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dekerckhove(2010)提出了三层次吹哨模型,该模型基于对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和英国立法发展的研究,包括一个内部层(组织)和两个外部层(监管机构和公众)。
三层次吹哨模型的原则并不是让组织就其不道德行为直接对公众承担责任,而是对所吹哨的问题(即不道德行为)和反馈这些问题的人(即吹哨人)做出适当的负责任的处理。该模型在两方面保持平衡:一方面公开披露有关组织不道德行为的信息(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出于组织利益的考虑,将此类信息屏蔽在公共领域之外。由内到外的三层次吹哨模型如图4-3所示:
图4-3 三层次吹哨行为模型
在第一层,即内部层面,员工向组织内部主管、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或其他指定人员(如道德专员、合规经理和内部审计人员)检举揭发组织中的不道德行为。在第二层,即外部层面。吹哨人向组织以外的监管机构或代表更广泛大众社会的任意机构检举组织存在的不道德行为。一般来说,吹哨行为是逐步进行的。只有当第一层吹哨未获得成功,吹哨者认为在组织内部进行吹哨会导致报复行为或吹哨不能得到正向反馈时,即组织未能纠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未能正确处理吹哨者和所举报的问题时,才能进入第二层吹哨阶段。尽管公众不知道“哨子”已经被吹向外部接收者,但第二层接收者仍要对发生不道德行为的组织进行调查并采取行动。在这一阶段,吹哨人所揭发的内容包括不道德行为的信息和有关组织未能正确处理内部吹哨者的信息。在第三层,即外部层面,涉及的是能够确保吹哨者所提供的信息和指控通过媒体被更广泛的公众所知晓的接收者。除了第二层吹哨的内容外,第三层吹哨还关注各种信息实体的信息:不法行为、组织未能正确处理内部吹哨的信息、监管机构或其他第二层接受者没有认真处理等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层接收者起着监督第二层接收者的作用。
吹哨者保护立法《Council of Europe Recommendation(2014)》的原则中实施规定,吹哨人向内部报告问题时,给予吹哨人保护(第1层);当组织没有采取行动或对吹哨人进行报复时,吹哨人向监管机构进行揭发(第2层);如果监管机构未能采取行动或事件紧急,则向公众披露信息(第3层)(Lewis&Vandekerckhove,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