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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法典》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

第三个问题,我想说我国《民法典》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内容。刚才我说,我国《民法典》有总则编,有人法,有财产法,还有一个权利保护法,都是保护民事权利的规则。我就按照这四个部分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一般规则

先说总则编这一部分。

《民法典》首先规定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私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其次,规定的就是民法的一般规则。

民法的一般规则是民事法律关系。

不学民法的人,听起来都比较难懂,其实,就是这样,民法在观察社会的时候,看到的是社会里有人,还有物。人是民事主体,在民法的世界中起主宰的作用;物代表财富,是客体,是人支配的对象。民法在对这些财富进行分配的时候,用一个方法,就是权利的方法,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平等的权利,通过权利分配这些财产,分配这些财富。你的所有权有这么多财产,他的所有权有那么多财产。民法用的观察方法,就构建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主体、客体、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民法讲人的时候,总则编就规定了自然人,规定了法人,规定了非法人组织,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种主体。

接下来,《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物,规定了人格,还有身份,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是债的客体,智慧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遗产及其权利是继承权的客体,等等,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法在分配这些民事利益的时候,通过权利的方法,一方享有权利,其他人就负有义务,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个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有的权利是生下来就有的权利,有些是通过法律行为得到的权利。比方说,一个自然人生下来就享有的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有一些权利是取得的权利,比如大家去买房,通过这样一个买卖的行为,你能买到住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说每天吃饭,要去买菜,要去买米,也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债权的法律关系,买到的东西,是买卖合同的债权实现的结果。一个人享有权利,其他人就必须负有义务,就是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侵害了他人权利,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最基本问题。既是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也是规范民事主体活动的基本方法,还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方法,更是我们学习民法的基本方法。《民法典》总则编除了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外,规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

我们在理解《民法典》的一般规则的时候,一定要看到,它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就是权利、义务、责任。首先,每一个人都享有权利;其次,对于他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负有义务,都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最后,当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时,就要承担责任。违反义务的人承担责任的结果是,要拿出钱来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的权利又得到恢复。民法的基本逻辑就是这样的,就是权利、义务、责任。

(二)人法

人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人格权法,另一部分是婚姻家庭法。

1.人格权法

人法中的人格权,是说我们作为一个人——在民法上,当说到一个人的时候,分成三种,第一种是自然人,就是我们这样自然出生的人;第二种是法人,企业经过登记,就取得法人资格,还有其他的法人;第三种是非法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虽然它们都可能是经营主体,都是一个由人或者财产组成的实体,但是,法人要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例如五个人出资建立一个公司,一共出资了1 000万元,承担责任就是这1 000万元,追究不到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但是,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即使五个人出了1 000万元,最后赔钱承担责任,这1 000万元不够赔的,还需要再赔,投资人就得从家里往外拿钱承担责任,这就叫无限责任,他们的区别就在这里——想成为一个民事主体的时候,必须有人格,就是民事权利能力。一个人有了人格,这个人格分成各种不同的要素,这就叫人格构成要素。例如,作为一个人,得有生命,得有身体,得有健康,还得有姓名,有肖像,有名誉,有荣誉,有隐私,等等,这些都是人格构成要素。民法把构成人格的各个人格构成要素作为权利来保护,人就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还有个人信息权,这些就是每一个人的人格权。民法通过对每一个人格构成要素赋予人格权的这种方法,使每一个人的这些人格构成要素不能受到损害,保持人格的完整性,实现人格尊严。这就是人格权的作用。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还通过其他方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形象权、声音权、信用权。

2.婚姻家庭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是身份权,规范的是亲属关系问题,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这里想说一个问题,1950年制定《婚姻法》的时候,把亲属法这个部分叫成了《婚姻法》,突出的都是婚姻关系规则,没有讲到亲属的基本规则。《民法典》扩展为婚姻家庭关系,把家庭也写进来了。其实,最好还是叫“亲属编”比较好,但是,婚姻家庭编用的这种方法,是苏联原来的立法称谓,苏联就把亲属法叫《婚姻家庭法典》,我国《民法典》也叫婚姻家庭编,没有叫亲属编,还是苏联的传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突出了关于亲属的规定。以前的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亲属制度,什么是亲属也没有规定。《民法典》把亲属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配偶,配偶是最基本的亲属类型,产生新的亲属,没有配偶这种亲属关系,不会产生新的亲属关系。第二种亲属是血亲,血亲分成两部分: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叫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例如爷爷、父亲、儿子这样,是直接传递的血缘关系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出自同一个祖先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不是直接的生与被生的关系,像兄弟姐妹,就是旁系血亲。第三种亲属就是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夫妻两个人一经结婚以后,对方的血亲就变成了他方的姻亲,比如说,你跟你媳妇一结婚,你媳妇的爹就变成你的岳父,你媳妇的妈就变成你的岳母;你老公的父亲就变成了你的公公,你老公的母亲就变成你的婆婆。这就是姻亲。

这里有一个问题,《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概念范围略窄。近亲属就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再加上兄弟姐妹。近亲属这个概念,其他国家是没有的。其他国家规定亲属,没有使用近亲属概念,说了人家也不懂。他们把亲属分成亲等,在几亲等以内的亲属相互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超过这个范围的亲属,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古代没有亲等这个概念,而讲服制。规定五服之内算亲属,超过五服就不算亲属了,这个算法其实是对的。前两天,我去讲课,字幕就把“五服”打成“五福”来,我们这一代人已经把我们的亲属服制差不多都忘了。服制是中国古代讲亲属相互之间在办丧事的时候,什么辈分穿什么样的衣服,治丧的衣服不同,就是辈分不同。所以五服之内都是亲属,就是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但是,我们一下子规定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是近亲属,才有权利义务关系,就把更多应当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给排除出去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把四世同堂中的太爷爷和重孙子这一辈给排除了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没有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四世同堂的家庭里,有一个辈分的亲属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没法让人理解的。例如说,太爷爷如果要有了自己的重孙子,他都得乐疯了,但是,他们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得夸张一点,重孙子要饿死了,他爷爷不用管他,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近亲属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原来我们在提立法建议的时候,建议采用亲等制,规定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都有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四亲等包括了我国过去说的五服之内的亲属,但不完全一样。

其他的亲属问题就不说了,在后边再讲。

(三)财产法

1.物权法

财产法首先是物权。原来的《物权法》规定应该说是比较好的,《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幅度不是特别大。比较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两个权利,一个是土地经营权,一个是居住权。

原来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权分置,即农村土地的权属有两个权利,一个是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另一个是农户去承包一块地,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个很大的缺点——缺少可流转性。现在很多农民都进到城里来了,他承包的土地不能流转,土地就撂荒了。这对谁都是一个损失。有一个词叫“三权分置”,这是《民法典》一个新规定。这里的“三权”是指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之上,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面再设置一个权利,叫土地经营权。这个土地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这样,农民就可以把承包的土地给别人设置一个土地经营权,就有了可流转性,可以自己不经营这个土地,还能够拿到这个土地的收益。这样可以让农民提高对土地的热情,发挥其财产权利的价值。

还有一个变化是增加了居住权。我对居住权研究不够深入,很多人理解居住权是解决居民住宅的问题。这个问题过去是两个办法:一是买房,买了房就取得了所有权,永久地解决了住宅的问题;二是租赁,租别人的房子居住,不过,租房的办法不是长久之计。居住权就是介于取得住宅的所有权和取得住宅的租赁权之间的解决居住的方法。比如,把这房子给你居住,设置一个居住权,登记以后就变成了物权。比如说登记了10年的居住权,那在这10年期间里,谁都不可以侵害你的居住权。这样,解决住宅的问题就有了三种方法,取得所有权是第一种方法,取得居住权是第二种方法,取得租赁权是第三种方法。有了居住权,解决住房的问题就有了更多的方法。

2.债法(合同编)

《民法典》的合同编,其实是一个小一点的债法,不仅规定了合同的规则,还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在合同编的通则分编中,规定了大量的适用于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因而,合同编的通则分编其实就是债法总则。

《民法典》的合同编是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变化特别大。原《合同法》一共428条,合同编进行调整后,有一部分条文被调整到总则编中,例如合同效力规则全部转移到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尽管如此,《民法典》的合同编现在还有526条,增加了近100条,增加的内容很多,修改的内容也很多。这一部分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是,增加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则,使我国的债法比较健全了。

由于这部分的内容太多了,后面再给大家介绍,就先说这么多。

3.继承法

财产法的第三个部分,是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这次对继承法也有比较大的修改,但是总的继承制度没有改变。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可以说是一部“穷人”的继承法。年龄稍微大一点的人可以想一想,1985年,我们的工资是多少呢?我那会儿是21级干部,工资是60.5元,还是我们那一代人中工资高的,因为我被奖励过两级工资。一个月60元,一年也就赚720元钱,40年能赚多少呢?也就是22 800元。当时一个万元户,就是了不起的富人了。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下,每一个人都没有多少遗产可以继承,所以《继承法》的规则比较简单。

编纂民法典时,我们都建议,继承规则应该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但是,结果仍与我们设想的相差比较远。

(四)权利保护法

最后要介绍的是第四部分,是《民法典》的权利保护法,就是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与原《侵权责任法》相比较,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让侵权责任能够在保护民事权利方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一,将侵权责任方式从无所不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缩减到主要是损害赔偿,最多包括恢复原状和部分返还原物,其他的都由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身份权请求权等承担。这是一个最大的变化。

第二,对侵权责任从民事责任性质改变为债权性质,为侵权行为之债,这是一个比较理论的问题,不多说了。

第三,增加了一些一般规则,例如增加了免责事由,一个是自甘风险,一个是自助行为。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有较多的修改,例如规定了损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等等。

第四,增加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型,细化了一些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则。前者如增加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交通事故中的好意同乘、机动车挂靠责任等;后者如网络侵权责任规则、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等,都有了特别详细的规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情况和基本内容问题,我就给大家讲这些了,给大家学习和掌握《民法典》做一个提示,也是我下面的讲座的一个基础,便于更好地掌握《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bYJ+Vs7uLYpYFtXDQFIahWRVJ+z1cB9xWr9slSURRA8lX33HyXlngkysKyPc50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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