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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封信
论济贫法

从上述推导可知,如果国家职能仅为维系正义,那么国家教会就不应存在,商业不应受限,济贫法也不应通过。既然济贫法的废除无法像前两者那般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可,那么就需要更为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种废除。《不服从者》( Nonconformist )所服务的政治团体认为自身应以原则而非便利来行事,并宣称以遵循合理信条作为自身的使命,无论该信条会招致骂名还是赢获公望。因此,《不服从者》将以真诚的思考来免除所有个人偏见和政治偏见。

人们通常认为济贫法的资金来自共同体中的富裕阶层,而被用于接济贫困阶层。资金出于生活优渥的人们之手,给其贫困的四邻带来巨大好处。但这并非看待问题的正确方式。相反,政治经济学家实际上将共同体划分为两大阶层——劳动者(labours)和赤贫者(paupers),后者不事生产,无助于增进衣服和食物的总体库存,而前者则不得不生产衣食以供人们消耗。显而易见,如果不事生产之人占用总体库存中的一部分产品,那么每个生产者都将受到损害。那么生产阶层大体由哪些人构成?劳动人口!他们的劳动是国民财富的首要来源,如若没有他们,土地和资本将毫无用处。所以那些留给穷人(the poor)的救济品主要由劳动者提供,济贫负担也主要落在他们肩上。

为了避免上述论证过于抽象而令人不满,我们最好采用另一种论证方式。我们知道,任何商品的平均价格都取决于生产成本。制造商销售白棉布,其价格取决于生产此布所需的劳动总量、机器成本、原料价格等等。农民生产谷物,其价格则取决于地租、种植成本等等。我们也知道,如果其中一项成本上涨,就将造成商品价格的上涨。如果地主收取两倍地租,那么农民也会提高他们谷物的价格。在现有法律之下,某些济贫区的济贫税占到地租的40%,而在旧济贫法中,有时可高达75%—100%。这难道不会造成地租翻倍?不管这两倍的地租全部归属地主,还是地主和教区各占一半,租金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并无二致:相较之前,该商品的消费者不得不为其支付更高的价格。然而,谁构成了消费者主体?当然是劳动人口!而且他们还是大部分额外税负的承担者。因此,我们得出与此前相同的结论,勤劳的生产阶层不仅直接贡献了济贫税的大头,而且余下的大部分税负,表面上虽然落在中上阶层身上,实际上最终也根源于他们。

济贫法的许多支持者将其论证建立在《谷物法》的存在之上。他们认为,如果国外谷物的进口没有受限,那么对我国制造品的需求也不会疲软,那么他们也不会反对劳动者完全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但是只要粮食价格被非正常地抬高,而就业又不稳定,那么他们就必须坚持公共慈善的必要性。对此,我们可以有两种回应。

第一,该论证立基于一个错误假设之上,这假设一开始就错误地预设公共慈善的资金出于富有者之手,然而我们发现慈善资金大部分源于劳动阶层的辛勤劳动。

这些资金本应惠及劳动阶层,然而他们因为勤奋肯干,反而成为济贫资金的主要缴纳者。就此,辛勤的劳动者已经受够了《谷物法》,那么也就没有理由让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去负担更多,让其为他人提供粮食和衣物。

第二,有关政府职能的新定义根本不会因上述论证而有所动摇,因为从反对济贫法的原则中,我们同样可以有效推导出自由贸易。若此,基于商业限制而提出支持济贫法,这种说法并不可行。

但是,就算我们承认济贫法有助于在国民贫困时期改善劳动阶层的境遇,这也无法证明此是明智之法,或说最终良善之法。只要土地持续丰盈而且人们愿意劳作,那么广布的贫困必然意味着社会制度有其不自然之处。此正是英格兰现今之境。欧陆和美国的食物生产超过消耗,而我国工匠渴望工作,却仍挨饿受冻,显然我们的政治体制中有极度错误的地方。缓解还是治疗恶果才是更好的手段?通过公共慈善进行再分配来缓解贫困,还是说任由贫困发展并最终迫使人们发现与消除其根源,这两种方式哪者更为有效?心肠最软弱的内科医生通过持续使用止痛药来缓解疾病之苦;而有的医生则让其患者承受些许痛苦以展现病症,借此确诊疾病并提供速效治疗,对此我们做何感想?无须多想,我们就可做出抉择。

令人惊奇的是,那些近来批评国家汲税计划的文人,那些指出慈善事业徒劳无功的文人,在相应正义的呼求之时,没有认识到这些举措与济贫法并无二致。两者都试图缓解恶果而非消除恶果,都在平息国民的抱怨,而试图推迟落实国民所呼求的权利。《泰晤士报》上就有篇国民请愿文值得关注,该文章内容无须多言,呈现结果为我们有必要出台“更为慷慨的济贫法”,来平缓民众的抱怨。简言之,政策如下:我们必须用慈善事业来堵住民众的嘴,但无须考虑他们的权利问题,只要给他们更多教区救济即可。

然而,济贫法不仅在实践中不便,而且在原则上有误。我们用于驳斥建制化教会的主要论证也可以用于驳斥建制化慈善。不信主流宗教的异见者主张,任何团体都没有权力强制他去支持自身所不同意的学说;纳税人同样有理由认为,没有人有权力强制他捐资以维持他人的生活,维持他认为不值得帮助之人的生活。宗教自由的支持者从来不承认任何团体或者任何主教有权力为他做决定,决定他应当信仰什么,而不应信仰什么。所以,济贫法的反对者也不承认任何政府或者任何官员有权力为他做决定,决定他应该帮助谁,而不该帮助谁。对建制化教会持有异见的人士主张宗教管理越不强制,宗教信仰将越发广布,而宗教情感也将越发热诚;对济贫法持有异见的人士主张慈善越发出于自愿,那么其事业也将更为宽广,更为良善。对建制教会持有异见的人士能证明,人们对国家教会的良好预期总会幻灭,因为这体系始终制造着腐败;同样,对济贫法持有异见的人士可以表明,人们对国家慈善的美好预想总会被赤贫所带来的恶果抵消,而赤贫是国家慈善的必然结果。对建制教会持有异见的人士反对说,没有人有权力干预他和他的宗教信仰;同样,对建制慈善持有异见的人士反对说,没有人有权力干预他和他的宗教慈善实践。

那些人决心满满,努力使自己摆脱国家教会的统治,他们宣称自己无须国家的教导就可正确解释福音。难道这些人会驯服地允许甚至支持国家进行干预,干预他们实践那福音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他们拒斥立法机构有解释福音理论的权利,然而他们也承认立法指导在实践中有其必要。这确实说明有些异见者前后不一,因为当他们在 信仰 方面维护自身独立性之时,却对自己的原则信心不足,以至于在 实践 之时需要寻求外来的帮助。那些认为国民缺乏精神指导并以此主张国家教会的人们,与那些发现国民缺衣少食由此主张国家慈善的人们,在作为上并无不同。

再说,我们也很少考虑济贫法对共同体中纳税人所造成的道德影响,纵使该影响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此处建制化宗教和建制化慈善存在明显的相似。据信,在国家教会这种体系中,信徒的常见任务为参加公共朝拜、参与圣事、缴纳什一税和教会税等等。但形式总将取代实质,不定期仪式也将取代日常实践。据称,济贫法建立后,相似的结果也将出现,因为作用于人性的原则并无二致,缴纳济贫税将取代真实的慈善行动,而实践道德的责任也将被履行法律的形式取代。强制派捐很难激发出真情实感。被收取济贫税之人并没有从自家口袋中掏出对穷人的真正同情,他们把济贫税看成另一种形式的税收,并且对支付此税感到烦恼而非愉悦。影响不仅如此。那些贫穷的劳动者或者工匠在世间艰难谋生以保持自立,但他们并没有得到同情。因为人们认为,只要有济贫法,就不会挨饿,而且一申请救济,他们也能得偿所愿。当人们碰到乞丐敲门之时,当人们遭遇劳累的旅人搭讪之时,人们只会告诉他,回到教区去!人们无须询问他的生活史,如有必要也无须给予他私人性帮助,因为已有公共机构供应救济。国家慈善事业鼓励了这种心态。当人们缴完法律所要求的税负,他们也就良心安宁,不再需要实践任何慷慨之行,代理机构接手了慈善事业,人们也无须超越自私的倾向去实践内心更为高贵的情感,这些情感也必将消沉,最终国民品格也将衰败。缴纳济贫税与真正的慈善事业之间的关系,就如同侧重仪式与形式和真正的宗教情感之间的关系。

然而,有人会问:我们何以知道自愿的慈善行为(而非国家干预)就可以为那些日常遭受苦难的穷人提供足量的救济呢?扩大选举权也遭到类似的批评与质疑——我们何以知道如果给予那些不适合行使选举权的人们以权利,他们就能行使选举权呢?那位《不服从者》的编辑就选举权问题所做的巧妙回应,也可适用于此:人们如果从未被要求履行某项职能,那么他们也就无法习惯于履行该项职能。人们如果从未被要求践行某种德性,那么他们也就无法习惯于展示这种德性。道德活力无法与道德懈怠共存。高尚情感将保持沉寂直至环境迫使它们有所运作。因此,只要公共机构为穷人提供所需,那富裕者就没有动力去实践慈善行为,而穷困者也缺乏刺激以保持审慎和节俭。只要富裕者缴纳税负,那么他们也不会实践慈善;只要贫困者可以获得无尽资金,那他们也不会奉行节俭。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没有济贫法,富裕者会更加慈善,而贫困者会更加审慎。此时,富裕者给予更多,贫困者要求更少。

整体来说,论证如下:

1. 济贫法的重负主要由勤劳的生产者承担;

2. 商业限制的存在没有正当理由;

3. 即便我们假设济贫法有直接好处,其还有间接损害,因为它加重了苦难的成因;

4. 许多对建制化慈善的最猛烈批评也适用于对建制化教会进行批评;

5. 济贫法阻碍了真正的慈善事业的运行,也拉低了国民品格;

6. 如果没有济贫法,自愿慈善行为将增加,而短视行为也将减少,这也反证该法之不必要。

出于这些理由我们可知:根据政府职能的前述定义,政府不应该实行济贫法,这恰恰是因为济贫法在本质上是恶法。 UChTrqnI9wNvBmfrDZ2D2Qsop/ZSZOXx47m1iCXTwHS19rEcthst35nPcKzLtT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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