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认为由于自然禀赋和后天的条件不同,各国均有一种产品生产效率高于他国而具有绝对优势,按绝对优势原则进行分工和交换,各国均获益,证明了贸易的互利性。但事实上我们发现,很多产品的出口国在该种产品的生产上可能并不具有斯密所描述的那种绝对优势。大卫·李嘉图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观点,认为即使一国在所有商品的生产上都不具有绝对优势,仍可以参与国际分工,从国际贸易中获利。
即使一国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上都效率较低,没有任何绝对优势,仍有可能存在互利贸易:该国可以专门生产并出口其绝对劣势相对较小的商品(这就是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同时进口其绝对劣势相对较大的商品(这是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这一原理就是比较优势理论,其核心是“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
比较优势理论是在一系列严格的假定前提下展开说明的,基本的李嘉图模型在古典经济学范式下有一系列假设条件:
(1)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两种商品( X 和 Y );
(2)模型中采用劳动价值论,商品的相对价值仅取决于它们的相对劳动投入量;
(3)生产要素在一国国内可以在不同的行业中自由流动,而在国与国之间不能自由流动;
(4)生产成本不变,即当产量发生变化时产品的生产成本不会发生变化;
(5)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技术水平差异,但各国的技术水平都是给定的;
(6)两国进行自由贸易,运输成本为零;
(7)经济在充分就业状态下运行;
(8)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政府对经济活动没有任何干预。
在这个模型中只有两个国家、两种商品,是为了便于分析说明,这很容易推广到多种商品、多个国家。采用劳动价值论意味着只有劳动这一种生产要素,不考虑自然资源、资本的影响,而且劳动是同质的。后面几条假设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国的比较优势不会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垄断势力和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扰和影响。
比较优势原理可以用表2.2.1分析。表2.2.1和表2.1.1的区别在于B国生产1单位 X 的时间从4小时变成1.6小时,生产1单位 Y 的时间从1小时变成0.8小时,现在B国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上都具有绝对优势。从绝对优势理论的角度看,两国间不存在贸易基础。但是,比较优势理论认为两国间仍可以进行贸易。
分析两国的生产率可以看出,A国生产 X 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是B国的4/5,生产 Y 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是B国的1/5。可见A国在商品 X 的生产上劣势较小,在商品Y的生产上劣势较大,因此,A国在 X 商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同时,B国在 Y 商品的生产上优势更大,因此,B国拥有生产 Y 商品的比较优势。根据比较优势原理,A国应专门生产并出口 X ,B国应专门生产 Y ,这样两国都可以获得收益。
表2.2.1 比较优势理论下两国的分工情况表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先讨论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国内商品的相对价格。在A国,1单位的 X 可以换取0.5单位的 Y ,即1 X =0.5 Y ,在B国有1 X =2 Y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假设A国用1单位的 X 和B国交换1单位的 Y ,那么,A国将获利0.5单位 Y 或者2小时的劳动,B国获利0.5单位 X 或者0.8小时的劳动。
实际上,只要两国的交换比率符合0.5 Y <1 X <2 Y ,就可以实现互惠贸易。并且,交换比率越接近1 X =0.5 Y (A国国内交换比率),B国的贸易所得就越大,A国的所得就越小;交换比率越接近1 X =2 Y (B国国内交换比率),A国的贸易所得就越大,B国的所得就越小。
当两个国家的内部交换比率相同时,与另一国相比,其中一国在两种商品上的比较劣势将相等,此时就不存在比较优势。
例如,将上例改为B国生产1个单位 X 需1个小时,生产1个单位 Y 需2个小时,那么B国在生产两种商品上的效率都是A国的两倍,我们无法在“两优之中取其重”,也无法在“两劣之中取其轻”。因为在两种商品上两个国家的优劣程度一样,这两个国家在没有贸易时两种商品的交换比率也相同。那么,这两个国家将无法通过分工与贸易方式节约劳动。
但这只是比较优势的一个例外,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现实世界中,一个国家生产成千上万种商品,不同国家之间这些商品相对价格都相同的概率几乎为零。因此,在现实世界中,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必然在一些商品上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在另一些产品上有相对劣势。
比较优势理论的论述是以物物交换为前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商品都以货币结算。当商人和消费者在选择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时,并不是考虑哪个国家在哪种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而是在同等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低的商品。实际上,我们只要将前面例子中的劳动时间转化成货币模型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假设A国每小时工资为20元人民币,B国为10美元,两国情况如表2.2.2所示。
表2.2.2 比较优势的货币模型
当美元和人民币的比价维持在2.5元人民币<1美元<10元人民币范围内时,A国出口 X 进口 Y ,B国出口 Y 进口 X ,两国具有贸易的基础。而当1美元兑换少于2.5元人民币时,B国 X 商品的价格以人民币表示其价格要小于40元人民币, Y 商品的价格要小于20元,即A国在两种商品上的价格都要超过B国,A国只进口不出口,B国只出口不进口,这种汇率是无法持续的。而1美元能兑换超过10元人民币时,则情况正好相反,B国 X 商品的价格要大于160元人民币, Y 商品的价格要大于80元人民币,A国在两种商品的价格上都要低于B国,A国只出口不进口,B国只进口不出口,这种汇率也无法持续,就失去贸易的基础。因此,两种货币的比价满足2.5元人民币<1美元<10元人民币时,才可能贸易。例如,1美元兑换5元人民币时,B国两种商品价格以人民币表示为 X 商品为80元, Y 商品为40元。则A国在具备比较优势的 X 商品上价格低于B国,而B国在具备比较优势的 Y 商品上价格低于A国。最终,两国出口各自具备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