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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封信
论战争权利

如果国家仅有的职能在于维系正义,那么显而易见,政府管理我国与他国的关系,与国外强权缔结条约,加入到任何国际秩序之中,或者在绝对必要之时征收战争税,凡此种种,都会是越权行径。然而有人可能会反对这种政府理论。

我们的反对意见认为政府无权缔约,但人们很可能会忽视这种反对意见。商贸和战争总是政府间直接协商或者间接商议的主题,但是如果我们在有关政府的定义中已经预设了自由贸易,那么显然我们也无须订立商贸契约。所以,我们的反对意见也包含以下的最后一条条款,也即政府根本无权发动战争。我们不应当把无战争权视为恶果,相反,我们应该欢迎战争权的缺失,因为无战争权是维系正义的原则所带来的最大好处之一。战争是英格兰的至大负担。如果人们没有沉醉在战争所带来的虚假繁荣中,那么我们的地主可能也就没有胆量推行《谷物法》。如果我们的管理者失去参战的权力,那么国家债务及其所有骇人的结果也将不复存在。如果没有贵族统治下不受抑制的野心将我们拖入到战争之中,我国辛勤子民的艰苦劳动所得也不会被抽干。资本本将用于建造数倍于现在的铁路,本将为商贸提供各种便利设施,本将投资实业而非追求泡沫,然而,财富、数代人积累下来的劳动所得、以备不时之需的巨大国库库存,都自此灰飞烟灭。英格兰不仅被国家债务年复一年地抽干资源,同样还损失了债务所代表的财富。全体国民不仅仅为债务支付利息,甚至还丧失了本金。

许多人认为战争在本质上有利于共同体,因为战争能激活社会这个有机体。他们引述最近在欧陆战争中展现出来的商贸活力来佐证他们的立场。然而一方面,如果他们把国家将遭受的意外影响纳入考量;或者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转而关注这段时期内下层民众遭受的苦难,而非仅仅关注商贸阶级的发迹,那么他们或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再者,即使我们承认战争能带来短暂的好处,战争也绝对会造成超越该好处的伤害。战争之于国民就如酒水之于个人。战争(与酗酒一般)导致了同样的不自然的活动——同样都使得力量在表面上有所增强。战争和酗酒,以同样的方式攫取了未来所需的生命供给和能量供给,使得人们在短暂的兴奋过后陷入相应的消沉中,而同样的,(个人的或社会的)机体也将逐渐坏损。这些短视的政客以战争产生的表面繁荣为依据,公然宣称战争有利于国民,他们所犯的错误与那些人如出一辙,那些人宣称在精神上打鸡血就是永久性的精神增强,其实人们在鸡血的影响下,反而经历了精力上的衰退。

战争是封建精神的长久给养,也是所有民族的长期梦魇。我们一直深受其害的诸种自私与暴政皆源自这种封建精神。近来的四五百年间,如果文明世界不沉溺于侵略与征服,而是把关注点转移到真正的财富之源——生产和商贸、科学与技艺之上,那么我们的贵族早该发现自己不过是蜂巢中的雄蜂,早就该放弃以耻为荣的行径。

除了战争所带来的政治和商贸恶果,我们还需考量战争的道德恶果。我们记得战争不容于基督教精神,战争不正常地激发了动物性激情,战争把野蛮习气拔高为最高贵的人类德性,战争极大阻碍了世界的文明进程;战争成为诸民族拓展普遍同胞情谊的最大障碍,而这种同胞之情对人类真正的繁荣至关重要。除了这些相关恶果之外,我们还需考察战争的当下恶果——战争的可怖和众人的哀号。此时我们知晓,上述那条必要原则,仅就其能避免这些战争恶果而言,已足以引发我们的诚挚关注。

据说当国家“铸剑为犁,化矛为镰”之时,和平之日终将到来。那日纵然遥遥在途,但我们依然朝之迈进。我们终将抵达和平,我们也相信这和平不是革命后的一蹴而就,而要历经持续的道德进步和智力进步。我们不可坐等全能者的直接干预来让改变发生,我们必须使用正确手段,我们必须肩负重任,我们遵从命令并期盼应许的实现。然而何谓正确之法?方法之一我们之前已有所涉及——将我们管理者的关注点限制在他们的仅有职能之上,也即维系正义之上,从而应许将会实现。许多人会怀疑说:“除非其他国家同样放弃征战,否则我们放弃战争又有何用?”这派人也常常提出类似问题:“个人能干什么?”他们并以此为借口不去改革社会的不公。难道我们需要跟他们说明,人们从未异口同声地达成过统一的结论?难道也要告知他们,人们要达成一致根本不可能?难道我们需要跟他们明说,所有伟大的变革都由个体散发?难道我们需要告诉他们,所有事情都留待他人,最终将无人会做?每个人都应该放弃幼稚的做作,勇敢站出来履行自身的职责,此时,国家的恶行就能很快得到纠正。此处适用于个体的真理也适用于集体。我们不必期待所有国家能同时放弃战争,必须要有领头人。英格兰当之无愧!让不列颠首先举起和平的正义旗帜,让我们的国家依据其宗教精神行事,而不必等待他国如此作为。和平的理想和典范不仅会吸引邻近国家的跟从,而且邻近国家也会扩散自身的新的影响,被长期呼吁的国际仲裁体系就能很快建立起来。人们会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视若珍宝,从而愈少操诸干戈,我们也不会赞同国家间的聚讼争诉和非基督精神,更不会赞同国家追求种种有关“荣耀”的野蛮概念,我们早就对在个体层面上奉行这些行为的人嗤之以鼻。

“然而,”有人会问我,“难道不存在必要的战争吗?”理论上可能有,但实践中很少见。我们与中国的战争有必要?我们与阿富汗的战争有必要?我们与叙利亚的战争有必要?我们与法国的战争有必要?我们与美国的战争有必要?没有!抵抗侵略以自保,我们或许可说被卷入到必要之战中,此外,战争别无必要。英格兰对自身被入侵少有担忧。纵使这种情况多么不可能发生,但为论证所需,还是让我们设想一下我国卷入到与其他国家的争端之中,最终他国侵略我们。此时有两种可能,我们或者进行反抗,或者放弃反抗。许多人在这种情况下会希望神意的干预;而另一些人则会相信消极抵抗原则。但是我们无须囿于这两者,而是假设人们有必要进行积极抵抗。这种抵抗可以凭借两种方式组织起来:一是大部分国民独立于国家,组织起抵抗,召集战争委员会、自愿提供物资和做好所有必要安排;二是像以前一样,政府亲手承担战争事务。第一种选择似乎不可行,但是这种不可行性值得怀疑,因为此不可行的印象究竟源自与我们先前认知的不合,还是源自与任何理性判断的不合呢?野蛮民族间的战争经常不需要任何固定的行政权力来加以指挥。在文明国家中,我们也可以举出一些反叛的例子,这些反叛力量对抗政府,持续斗争。在一个如我们这般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之中,我们还能对有效抵抗抱持有什么更高的期待呢?换言之,即使我们承认上述自组织的原则并不可行,也即假设国家干预在组织抵抗时确乎必要,那又如何?我们就会发现先前定义的不足,从而推翻之前深思熟虑的学说吗?绝非如此。一边承认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而一边认为这说法不会损害我们之前的理论,这确实显得有些奇怪。然而,在此前的事例中,我们把维系正义一说仅仅运用在英格兰内部,因为之前谈论的问题都局限在内政领域;但是现在涉及国际事务,我们也就不再把正义学说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我国。再说,除非一些道德法则被广泛承认,否则这些法则就无法完整实现。因为这些法则与当前事态并不相符,它们也就不能被现实中的任意标准度量,毕竟这些法则与之在本质上就不一致。设想某部分人以确定原则行事,但是他们在与另一部分受其他原则指导行事的人群的交往过程中,违反了自身原则,就此我们就可以推断说这些原则有误?这种推断根本上违背逻辑。总而言之,我们必须让该原则体系正常运转,让其普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再裁断该体系。因此,假设所有国家都把管理焦点只集中在维系正义之上,那么侵略战争会消亡,而侵略战争一经消亡,反侵略战争也并无必要。因此,我们允许国家有插手反侵略战争的必要,但这种妥协并不意味着我们违反了有关国家的定义。例外并不源于原则内在上的不完美,而是源于其应用时的有局限。

立论如下:

1. 战争是一项极大的罪恶,所以在前述的国家定义中排除战争权,就是一条有力的支持该定义的论证;

2. 剥夺统治者的战争权是我们力所能及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该举措能加速和平年代到来,那时“国家间便不再持剑相向”;

3. 抵抗侵略是唯一享有必要之名的战争形式,我们也无须对此感到过多的担忧;

4. 假设我们的沿岸被敌人侵犯,此时许可国家进行抵抗也实属必要,纵使如此,这种例外情况也并非出自原则本身的缺漏,而不过是该原则在实践时有其不足。 VJOYkO/Hx2CqU801PsqawNGf23StRzERCmWET/cLycpACKUajA1DflHG2HG2SL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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