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利安人自北而南,于欧罗塔斯(Eurotas)河谷建立若干村落,号称拉克戴蒙人(Lacedaemonians),其中渐渐产生一城邦,统治其余诸地。此城由五村落形成 〔皮塔内、美索亚(Messoa)、利姆奈(Limnae)、科诺拉(Konoura)、戴姆(Dyme)〕 ,统一后仍保留各自之认同与分别之单位。城邦名曰斯巴达,君临此前为阿米克莱(Amyclae)所有之拉科尼亚。其他拉克戴蒙人称为佩里俄基人(Perioeci)或处于统治地位城市之“周围居民”,身份自由,内部自治,但于斯巴达国内无政治权利,须为斯巴达服兵役,并耕种王室土地。
斯巴达人以民性保守著称,故仍保留某些荷马史诗时期之事物,进入信史时期即大多消失。其保留之最显著者为王权,斯巴达名义上由诸王统治。
斯巴达人之保守精神使其相信其宪法由来已久,保留有史以来之形态。实际则直至七世纪末期除若干特色外,与一般希腊城邦相似,同样经过王政时期、贵族政治,其最后之形态厥为贵族与平民斗争之结果。变迁过程中,世袭之王仍然保留,为引人注目之事。
如吾人所知,斯巴达之宪法机制充分发展后,共分四部,即二王、元老院(Council或Gerusia)、公民大会(Assembly或Apella)及五长老(Ephors)。前三者为所有希腊城邦共同具备者,后者则为斯巴达独有,且设置较迟。
荷马时代末期,王权皆有所限制。此等有限制之王权,逐渐消逝,有些仅留其名,实同一般官吏,如雅典之执政王(king-archon)。少数城邦则尚存若干职权。如斯巴达者,不但王权受限,而且二王并列,权力自然分散。二王之制似系两邦联合之结果,一部落居于斯巴达,其王属于阿吉德家族,另一部落可能居于拉科尼亚南部某地,其王族为尤里彭提德(或许在阿米克莱)。此二部落形成一大城邦斯巴达,统一之条件可能为二王并存,威权相若,联合统治。王位皆由二王室之父传其子。两王族之中,阿吉德诸王似较尤里彭提德诸王在一般人心目中地位略高,或因后者系自外来移居斯巴达者。依照以后斯巴达所制造之世系,两族同出于赫拉克勒斯,当时“赫拉克勒斯后裔重返”之神话已经流行。 〔五村落与二王族关系不明;另有一无王之部落或氏族埃吉达(Aegidae)。〕
或因二王互相牵制,斯巴达王位未废,亦未降至仅做一地方行政长官。但权力大削,逐渐引入限制,王政让位于贵族共和国,时间约与一般希腊城邦之变迁相同。曾属于王者之宗教、军事、司法功能,彼等失去若干,保留其他者。
一般所见之斯巴达王仍旧保留若干 〔为拉克戴蒙宙斯及乌拉尼奥斯宙斯(Zeus Lacedaemon及Zeus Uranios)〕 之宗教特权,每月为城邦向阿波罗隆重致祭,出征及作战之前准备必要之祭祀,为城邦之祭司,虽非唯一者也。
国王为军队最高统帅,有权对任何国家宣战,任何阻止者须受惩罚。于战场上生杀予夺,拥有百人之护卫队(约公元前500年)。显然其大权常受王权双重性之限制。但后期法律规定战时由人民选定一王出征,战争中一切行为须对国家负责。
但当彼等享有大祭司及最高统帅之崇高地位时,荷马时代所具有之司法权则大量消失,仅余三事:国人领养子女时为之主持典礼,决定未曾订婚之女继承人婚姻谁属,以及决定有关公共道路之一切事务。
二王于佩里俄基有御田,可收田赋,公共祭祀时可收临时津贴,祭祀宴会中仍如荷马时期可坐首席,优先得奉以饮食。祭祀中分得物品均可获得双份,所杀牺牲之皮革亦归之。死时全国悲悼,希罗多德曾记:“骑兵将死讯传送拉科尼亚各地。城中妇女敲大锅,到处走动。每户两自由人,男女各一,须着丧服,违者重惩。”葬礼由一定数目之佩里俄基陪送,悼者须赞扬先王超迈前人。葬后公共事务停办十日,王位由其长子继承,但须为于前王即位后最早出生者。如无子嗣,则由最近男性亲属继承,新王年幼亦由其摄政。
荷马时代元老为王之咨询,可任法官。于斯巴达,元老院有元老三十人,包括二王,由于其王权而属之,其余二十八人由六十岁以上者担任。任期终身,由公民大会选出,以德为胜,成员被形容为“美德奖”。元老院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以咨询机构运作,对政事有重大影响力,并组法庭审理刑事案件。
元老虽由全民选举,但平民不得被选。于斯巴达,出身贵族始有政治重要性,仅贵族家庭之男子能得选为元老。元老院构成拉克戴蒙宪法之寡头政治因素。
公民大会由三十岁以上之人民组成,每月于巴比卡(Babyka)桥及克纳克翁(Knakion)河间集会。最早无疑由王召集,有史时期以后即由长老召集。会议不能讨论,仅对王或长老提出之议案,以欢呼加以表示。如多数倾向对议案有疑,则须分组表决。公民大会选举元老、长老及其他官员;决定战争、和平、外交政策及王位争执。理论上,斯巴达为民主政治,公民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一古老法令曾规定“决定及权力属于人民”,但同一条文却允许“元老及官员”“若人民成立扭曲之法令,则可脱离”。一切法规经公民大会通过后,必须在大会正式解散以前正式宣布,始能有效。元老、官员如不同意大会多数人之决定,可以拒绝宣布“脱离”,不俟王或长老正式解散大会,即予解散之。
五长老为斯巴达政治结构中最具特色之部分,其来源不详,一般假定其始于公元前八世纪前半期。 〔亚历山大似有远溯公元前757年之长老名单,但吾人无法由此延伸太多。更重要者或为长老制存在于拉科尼亚之殖民地特拉;但最能证明长老制之古老者,乃其与斯巴达整体政制架构之密切关联。〕 但吾人须区分此最早之机构及其具政治重要性之别。可能在公元前八世纪中,王发现不可能处理所有职务,乃放弃民事司法,指定给长老或监督者。 〔吾人对佩里俄基村落机构无所知,不然或可借此对斯巴达宪法细节有所了解。波勒蒙(Polemon)之作品《关于拉克戴蒙之城邦》不幸未得留存。〕 其数为五,可能缘于组成城邦之五德谟或村落,或许原先一村落分配一长老。但直至公元前七世纪,长老始获有巨大政治权力。彼等必于贵族及王之统治与人民在政府无份之冲突中,获得权力。在冲突中,王代表贵族势力,而长老代表平民。 〔尤里彭提德诸王或已为妥协做足准备。或云诸如阿基达姆斯之名出现于尤里彭提德家族而非阿基德家族,暗示尤里彭提德家族受欢迎之态度。〕 终告妥协,可于每月王及长老交换之誓言证之。国王发誓行使王权时遵守国家法规,长老宣誓只要王守誓言则保持其权不衰。任何公民皆可得选为长老,其选举方法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称之“幼稚非常”,实与抽签相等同。当五长老意见不一致时,少数服从多数。
长老任期始于拉科尼亚年年初,亦即秋分后首个新月份。代表平民监视君王之行为。战时二长老随王远征,彼等有权对君王起诉,召来答辩。君王原有之司法功能由长老及元老院分掌。长老为最高民事法庭,元老院为最高刑事法庭。但对佩里俄基,则长老亦为刑事法官。长老负责严格维持斯巴达之秩序及训练,就职时向公民宣告“剃其上唇须及遵守法律”。
斯巴达独特之政制不能置于任何一般标签之下,不能称之为王权制、贵族制或民主制,而是三者兼具。外邦人见王领军之权或于城邦公众庆典受最高尊崇时,应视斯巴达为王国。若王被要求设定政治,彼可能惋惜而称之为民主制。但封闭之元老院出自特权阶级,于公共事务具重大影响力,公民大会无法辩论;或可认为斯巴达乃贵族制。斯巴达亦若其他城邦面临政治危机,走向大致相同之途,但以较少暴力及较多保守精神克服每一危机,此乃其政制复杂特色之秘密。当其由王权转向贵族制时,削减王权,但保留世袭王位,为贵族政府之一部分。当其应进展至民主制时,确实授予人民代表大权,但仍保留世袭之王,及贵族之元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