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头等大事,那影响全部国家事务的各原则,那影响全体国民祸福的各原则,这些都普遍地被社会视为无可置疑的。只要我们祖先曾做过的特定行为,无论这些行为何其可疑,无论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善果或恶果何其重大,总有一大批人墨守此举,从不自我叩问,问及这事对吗。习俗享有令人艳羡的权力,使得人们无须思虑就可终结最具争议的问题,使得十分可疑的命题蜕变成公理,使得人们将近乎自明的真理看成一文不值,弃之如敝履。
在所有遭受轻视的主题中,有关立法的基本原则可能最为重要。政治家这个团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将其所有同胞的福祉牢记于心,他们也把自身的希望、意见和希求都集中到政府的行动上。因此,全面了解政府行动的本性、意图和正当范围,于他们来说就十分有益。人们在对立法团体所可以采取的最佳举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必须明确认清立法团体所享有的权力,必须了解立法团体本质上能干预到多深,必须确定立法团体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然而,少有人曾经对此进行过严肃思考,即使在那些对社会事务有兴趣的人之中,也少有人曾经叩问自身:政府的干预是否有界限?如果有,那界限又在何处?
我们听闻有人主张说,如果王国内所有收费的道路都由国家加以维护修缮,那将带来好处;又有人坚持说,国家需建设医疗设施,并立法保证大众健康;还有第三派人支持政府划拨公款在爱尔兰建设铁路。然而人们从未设想过,对这些事务进行干预是否合适。政府总享有自由进行普遍干预,无人曾质疑它进行此等干预的权力。行政机构应有无限权力,我们的祖先,那些善良的人们认为这十分合理,或许可能是他们从未对此进行过思考以免徒增烦恼。正因为他们没有异议,我们也明智地尊崇这“美好往昔”(good old times),认为所有事情本应如此。然而,少数人因怀有更为健全的研究精神,对这些定见有所不满,希望能将自身信念奠基在理性之上,而非囿于习俗。于他们来说,有如下思考。
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有其法则:无机物有其动态特性和化学亲和性;有机物更为复杂,也更容易被毁坏,但也有其主导法则。正如作为整体的事物有其自身法则,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也有其自身法则。有生命的存在物有其自身法则,而构成有生命存在物的无生命物质也有其自身法则。人类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物,需要履行某些功能,他也有诸种器官来履行这些功能。他需要服从本能,他也有诸多方式来服从这些本能。只要他履行这些功能,遵循这些本能,服从其自然的法则,他就能保持健康。所有对这些要求的违背、所有对这些要求的违抗都将带来相应的惩罚。自然将被遵从!
人的生理层面如此,精神层面也如此,心智正如物质一样有自身原则。在生命大业中,心智机能有自身的活动范围。心智机能的正常发展及其功能的正常履行,决定了个体的道德完整和智力健全。正如生理法则需要被遵守一样,心理法则也如此,违背心理法则也会像违背生理法则那样,必然带来惩罚。
作为个体性的人类如此,作为社会性的人类也如此。正如个体有其主导原则一样,社会也有自身的主导原则。这些原则不容易被追查,也不容易被确定。它们的运作更为复杂,从而遵从它们也更为困难,但是通过类比,我们可知其存在。我们知晓,受造物都服从于全能者所赋予的不变原则,那么社会又何尝会是个例外?再者,我们明了,所有享有意志的受造物只要遵守那些原则,都会得到健康幸福,那么人类作为整体又何尝不如此?
若此,则共同体的幸福取决于对社会原则的透彻认知与完全服从。以下事宜也变得至关重要:人们应知晓哪些机构对国民繁盛来说,是为必需,人们应认清这些机构的职能,应追查其职能运作的界限,应留心它们正常的功能履行。人们尤其应知道这些机构不能以非其职能所在的事务或者其所不适的事务为目标。
在所有国家机构中,立法机构是最为重要的机构,正因如此,在研究社会法则之时,我们应该首先对其进行关注。从分析现有政府入手,分析其中所有复杂的和人造的制度安排,以认识社会法则,这将是一项永无止境的繁重任务;如果这并非不可能之事,也至少要历经极度困难才能得到一些满意的结果。所以为了获得清晰的观念,我们必须从抽象层面思考此问题。我们必须假设社会处于其原初状态,我们必须考察政府在自然源起时的各种环境条件和必然需求,以此,我们才能在正确位置上做出恰当判断,判断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应然关系。
就让我们设想一下一群人生活在一起,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公认的法律,除非他们恐惧某些行动的结果而对这些行动施加限制,否则他们的行动并无限制,他们毫无顾忌而只受自身激情的驱动,那么结果如何?那些弱者,那些力量最弱之人或影响最小之人,将受到更强者的压制,而更强者同样将遭受比他更有力的人的专横统治,甚至那些最有影响力的人,也受制于受其迫害之人的集体报复。
因此,很快每个人就可以得出结论:为了保护自身的个体利益以及共同体的普遍利益,最好的举措是人们加入到一些相互保护的共同关系中。所有人都同意对其同胞的决策表示顺从,并遵从某些普遍的安排。随着人口逐渐增长,人们的争端也增多,他们发现将仲裁权委托给一人或多人更为便利,考虑到受托人把时间投入到公共事务中,受托人就需要从余下之人处获得给养。此时,我们就有了一个出于共同体所需而自然产生的政府。但是这些需求是什么?人们建立政府是为了管制商贸,对每个人进行买卖的场所有所限定?人们是否希望自身被告诫说必须信仰何种宗教,必须实践何种形式的仪式,或者每礼拜日必须去教堂多少次? 政府的目标是否包含教育?人们是否希望在慈善行为上被指手画脚,被指导说应该给予何人以帮助,给予多少帮助和以何种方式给予帮助?人们是否要求政府干涉他们的交通方式,为他们设计和建设公路与铁路?他们是否希望建立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来对他们的家庭事务进行指导,告诉他们应该在年中哪个时段杀牛,指导他们每餐进食多少肉? 简而言之,全能者是否在设计社会机制之时如此疏忽,以至于任何事物不被持续干预就容易出错,知悉此点,人们才想要一个政府?不!他们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社会法则有此种特性,也即自然恶果将自行修正。在社会中正如在其他受造物中一样,良好的自我修正原则使得社会的所有要素保持均衡。此外,人们对外部自然的干预经常会打破其正常的均衡,造成的恶果也大于其疗效,正如这种情况一般,通过立法来管制共同体的所有行动,此等企图也将收效甚微,仅将带来不幸与混乱。
人们想要政府做什么?不是管制商业,不是教育民众,不是推行宗教,不是管理慈善,不是建设公路与铁路,人们想要的仅仅是捍卫人的自然权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阻止恃强凌弱,简而言之,就是维系正义(administer justice)。这是政府的自然职能和原初职能。人们不希望政府无所作为,人们也不应该允许其胡乱作为。