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不断增值,农村住房的资产属性与价值也日益凸显,同时,农民行使宅基地和住房财产权利的能力受到关注 [1] 。而且,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农村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衍生出极大的金融需求,然而在我国农村长期存在“金融漏出”问题,导致农民的储蓄资金向城市流入,农村金融资源缺乏 [2]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性权益,但农民财产性收入一直没有突破1% [3] 。这给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并释放改革红利带来了压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向农民还权赋能的改革。农民住房财产权是农民所有的房屋,符合《担保法》第34条对可以抵押的财产之规定,但第37条又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在这一困境下,试点的还权赋能意义就凸显出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承担了扩大农民财产权能、激活僵化资产的使命,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贷款,有助于激活农村的金融,促进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尽管在理论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有助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这项改革试点成效并不如理论预期。学术界对此有一定的解释:(1)抵押贷款类型与抵押品的偏好。农民往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具有较高的参与意愿,对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参与意愿则较低 [4] 。(2)规模经济问题。因客户分散、融资规模小所导致的贷款难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普遍存在 [5] 。除了这些已有的研究,学术界将更多的关注集中于农户对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接受程度以及参与意愿。他们从各试点地区的调研中发现问题,并探索影响农户贷款意愿的因素 [6-9] ,探寻农房财产权抵押是否会激活市场,助力乡村振兴 [10,11] 。农户的贷款意愿直接决定了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潜力 [12]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政策出台和落实的前提就在于当前农民对此的真实需求以及潜在需求。但是,为何这样一项旨在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民资产赋能的改革却在实践当中遇冷?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政策出台和落实的前提角度而言,农户贷款意愿确实关乎改革持续推进的基础,而意愿为何不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解释。本研究并没有局限于农户的意愿调研来解释意愿为何不高,而是通过对改革试点地区——武进区的普通农户、两权抵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武进支行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等个人或机构的调研,试图对意愿为何不高的解释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拼图。毕竟,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由供需双方决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行为既受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意愿影响,又受商业银行、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农村宅基地住房主管部门的影响。而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除了受自身内部因素的影响,也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外部因素是商业银行、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农村宅基地住房主管部门等系统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