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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学家思维或认知方式对理学诗表达方式产生作用之所以成为可能

理学“求道”途径、方法,兼有理学实践主体之“知”与“行”,且两宋理学家往往对“知”与“行”不作区分,这是理学不同于我们当代知识体系的重要区别所在。不过,囿于现代科学思维方式,我们要认识理学之“求道”之“工夫”,就不能不对其“知”与“行”分开来把握。大体来讲,理学之“见闻之知”更近乎近现代学科意义上的知识概念,可依赖于实践主体的认知来获得其内容或结构形式。而理学之“德性之知”却与近现代西方学科意义上的“知识”分属完全不同的文化体系,它只能依靠实践主体的“守诚”“用敬”“省察”“存养”等“行”的“工夫”才能体贴、养成及定止不迁。而理学家的思维或认知活动,贯穿于理学之“见闻之知”与“德性之知”。或者说,理学之“知行”,都有实践主体的思维或认知活动参与其中。于理可知,理学家所看重的“探讨”“省察”“存养”“观物”“格物”等,从纷繁复杂之“物”到形而上的“理”或“道”,离开了理学实践主体的思维或认知活动,怎么能实现呢!而对理学实践主体的思维或认知活动进行理论化的抽绎、归纳以至于类型确定等,此即本文所讲的理学思维或认知方式。显而易见,理学思维或认知方式,是客观存在于理学家的“求道”过程之中的。

理学实践主体的思维方式和认知方式,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德国学者M.石里克把认识过程分为“日常生活中的认知”“科学中的认知”“通过意象的认知”和“通过概念的认知”等数种类型,对于我们思考认知方式颇有意义。他指出:“在日常生活中,知道一个东西无非就是意味着给它一个恰当的名称。” 而科学中的认知,“即使在探究的这种早期阶段,我们就已经能够对于一切知识的最终目标形成某种观念” 。依据K.石里克的认知理论,基于观念、意象和概念的认知,是三种基本认识方式。而英国学者吉尔伯特·赖尔则认为,思维方式是以演绎、类比、判断和归纳等参与了人类的认知过程,又以概念、范畴或命题的方式呈现出来。这里,思维只是认知的一部分,感觉、直觉、领悟、内省等,都参与了认知的过程并以各自的属性而呈现其特色。 可见,认知活动在其高级阶段有思维活动的参与,而在整个思维活动中,必然也有着认知活动的参与。由此而言,理学家的思维或认知方式,是相互联系而又有区别的。大致而言,理学家认知活动的中高级阶段必然有思维活动参与,这时候,理学家的认识方式与思维方式是相伴生的,思维方式成为认知方式的参与者。但理学家的认知方式又有思维所不能包含的部分,如感觉、知觉、体悟、内省等,这些部分与基于概念而产生的思维方式并无直接的关系。就本文研究内容而言,尽管理学家的思维或认知方式有其异同之处,但这两者都与理学诗的表达方式有密切关联。本文为了论说方便,使用“思维或认知方式”这一话语表述形式。

考察可见,理学家的思维或认知方式之所以能够实现对理学诗表达方式之产生作用或发生影响,可以从理学实践主体与诗歌创作主体的同一性身份、理学家的文道观念及“因诗求道”的自觉性等方面说明。

理学实践主体与理学诗创作主体身份的同一性,决定了理学的思维或认知方式必定会对理学诗的表达方式产生影响。作为个体来讲,基于认知经历、知识积累等而生成的思维或认知方式,在内化为他的观察、认知、把握和处理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其自身相关事物或者问题的能力或素养时,就成为被对象化的事物改造和培养了的实践主体。当实践主体被对象化的事物“异化”之后,他便不可避免地把被“异化”了的思维或认知方式投射、应用于对其他事物的认识上来。也就是说,实践主体因从事于特定知识、技能的探讨而生成的思维或认知方式,会跨知识领域而影响到其他文化部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认知、思维等认知技能的迁移与泛化问题。概括而言,理学家的理学思维或认知方式之所以能够实现对理学诗表达方式产生作用或者发生影响,在本质上是两者之共同的主体经受了理学之于主体的本质力量发生了“异化”问题。集理学实践主体、社会实践主体和理学诗书写主体于一身的理学家,为理学思维或认知方式所形塑,自然,这一思维或认知方式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他们创作或书写理学诗的思维或认知方式。而以这一思维或认知方式来体察、把握事物,以叙述、说理、比兴等方式创作或书写理学诗,那么,这一思维或认知方式也就物化为理学诗的表达方式。由此,理学之思维或认知方式自然也就对理学诗表达方式产生作用或发生影响。

举例来讲,作为理学的重要思维或认知方式的“发明”“观物”“格物致知”等,显然对理学诗表达方式产生了影响。比如,理学家以“发明”而“求道”所表现出来的诸多途径、方法,如阐释、说明、考索、研究甄别、讲学驳难等,因其具有认知性、实践性、审美体验性等品格,就会成为理学诗人创作、书写理学诗的诗歌表达方式。如胡宏《和刘子驹存存室》:“动中涵静是天机,静有工夫动不非。会得存存存底事,心明万变一源归。” 诗篇入题即强调“心”体之体用问题,强调“静”中有“动”,存养之目的在于“心明”而察识万物之“一理”。与之相似,“观物”实现的是对心体道体等道德本源和道德存养目的的体认与把握,以“诚”“敬”体贴“心”之“未发”的方式来把握和体认“道”体。为实现此一目的,从“观物”的手段和途径而言,则可以“观”的“物”可以有具体可感之物、事件,亦可为观念之“物”等。因其实践主体是以体验性的识察、涵养或者通过实践主体把情感、认知投射于一定的境界中来取得对事物的认知与把握,因此,“观物”亦具备了审美性、情感性、实践性等品格。如周敦颐诗《春晚》:“花落柴门掩夕晖,昏鸦数点傍林飞。吟余小立阑干外,遥见樵渔一路归。” 诗篇述写诗人独立夕阳,与物、境共存,而其心定止,其诗作表达方式是藉由“观物”而展开。再如,由于理学家常以“格物致知”思维或认知方式来创作或者书写理学诗,故“格物致知”亦成为理学诗的主要表达方式。如杨简有诗句:“道士清晨喜告余,昨朝膏露降濡濡。……我亦尝审甘如饴,是谁执此变化权。……此机不动万象沉,此机一发靡不到。……此机夫人之所有,何不自贵自善守。寸善微萌天地知,小恶开元祸随后。” 诗因道士告之天降甘露而起兴,作者因此而“格”得“天机”,认为“天机”因应“人心”之善恶,因此强调应“自贵自善守”。上述可见,作为理学重要思维或认知方式的“发明”“观物”“格物致知”等,确实对理学诗表达方式产生了明显影响。

“文以载道”的文道观念和“因诗求道”诗歌功用观念,也是理学思维或认知方式对理学诗表达方式产生影响的重要“载体”。基于“载道”“见道”“明道”等儒家传统诗歌功用观的理论追求,加之宋代理学普遍重视的“明理”“求道”“明心见性”等特有的学理指向,内在地决定了宋代理学家对于“诗——道”问题的重视程度。邵雍提出了以“观物”而见性求道,他认为“成诗”之目的在于体察“道”,而“观物”是其联系“道”与“诗”的方法。而周敦颐更为看重“文”的“载道”功用,他提出了“文以载道”的文道观念。稍后,程颢在解释《诗经》“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时,认为:“故有物必有则……万物皆有理,顺之则易,逆之则难。各循其理,何劳于己力哉!” 表现出“因诗求道”自觉意识。而张载之诗歌,研究者认为:“‘张横渠体’其实就是讲学体,属于性理诗,其知识特质是深邃,审美特质是深致。” 显然兼具“知识”与“审美”特质。从诗歌功用上看,就已经近乎“因诗求道”了。从理学家的文道观念及“因诗求道”诗歌功用观而言,诗歌只是“载道”之方法,如何承载、传达实践主体对于“道”的体察、感知或者践履存养,才是作者之目的。在宋代大部分理学家看来,诗歌之价值就在于承载“道”。而理学家以写作理学诗来实现其“求道”的目的,是他们实践“因诗求道”的主要途径和载体形式。宋代理学家诗人依托理学诗书写,实现了反求诸身而“明善”“明理”等“观物”或者“格物”之目的。由此,不管是《大学》之“八目”,还是《孟子》之“求放心”“四端”“尽心知性”“存心养性”,或是《礼记》等强调的“五典”“五常”,以及邵雍、周敦颐、二程、朱熹、黄榦、王柏等人所强调的“道统”,都在理学家所写作的诗篇中实现了对这些理学之“道”的呈现或者理学家本人对于儒家之“道”的主体诉求。相关考察可知,朱学及其门人写作的理学诗大都有“明理”特征,而以“格物致知”“心性存养”“尊德性”“生生不已”等为主要诗歌主旨类型。 可见,从事理学诗创作或书写实践,可算是理学家藉以“求道”的重要方式或途径。兼备理学实践主体、社会实践主体和诗歌创作主体的理学家,以“发明”“体贴”“观物”“格物”等理学“工夫”,而实现由“物”到“理”(在本体意义上,此“理”心、性、道等相同)的抽绎、概括或引申,以明物我一体、理一万殊、通体皆善等理学之“道”。理学诗创作或者书写,成为其理学实践活动之文字书写或者记录的物化形式。绝大多数理学家所关注的,不是创作或书写的理学诗之风貌、技巧或内容,而是理学实践活动本身。因此之故,理学家之“文以载道”“因诗求道”等思想观念,也就成为其理学思维或认知方式对理学诗表达方式产生影响的重要“载体”。 fpZG+7Etsva7lDWX7v1WdJ86UCuD+eEwWLenq8WxWvObR8UW92ZGlgE9gdEdY8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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