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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改革的重点任务

新时代以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单纯的耕地保护转向耕地保护、宏观调控、区域高质量发展等更加多元化的目标,要求更高、难度更大 [19-20] 。为实现以上目标任务,应该聚焦以下五方面的重要任务。

4.1 搭建土地指标交易平台

把握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律,坚持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问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中注入市场化的因素。搭建国家、省、市县三级土地指标交易平台,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新增耕地节约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增存挂钩指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标等纳入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土地指标储备库,优先保障本地区用地需求。支持增减挂钩、增存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标优先在市县范围交易,调动各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积极性;鼓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节约指标主要在省级政府分配和调剂,体现省级政府发展导向;明确各层级政府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城乡增减挂钩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可纳入全国土地指标交易平台调剂,扩大指标交易范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已审核备案项目单独建立指标储备库。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指标,经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完善相应资料,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纳入省级土地指标储备库。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申请受让节余指标。拟调剂使用的土地,采用定向投入方式,由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级以上重大转型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在省级土地指标交易平台直接划转。及时总结八个省区市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经验,国家在加强总量管控和三条控制线的基础上,把纳入年度转用计划和征收计划土地的审批权限授予省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鼓励各城市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传导机制,明确各类土地供应结构,科学引导社会预期。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主要采取实物储备的方式,防范产生批而未供、批而未用等问题;对其他土地可采用规划红线储备、信息储备、土地预储备等方式。土地供应计划年度指标主要在市县土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增强土地供应指标的透明性、公开性和公正性。针对当前土地储备资金缺口较大等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促进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土地指标交易市场的分析,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强计划执行的透明度。建立计划执行的奖惩制度,对计划完成好的地区给予指标奖励,对计划未完成的地区减少下一年度指标,分析并向社会披露原因。

4.2 探索实施用地计划指标竞争择优机制

加快改进国家层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下达方式,改变用因素法测算年度计划指标的方法,建立要素保障法分配指标的方式,确保优势地区、潜力地区、重大项目、鼓励类产业的用地需要能得到满足。依托目前全国性城乡增减挂钩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逐步拓展调剂范围,优先健全两类指标的交易市场。在省级层面,借鉴山西的经验做法,将纳入省级交易平台的指标划分为交易类指标和调剂类指标。其中,土地指标交易,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在省域内跨市县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的行为。土地指标调剂,是指省人民政府为保障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重大转型项目、国家和省各类功能性平台落实占补平衡,将省、市、县各级储备的部分土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的行为。在土地指标计划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引进市场因素,通过市场形成自动调节机制。

具体到城市内部,积极探索建设用地“双轨制”出让,“引资轨”用于重点项目招商,“市场轨”价高者得。重点是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的经验,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为重点项目指标、自控指标和调控指标三大类,明确各类指标使用范围。其中,重点项目指标是指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的用地指标。自控指标是指分配到各市县政府统筹使用,优先保障辖区各级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的用地指标。调控指标是指在自控指标和重点项目指标范围之外,用于对各市县区经济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用地指标,约占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20%。重点项目指标分配,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制定新增用地初步方案,根据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等情况综合排序,经市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重点项目指标分配方案。

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过程中,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重点工程、重点片区用地,并向规划编制完善的区域合理倾斜。安排一定比例指标用于优质产业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中引入竞争机制,依据产业导向、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优先保障效益高的项目用地。同时,鼓励合理竞争,择优供给,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按照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商务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对提报项目立项、投资强度、用地规模、规划条件、投资带动效应等进行联审评估,研究确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意见。具体项目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列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研究重大事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初步办理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4.3 完善二级土地市场

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鼓励和支持闲置土地、低效土地、批而未用的土地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出租。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土地分割转让登记单位。已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土地原则上以共用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办理土地分割;建筑(构造)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支持单层标准厂房分幢、分跨转让,鼓励多层标准厂房分幢、分层转让。明确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同时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21]

积极搭建存量建设用地转让、出租等交易平台,助力建设用地有效、快速流转。鼓励各地依托产权交易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信息和交易平台,促进重大项目用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强化部门之间协调,建立重大项目用地转让准入制,将重大项目用地转让、兼并重组等二级市场交易纳入统一管理,由经信部门对受让企业产业发展、投入产出、容积率等方面严格把关,出具准入意见,由交易流转平台挂牌转让,房屋、土地登记部门据此办理变更登记。支持在大众媒体上设立专门的重大项目用地转让、租赁等交易信息栏目,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工业用地供需信息。

不断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差别化年期的管理政策和操作规范,推进工业、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建设用地从“政策定价”逐步过渡到“市场定价”。依据不同区域的土地市场发育情况分级别、分区片编制弹性年期出让的基准地价,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修正体系,丰富建设用地市场化定价的标准体系。借鉴“固定系数修正型”的模式,研究符合当地供需关系和产业政策导向的弹性年期出让地价水平,通过对比确定修正系数作为参考值或下限底线,引导市场评估价。及时发布弹性年期估价技术方法和估价参数应用意见,指导评估机构采用更为合理的估价技术路线评估地价。

4.4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分别设立鼓励类、限制类产业的准入门槛,提高工业用地效率。建立以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排放等为主的指标控制体系,根据各类功能性平台的性质合理设置各指标的阈值,严格把控新增工业项目准入门槛,大力引进投入产出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按照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要求,创新小微企业供地方式,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对于设定门槛以下的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但可结合“双创”政策,引导企业通过园区统一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和入驻“园中园”等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加强供地全过程管理,鼓励各地根据企业绩效、能耗、环保等综合评价排序,按得分高低提出项目准入意见。

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改造老厂、整理土地、开发地下空间等途径,扩大生产性用房,追加投资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零增地”改造。同时,大力支持依法取得土地的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助推产业转型和城市功能完善。充分利用税收手段,探索“以税节地、以地控税”的模式,倒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借鉴芜湖试点经验,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条件下,对单位面积产出高、节能减排效果好的企业少征税,对单位面积产出低、节能减排效果不好的企业多征税,提高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同时,根据企业亩均土地税收贡献大小,按不同比例实施分档奖励。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和标准厂房,改建、扩建和技改等需要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

加强对批而未供工业用地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因土地受让方的原因,2年之内未达到合同约定建设进度,由土地受让方提出退地申请,经政府批准,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后,退还余下土地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闲置2年之后的地,按照法律要求无偿收回。对合同签订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环评批复且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经政府批准可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对原产权人无力或无意愿开发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在对原产权人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奖励,有偿收回闲置低效用地。

4.5 健全全过程监管体系

对涉及土地指标交易调剂的有关省、市县规划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 [22] ,可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

鼓励地方加强土地市场交易的批后监管,确保土地受让方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防止闲置和浪费土地,将投资强度、亩均销售和亩均税收、违约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以及应承担的损失、赔偿等事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并明确政府收回土地的条件、方式和价格等。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由相关部门要求土地受让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和监管依据。也可借鉴嘉兴海宁的经验,实施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投资管理合同》“双合同”管理模式。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的推进,进一步强化关联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协同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及创新型产业的指导目录和项目审查标准,共同推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联合监管能力。明确项目竣工验收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建设、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竣工复核验收时发现项目未达到约定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的,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通过收回土地或收缴违约金等方式追究违约责任。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政府部门要定期对产业项目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公开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杭州的经验,进一步发挥数字经济优势,完善“读地云”平台,推进土地要素配置“云上读地+网上交易+线上签约+码上监管”的“闭环”管理,实现信息发布全透明、竞争环境全公开、服务企业全环节、数字赋能全协同。 eapH7eHXhxnTWkQ6ZUq7qAGcUtq0VvMDGv91tZxvYwhJzVO3rSxEr3LNFbZFAR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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