国各省之间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省一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地实际情况的研究,积极完善投资引导、配套金融支持以及各种优惠政策。这对促进当地公共服务、公益项目的提升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巨大的作用。

其次,从程序法上为政策制定订立规则。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长、投资大。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完整的程序减少或避免项目在后期发生各种问题,降低项目的各种风险。我国的PPP模式已经有多年的实践,已经有了成体系的法规和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但是西方国家也同样对PPP模式有严格的监管,这取决于不同的PPP项目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性。要使具有差异性的PPP项目减少甚至不发生各种风险,整体PPP项目的实施流程都应该有严格的操作流程和严格的监管程序作为保障。

(三)合理分担风险,降低社会资本担忧

国际经验表明,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PPP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西方国家PPP模式的风险分担的原则主要是:遵循控制力最大化、抗风险能力最大化、控制风险费用最小化的原则来确定各方在风险分担中的责任。政府部门主要承担的风险包括:法律、政策风险以及项目运营“兜底”风险等。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则主要落在项目设计、建设、经营维护等方面。另外,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带来的风险应在项目协议中确定政府与私人部门合理承担的比例。同时,由于PPP项目投资巨大、运营周期长,在运营后期可能存在许多运营困难,双方可以通过风险转换、提高议价透明度的方法,由政府部门适当地对私人部门进行运营补偿。我国的PPP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也基本采取了上述原则,但在具体制度上可以更加细化。

在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中,很多情况只考虑借助社会资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以及化解地方债务等有利于政府的一面,给予私营部门的利润空间并不确定,导致融资过程中作为投资方的社会资本看不到自己的盈利空间。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在对于PPP项目充分考量并开始立项的时候,可以给予社会资本一些保证性的措施,通行的做法是让PPP项目的盈利与财政挂钩,通过财政部分或者完全补贴的方式从而达到社会资本的预期回报。如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放开PPP项目特许的其他相关延伸业务让私营部门的盈利空间更加宽广,这些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归根到底,所有的资本都在追逐增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PPP项目需要转向以现金流融资为主的项目融资。

PPP项目往往大部分的资金集中在前期建设阶段,而项目的收益主要来自运营阶段的现金流和政府的财政补贴,PPP项目进行证券化方式运作是寻求社会资本退出的外在力量,提供一个流动性强的金融环境,减少投资者的风险顾虑,是带动更多资本参与到PPP项目中的一个必备条件。因此,借鉴美国REITs的方式进行我国PPP证券化的探索,是我们营造一个社会资本灵活退出、市场化运作的PPP模式的关键所在,我国目前已经在某些方面运用了这一方式,如中信启航REITs。未来希望我国PPP模式的发展取得更长足的进步,立足本国国情,采纳国际经验,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

(四)拓宽融资渠道,以制度鼓励民营资本参与

国际经验表明,PPP项目融资的便利性和多样化程度是影响PPP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通过成立国家PPP基金(加拿大)和项目基金(印度、菲律宾、印尼)的方式为PPP项目融资。结合我国的实际,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方式拓宽PPP融资渠道:国家PPP基金主要是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同时,也可以考虑在经济发达、金融深化程度较高的省份设立或扩大地方PPP基金的规模。在项目的前期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也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市政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融资;在项目进入运营阶段后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引入养老、社保、保险等偏爱长期稳定收益的资金投资;对于我国这类PPP发展新兴国家而言,需要吸取经验,比如赋予贷款方就PPP合同获得担保能力以便后续获得更多的所需资本,允许相关的机构和地方采取投资的激励措施,诸如特殊税收待遇等可以让民营资本介入减少后顾之忧;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政策扶持,如PPP政策性贷款对政策性银行要有最低比例要求;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PPP项目贷款要出台优惠政策;政府要建立示范性专项基金,并约定给民营企业扶持比例的最低额度(50%以上),出台鼓励建立民营PPP基金政策;政府其他各项PPP项目的资金渠道,要更多地向民营企业开放。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体系制度建设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包括PPP项目在内、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专项立法,关于PPP项目的实施分别适用相关法律,比如PPP合同适用民法典、政府采购适用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对于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成熟体系而言,没有成熟的法律环境,必然会给社会资本的介入带来极大的困惑,不确定性的存在使本身承受风险能力较低的社会资本难以决策。

世界范围内PPP的发展,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体系制度的发展完善,意大利、法国、比利时、葡萄牙和西班牙、巴西、希腊、韩国等近几年都对PPP相关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以便给予政府正确的角色定位并给予私营部门合理的职能作用。在这些PPP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法律的出台为各项目参与方带来了行动的依据和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 y8ycrbSlA1i6vNXSLgKVNv+hGw4cw/netI0/a4eeYtYdh5cBFRYrGfIGs8TZ5w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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