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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

先说国家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民法典原本不是产生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最早应该说是产生在罗马法的时候。从罗马法时开始,有了民法的基本思想和规则。后来欧洲到了近代,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开始编纂民法典,1804年有了《法国民法典》,1900年有了《德国民法典》。在以后的发展中,差不多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了自己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必然产物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也要有一个民法典呢?我想简单说一下它的理由。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必然产物。马克思很早就说过,在罗马法中就有了民法的基本思想和规则,就是因为在罗马法时期,市场经济有了萌芽,也发展比较快,有了很活跃的商品交易,出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这时候,在调整这些交易法律关系,以及财产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等关系中,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今天民法典的初步的规则体系。随着欧陆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得到进一步复兴。为调整市场经济的这些法律关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近代的乃至现代的民法典被制定出来,其作为最基本的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社会主义社会中运行的仍然是市场经济,为了调整和发展市场经济,繁荣社会生活,当然也需要民法典来调整。

(二)《民法典》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民法典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人的问题。

首先,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基本观念是,人是民法社会的主体。可以说,从民法的角度上去观察社会,这个社会其实就有两个主要的物质要素,一个人,一个是物。人就是社会的主体,这个主体在这些大量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去支配这些利益,让自己更好地生活。这就要求每一个人都要有人格尊严,每一个人在社会中都有自己独立的地位,有独立的人格。这样,他的人格就要受到社会的最基本的尊重。这就是人格尊严。

其次,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什么呢?就是亲属关系。一男一女结合成配偶,配偶又生出子女,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亲属关系。这个亲属关系也是人的关系,所以,民法也调整这一部分人与人的关系,即亲属关系。这样,就把人作为主体,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作为构建民法社会的最基本的主体因素。

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关于财产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的是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这个社会有这么多人,有这么多的财产,这么多人怎么去分配这么多的财产呢?民法用一个最公平的方法,就是权利的方法,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每一个人享有的所有权都是平等的,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就是你的财产,例如这些屋子是你的,那些屋子是他的,大家权利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每一个人的能力不同,可能取得的财产也不一样,但是,权利是平等的,体现了民法的平等、正义的观念。

其次,财产还要有交流,要流通,要交往,这就需要进行交易,在民法社会里,人和人之间不可能不发生交易。就像我们早晨起来要去买早点,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是交易关系。每一个人要去赚钱,出卖自己的劳动,接受劳务一方出资购买他人的劳动,这也是交易,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论是自然人个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都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交易。企业要进行交往,要去进行商品交换,这些都是交易关系。民法通过调整这样的交易关系,使用了“债权”的概念,使交易关系在债的关系的规范下能够正常地进行下去。每一个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获得自己通过交易得到的那些利益,获得财富,改善生活,同时也就积累了社会财富,因而就不断地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所以,这也是民法调整的基本问题。

第三个问题,民法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这一生赚了这么多钱,积累了下来,他赚的这些钱,在他死了以后怎么办呢?这就有一个私人财富传承问题,你赚得多,你的后代可能得到的就多;你赚得少,你的后代得到的就少。财富传承不仅关系到社会财富积累、个人的财富后继有人,更重要的是,它能够鼓励个人创造财富,让自己的后代生活得更好,进而也就是为社会积累更多的财富。这也是民法调整的问题,是《民法典》继承编解决的问题。

大家可以看看,这样的一个社会,有这么多样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需要民法来调整。这些问题,资本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现代社会需要民法典来调整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下财富有很多是私有,除了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以外,还有很多是私人所有。不论是私有财产关系,还是公有财产关系,都存在商品交易关系,都实行市场经济,那它就仍然需要民法典来调整。

特别是现在强调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最主要的法律首先应该是《宪法》,在《宪法》之下,分成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基本法。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刑法主要是解决犯罪的问题,认定犯罪和制裁犯罪;行政法是解决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三种基本法律,民法应该是排在第一位的。“民法是万法之法”,所有的法律的基础,都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三)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也必须有《民法典》

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多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然需要民法的调整。依法治国就是要靠法律完备,通过法律的方法来治理国家,当然不能没有《民法典》。

在历史上,苏联在十月革命以后,也需要民法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它们采取的一个办法,是先用原来的《沙俄民法典》,只要《沙俄民法典》和现行社会制度不相冲突的规则,就可以继续延用。这是因为民法的规则过于复杂,很难一下子制定出来,先用《沙俄民法典》的基本规则,以应急需。经过努力准备,到1922年苏联制定了第一部《苏俄民法典》,到1960年代又制定了第二部《苏俄民法典》,建立起了新型的民法典。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的做法并不一样。在1949年取得政权以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伪法统,废除了六法全书,包括在其中的民法典被彻底废除了。

建立新的民法典,我们走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路。

1950年,先规定了《婚姻法》,这个是必须有的法律,以调整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废除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然后,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没有去制定完整的民法典,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制定民法的单行法,到2014年,党中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经过五年的努力,才有了今天的《民法典》。我们看到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民法典。这样一部民法典,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的问题如国家所有权的公有制,小的问题涉及每一个人的具体生活问题,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问题。

比如,爸爸妈妈一结婚,在一起共同生活,怀了一个孩子,这个在母亲肚子里的孩子就开始在民法典规则的调整之下,因为《民法典》第16条就规定了胎儿的人格问题、继承问题、接受赠与问题,等等,都受到民法的保护。等生出来以后,所有的民事权利你都享有。直到这个人死了,遗产被继承人得到了,但是,你的姓名、你的肖像、你的名誉、你的荣誉、你的隐私等等,这些人格利益仍然还要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大体上要保护到死后50年左右的时间。我们从人的角度上来说,《民法典》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系,从我们成为胎儿的那一天就开始了;在我们死了以后,还得管50年左右的时间。这样来理解《民法典》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系,就可以看到这种密切程度了。

所以,一个国家必须有一部民法典,没有民法典是不行的。 bT8Herf8MoZ6Ldw4rBs9N1lo/Yy2kh/OkvY6wiHldKlHSXjxU6eKLEVmcFLKO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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