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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封信
再论济贫法

我的上封信相当深入地讨论了济贫法问题,但贵刊的某些读者几乎认为这封信远离了此文章明面上的主题,纵使这封信十分有助于确立我们所倡导的原则。然而,现在我必须更进一步冒犯他们的耐心,尽力去答复那些对我的质疑。“难道不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利用土地产出来维持生命?”毕竟,这点为上述质疑的核心所在。 在深入讨论之前,我们需要说明举证责任落在那些肯定此种权利之人身上,而非否定者身上。命题的提出者通常需要证明其命题正确,而非反对者来证明该命题错误。

人们 享有 权利以从土地产出中获得维生所需。这是他自然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也是他在被创生之时就被给予的特许;任何人,通过不公之法、压迫性税收或者其他方法,对他获得维生造成阻碍,就是在侵犯此种权利。但这种权利也有其限定性条件——他被许诺所能拥有的产品仅仅是其劳动注入土地的产出;如果此种条件不成立,那么该权利也不存在。现今,济贫法无条件地承认此种权利,认可人们有权利共享产出而无须付出等价劳动。有人会说:“是的,确应如此,因为劳动已无处施展以获收益。”不可否认,在某种程度上确乎如此。但这又怎样?难道这是事物的自然状态?还是说这是无法挽救的极大恶果?劳动无处施展是世界秩序的必然结果?不,根本不是!这是人类之自私所带来的众多恶果之一,这是阶级立法所导致的诸种诅咒之一。我们知道,如果我们被管理得当,那么我们不会听闻到人们对工作的呼求。每个人都会找到可做之事,而从他的劳动中,许诺的维生所需也会充盈得流溢出来。因此,何为我们的职责?难道仅仅因为一些同僚滥用权力,我们就应该建立制度以使得大部分人无法通过辛苦劳动来获得面包?我很好奇,难道我们应该平静地接受不劳而获?难道我们不应该摧毁这种扰乱秩序的法律,重塑社会健康,使得许诺自然地实现?而这需要通过服从相应的戒律来保证。全能者给人以优待,让他们在遵循特定条件后会得到快乐,但人为力量的介入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人们不可能遵循那些特定条件。我们应该无视条件限制而给予人们以优待?还是说我们应该移除那些阻止我们同胞满足条件的障碍?答案不言自明。从而,我们得出结论:无条件地从土地产出中获得维生资料的权利,与我们宗教的基本原则相悖。

有人可能反对说,即使就业机会十分充裕,社会进入到最繁荣的阶段,依然存在众多苦难与贫穷的现象。假设情况真如此,接下来应该怎么办?我们并不可以就此推断说人们需要为苦难者提供任何公共救济。十有八九,这些苦难源自他们自身或其父母的罪行。难道我们应该消除这些罪行所带来的正义的惩罚?我们知道这种对罪行的惩罚将在三代或四代之后的子孙身上实现。此惩罚的形式或是心智失常,或是身体疾病,或是物质匮乏。这些有罪先人或传递给子孙道德恶习和性格缺陷,或者使子孙陷入巨大苦难。惩罚可能是以上一种乃至数种。但是济贫法横插一脚,并直言道:“我将尽我所能消除这种惩罚规则。无论你或你先辈的罪行多么恶劣,纵使你的贫困就源自这些罪行,但是只要你身处贫困,你就享有正当权利去索取你同胞的财产,而我也将救助你。” 如此行事,不仅仅消除了惩罚,还破坏了改良生活的最强有力的动机。在许多情况下,逆境是对越轨者来说唯一有效的教训。也许有人会问,先辈犯错而让后人去忍受物质匮乏,这谈何正义或者有何益处?此确有益处,而且十分巨大:先辈特有的不道德倾向会遗传给后代,这种道德顽疾需要被治疗。在 健康的社会条件下 ,道德败坏所带来的贫困就是治疗的手段。顽疾自身就提供了治疗手段,而济贫法阻碍了此等治疗手段的运作。

当然,我们不应该误解这里的说法,该说法并不适用于现今整个民众的贫困现象,其仅仅适用于在一个管理良好的国家之中所出现的个别的贫困现象。

通常,自然权利很容易被定义,其边界也很自明。但济贫法中规定的权利却并非如此。济贫法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从土地中获得维生所需。但什么是维生所需?一派人说简单的生存资料即是维生所需;另一派人则主张提供维生所需即是提供所有符合人们社会地位的舒适之物;还有一派人坚持人们有同等的权利,以索取高等地位才能享有的奢侈品;极端派则会同意类似于社会改革者的原则——共有财产。这些说法哪条能说是对权利的真实表述?该权利的内涵范围十分不明确,如何才能确定这条权利的内涵起于何地,终于何处?谁能说明在纳税人的财产中,多大部分可以被其同胞正当索取?当穷人索取更多之时,谁能告诉他们其所得已经是其所应得?谁能向穷人解释清楚为何他对已有所得才享有权利,但没有权利去要求更多?如果真有济贫法所规定的那种权利,该权利难道不该有明确内涵吗?

据说,财产是约定俗成的权利,少数人积累起财产而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财产权的固定存在会对那些无法享用者造成伤害,因此他们有权利在占有者那儿分得一杯羹。但财产真是因循守旧?让我们来考究这个问题。

佩利 宣称,“任何便利之物即是有权享有之物”(whatever is expedient is right)。此等宣言十分惊人,但是我们应该铭记,此处“便利”一词并非在通常的意义上使用。便利之物并不意味着将最能满足当前的目的,相反,就其当前的和未来的、直接的和多面的影响而言,便利之物才是最为有益的。佩利不是在捍卫那种使得国民牺牲未来福益而满足当下利益的便利之物;相反,他呼吁的便利之物乃是那种当下的和预期的正向总和,大于其负面总和的事物。当我们从这种宽泛的意义上来解释上述宣言之时,当我们如同考量当前影响那样也考量远期的可能的恶果与收益之时,这条宣言才不再显得突兀。一些道德学家就此谴责佩利异于基督教标准,自行设立了一套是非观,他们认为佩利起先宣称,只有福音教导才能成为我们唯一的安全守则,但随后他又提出违背福音的原则。他们其实误解了佩利的立场。他提出的原则没有违背那些教导,而是与之相符。他提出了伟大的基本法则,我们宗教的所有命令也于此奠基;他表明了伟大的命题,基督教的所有教条才由之推出。该命题就是:上帝的意志就是希望人类幸福。幸福取决于特定条件的满足。上帝为人立法,人们通过遵守这些法则才能满足上述实现幸福的条件。上帝命令道:“你们不得偷窃。”为何?因为,尽管偷窃者通过偷窃财物而获得暂时的满足感,但是这种满足感不仅仅会被受害者遭受的痛苦抵消,而且偷窃者自身及其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都会陷入对失窃的长期恐惧中。所以,失窃造就的痛苦,加上对被抢的普遍恐惧,将远超过盗窃者所获得的个体满足。遵守“不得偷窃”的命令,明显有助于实现普遍幸福:这才是“便利”!再者,人们被告诫说要如爱己般爱邻人。为何?因为如此作为,他不仅仅能增进其同胞的舒适感,而且他自身也会获得丰富的回报,因为他从运用自己真挚的仁慈心中收获快乐。分析别的情况也如此,我们发现普遍幸福是伟大的目标。而全能者的命令正是保证幸福的最佳方式,因此,“便利”是管理人类的基础法则。如果认可上述结论,那么针对我们目前面对的一些问题,虽然神圣意志没有就此直接作答,但我们的正确做法依然是遵守那些我们发现与神圣意志相符合的原则。让我们将上述道理用于处理手头的问题。

首先,私有财产制度是不是便利之物?当然。人类的幸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世俗需求的满足,而土地产出是满足这种需求的必要手段。如若人们没有耕耘土地,就不可能有大量产出;如若没有占有产生的激励,人们也就不可能耕耘土地。没有人希望自己劳作而他人收获。从各个原始民族的历史中,我们可以得出足够多的证据来说明此点。其次,我们发现只要人类的物质渴望没有得到满足,人们就不会推动社会进步。没有足够多的粮食和衣物供应,人们就没有精力去文明化自身。如若没有文明化,也就没有道德和智力进步。如果心智停留于蒙昧,人类也将无法享受到造物主使其能享受到的最高级快乐。因此,财产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的心智幸福和物质幸福,这就是便利之物。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尽管对这种便利之物的证明并非源自全能者的直接命令,但是《圣经》中包含有大量间接证据来表明上帝的意志。《圣经》中有大量例子来教诲人们履行保护财产的义务,以此私有财产制度也得到认可;不仅如此,《圣经》中还有一条清晰的具有决定性的戒律,“不得偷窃”,这一戒律完全表明了对占有权的承认。最后,即使上述说法仍不能给出定论,那么如下的简单事实也足以作证:每个人内心对占有的欲望,对积累财产的欲望, 在不对其同胞造成伤害的情况下 都可以得到满足,该事实也足以证明个体占有权与造物主的意志全然一致。因此,直接从便利之物的法则中,直接从人性的构成中,从上帝的隐含意图中,我们都可以推论出,财产权并非约定俗成的制度,而是自然而然的制度。

现在,我们必须对占有权完全承认或者完全拒绝。我们不能对人说:“那些由你劳动得来的生活资料既属于你自己,又属于你的同胞。”我们无法分割占有权。这要不就是一项权利,要不就完全不是,没有中间状态。我们必须明言是或否。重新检视这番论证后,如果我们承认对文明人来说,财产制度是自然制度,那么我们可以从中推论出个体的占有权利,同样我们也必须承认个体的完全占有权。若此,济贫法将完全失效。个体占有权与济贫法完全相悖,不可共存。

回到便利原则所提供的检验上来,我们用便利原则衡量完济贫法之后,发现其并无根据。我们发现,承认济贫法将导致而且必将导致众多的和极大的恶果,这些恶果无法抵消,远超其所能带来的好处。相反,用自愿慈善代替济贫法将带来全然的好处,而无恶果。如果这个推理具有决定性,那么济贫法也会被拒斥,而我们更无须重提之前的论证。

因此:

1. 我们的当前情况是穷人被禁止自食其力,但是我们没有义务给予那些不劳动者以生存资料,我们应该打破这些由自私的立法者设立的阻碍辛勤劳动的障碍,将劳动者放回到正当位置上,以此恢复社会的自然状态;

2. 如果我们允许贫困的罪人从济贫法所赋予的权利中得益,那么我们不仅是在消除他们所应受到的正当惩罚,而且也是在消除促使他们去悔罪和从良的最有效动力;

3. 真正的权利通常有明确的定义,但济贫法设定的权利并无此种明确定义;

4. 便利的原则、上帝的隐含意图和人性的构成都认可财产制度,如果我们承认财产权,那么我们必须拒绝济贫法所试图设立的规定;

5. 承认人们有权利从土地产出中获得维生所需,这不仅与财产权相悖,而且该做法造成的恶果多于好处,这也并不符合便利原则。如果其并不符合便利原则,那么也就不可能成为一项权利。 9D6oKHrv24oCLiSnWwQsXkhNA+PPf7GCk9u9Yphu+J7S3koV8Oplww5Yxdg3vY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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