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吹哨者的类型进行了区分。Smaili和Arroyo(2019)根据吹哨人的内在特征和动机,将吹哨者划分为四种类别,即保护性、怀疑性、角色规定性和自利性。保护性的吹哨者通常基于对欺诈的严重性(道德压力)的认知、个人动机以及对举报欺诈机会的感知来决定吹哨行动。其中一些人是为了保护组织和/或社会(利他原因),另一些人则试图保护自己(个人原因)。因此,保护性吹哨者既可能是亲社会的,也有可能是机会主义者。即使没有社会压力,这些吹哨者也会采取行动。一些内部员工观察到自己所怀疑的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时,虽然他们认为对不道德行为吹哨是正确的事情,但鉴于他们认为公司缺乏严肃或有效的举报机制,因此更愿意走出公司去吹哨。他们认为,如果媒体或其他外部行动者意识到不正当行为,法律当局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将采取行为加以控制。根据Near和Miceli(1985)的研究,持怀疑态度的吹哨者是挑战组织权威结构的人。角色规定的吹哨者是指企业外部人员(如审计公司),其专业职责本身就包括揭露不道德行为。他们会体验完成任务的职业压力,也可能意识到自己的公司可能会起诉他们客户公司。同时,他们有技能和获取的信息等资源来报告不道德行为。Alleyne, Hudaib和Haniffa(2015)强调,审计人员等外部人员应该有道德义务保护公众免受他们所监管的不道德行为的影响。自利的吹哨者是指意图从吹哨行为中谋取个人利益的局外人。他们有财务压力(投资者和卖空者)或声誉压力(媒体和政客),这促使他们对外举报不道德行为。Dyck等(2010)研究发现,吹哨人有资源和/或能力进行吹哨行动,他们主要基于个人原因做出吹哨决定。
Glazer(1983)根据十个案例的回顾定义了三种类型的吹哨者:一是不屈不挠的抵抗者。他们警告相关人或组织自己所观察到的不道德或非法行为,严格遵守自己的道德原则,不受奉承或胁迫的影响。他们通常从内部吹哨开始,但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则发展为外部吹哨。二是涉案妥协者。他们暴露内部问题但害怕法律后果。他们的方法很灵活,如果真的涉及法律,他们会担心自己的责任会受到法律的挑战,因而宁愿选择放弃。三是不情愿的合作者。这类吹哨者因为选择了与不道德行为人或组织合作隐瞒,因而可能会深深卷入所吹哨的行为中。他们可能会在离开组织后寻求通过公开或个人赎罪来弥补这一点。而只要他们在公司工作,就会保持沉默。
Heumann等(2013)根据吹哨的目标和动机将吹哨者分为五类。利他主义者是理想主义者,他们有很高的道德标准,代表着“组织的良知”,因此吹哨以获得正义和补救行动。利他主义者可以是组织内部人士或外部人士,他们根据自己认为道德上正确的认识采取行动。复仇者举报欺诈、管理问题、非法行为或个人索赔,以报复冒犯或羞辱自己的个人、团队或组织。因此,复仇者的吹哨原因与个人愤怒和不满有关。这种吹哨即使在缺乏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也会给组织带来可怕的后果。复仇者往往是雇员,因为他们更可能遭受组织的严重伤害或不公正。赏金猎人吹哨者的动机主要是能获得金钱,因为在一些国家,有政府给予的经济补偿,以抵消他的职业风险和因为披露非法行为而暴露于潜在的报复中。还有一种吹哨者是组织忠诚的拥护者,他们希望施加压力,促使组织积极地改革,以改善他们所服务的组织。这些吹哨者最有可能是员工,因为他们与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付出重大成本或做出重大牺牲,很难轻易退出;他们不太可能是顾客或客户,这些人可以更容易、付出更低代价和更迅速地退出。最后一种是危言耸听者,指员工经常抱怨一项或多项政策对公共领域的道德风险。他们的陈述往往不是基于证据,因此是不可靠的。从长远来看,如果他们所谴责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无不当的话可能会失去信誉。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在虚拟环境下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吹哨者。一些人在网上的言论使其成为不经意的网络吹哨者。这种不经意的吹哨者主要由两种类型组成:自发的行动者和含蓄的抱怨者。自发的行动者观察意外和异常的不道德行为,并认为它值得直接在网上公开,以产生与网民的互动。这些吹哨者发布信息、照片和视频主要是为了休闲和娱乐。自发的行为人未必会意识到他们这种行为的严重性,更不用说把这些行为理解为举报活动。含蓄的投诉者在网上披露有关组织不道德行为的信息,但这样做的人相对有限,他们的目的往往是发泄愤怒或沮丧和/或寻求同情或建议。但是,第三方收集该信息后可能更广泛地传播。这种类型的吹哨行为凸显了在网上分享信息的后果,并引发了关于谁可以信任、谁有权传播信息以及更广泛的有关问责的问题。这些无意的告密者往往对随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毫无准备。
在网络环境中还有另外两种类型的告密者。他们的目的是寻求关注或者是为了打压自己的竞争对手。寻求关注者通常通过社交媒体吹哨来吸引关注,有些人希望获得名人地位或被誉为英雄。这种动机导致的是自然反应,低估了负面反应的可能性,网民的关注很容易转化为灾难性的结果。虎视眈眈的竞争对手是通过暴露竞争对手的真实或想象的不法行为来寻求自己公司的商业优势。对于他们而言,网络渠道可以提供匿名传播恶意谣言的机会而并不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