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市场的火爆,体育版权的重要性愈发引起业界和学界的热议,作为产业头部资源的赛事版权更是成为关注的焦点,但业界和学界对体育领域版权的概念还存在着一些混淆,概念是我们认识一个领域的钥匙,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辨析。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在我国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作品的创作者或其作品的出版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处理和使用自己的作品。版权由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组成。精神权利即人身权,是指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和反对他人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以出版、复制、广播、录音、改编、翻译、公开表演、信息网络传输、展览、发行和摄制电影电视等形式使用作品并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版权通常是一种无形的权利,但是往往能够通过有形物来呈现。
安福秀等(2014) [27] 、李颖(2016) [28] 、王志学等(2017) [29] 等学者虽然在其研究中对相关概念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但在论述中对体育版权、体育赛事版权、体育赛事转播权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而这些概念无论从字面上、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从外延来看,体育版权不仅包括体育赛事版权,还包括体育企业、俱乐部、各种体育产品与服务等版权内容;体育赛事版权不仅包括电视转播权,还包括赛事组织自身的授权与禁止的其他权利。林小爱、刘丹(2018)认为,体育赛事版权包括体育赛事组织自身享有并执行的版权权利和授权对象的赛事版权权利,前者包括赛事的新闻发布、自主媒体的运营权、赛事信息的开发权与禁止权、相关赛事数据的使用权和其他比赛权利;后者是指获得授权机构的权利,包括独家直播、点播和转播权,转播信号的分销权,体育赛事新闻报道权,体育赛事标志、荣誉称号以及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体育赛事网络视频广告招商的开发权、收益权,以及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权利。 [30] 毕雪梅(2014)指出:“体育赛事版权重在媒体转播权。” [31] 王志学等(2017) [29] ,唐红斌、朱艳(2018) [32] 等使用了“体育赛事媒体版权”的用法。
笔者比较认同“体育赛事媒体版权”这一概念,它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的内涵和外延。互联网媒体出现以前,体育赛事版权主要是指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Sport Event Broadcasting Rights),现在称为体育赛事媒体版权(Sport Event Media Rights)。根据已有的研究和对相关概念的梳理,本文认为,体育赛事媒体版权是指体育赛事组织(版权所有者)为获得经济收益和赛事影响力的提升,通过交易的方式允许被受让组织(通常包括传统的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媒介公司等)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的录制、传播。邻接权的再开发衍生出更多类型的传媒内容产品和传播渠道,如新闻报道、赛事集锦、付费点播的全程转播、射门集锦、衍生节目开发及版权的直接分销和衍生版权产品分销的权利等。这一概念将赛事组织自主的授权、赛事信息的开发权与禁止权、相关赛事数据的使用权等排除在外,更准确地指向了体育媒体主体,符合2014年10月颁布的国发〔2014〕46号文件中“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的媒体版权概念。
通过实践和学术概念的梳理,笔者总结相关概念认为,体育赛事媒体版权是体育赛事版权的一种类型,体育赛事版权是体育版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体育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见图2-1)。
图2-1 相关概念的外延
产业链是我国学者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研究农业产业化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知网上,以产业链为检索词进行题名检索得到了12 962条检索结果(截至2018年2月6日),被广泛应用于农业、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高科技行业等各个领域。尽管应用得较为广泛,但对这一概念的认知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界定。亚当·斯密关于分工的著名论断是产业链理论产生的思想来源,这一时期的分工强调企业内部的分工。马歇尔将分工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成为产业链理论的真正起源。
刘贵富、赵英才(2006)认为,产业链是同一产业或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以投入产出为分析主线,以用户需求驱动为动力,以价值增值和实现为目标,依据特定逻辑联系和时空布局形成的上下关联的、动态的链式中间组织,往往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消费者等几大环节。 [5] 吴金明、邵昶(2006)等认为,产业链是由供需链、企业链、空间链和价值链四个维度有机组合而形成的链条。 [6] 尽管对此概念众说纷纭,但基本形成了一定的普遍性认识。一是产业内部说,认为产业链是企业在产品或服务生产与供给的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经济等关联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企业内部和产业领域的企业之间,内部和外部均按照生产业务流程等次序实现链接,形成一种链式结构;二是产业供应链说,从供应链的角度界定产业链,认为产业链是以产品或服务为核心,涉及供应商、分销商、消费者等关联主体,伴随着资金流、物质流、信息流等的纵向关联集合;三是产业价值链说,将产业链等同于价值链,认为产业链就是企业(产业)产品或服务生产与供给的过程中价值转移与价值增值的过程,涉及供给、生产、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四是企业战略联盟说,将产业链与产业集群、企业联盟等概念相等同,提供了网络产业链的视野(袁艳平,2012) [55] 。尽管这四种论述的视野都有着各自的不同,但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这四种认知有着内部的关联,正如陈亚光、王扬、高雅(2015)对上述认知所进行的整合,提出了产业链的RVO[产业关联(Industrial Relevance)、价值分布(Value Distribution)、产业组织(Industrial Organization)]分析范式,综合了以上各种研究视野的内容,使得产业链的认知更加立体。 [56]
综合来说,产业链就是同一产业部门或具有关联属性的不同产业部门某一行业的企业和企业之间在资金流、物质流、信息流、价值流等作用下,以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供给、消费为纽带,基于一定的时空关系和逻辑关系,组成的具有价值增值功能的网状链式企业战略联盟,既包括上游、中游、下游等各环节,也包括各环节的横向延展。
借用以上的概念分析,笔者认为,体育赛事媒体版权产业链就是体育传媒(媒体公司)以赛事版权为核心所展开的,围绕赛事版权采购(培育)、媒介产品或服务生产、衍生产品开发、消费者消费等各环节的主线,具有相对竞争力的媒介企业为实现版权变现和价值增值所形成的纵横联盟关系。上游包括各类赛事的所有者、运营者;中游主要包括各类体育传媒(制作主体、播出主体、开发主体);下游主要包括消费者、衍生产品生产主体等。正如迈克尔·波特所指出的那样,当下的竞争已经不是单个企业的竞争,而是一个产业的综合竞争,产业链运营的视野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当然,对于方兴未艾而又问题重重的体育传媒产业来说,也应该以产业链的思维来提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