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我想说一下中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和结果。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在官方报道中都说明白了,五次起草民法典,最后这一次终于成功。1949年以来的五次起草民法的过程,我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首先是,刚才说了,1950年制定了第一部民法单行法,就是《婚姻法》,解决了婚姻和亲属关系的民法调整问题。
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是在1950年代。制定了《婚姻法》之后,由于刚刚建立政权,很多事情都在忙,没有更多的时间去考虑民法的建设问题。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立法机关提出要起草民法典,起草了几个草稿,然后就到了1957年。而1957年最大的事件就是“反右”,搞民法典的人当时差不多都被划成了右派。第一次起草民法典就这样结束了。
第二次起草民法典,是在1960年代。到了1960年,出现了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等到这三年的困难时期过去之后,从1963年开始,又计划起草民法典,也提到立法的日程上来,开始起草法律草案。但是,接下来就发生了1964年到1965年的“四清”运动,立法机关起草民法典的人员差不多都参加了工作队,到农村去搞“四清”去了,就把民法起草的事情放下了。接下来,很快就到了1966年,开始了“文化大革命”,一切秩序和工作都被破坏了。所以,第二次起草民法典也是无疾而终。
第三次起草民法典是在改革开放开始之后。大家知道,1979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一下子就通过了7部法律,其中有《刑法》《刑事诉讼法》,那时候我们都叫“两法”。有了“两法”以后,小平同志说,民法也要搞。这时候,民法的立法工作就紧锣密鼓地开始了,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出来了四部民法典草案。这个时候,彭真委员长发现了问题,就是立法很难一下子搞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将来走到什么样的程度,现在还看不出来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去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反映社会的经济生活恐怕是不行的。第二个原因是,现在经过“文化大革命”,民法的理论基础并没有打好,很多重要的民法规则还没有很好的研究成果作为立法的基础。在这样的情况下,仓促地去写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效果也不会很好。因此,能不能换一个思路,如果把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比喻成“批发”,那么民法中的哪一部成熟了就先制定这一部单行法,就是把民法的立法改成“零售”的方法。当时看用“批发改零售”的这种方法是比较实事求是的,于是就定下了这种立法方法来制定民法典。
按照这样的立法思路,大家看到,首先是1980年重新制定了《婚姻法》,到1985年,民法草案的继承编这一部分条文比较简单,内容也不复杂,条文也写得比较成熟,那就先把这一部分制定出来。这样,1985年就通过了《继承法》,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后来又制定了三部合同法和《担保法》,还制定了《收养法》,1999年就把三部合同法三法合一,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
第四次起草民法典,是在2000年。到2002年,法工委完成了一部《民法(草案)》,内容比较粗糙,不是一个很好的法律草案。在2002年12月份,人大常委会上讨论了一次以后,就把它停下来了,然后还是采取制定单行法这个民法典的立法方法。
从200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几经曲折,直到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实现了对所有权的平等保护。这是把民法典当中最难写的一部分写出来了。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从1980年开始到2009年,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就算完成了,把整个民法典应该包含的这些民法单行法,基本上制定完成了。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不过,我们搞民法的人还是偷偷摸摸地说,还没有民法典哪!
大家都以为,我们中国的民法大概就是这样一种分散的法律结构了,我们都叫“散装民法典”。
2014年,中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样就开始了第五次起草民法典。
按照《决定》的要求,立法机关计划在5年的时间写出来中国的民法典,立法分为“两步走”:头两年制定《民法典》的总则,最后三年制定民法典的分则,最后把总则和分则合并到一起,就成了现在的《民法典》。立法机关基本上按照这样的一个计划,于2017年通过了《民法总则》,接下来就对民法单行法进行修改,形成《民法典》的分则各编,特别是又新起草了人格权这一编,形成了整个民法典分则的体系。最后在2019年12月份,将《民法典》草案的总则和分则合体,形成了《民法典》的整体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认为基本成熟,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来应该2020年3月份就通过《民法典》,由于疫情的原因,推迟了两个月,最后在5月28号终于通过了《民法典》,结束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经过五年的起草,终于完成了。这个立法的时间,大体上是70年。我们用70年的时间终于完成了这部《民法典》。这也是第一部被叫作“法典”这样一个名称的法律,是70年来我国民事立法的最终成果。
在介绍完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后,我还想要对照着看一看中国《民法典》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有什么样的联系。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治理国家的时候,都离不开民法,但是,民法的表现形式并不一样,主要有两种:大陆法系要有一部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用的是判例法,不是一个成文法。不过,英美法系民法的一些规则成文法可以借鉴,只是它的立法方法不能借鉴,我们要走大陆法系制定成文民法典这样的立法方法。
在大陆法系民法典立法方法上,又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法国法系。1804年《法国民法典》,现在已经200多年了,特点是三编制,也就是法国的民法典分成三编,第一编是人法,第二编是财产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另一种是德国法系。在《法国民法典》颁布100年以后,1896年制定了《德国民法典》,1900年实施。《德国民法典》不是《法国民法典》这样的体系,它最典型的特点是要有一个总则,还要有分则,总则规定民法的一般方法、一般规则,分则去规定债法、物权、亲属、继承的具体规则。
再来看我们中国《民法典》,也是有总则,有分则,所以,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遵循的是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立法传统。这个德国法系的立法传统并非只是现在的《民法典》是这样的,从中国开始制定民法的时候,采取的就是德国法系的立法传统。
中国历史上本来是没有民法传统的。中国几千年来法律的立法方法,叫“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就是一部法律,例如《唐律》《宋刑统》《大明律》《清律》等。在这一部法律里,有宪法的规范,有民法的规范,也有刑法的规范,还有行政法的规范,所以叫“诸法合体”。没有单独的民事法律,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都杂糅在这一部法律中。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中国其实原本没有一个真正的民法传统,没有形式上的民法,不像欧洲那样,从罗马法就开始就有专门的民法传统。我们中国的真正意义上的民法传统是什么时候才有的呢?现在的这种民法传统是从1907年清朝末期开始,当时的变法维新,西法东渐,想要借鉴欧陆民法典的传统,建立民事法律体系。原因是,日本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清末的变法维新中,也决定借鉴欧陆的立法,来完成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治理国家。这样就开始制定“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是成文法国家法治的立法体系,其中包括民法典。1907年开始制定民法典,就是《大清民律草案》,到1911年完成了这个草案。如果当时的皇帝签上字的话,就算生效了,但是,这一年辛亥革命成功,清政府被推翻了,清帝逊位,没有在《大清民律草案》上签这个字,所以,历史上留下来的《大清民律草案》永远是一个草案了。
北洋政府也制定了一个民法典的草案,叫《民国民律草案》,没有颁行。1929年至1930年,国民政府用两年的时间,制定完成了正式的民法,就是《民国民法》。
然后,到了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问世。
从这样一个发展的历史看,从《大清民律草案》开始,采用的立法体例就是《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北洋政府的《民国民律草案》也是采用德国法系的体例;1930年的《民国民法》,还是采用德国法的立法方法,就是有总则、有分则。
我们的《民法典》,自从1949年以来,学的是苏联民法。其实,苏联民法也是德国民法体系,不论是《沙俄民法典》还是《苏俄民法典》,从立法传统来说,都是《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因此可以说,一百多年来,我国的民法立法都是采纳德国法系的传统。
既然说我国《民法典》从体例上走的是德国法系的路线,那么,我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在哪里呢?
《德国民法典》有总则,我国《民法典》也有总则。《德国民法典》的分则分成四编,为债法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加在一起就是五编制。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也有物权法,我们把债法叫成了合同编,亲属这一部分我们叫婚姻家庭编,继承这一部分我们也叫继承编,可以说,《德国民法典》的分则四编我们都有。
但是,我国《民法典》分则分为六编,多了两编。多了哪两部分呢?第一,就是多了人格权这一编。我国《民法典》第四编为人格权编,在世界上以往的民法典中,基本上没有这样的一编。《法国民法典》没有专门写人格权的条文,《德国民法典》写人格权的条文,一共规定了6种人格权。我们在2002年起草的《民法(草案)》中是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编。2003年,乌克兰制定民法典,它有一个人格权编,叫作“人格非财产权”,写得不好。一直到今天,我们中国的《民法典》规定了完整的人格权编。
我国《民法典》为什么要设置人格权编呢?这还得从《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规定了“人身权”一节开始说起。大家知道,我们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痛定思痛,回想“文化大革命”中每一个人的人格都被踩在脚下,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的惨痛教训,在“文化大革命”结束、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制定《民法通则》,大家就深切地感到,立法上不保护人格权的严重后果,就是发生“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格权的悲剧。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民法通则》一定要把人格权写好,保护好人格权,避免重蹈覆辙。所以,在《民法通则》的一共156个条文中,就用了7个条文、专门用一节来规定人格权。
经过30多年《民法通则》的司法实践,我们对人格权的保护已经取得了非常好的经验,理论研究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所以,我们现在制定《民法典》,完全有理由也有能力,写出了一部好的人格权编。大家看到,《民法典》人格权编这一部分,是51个条文,写得都很好,真的是把我国人格权的保护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是我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不同的部分,多了一个人格权编,是完全有必要的。
我国《民法典》分则与《德国民法典》分则还有一个不同的部分,是我们的《民法典》多了一个专门的侵权责任编。在《德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写在债法编中,规定产生债的原因有四个,一个是合同之债,一个是侵权之债,还有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这些都是产生债的原因。侵权行为是作为其中产生债的一个原因来规定的,所以,德国的债法中规定侵权之债,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没有独立的地位。但是,中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把侵权责任放到了民事责任中去规定,而且写得很详细,在156个条文中,有关侵权责任的条文写了有二十几个,就把保护民事权利的这些方法规定得非常详细。经过这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人格权、保护财产权以及其他各种民事权利中的作用,发挥得非常好,使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变得很完善。所以,在2009年就专门制定了一部《侵权责任法》。编纂民法典时,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编成了《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我国《民法典》分则与《德国民法典》分则比较,我们又多了一部侵权责任编。
现在大家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相比较,德国的五编制我们都有,我们多出来的,一个是人格权编,一个是侵权责任编。而这两编刚好是《德国民法典》缺少的两部分,恰好也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时间里,在民事法律立法中取得成果最好的部分。所以,我们中国《民法典》和德国法系的不同,因为把我们这几十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写进去了。
所以说,《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就是我国《民法典》与众不同的特点。
在第二部分里,我想讲的最后一个小问题是怎么去理解《民法典》的立法结构。
大家多数不是学习法律的,或者不是学习和研究民法的。面对《民法典》七编、1 260个条文,往往感到这部法律太大了,一下子很难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不知道它究竟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我在研究民法的40余年时间里,在给学生讲课的时候,是这样去解释《民法典》的。
在我的理解中,民法和现在的《民法典》,主要分成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构成了一个框架式的立法结构。
第一部分,就是《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最主要的部分,它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
然后,下边有两个部分,是《民法典》的两个主体部分,一部分叫作人法,一部分叫作财产法。大家回想我刚才说过,《法国民法典》就是用这种方法,一种是人法,另一种是财产法。《民法典》的主要的部分,就是人法和财产法。人法这一部分,在《民法典》中就是人格权编和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是人的问题。财产法这一部分,第一个是物权编,主要解决的是财产归属和利用的问题。第二个是合同编,主要是规定交易的规则。第三个是继承编,解决的是私人财富传承问题。其实,在财产法中,还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就是无形财产权,但是知识产权的内容太复杂了,有那么多的单行法,都独立在《民法典》之外,一下子把它们都拿到《民法典》里,《民法典》的体量就会太大。当然,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目前我看到的,只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把知识产权放到民法典当中来了,其他的基本上是没有的。我国《民法典》用一个条文,就是第123条,把《民法典》和知识产权链接起来,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而不再把知识产权法规定在其中了。
《民法典》的第四部分,也就是最底下这一部分,是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侵权责任法,就是所有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人格权编规定有人格权;婚姻家庭编规定有身份权;物权编规定有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合同编规定的是债权;继承编规定继承权,还有作为特别法如商法规定的股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等。这些所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都能够用侵权责任法来进行保护。
大家用这样的方法理解《民法典》的时候,就会看到,《民法典》规定了一般规则、人法、财产法以及民事权利保护法。这样去理解《民法典》,就会看到它有一个很清晰的逻辑结构。
实事求是地说起来,《民法典》每一编的逻辑线索,特别第二编到第七编的顺序上,稍微有那么一点乱,不是按照人法、财产法这样的逻辑线索去排列的,但是,在理解的时候,应当像我说这样去理解,这是理解《民法典》的最简洁的方法。
还要看到的是,《民法典》在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之后,六个分编的每一编,基本规则和基本逻辑思路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都统一服从于总则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