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不少诗人在诗歌写作中对诗歌写作行为本身进行了观照并将其呈现在诗歌文本之中,诗歌写作行为本身成了被书写的对象。这一现象可以追溯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诗歌中的“赋诗”“作诗”等指向诗歌写作行为本身的表达往往出现在诗篇结尾的位置,通常是对诗歌表情功能的强调。到了唐代,诗歌写作这一行为本身成为诗歌的一个组成部分进一步得到了呈现,“题诗”等表达常常作为一个对偶的单元出现在律诗的中间两联,或是指向文学传统,或是指向诗人的自我回忆。杜甫在诗中对诗歌写作行为本身进行了丰富的呈现,诗人对当下的诗歌写作有明确的体认,常常在诗歌的开头或者结尾有意点明此时此刻的写作行为,并在诗中将这一当下的写作行为凝固为诗歌本身的一部分,写作行为和诗篇互相指涉,同时“吟诗”“赋诗”本身也获得了独立的意义,承载着独特的表意功能,不仅仅起到结构提示的作用。诗人们对诗歌写作本身的书写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杜甫之前,关注到诗歌写作本身的诗篇数量不多,总体呈现为一种模糊的概念化的特征;而在杜诗中,对诗歌写作本身的呈现更为具体和细致,同时更富于日常情态的表达,更为重要的是,杜甫对于诗歌写作本身的书写往往体现出作为诗人的自觉。这一特征深刻影响了后来宋代诗人的相关写作,在陈与义和陆游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诗歌写作本身更为细致和频繁的书写,“寻诗”和“哦诗”等有关诗歌写作的表达大量出现,或是有意寻诗或是出声吟哦的诗人形象也越发明晰,这也显示着宋诗对于诗歌写作本身的呈现更为深细,写作者对于自我作为诗人的身份有更为清晰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